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衰减来自气流的噪声的超塑成形/扩散结合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衰减来自气流的噪声的超塑成形/扩散结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14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645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7399.7
申请日:2013-06-13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杰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黄璐
国际分类号:B32B3/12,B32B3/26,B32B15/01,B64C7/02,B64D29/00,F02K1/82,F02C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7399.7,名称为“用于衰减来自气流的噪声的超塑成形/扩散结合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波音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6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3(US3542152A,公开日为1970年11月24日)、对比文件4(CN1043894A,公开日为1990年7月18日)、对比文件2(US2005/0109557A1,公开日为2005年5月26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15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6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包括夹在第一面板(320)与第二面板(310)之间的核心部(330),所述核心部包括多个单元(332),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为金字塔形状,所述第一面板(320)具有用于允许噪声和空气进入所述单元(332)内的多个开口(322),并且其中,所述核心部(330)包括:位于所述第一面板(320)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穿孔隔板(334)、位于所述穿孔隔板(334)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第一多个单元(332)、以及位于所述穿孔隔板(334)与所述第一面板(320)之间的第二多个单元(33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进一步包括:
涡轮喷气发动机(110);以及
发动机舱(140),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包括内壁(132),该内壁具有靠着所述发动机的核心部(122)的所述第二面板(310)和被配置为能够使噪声衰减的所述第一面板(320)的所述多个开口(32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进一步包括:
风扇管道(130),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包括内壁(132)和被配置为能够使噪声衰减的所述第一面板(320)的所述多个开口(3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穿孔隔板(334)朝向所述第一面板(320)或朝向所述第二面板(310)偏斜,以便为以多个频率进行噪声衰减提供额外的自由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配置为发动机舱(140)的内壁(13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配置为塞形喷嘴(124)。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第二面板(310)由具有比所述第一面板(320)更好的耐热性的材料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2、3、5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内壁(132)包括接合在一起的多个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2、3、5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内壁(132)进一步具有介于所述第一面板(320)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夹层核心部(330),其中,使噪声衰减的所述多个开口(322)布置为允许空气流入所述核心部(330)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和所述第一面板(320)中的所述多个开口(322)形成噪声衰减共振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面板(320)和所述第二面板(310)相对于用于形成所述核心部(330)的材料具有减小的超塑性能,从而在所述第一面板(320)和所述第二面板(310)中减少标记。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的壁被穿孔以便为噪声衰减提供两个额外的自由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结构,其中,发动机舱(140)包括所述风扇管道(13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1,其中的隔音面板2不是如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在壁6与层14之间不存在金字塔形状的单元,在壁8与层14之间也不存在金字塔形状的单元,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层14”完全无法相当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穿孔隔板”;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优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包括夹在第一面板(320)与第二面板(310)之间的核心部(330),所述核心部包括多个单元(332),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为金字塔形状,所述第一面板(320)具有用于允许噪声和空气进入所述单元(332)内的多个开口(322),并且其中,所述核心部(330)包括:位于所述第一面板(320)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穿孔隔板(334)、位于所述穿孔隔板(334)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第一多个单元(332)、以及位于所述穿孔隔板(334)与所述第一面板(320)之间的第二多个单元(33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穿孔隔板(334)朝向所述第一面板(320)或朝向所述第二面板(310)偏斜,以便为以多个频率进行噪声衰减提供额外的自由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配置为发动机舱(140)的内壁(13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配置为塞形喷嘴(124)。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第二面板(310)由具有比所述第一面板(320)更好的耐热性的材料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内壁(132)包括接合在一起的多个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内壁(132)进一步具有介 于所述第一面板(320)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夹层核心部(330),其中,使噪声衰减的所述多个开口(322)布置为允许空气流入所述核心部(330)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和所述第一面板(320)中的所述多个开口(322)形成噪声衰减共振器。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面板(320)和所述第二面板(310)相对于用于形成所述核心部(330)的材料具有减小的超塑性能,从而在所述第一面板(320)和所述第二面板(310)中减少标记。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的壁被穿孔以便为噪声衰减提供两个额外的自由度。
11. 一种推进系统,包括:
涡轮喷气发动机(110);
发动机舱(140);以及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被配置为内壁(132),该内壁具有靠着所述发动机的核心部(122)的所述第二面板(310)和被配置为能够使噪声衰减的所述第一面板(320)的所述多个开口(322)。
12. 一种风扇管道,其中,所述风扇管道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被配置为所述风扇管道的内壁(132)。
13. 一种发动机舱(140),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风扇管道(13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引用证据《工程材料与成型技术》(张彦华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262页)。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的消散层14的一个主要作用是通过其多个通道18将空腔16连通并形成间隙网络,来自消音板2外部的声能穿过多孔板8并使由通过消散层14形成的通道18耦合在一起的空腔16共振,以达到更好的消声效果(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8-0040段的记载)。而本申请第0041段记载“穿孔隔板334提供了离竖立的壁结构的平面90度的半渗透表面。隔板334以噪声消除的方式反射并且选择性地传送声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消散层14的作用与穿孔隔板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中消散层即为权利要求1中的穿孔隔板。(2)超速成型/扩散连接结构(SPF/DB)成型方法是本领域常用技术,其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涡轮发动机的消音板的制作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人声称“该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的重量相对较轻、刚度较大、成本降低”的技术效果已被《工程材料与成型技术》的第262页公开,复审请求人声称“噪声衰减能力好”的技术效果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提交本申请的美国同族的授权公告文本(US10294815B2,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5月21日,复印件,共14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所示:
“1. 一种用于形成用于涡轮喷气发动机的发动机核心部的整流罩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该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包括夹在第一面板(320)与第二面板(310)之间的核心部(330),该核心部包括多个单元(332),所述第一面板(320)是冷侧面板,该冷侧面板具有用于允许噪声和空气进入所述单元(332)内的多个开口(322),并且所述第二面板是热侧面板,其中所述整流罩仅仅由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形成并且所述热侧面板被定位成直接邻接并靠着所述发动机核心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为金字塔形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核心部(330)包括:位于所述第一面板(320)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穿孔隔板(334)、位于所述穿孔隔板(334)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第一多个单元(332)、以及位于所述穿孔隔板(334)与所述第一面板(320)之间的第二多个单元(33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穿孔隔板(334)朝向所述第一面板(320)或朝向所述第二面板(310)偏斜,以便为以多个频率进行噪声衰减提供额外的自由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配置为发动机舱(140)的内壁(13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配置为塞形喷嘴(124)。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第二面板(310)由具有比所述第一面板(320)更好的耐热性的材料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内壁(132)包括接合在一起的多个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内壁(132)进一步具有介于所述第一面板(320)与所述第二面板(310)之间的夹层核心部(330),其中,使噪声衰减的所述多个开口(322)布置为允许空气流入所述核心部(330)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和所述第一面板(320)中的所述多个开口(322)形成噪声衰减共振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第一面板(320)和所述第二面板(310)相对于用于形成所述核心部(330)的材料具有减小的超塑性能,从而在所述第一面板(320)和所述第二面板(310)中减少标记。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其中,所述多个单元(332)的壁被穿孔以便为噪声衰减提供两个额外的自由度。
13. 一种推进系统,包括:
涡轮喷气发动机(110);
发动机舱(140);以及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被配置为内壁(132),该内壁具有靠着所述发动机的核心部(122)的所述第二面板(310)和被配置为能够使噪声衰减的所述第一面板(320) 的所述多个开口(322)。
14. 一种风扇管道,其中,所述风扇管道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其中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被配置为所述风扇管道的内壁(132)。
15. 一种发动机舱(140),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风扇管道(13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15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6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2019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形成用于涡轮喷气发动机的发动机核心部的整流罩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形成用于涡轮喷气发动机的发动机核心部的整流罩的消音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0行至第4栏第8行,图1-3)一种夹层结构,包括夹在面板24与支撑板26之间的核心部28,所述核心部28包括多个主腔室30、次级腔室32,所述面板24具有用于允许噪声和空气进入所述30、32内的多个开口或通道36。其中面板24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第一面板,根据图1所示,其为冷侧面板,其具有用于允许噪声和空气进入所述单元内的多个开口;对比文件1中支撑板26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第二面板,根据图1所示,其为热侧面板;主腔室30、次级腔室32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多个单元。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②所述整流罩仅仅由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形成并且所述热侧面板被定位成直接邻接并靠着所述发动机核心部。本申请记载“噪声衰减是被动的。被动衰减不需要一个主动监测和反馈系统来创建异相声音以取消期望频率。因此,SPF/DB内壁132在不用对噪声衰减系统进行加重和维护的情况下执行噪声衰减,同时提供结构强度和耐热性。与蜂窝状结构相比,SPF/DB内壁132提供更好的耐腐蚀性和热防护性。与蜂窝状结构相比,由于超级优越的高温性能,SPF/DB内壁具有更高的结构强度和更好的耐疲劳性能,并且其更能承受损坏。SPF/DB内壁132不需要隔热衬垫来防止发动机热量的影响。通过除去隔热衬垫,发动机舱130比蜂窝状结构更轻并且具有平滑的表面供空气低阻力地通过” (参见其说明书第0031-0034段)。由本申请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由于SPF/DB内壁带来良好的耐热性能,不需要隔热衬垫,由此获得更高的结构强度和更好的耐疲劳性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除去隔热衬垫,使得夹层结构获得耐热性能。
对此,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工程材料与成型技术》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3的图1和说明书第1栏的第70-75行的内容可知,图1中16所指示的是整流罩,而该整流罩包括了消音板12和其他一些部件,其必然存在隔热衬垫,而本申请利用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的良好的耐腐蚀性和热防护性等优点,不再需要隔热衬垫来防止发动机热量的影响。另外,本申请的美国同族、欧洲同族、日本同族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同族已经获得授权,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公知技术是:超速成型/扩散连接结构(SPF/DB)成型方法能制造出优良的整体结构件,在飞机、发动机、导弹和航天飞机等结构制造中显示出很大的优越性,其显著优点是: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质量轻,刚性大,成本低,周期短(参见《工程材料与成型技术》,张彦华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262页)。基于上述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将上述成型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3涡轮发动机消音板的制造过程中。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首先,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同属于涡轮喷气发动机及其发动机舱,且对比文件3消音板与本申请的夹层结构具有类似的立体结构和相同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当将超速成型/扩散连接结构(SPF/DB)成型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3公开的消音板成型过程中,钛材料经历温度、压力和时间得到充分的扩散、蠕变和再结晶,必将获得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夹层结构相同的结构,因此夹层结构带来的耐热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获得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所述整流罩仅仅由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形成并且所述热侧面板被定位成直接邻接并靠着所述发动机核心部”,除去隔热衬垫。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耐高温的隔音板,并具体公开(0001-0012段,图1):其应用于涡轮机的热管道,例如涡轮机出口或排气喷嘴;能够承受管道的高温并且能够降低声级而不会因此损害涡轮机的强度、重量或尺寸的隔音板;隔音板包括夹在实心壁6(相当于第二面板)和多孔壁8(相当于第一面板)之间的芯部4(相当于核心部),芯部4连接到壁并包括在两个壁之间沿厚度方向延伸的隔板和形成单元,每个单元包含至少一个声音能量耗散层由空心球形珠构成,多孔壁相互接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夹层结构,其包括夹在第一面板(320)与第二面板(310)之间的核心部(330),该核心部包括多个单元(332),该冷侧面板具有用于允许噪声和空气进入所述单元(332)内的多个开口(322)”具有耐高温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所述整流罩仅仅由所述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形成并且所述热侧面板被定位成直接邻接并靠着所述发动机核心部”,除去隔热衬垫。
最后,虽然复审请求人声称本申请的多国同族专利已获得授权,但同族专利的审查过程和结果对于中国专利的审查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多个单元为金字塔形状,所述核心部包括:位于所述第一面板与所述第二面板之间的穿孔隔板、位于所述穿孔隔板与所述第二面板之间的第一多个单元、以及位于所述穿孔隔板与所述第一面板之间的第二多个单元”,基于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消声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消音板,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夹层结构(参见其说明书第0033-0040段,图1),包括夹在多孔板8与固体板6之间的核心部4,隔板12与多孔板8和固体板6垂直;每个单元10通过至少一个声能消散层14在芯4的厚度方向上被细分,其中声能消散层14边缘被固定到隔板12;消散层14将每个单元分成至少两个腔16a和16b,消散层14被多个通道18穿过,通道18使空腔16a和16b彼此连通并形成间隙网络;空腔16b通过多孔板8与消音板2的外部连通,来自消音板2外部的声能穿过多孔板8并使由通过消散层14形成的通道18耦合在一起的空腔16共振,因此,声能主要通过穿过小散层的空气的粘温效应消散,并且在较小程度上通过多孔板8消散。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可以知晓:消散层14的一个主要作用是通过其多个通道18将空腔16连通并形成间隙网络,来自消音板2外部的声能穿过多孔板8并使由通过消散层14形成的通道18耦合在一起的空腔16共振,以达到更好的消声效果。因此,消散层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穿孔隔板,其位于多孔板8(相当于第一面板)与固体板6(相当于第二面板)之间,并且将芯部4分成上部单元(相当于第一多个单元)和下部单元(相当于第二多个单元)。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进一步提高吸音消声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3的核心单元中设置穿孔隔板。
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图2-3)多个单元为菱形或者六边形,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消声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单元设计为金字塔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穿孔隔板的位置选择为朝向所述第一面板或朝向所述第二面板偏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其技术效果“以多个频率进行噪声衰减提供额外的自由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0行至第4栏第8行)所述夹层结构配置为发动机舱的内壁;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夹层结构配置为喷嘴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7、11是权利要求1-6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第二面板、第一面板以及核心部的材料进行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发动机舱内壁可能由多个部分组合而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内壁包括接合在一起的多个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结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12是权利要求1-6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也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0行至第4栏第8行)所述内壁进一步具有介于所述面板24与支撑板26之间的夹层核心部28,其中,使噪声衰减的所述多个开口36布置为允许空气流入所述核心部28内;所述多个主腔室30、次级腔室32和面板24中的所述多个开口36形成噪声衰减共振器;所述多个主腔室30、次级腔室32的壁被穿孔38以便为噪声衰减提供两个额外的自由度。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3-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推进系统,其包含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0行至第4栏第8行)该夹层结构进一步包括涡轮喷气发动机10;以及环形罩16(相当于发动机舱),其中,所述夹层结构包括内壁,该内壁具有靠着所述发动机的核心部的支撑板26和被配置为能够使噪声衰减的所述面板24的所述多个开口36。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1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风扇管道,所述风扇管道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整体式超塑成形和扩散结合夹层结构。对比文件3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0行至第4栏第8行)该夹层结构进一步包括:风扇管道,其中,所述夹层结构包括内壁和被配置为能够使噪声衰减的所述面板24的所述多个开口36。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1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发动机舱,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风扇管道。对比文件3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70行至第4栏第8行)发动机舱16包括所述风扇管道。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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