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软胶和硬质片一体注塑成型的键盘、键帽及生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软胶和硬质片一体注塑成型的键盘、键帽及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58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70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88773.6
申请日:2016-03-29
复审请求人:江海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莉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李素娟
国际分类号:H01H13/704;H01H13/705;H01H13/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8773.6,名称为“一种软胶和硬质片一体注塑成型的键盘、键帽及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海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软胶和硬质片一体注塑成型的键盘,其特征在于:该键盘仅由软胶和硬质片组成的一体式按键帽、按键方格支架、位于一体式按键帽下方的印刷电路薄膜以及支撑在印刷电路薄膜下的键盘底板组成;
所述软胶和硬质片组成的一体式按键帽是由若干个相邻的软胶按键面、与软胶按键面相粘合的硬质片、软胶底座、连接软胶底座与软胶按键面之间的软胶支撑体以及软胶按键面向下穿透硬质片通孔且与软胶按键面底面相连为一体的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组成,并且所述一体式按键帽由软胶和硬质片通过模具一次性注塑成型;
装配后,按键方格支架通过该按键方格支架的若干个方形通孔穿套过一体式按键帽相对应的若干个软胶按键面后抵压在软胶底座和软胶底座下面的印刷电路薄膜上,并同键盘底板相互夹合而固定按键帽和印刷电路薄膜;
当手指按压键帽的软胶按键面时,软胶按键面随着软胶支撑体向下弯曲而向下垂直移动,与软胶按键面底面相连为一体的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也同时垂直向下移动直至点击接触与印刷电路薄膜相对应的电路开关点上使电路闭合通电;
当手指离开键帽的软胶按键面时,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和软胶支撑体同时恢复形变,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与印刷电路薄膜相对应的电路开关点分离而断开电路,一体式按键帽恢复初始状态;
所述的按键方格支架是由硬性塑胶注塑成型,或者是由金属板冲压成型的带有若干个方形孔的整体形支架;
所述的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是通过一体式注塑成型的半球体,其球面正对应印刷电路薄膜的开关点;
所述一体式按键帽的软胶按键底座的下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按压键帽时起到排气作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胶和硬质片一体注塑成型的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硬质片为硬质塑胶片、或金属片、或玻璃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胶和硬质片一体注塑成型的键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软胶采用硅胶橡胶、或TPR橡胶、或PVC橡胶等软性的橡胶材料。”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03413711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一体式按键帽还包括硬质片,硬质片与软胶按键面相粘合,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下端穿过硬质片上的通孔,一体式键帽由软胶和硬质片通过模具一次性注塑成型;按键的方格支架还可以由金属板冲压成型;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形状为半球形;(2)软胶按键底座的下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按压键帽时起到排气作用。而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在对比文件3(CN204144117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04日)中公开,且其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1)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在对比文件4(CN201167051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7日)中公开,且其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申请文件未作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硬质片的设置方式与对比文件3不同,硬质片上的开孔与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配合具有提高按键触发准确性,吸收热膨胀应力等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1中的凹形槽体利用气体实现按键弹性回复,而对比文件4是通过弧形金属片起到按键回复作用,本申请利用气体形变,能改善按压的手感,而对比文件4的金属弹片按压手感非常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硬质片的设置,而这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硬质片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用于提高按键按压时的稳定性,并且对比文件3第1个实施例中板体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方式完全相同。进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时,必然会基于对比文件2中的键帽结构,在板体上设置与凸出体对应的通孔,因此也必然能提高按键的触发准确性。此外,关于硬质板体136与可挠膜层132之间的固定方式也被对比文件3公开。至于通孔和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可以释放热膨胀应力的技术效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无任何记载,并且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基于原始申请文件以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得出“软胶底座贴合在导电薄膜上使整个按键帽形成一封闭式腔体,从而通过凹形槽体对按键回复弹性力起到主要作用”这一技术效果。相反,说明书0046段中公开了利用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和软胶支撑体的弹性回复力为按键提供回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一体式按键帽还包括硬质片,硬质片与软胶按键面相粘合,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下端穿过硬质片上的通孔,一体式键帽由软胶和硬质片通过模具一次性注塑成型;按键的方格支架还可以由金属板冲压成型;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形状为半球形;(2)软胶按键底座的下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按压键帽时起到排气作用。而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且其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1)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且其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键帽具有一体注塑成型的凸出体2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硬质片的设置,而这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硬质片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用于提高按键按压时的稳定性,并且对比文件3第1个实施例中板体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方式完全相同。进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时,必然会基于对比文件2中的键帽结构,在板体上设置与凸出体对应的通孔,因此也必然能提高按键的触发准确性。此外,关于硬质板体136与可挠膜层132之间的固定方式,对比文件3说明书0074段中还记载了:可挠膜层132与板体136的材料以及固定方式可以为注塑表面装饰技术的方式一体成型地制作(即与权利要求1的制作工艺相同)。至于硬纸片通孔可以释放热膨胀应力的技术效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无任何记载,并且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关于凹形槽体的技术效果,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也无任何记载,仅在说明书0014、0036-0037段中记载了:软胶支撑体13上开设有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软胶支撑体13或按键底座50下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按压键帽时起到排气作用。因此基于原始申请文件以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看,合议组并不能得出申请人所述的:软胶底座贴合在导电薄膜上使整个按键帽形成一封闭式腔体,从而通过凹形槽体对按键回复弹性力起到主要作用这一技术效果。相反,说明书0046段中记载了: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14和软胶支撑体13同时恢复形变,即利用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和软胶支撑体的弹性回复力为按键提供回复力。因此,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按键帽下方为封闭式腔体,腔体内的气体回流对按键提供了回复力,也只能说明气体回流的回复力与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和软胶支撑体的弹性回复力共同协同作用,为按键提供回复力,这与对比文件4中的薄膜开关的工作方式并无本质区别,并且合议组是将对比文件4中的避位区(排气凹槽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无需考虑对比文件4中金属弹片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一体式按键帽的软胶按键底座的下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按压键帽时起到排气作用。”是本申请区别于对比文件的关键技术点。对比文件4中的避位区指的是图2中的PET薄膜2和离型膜5之间的除了胶水层3和金属弹片4之外的空隙,该避位区的位置偏移在按压键的两侧且空间非常狭小存储不了多大的气流,明显起不到气流回复力支撑的作用,而仅仅是气流相通;普通技术人员在查看对比文件4时,明显可得到金属弹片4正对应按键,起到弹性恢复按键的作用,并不能得到避位区来进行气流回复弹力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即:申请日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413711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3:CN204144117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4:CN201167051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软胶和硬质片一体注塑成型的键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软胶件和硬胶件组成的薄型键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6-0029段,附图1-3):一种软胶件和硬胶件组成的薄型键盘,该键盘包括由软胶材料一体注塑成型的按压凸键体20`(相当于一体式按键帽)、硬胶按键固定板10(相当于按键方格支架)、位于一体式按压凸键体20`下方的印刷电路薄膜30以及支撑在印刷电路薄膜30下的底板40(相当于按键底板);
按压凸键体20`是由若干相邻的按键顶面体21(相当于软胶按键面)、按键底面体23(相当于软胶底座)、连接按键底面体23与按键顶面体21之间的弧形弹性连接体22(相当于软胶支撑体)以及与按键顶面体21底面相连为一体的凸出体24(相当于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
装配后,硬胶按键固定板10通过该硬胶按键固定板10的若干个方形按键孔11穿套过一体式按压凸键体20`对应的若干个按键顶面体21后抵压在按键底面体23,按键底面体23抵压在其下端的印刷电路薄膜30上,按键底面体23上下两面得到硬胶按键固定板10和底板40的加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上述键盘是利用底板40和按键固定板10相互夹合而固定按压凸键体20`和印刷电路薄膜30;
当手指点击按压凸键体20`的按键顶面体21时,按键顶面体21将所受的力传递给弧形弹性连接体22,弧形弹性连接体22受力后成弧形弯曲,按键顶面体21随着弧形弹性连接体22向下垂直移动,因此与按键顶面体21底面相连为一体的凸出体24必然会同时垂直向下移动,直至点击接触与印刷电路薄膜30相对应的功能开关31(相当于电路开关点)上,从而使电路连通;
当手指离开按压凸键体20`的按键顶面体21时,凸出体24和弧形弹性连接体22释放弹力恢复形变,凸出体24与印刷电路薄膜30对应的功能开关31分离从而断开电路,按压凸键体20`恢复初始状态;
硬胶按键固定板10是由硬胶材料(相当于硬性塑胶)一体注塑成型的带有若干个方形按键孔11的板状体(相当于整体形支架);凸出体24是通过一体式注塑成型的圆柱体,其端面正对应印刷电路薄膜的功能开关31(相当于开关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一体式按键帽还包括硬质片,硬质片与软胶按键面相粘合,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下端穿过硬质片上的通孔,一体式键帽由软胶和硬质片通过模具一次性注塑成型;按键的方格支架还可以由金属板冲压成型;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形状为半球形;(2)软胶按键底座的下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按压键帽时起到排气作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键盘按压时的稳定性;(2)如何在保证键盘密封性的前提下提高其按压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按键结构及键盘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70-0085段,附图1-6):键盘包括由TPU材质(即软胶材质)的可挠膜层132(即软胶)和PP材质(即硬胶材质)的板体136(即硬质片)组成的一体式按压单元130(即按键帽),一体式按压单元130可由可挠膜层132与板体136通过注塑表面装饰技术一体成型制作(即一次性注塑成型);当手指下压按压单元130时,软胶按压区134随着软胶支撑体向下垂直移动,与软胶按压区134连为一体的板体136也同时垂直向下移动,即使下压到按压区134的一角,硬质板体136的另一角会在可挠膜层132的作用下无法上翘,整个板体与整个按压区会一起向下移动而均匀地抵压弹性件120,即按压单元130会保持平衡的直上直下,按键的按压效果稳定,不会发生倾斜。由此可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一体式按压单元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进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按键顶面体21底面具有凸出体24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中的板体136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时,为了避让按键凸出体24,自然容易想到在板体136对应凸出体24的位置上设置通孔,将凸出体24穿过通孔进行安装,从而硬质板体也必然具有使按键凸出体24在按压过程中更加稳定、准确,不易发生倾斜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凸出体24是通过一体式注塑成型的圆柱体,而将凸出体设置为圆柱体或半球体,都只是本领域常规的按键触点结构,选择何种形状的凸出体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采用硬性塑胶制作按键方格支架的基础上,将按键方格支架用金属板冲压成型,只是本领域常用的制作工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器按键薄膜开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3-4页,附图1-4):该电器按键为多按键结构,按键薄膜开关包括PET薄膜2,PET薄膜2的下表面通过胶水层3与焊盘11粘贴,胶水层3在PET薄膜2下表面的分布包括涂布胶水的背胶区7和无胶水的避位区8,避位区8包括围绕点状布胶区的环状避位区和连接环状避位区的连接避位区,一个环状避位区通过连接避位区至少与另一个环状避位区相连通,通过上述胶水层形状和厚度,在薄膜开关内形成了封闭、连通的开关气室,当按压一个薄膜开关时,该开关气室内的空气受挤压流动到与该气室连通的其它气室内,使各薄膜开关具有良好的封闭性、防尘性和排气性,因此胶水层3上的环状避位区和连接避位区共同构成了薄膜开关的排气槽。由此可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通过在封闭的一体式按键腔体之间设置通气槽提高了按键的按压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排气槽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进而基于对比文件2中的键盘结构,容易想到在软胶按键底座的下表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在按压键帽时实现排气的作用,通气槽设置位置的调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74段):板体136的材质较硬,可为聚丙烯(即一种硬质塑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还可选择金属片、玻璃片等硬质材料作为板体。因此,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6段):软胶按键20由TPR塑胶材料或硅胶材料制成。而选用PVC橡胶等其他软性橡胶材料作为制作按键的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一体式按键帽的软胶按键底座的下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按压键帽时起到排气作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第1段):“环形避位区可以容纳受按压操作的薄膜开关流动过来的空气,从而保证薄膜开关良好的排气性”。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通过在封闭的一体式按键腔体之间设置通气槽以实现良好排气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排气槽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进而基于对比文件2中的键盘结构,容易想到在软胶按键底座的下表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在按压键帽时实现排气的作用,通气槽设置位置的调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2)关于凹形槽体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仅在说明书0014、0036-0037段中记载了:软胶支撑体13上开设有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软胶支撑体13或按键底座50下面开设一个或多个相通的凹形槽体,按压键帽时起到排气作用。因此基于原始申请文件以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看,合议组并不能得出“凹形槽体对按键回复弹性力”这一技术效果。相反,说明书第0046段中记载了:“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14和软胶支撑体13同时恢复形变”,即利用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和软胶支撑体的弹性回复力为按键提供回复力。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凹形槽体起到按键排气作用,而按键的回复力由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和软胶支撑体提供。
(3)即使本申请的按键开关腔体内的气体回流对按键提供了回复力,也只能说明气体回流的回复力与软胶凸形弹性开关体和软胶支撑体的弹性回复力共同协同作用,为按键提供回复力,这与对比文件4中的薄膜开关的工作方式并无本质区别。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