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智能井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63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23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4692.6
申请日:2016-01-04
复审请求人:北京元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茜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陈婕
国际分类号:E02D29/14;G09F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常规选择,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4692.6,名称为“智能井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元正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252267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8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视窗井盖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井盖本体,所述井盖本体包括井盖表面,所述井盖表面上设有凹槽;
显示器,所述显示器设置在所述凹槽内,所述显示器的显示方向朝外;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显示器连接,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器的显示内容;
所述控制器包括第一储存元件和无线接收器,所述第一储存元件用于储存多种第一内容信息,并且能够通过所述显示器显示出多种所述第一内容信息,所述无线接收器的一端与所述显示器连接,所述无线接收器用于接收终端设备发出的远程控制信号,以更换所述显示器显示的所述第一内容信息,其中,所述无线接收器为无线保真接收器;
电池,所述电池连接于所述显示器和所述控制器,用于提供电能;
所述显示器内设有时间继电器,所述时间继电器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器的播放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视窗井盖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池为太阳能电池,所述太阳能电池包括太阳能面板,所述太阳能面板覆盖于所述井盖表面,用于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并为所述显示器和所述控制器提供电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视窗井盖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防护罩,所述防护罩覆盖于所述显示器和所述太阳能面板,所述防护罩由透明材质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视窗井盖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防护罩由钢化玻璃材质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智能视窗井盖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包括控制按钮和第二储存元件,所述第二储存元件用于储存多 种第二内容信息,并且能够通过所述显示器显示出多种所述第二内容信息,所述第二储存元件和所述控制按钮分别与所述显示器连接,所述控制按钮用于更换所述显示器显示的所述第二内容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智能视窗井盖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储存元件上设有连接端口,用于连接外部设备,并通过所述外部设备向所述存储元件内存储第二内容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4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智能视窗井盖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器的显示表面与所述太阳能面板表面在同一平面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多幅照片(包括井盖在不同项目中的安装照片和商业洽谈的照片)作为商业成功的证据,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从解决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来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存在本质不同;(2)本申请的井盖产品已经在北京新机场、北京工人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北京东方时尚驾校、中国联通公司总部等地完成铺设,已经取得了商业上积极的效果;(3)“无线接收器”、“时间继电器”虽然为现有技术,但是,将“无线接收器”、“时间继电器”应用在视窗井盖上,却是本领域中未曾使用过也没有记载的技术手段;(4)本申请的井盖还包括控制按钮、第二储存元件、连接端口、第一储存元件和第二储存元件两个储存设备,这样即使一个存储元件发生故障,也可以采用另一个存储元件来播放显示内容,这是现有技术中不曾使用过也没有记载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教科书或工具书证明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解决上述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在公共场所用显示屏进行宣传是公知常识,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中提到在井盖上采用粉刷的方式设置广告信息也已经是现有技术,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井盖上的显示屏改做用于宣传的显示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产品在多处应用并不等同于商业上获得成功,复审请求人也未提供井盖商业上的成功与本申请技术特征相关性的证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井盖上的显示屏改做用于宣传的显示屏,对于用作公共场所宣传的显示屏,无论是设置便于远程控制的无线接收器还是设置便于定时开关显示屏的时间继电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1公开了井盖包括控制按钮,控制按钮与显示器连接,控制按钮用于更换显示器显示的第二内容信息,对于储存元件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显示的内容信息和储存元件的大小选择设置单个储存元件或多个储存元件,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多个存储元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解决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来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存在本质不同;(2)从特征对比来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7个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的井盖是应用在电缆井上的,现有技术中的电缆井,一般情况下是布置在绿化带内,且电缆井的顶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7m,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屏用于显示预定的数据和实时检测的数据或显示警示语句,起到的是警示提示的作用,电缆井的井盖多位于绿化带内,属于行人无法靠近行走的区域,且电缆井的井盖高于地面至少0.7m,基于其设置位置和高度,在其上设置用于宣传推广的内容均不便于公众观察,起不到良好的推广宣传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装置与本申请提出的控制器的连接方式、控制对象、起到的作用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应用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通过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申请提出的及技术问题;(4)现有的用于宣传的显示器通常都是竖直设置,而本申请中的显示器则水平设置在井盖上,这种通过将显示器水平设置且设置在井盖上进行广告宣传的方式是新颖的,在夜晚显示屏也会提供一定的照明作用;(5)“无线接收器”、“时间继电器”虽然为现有技术,但是,将其应用在视窗井盖上,却是本领域中未曾使用过也没有记载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多张井盖销售发票作为商业成功的证据,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常规选择,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视窗井盖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缆井智能排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3):包括有钢化玻璃板2、控制装置和水泵,井盖1的材质可以是金属或者钢化玻璃。钢化玻璃板2镶嵌在井盖1上,控制装置安装在钢化玻璃板2下面,控制装置包括有蓝牙发射器3、显示屏4、测距探头5、键盘6、充电电池7、太阳能板8和单片机9,测距探头5、显示屏4、键盘6分别与单片机9的输入端电连接,单片机9的输出端与充电电池7电连接,充电电池7与太阳能板8电连接,水泵的电路上安装有蓝牙接收器10,控制装置与水泵的电路之间通过蓝牙连接。如图2所示,测距探头5测量电缆井内水位,将采集到的信号送给单片机9,一旦水位达到警戒位,单片机9发出命令给蓝牙发射器3,蓝牙发射器3将命令发出,蓝牙接收器10接到命令后启动水泵控制系统,开始抽水,水位下降到一定位置,通过上述工作过程,控制水泵停止工作,太阳能板8给充电电池7充电,键盘6用于输入水位预定数据,显示屏4可以显示预定的数据和实时检测的数据(由于实时检测的数据是从测距探头5传送给单片机9,且单片机9连接显示屏,因此隐含公开控制器控制显示器的显示内容),同时还可以显示一些警示语句,达到实时显示检测结果的目的,同时还可以起到提示的作用。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具有显示器的井盖,包括:井盖本体,所述井盖本体包括井盖表面,井盖表面上设有凹槽;显示器,显示器设置在凹槽内,显示器的显示方向朝外;控制器,控制器与显示器连接,用于控制显示器的显示内容;控制器包括第一储存元件,第一储存元件用于储存多种第一内容信息,并且能够通过显示器显示出多种第一内容信息;电池,电池连接于控制器,用于提供电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控制器还包括无线接收器,无线接收器的一端与显示器连接,无线接收器用于接收终端设备发出的远程控制信号,以更换显示器显示的第一内容信息,无线接收器为无线保真接收器;(2)显示器内设有时间继电器,所述时间继电器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器的播放时间;(3)电池连接于显示器用于提供电能。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定时且远程控制井盖上显示器的显示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1)、(2),对比文件1中井盖安装有显示屏,井盖大多安装在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用显示屏进行宣传是公知常识,在井盖上涂刷、模制广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屏改进为适于用作宣传、广告的显示屏。对于公共场所宣传使用的显示屏,为了便于管理、更换显示屏所显示的宣传内容,采用无线远程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线接收器和远程的终端是本领域常规的无线远程控制所用的设备,因此采用无线控制器连接终端以接收信号、更换显示器显示的内容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管理、更换显示屏所显示的宣传内容作出的常规选择。无线保真接收器是本领域常规的无线接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传输内容的需要选择是否采用无线保真接收器。对于户外宣传使用的显示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宣传受众、显示屏设置位置的特点选择全时段播放或者部分时段播放,采用时间继电器控制显示器的播放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部分时段播放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这些控制显示屏的技术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
对于上述区别(3),本领域中显示屏通常需要供电,对比文件1中也设有电池,因此将电池与显示器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显示屏供电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电池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控制装置包括太阳能板8(即太阳能面板),单片机9的输出端与充电电池7电连接,充电电池7与太阳能板8电连接。说明书附图1公开了太阳能面板覆盖于井盖表面。电池为显示器供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防护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钢化玻璃板2镶嵌在井盖1上,控制装置安装在钢化玻璃板2下面,控制装置包括有显示屏4、太阳能板8。即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对控制器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附图1)控制装置包括有键盘6、和单片机9,测距探头5、显示屏4、键盘6分别与单片机9的输入端电连接,键盘6用于输入水位预定数据(相当于第二内容信息),显示屏4可以显示预定的数据。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器包括控制按钮,控制按钮与显示器连接,控制按钮用于更换显示器显示的第二内容信息。对于储存元件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显示的内容信息和储存元件的大小选择设置单个储存元件或多个储存元件,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存储元件与显示器连接是本领域电子输出设备常规的连接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第二存储元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中设置USB接口(即连接端口)用于连接U盘、移动硬盘(即外部设备),通过U盘、移动硬盘向存储元件存储各种电子文件(即第二内容信息)是本领域转移电子文件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4至6中任一项,对显示器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井盖上表面的美观,将显示器的显示表面与太阳能面板表面设置在同一平面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关于前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说明书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在公共场所用显示屏进行宣传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井盖安装有显示屏,并且井盖大多安装在公共场所,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安装有上述带显示屏的井盖的公共场所有宣传需要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井盖上的显示屏改进为适于用作宣传的显示屏,将用于警示作用的显示屏改进后用于宣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而且,正如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所述,在井盖上采用粉刷的方式设置广告信息也已经是现有技术。井盖上铸造有广告也已是本领域常见的,用于广告的电子显示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井盖上的显示屏改进后用于宣传的显示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也未对智能视窗井盖的安装场所和显示器的显示内容作出明确限定,无法使本申请的井盖与对比文件1的井盖区分开来。
2、关于前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4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5-7对应于权利要求1评述部分的区别1-2,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3、关于前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意见(3),由于电缆井的井盖和其他井盖属于相近领域,将电缆井的井盖专用至其他类型井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中也未对智能视窗井盖的安装场所和显示器的显示内容作出明确限定,无法使本申请的井盖与对比文件1的井盖区分开来。
4、关于前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意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井盖上设置水平的显示屏,即水平设置的显示屏并不能使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地面上设置照明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显示屏有亮光,其在晚上起到照明作用的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5、关于前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意见(5),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井盖上的显示屏改进为适于用作宣传的显示屏。对于用作公共场所宣传的显示屏,无论是设置便于远程控制的无线接收器还是设置便于定时开关显示屏的时间继电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例如基于预设时段开启路灯以节约能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区别技术特征“无线接收器”和“时间继电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是显而易见的,将“无线接收器”和“时间继电器”运用到设置在具有宣传作用的井盖上并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
6、关于前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9月2日提交的商业成功的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了井盖产品已经在多处进行运用的照片以及井盖的销售、获利的相关数据作为证据,但是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井盖在商业上的成功与本申请技术特征的相关性,因为如果商业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即使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也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取得商业成功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