发明创造名称:营养液栽培用部件和营养液栽培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48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28673
优先权日:2012-12-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03118.3
申请日:2013-07-11
复审请求人:三菱化学农业梦想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许炎炎
国际分类号:A01G3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3118.3,名称为“营养液栽培用部件和营养液栽培方法”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化学农业梦想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8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3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63]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7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S63-251026A,公开日为1988年10月18日;
对比文件2:JPH8-205700A,公开日为1996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具有:
定植平板,其具有用于设置苗根团的多个种植孔;
栽培床槽,其具有多个凸部;以及
亲水性片材,其铺设在所述栽培床槽的底面,
所述凸部的侧面以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小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
营养液从栽培床的上游侧向下游侧且朝向所述凸部两侧的槽的部分流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多个凸部的上表面的总面积小于所述栽培床槽的除凸部以外的底面的面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部的宽度为比所使用的苗根团的直径宽4mm左右。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部的宽度为比所使用的苗根团的直径宽4mm左右。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部的侧面相对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倾斜20度至80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部的侧面相对于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倾斜100度至160度。
7. 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方法,其特征在于,
采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通过使培养液在所述栽培床槽的底面流动来培育苗根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亲水性片材,对比文件1是透水性片材;营养液从栽培床的上游侧向下游侧且朝向所述凸部两侧的槽的部分流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适宜的渗水性材料并调控流液方向;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能透水但不能透根的材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依据所掌握的基础技术知识,选择适宜的亲水性材料;营养液的流动方向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即可获得的,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方法,采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使培养液在所述栽培床槽的底面流动来培育苗根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足够的养分的同时保证氧气的吸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7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营养液相对于凸部的形状的斜面从垂直的方向流动,而且,在凸部与凸部之间流动的营养液,以凸部高度的大致一半左右的流量流动,因此本申请中采用该薄膜法所栽培的植物的根存在有两种:“湿气中根”和“水中根”,两种根因生长的环境而具有不同的性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仅是栽培根的种类为“湿气中根”的栽培方法;2)对比文件1中由于是使营养液从凸部的顶部沿着倾斜面浸润到凸部的底部的保持微量的营养液的栽培方法,因此不存在作为本发明课题的防止在栽培床槽与亲水性片材之间产生气泡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营养液“以凸部高度的大致一半左右的流量流动”,仅限定了通过营养液栽培薄膜法进行栽培,因此,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的方法,进而也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本申请的根是湿气中的根和水中根”的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是改进水流方向,但是水流方向对气泡的产生影响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种植的需求调整相应的水流方向,且本申请的水流方向为现有的常规水流方向;而槽床凸形状,才是造成亲水片材与其不贴合,容易造成气泡产生的主要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垂直拐角上铺设膜容易造成不贴合,而当拐角越趋向180°时,膜越容易贴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使栽培床槽的凸部的侧面以凸部的上表面小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即增加拐角的角度的方式,有动机运用该方式用来克服产生气泡的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凸部的侧面以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小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则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即可获得的,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本申请中采用的薄膜栽培法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栽培法所栽培的植物的根存在有两种:“湿气中根”和“水中根”;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凸部的侧面以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小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凸部与亲水性片材之间产生气泡。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凸部的侧面以凸部的上表面小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设置,使得凸部与亲水片材之间更加贴合,来防止凸部与亲水性片材之间产生气泡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以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凸部距离所述栽培床槽的最底面的高度为3~10mm”,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气泡具有容易在紧贴的片状物接触的面产生的性质,即,片状物紧贴只不过是产生气泡的要素之一,但并不等同于抑制气泡,因此,对比文件1中是在干燥状态的保水片状物7以及透水性片状物无间隙地铺设的含义下使用了“紧贴”一词,而对于含水后是否抑制气泡的产生,则既未公开、也未给出任何启示;2)对比文件1中由于是使营养液从凸部的顶部沿着倾斜面浸润到凸部的底部的保持微量的营养液的栽培方法,因此,不存在作为本发明课题的防止在栽培床槽与亲水性片材之间产生气泡的问题。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凸部的剖面形状为长方形,亲水片材不能完全与凸部的侧面的贴合,因此,在凸部侧面、亲水片材和栽培床槽之间形成了空间,该空间易产生气泡”。从该对比文件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保水性片状物7和透水性片状物8与山形凸部紧密贴合,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判断出:凸部的这种设置方式,使得保水片状物7和透水性片状物8与凸部侧面贴合地更加紧密,有效地防止了在保水片状物7和透水性片状物8与凸部侧面、平板底板1之间形成空间,从而抑制了气泡的产生。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种凸部结构客观上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是否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无关。2)复审请求人声称对比文件1不存在防止在栽培床槽与亲水性片材之间产生气泡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凸部的侧面以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小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该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带来如何防止凸部侧面与亲水性片材之间存在空间从而抑制气泡产生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将凸部的侧面以凸部的上表面小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设置,使得凸部与亲水片材之间更加贴合,来防止凸部与亲水性片材之间存在空间,从而抑制气泡产生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进而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凸部以相对于营养液的流动为平行的方式形成为直线状”,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凸部斜面与本发明的凸部斜面的作用、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凸部斜面具有利用凸部的从上之下的斜坡,使营养液沿着斜面流动的作用,本发明的凸部是为了在相邻的凸部之间形成槽而设置的,使营养液在槽中流动,铺设亲水片材通过毛细管作用向苗供给营养液,若亲水片材与栽培床的贴附性变差,则有可能产生气泡,本发明为了避免该问题,使凸部具有斜面,以便提高片材与栽培床的贴附性;2)首先,本发明的营养液的流动方向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发明中凸部与凸部之间形成为供营养液流动的槽,营养液的流动不直接作用于铺设有亲水片材的栽培床槽地面的凸部上表面以及凸部侧面,而是通过亲水片材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片材含水,而对比文件1是营养液在山型的顶部朝向底部沿着倾斜部流动的技术;其次,本发明以及对比文件2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的结构、构思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由穿设有多个种植孔的平面状的定植平板、和在地面具有平坦的底面的栽培床槽构成营养液栽培用部件,而对比文件1中在薄膜2上设置山型界面的基盘3,进而空出间隙而沿着基盘3的山型截面形状设置同样为山型截面的植物体保护板9。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虽然对比文件1的凸部斜面与本申请的凸部斜面的作用、效果不同,但是上述不同并没有体现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营养液沿凸部的斜面流到覆盖物2上,在覆盖物2上汇聚,在沿着底板1的倾斜方向流入容器12内”(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57页左栏第三段,说明书附图2),从上述内容可知该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营养液从栽培床的上游侧向下游侧且朝向所述凸部两侧的槽的部分流动,所述凸部以相对于营养液的流动为平行的方式形成为直线状”这一营养液流动方式,而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发明中凸部与凸部之间形成为供营养液流动的槽,营养液的流动不直接作用于铺设有亲水片材的栽培床槽地面的凸部上表面以及凸部侧面,而是通过亲水片材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片材含水”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其次,虽然本申请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的结构、构思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由穿设有多个种植孔的平面状的定植平板、和在地面具有平坦的底面的栽培床槽构成的营养液栽培用部件,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具有山形截面的基盘,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抑制气泡的产生”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营养液从栽培床的从上游侧向下游侧且朝向所述凸部两侧的槽的部分流动”修改为“营养液在所述栽培床槽的底面处从上游侧向下游侧且朝向所述凸部两侧的槽的部分流动,借助亲水性片材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性片材含水”,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凸部的斜面与本发明的凸部的斜面的作用、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凸部的斜面具有利用凸部的从上至下的斜坡,使营养液沿着斜面流动的作用;本发明的凸部是为了在与相邻的凸部之间形成槽而设置的,营养液在栽培床槽的底面流动,营养液并不在凸部流动,并且借助亲水性片材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性片材含水,从而向苗供给营养液。2)首先,本发明的营养液的流动方向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发明中营养液的流动不直接作用于铺设有亲水片材的栽培床槽底面的凸部上表面以及凸部侧面,而是通过亲水片材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片材含水;而对比文件1是营养液在山型的顶部朝向底部沿着倾斜部流动的技术;其次,本发明以及对比文件2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的结构、构思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由穿设有多个种植孔的平面状的定植平板、和在地面具有平坦的底面的栽培床槽构成营养液栽培用部件,而对比文件1中在薄膜2上设置山型界面的基盘3,进而空出间隙而沿着基盘3的山型截面形状设置同样为山型截面的植物体保护板9。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具有:
定植平板,其具有用于设置苗根团的多个种植孔;
栽培床槽,其具有多个凸部;以及
亲水性片材,其铺设在所述栽培床槽的底面,
所述凸部的侧面以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小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
营养液在所述栽培床槽的底面处从上游侧向下游侧且朝向所述凸部两侧的槽的部分流动,借助亲水性片材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性片材含水,
所述凸部距离所述栽培床槽的最底面的高度为3~10mm,
所述凸部以相对于营养液的流动为平行的方式形成为直线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多个凸部的上表面的总面积小于所述栽培床槽的除凸部以外的底面的面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部的宽度为比所使用的苗根团的直径宽4mm左右。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部的宽度为比所使用的苗根团的直径宽4mm左右。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部的侧面相对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倾斜20度至80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部的侧面相对于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倾斜100度至160度。
7. 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方法,其特征在于,
采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通过使培养液在所述栽培床槽的底面流动来培育苗根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修改了申请文件,经查,此次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的部件。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营养液栽培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8]段,说明书附图1-4)以下技术特征:该营养液栽培装置(即本申请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具有:定植平板1,其具有用于设置苗根团的多个种植孔2;栽培床槽3,其具有多个凸部6;亲水性片材8,其铺设在栽培床槽的底面,营养液从栽培床槽的底面处从上游侧向下游侧且朝向凸部两侧的槽的部分流动,借助亲水性片材8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性片材含水。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3)“凸部6比培养液5液深高2-3mm,培养液5的液面高度为2-3mm”,从上述内容可知,凸部6距离栽培床槽的最底面的高度至少为4mm,最多不超过6mm,即凸部6距离栽培床槽的最底面的高度为4-6mm,该数值范围落在了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3~10mm这一数值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凸部的侧面以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小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2)所述凸部以相对于营养液的流动为平行的方式形成为直线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抑制栽培床槽与亲水片材之间气泡的产生以便于营养液的流动。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营养液栽培装置,并公开了栽培床槽3具有多个凸部6,亲水性片材8,其铺设在栽培床槽的底面,营养液从栽培床槽的底面处从上游侧向下游侧且朝向凸部两侧的槽的部分流动,借助亲水性片材8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性片材含水,但是对比文件2中的凸部的侧面是以凸部的上表面等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延伸,因此,该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营养液栽培装置的凸部的侧面是以凸部的上表面等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延伸,那么该营养液栽培装置同样也存在如何抑制栽培床槽与亲水片材之间气泡的产生以便于营养液的流动这一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凸部的侧面设置成以凸部的上表面小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来抑制气泡的产生,从而便于营养液的流动的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耕栽培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5页右栏上第一段,左栏下第一段,第157页左栏第二段,说明书附图1-3):倾斜的平板底板1上铺设有非透水性的覆盖物2,以及设置在覆盖物2上的具有山型断面的基盘3(相当于栽培床槽,其具有多个凸部,结合说明书附图1、3可看出所述凸部的侧面以所述凸部的上表面小于所述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该底板上的山型断面的基盘3全面覆盖有保水片状物7,该保水片状物7上紧密附着有根部不能通过透水性片状物8进入保水性片状物7上的透水性片状物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营养液沿凸部的斜面流到覆盖物2上,在覆盖物2上汇聚,在沿着底板1的倾斜方向流入容器12内”(参见说明书第157页左栏第三段,说明书附图2),从上述内容可知该对比文件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凸部以相对于营养液的流动为平行的方式形成为直线状”。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在覆盖物2上的具有山型断面的基盘3,营养液是从基盘3的顶部沿基盘3的斜面流到覆盖物2上,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营养液的流动方式与本申请的完全不同,本申请中借助亲水性片材的毛细管作用汲取营养液使亲水性片材含水。由于对比文件1中营养液是从基盘3的顶部沿基盘3的斜面流到覆盖物2,因此,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水耕栽培装置不存在如何抑制栽培床槽与亲水片材之间气泡的产生以便于营养液的流动这一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可能给出将凸部的侧面设置成以凸部的上表面小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来抑制气泡的产生,从而便于营养液的流动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与区别技术特征(1)同样形状的凸部,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营养液的流动方式与本申请的完全不同,导致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水耕栽培装置根本不存在如何抑制栽培床槽与亲水片材之间气泡的产生以便于营养液的流动这一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可能给出将凸部的侧面设置成以凸部的上表面小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来抑制气泡的产生,从而便于营养液的流动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凸部用于对比文件2来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将凸部的侧面设置成以凸部的上表面小于凸部的下表面的方式倾斜,有效抑制了栽培床槽与亲水片材之间气泡的产生,因此取得了便于营养液流动的有益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营养液栽培薄膜方法,采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营养液栽培薄膜法用部件。因此,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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