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光线传导组件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光线传导组件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46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44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05602.6
申请日:2016-12-23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房元锋
合议组组长:王少伟
参审员:杨婧
国际分类号:G02B6/00,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05602.6、名称为“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光线传导组件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在2017年10月30日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将申请人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788263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6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传导部及第二传导部,所述第一传导部及所述第二传导部均由透光材料构成;所述第一传导部设置有第一入射面及光学微结构,所述第一传导部的第一入射面与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相对设置,所述第二传导部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平面及第二平面;所述第一传导部的第一入射面用于入射光线,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用于将入射光线的方向进行偏折,偏折后的出射光线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平行,且位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至第二平面之间;
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至所述第一传导部的第一入射面之间的距离大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至第二平面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导部与所述第二传导部为一体成型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导部与所述第二传导部为分体设置,所述第一传导部还包括出射面,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与第一入射面互相垂直,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用于出射经所述光学微结构偏折的光线;所述第二传导部还包括第二入射面,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入射面相对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导部设置有装配孔,所述第一传导部嵌于所述装配孔与所述第二传导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上设置有M个凹点,所述凹点用于将光线向所述第一平面扩散,其中,M大于或者等于1。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由N个棱镜组合而成,其中,N大于或者等于1。
7. 一种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光源、第一遮光片以及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所述第一遮光片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三平面及第四平面,所述第一遮光片上设置有一透光区域,所述光源与所述第一传导部的第一入射面相对设置,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与所述第二传导 部的第一平面相贴合,除所述透光区域之外,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完全覆盖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线传导组件还包括第二遮光片,所述第二遮光片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五平面及第六平面,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相贴合,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完全覆盖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除所述透光区域之外,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三平面和/或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六平面覆盖有黑色吸光层,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和/或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覆盖有白色反光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上与所述透光区域相对的区域设置有Y个凹点,所述凹点用于将光线向所述第一平面扩散,其中,Y大于或者等于1。
11.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区域为一通孔。
12.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MP3播放器、MP4播放器、数码相机、膝上型便携计算机、车载电脑、台式计算机、机顶盒、智能电视机、可穿戴设备中的至少一项。”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传导部的第一入射面与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相对设置而不是设置在一起,且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至所述第一传导部的第一入射面之间的距离大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至第二平面的距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光线传导组件,其包括光源、第一遮光片以及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了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而移动终端中包括光线传导组件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移动终端的具体类型,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依据说明书【0019】-【0020】段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光学微结构设置于所述光线传导部件的同一侧,所述第一入射面与所述光学微结构相对设置,并与所述第二平面平行;所述第一入射面用于与光源相对设置,所述第一平面用于朝向透光区域”。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传导部及第二传导部,所述第一传导部及所述第二传导部均由透光材料构成;所述第一传导部设置有第一入射面及光学微结构,所述第二传导部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平面及第二平面;所述第一传导部的第一入射面用于入射光线,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用于将入射光线的方向进行偏折,偏折后的出射光线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平行,且位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至第二平面之间;
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光学微结构设置于所述光线传导部件的同一侧,所述第一入射面与所述光学微结构相对设置,并与所述第二平面平行;
所述第一入射面用于与光源相对设置,所述第一平面用于朝向透光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导部与所述第二传导部为一体成型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导部与所述第二传导部为分体设置,所述第一传导部还包括出射面,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与第一入射面互相垂直,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用于出射经所述光学微结构偏折的光线;所述第二传导部还包括第二入射面,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入射面相对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导部设置有装配孔,所述第一传导部嵌于所述装配孔与所述第二传导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上设置有M个凹点,所述凹点用于将光线向所述第一平面扩散,其中,M大于或者等于1。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由N个棱镜组合而成,其中,N大于或者等于1。
7. 一种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光源、第一遮光片以及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所述第一遮光片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三平面及第四平面,所述第一遮光片上设置有一透光区域,所述光源与所述第一传导部的第一入射面相对设置,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与所述第二传导 部的第一平面相贴合,除所述透光区域之外,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完全覆盖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线传导组件还包括第二遮光片,所述第二遮光片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五平面及第六平面,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相贴合,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完全覆盖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除所述透光区域之外,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三平面和/或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六平面覆盖有黑色吸光层,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和/或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覆盖有白色反光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上与所述透光区域相对的区域设置有Y个凹点,所述凹点用于将光线向所述第一平面扩散,其中,Y大于或者等于1。
11.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区域为一通孔。
12.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MP3播放器、MP4播放器、数码相机、膝上型便携计算机、车载电脑、台式计算机、机顶盒、智能电视机、可穿戴设备中的至少一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偏折后的出射光线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平行;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光学微结构设置于所述光线传导部件的同一侧,所述第一入射面与所述光学微结构相对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光线传导组件,其包括光源、第一遮光片以及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其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得到了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而移动终端中包括光线传导组件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移动终端的具体类型,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6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开关面板的导光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0】段、附图1-2):该导光结构包括面板1及设置在面板1内部的PCB2,所述PCB2上设有若干个LED光源3,所述面板1设有透光区9,所述LED光源3上设有导光支架4,所述导光支架4开有与LED光源3对应的导光通孔5,所述导光支架4上方设有散光片6,所述散光片6设有一与导光通孔5正对的入光面7及一出光面8,其中该入光面7设有呈连续V型沟或连续波浪形,该出光面8为一平面,LED光源3发出的光线从导光通孔5进入入光面7,经散光片6的作用后,通过反光银纸10将从出光面8出来的光线充分聚集并相互反射,最后从透光区9射出。
其中,散光片6可以透光,并将光线偏折,最终从透光区9射出,散光片6与导光通孔5对应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导部,该区域的入光面7接收光线,具有连续V型沟或连续波浪形,因而对光线折射后扩散,对应本申请中的第一平面和光学微结构;散光片6不与导光通孔5对应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传导部,其相对设置的出光面8和入光面7对应本申请中的第一平面和第二平面,为了最终到达透光区9,被散光片6上与导光通孔5正对的区域偏折后的光位于散光片6不与导光通孔5正对的区域的上下表面之间(相当于偏折后的出射光线位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至第二平面之间),出光面8和入光面7互相平行设置(参见附图1),LED光源3与散光片6上同导光通孔5对应的入射部分相对设置,散光片6不与导光通孔5对应的部分的出光面8朝向透射区9(相当于第一入射面用于与光源相对设置,第一平面用于朝向透光区域)。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光线传导部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导光结构相比,其区别在于:偏折后的出射光线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平行;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光学微结构设置于所述光线传导部件的同一侧,所述第一入射面与所述光学微结构相对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采用光学微结构用于将光线转变为平行于导光结构传导是光导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连续V型沟或连续波浪形无论形成在入光面7还是出光面8上均可以起到偏折光线的作用,因此,将光学微结构与第一平面设置于光线传导部件的同一侧并与第一入射面相对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传导部与所述第二传导部为一体成型设置”。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散光片6对应本申请中的第一传导部和第二传导部(参见说明书附图1),也就是说,第一传导部和第二传导部一体成型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所述第一传导部与所述第二传导部为分体设置,所述第一传导部还包括出射面,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与第一入射面互相垂直,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用于出射经所述光学微结构偏折的光线;所述第二传导部还包括第二入射面,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出射面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入射面相对设置”和“所述第二传导部设置有装配孔,所述第一传导部嵌于所述装配孔与所述第二传导部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光线传导部件一体或分体设置都是一种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光线传导部件分体设置,并在两部分的连接处分别设置均垂直于光线传输方向的相对两平面作为出射面和入射面,以及设置便于安装的装配孔以使第一传导部嵌于装配孔与第二传导部连接,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上设置有M个凹点,所述凹点用于将光线向所述第一平面扩散,其中,M大于或者等于1”。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散光片6与导光通孔5对应的部分的入光面7上入光面7设有呈连续波浪形。而波浪形自然包括多个凸点和凹点,凹点自然能将光线向出光面8扩散(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一传导部的光学微结构由N个棱镜组合而成,其中,N大于或者等于1”。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入光面7设有呈连续V型沟(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附图1),而V型沟即棱镜的外形,连续V型沟即多个棱镜组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光线传导部件,其包括光源、第一遮光片以及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的LED光源3对应本申请中的光源,其与散光片6上对应导光通孔5的入光面7相对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反光银纸10对应本申请中的第一遮光片,其相对的上下两面对应本申请中的第三平面和第四平面(参见说明书附图1)。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反光银纸10两侧是透光区9,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遮光片上设置有一透光区域”,又由于反光银纸10的下表面与散光片6的出光面8相对设置且不遮挡透光区9,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也容易想到“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相贴合,除所述透光区域之外,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完全覆盖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光线传导组件还包括第二遮光片,所述第二遮光片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五平面及第六平面,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与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相贴合,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完全覆盖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为了减少光损失、提高光输出,在光导部件的入光侧的传导部分也设置贴合的遮光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除所述透光区域之外,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三平面和/或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六平面覆盖有黑色吸光层,所述第一遮光片的第四平面和/或所述第二遮光片的第五平面覆盖有白色反光层”。为了提高对比度,在遮光片外侧设置黑色吸光层;以及为了减少光损失、提高光输出,在遮光片内侧设置白色反光层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第二传导部的第二平面上与所述透光区域相对的区域设置有Y个凹点,所述凹点用于将光线向所述第一平面扩散,其中,Y大于或者等于1”。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散光片6不与导光通孔5对应的部分的入光面7上设有呈连续波浪形。波浪形自然包括多个凸点和凹点,凹点自然能将光线向出光面8扩散(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透光区域为一通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透光区域的形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而圆形的通孔是一种常规的透光区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组件。如前所述,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线传导部件不具备创造性。而移动终端中包括光线传导组件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避免使用侧发光灯及连接器会占用较大面积的FPC,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其中的导光结构应用于移动终端中,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移动终端的具体类型,而移动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MP3播放器、MP4播放器、数码相机、膝上型便携计算机、车载电脑、台式计算机、机顶盒、智能电视机、可穿戴设备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光线从中间向两侧传播,在这部分最终到达透光区的光线中,大部分是由于多次的反射到达了透光区,即便部分光线接近与出射面平行从而达到透光区,也是极少部分的光线,这样的多次反射使得光线损耗增高,光线利用率降低,这就要求光源位置不能偏离透光区太远;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光线通过光学结构的偏折即能形成平行光线在第二传导部的第一平面和第二平面之间传播,从而降低损耗提高利用率,进而使得光源的位置设置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与对比文件1中光线的传播方式在原理上并非一致。(2)由对比文件1中的“连续V型沟或连续波浪形形成在入光面”来推断“连续V型沟或连续波浪形形成在出光面”,再推断出“将光学微结构与第一平面设置于光线传导部件的同一侧并与第一入射面相对设置”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并不在于采用光学微结构改变光线的方向,而在于如何设置具有光学微结构的光线传导部件,因此不能将“采用光学微结构改变光线的方向”这个自然规律等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申请记载的第一遮光片2和第二遮光片5在靠近第二传导部4的一面分别具有白色反光层(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2),即是通过提高反射率减少光线泄露,也就是说,本申请不仅公开了光线与出光面接近平行的方式传播以减少侧面损耗(参见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也公开了提高侧面反射率的方式传播光线以减少损耗,因此,从这点上来说,其发明构思与对比文件1是相同的。具体的使反射的光线多一些还是平行的光线多一些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导光部件的结构、成本等需要可以采用常规光学技术手段进行控制的。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从LED光源发出的光线从导光通孔5进入入光面7,经散光片6的作用后,通过反光银纸10将从出光面8出来的光线充分聚集并相互反射,最后从透光区9射出(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可见,为了使得从中间LED光源3发出的光线能够从周边的透光区9出射,通过散光片6的具有微结构的入光面7、出光面8和反光银纸10的共同作用,使得光线从中间向两侧进行了传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几何光学的基本知识可知,在这部分最终到达透光区9的光线中,部分是由于多次的反射到达了透光区9,部分是由于光束接近与出射面8平行从而到达了透光区9。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散光片6也是为了从中间向两侧传播光线,其也需要减少侧面反射造成的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为了避免导光结构中的传播损耗需要减少导光结构侧面的漏光,通常会采用增加导光结构侧面的反射率或者减少向侧面传播的光线这样的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反光银纸10提高反射率的方式降低侧面的漏光,由于反射率的提高有一定限度,也就是说反光银纸10的设置也不能完全防止光线泄露,而此时为了进一步降低损耗就要减少向侧面传播的光线,这种设置就要使光线接近与导光结构的出射面平行达到透光区从而尽量避免光线到达侧面造成漏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最后,无论水平传播的光线,还是多次反射传播的光线,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光线在水平方向传播后在垂直方向射出,从而使得光源与透光区域错开布置,而这样的布置使得光线从垂直方向变成水平方向的传播方式与本申请的传播方式在原理上是一致的,其必然也可以获得光源可以偏离透光区域设置,使光源的设置更加灵活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散光片6设有一与导光通孔5正对的入光面7及一出光面8,其中该入光面7设有呈连续V型沟或连续波浪形,该出光面8为一平面(参见说明书附图1)。由于散光片本身仅仅具有入光面和出光面等几个平面,将连续V型沟或连续波浪形的微结构设置在入光面或出光面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的可能中可以作出的一种常规选择,而且将这样的微结构设置在出光面上也可以起到同样的扩散并改变光线传输方向的技术效果。因此,“将光学微结构与第一平面设置于光线传导部件的同一侧并与第一入射面相对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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