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去除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效去除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22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07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05219.2
申请日:2017-09-08
复审请求人: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晶俊
合议组组长:王霄蕙
参审员:胡俊超
国际分类号:C02F1/30,C02F1/32,C02F1/38,B01J2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05219.2,名称为“高效去除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申请日为2017年9月8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683070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去除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反应器本体(1)、进水口(2)、出水口(3);所述反应器本体(1)由外而内依次设置有外旋流层(4)、催化剂层(5)、内旋流层(6)、光源(7);所述进水口(2)以切向方式进入外旋流层(4)与反应器本体(1)连接;所述出水口(3)与内旋流层(6);所述光源(7)外层由石英套管(8)包裹;所述石英套管(8)的外层与催化剂层(5)内层的距离为1~5cm形成内旋流层(6),所述催化剂为有吸附性能的吸附剂载体和有光催化性能的光催化剂组合物,由疏水处理过的硅酸钠液体沾粘成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2)位于反应器本体(1)底端向上2-3cm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由疏水处理过的硅酸钠液体沾粘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7)为一只或多只波长254~365nm的紫外灯或185~254nm的真空紫外灯。
5.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所述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2)的水流速控制在0.1~2m/s。
6.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的深度处理SS浓度等于0mg/L,COD浓度小于300mg/L的污水上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对应于权利要求1-5记载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中的催化剂的说明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发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引用证据1(《采油技术手册 第十分册 堵水技术》,万仁溥等编,1991年11月第1版,石油工业出版社,第94页)说明在溶液中硅酸钠与氯化钙发生反应,生成硅酸、硅酸钙和氢氧化钙沉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并指出:由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导致合议组难以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作出判断,故不再对创造性相关内容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的内容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去除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反应器本体(1)、进水口(2)、出水口(3);所述反应器本体(1)由外而内依次设置有外旋流层(4)、催化剂层(5)、内旋流层(6)、光源(7);所述进水口(2)以切向方式进入外旋流层(4)与反应器本体(1)连接;所述出水口(3)与内旋流层(6)连接;所述光源(7)外层由石英套管(8)包裹,所述石英套管(8)的外层与催化剂层(5)内层的距离为1~5cm形成内旋流层(6),所述进水口(2)的水流速控制在0.1~2m/s;催化剂为有吸附性能的吸附剂载体和有光催化性能的光催化剂组合物,催化剂由疏水处理过的硅酸钠液体沾粘成型,所述催化剂层(5)是以装载催化剂的空心圆筒形式固定在反应器本体(1)的中间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2)位于反应器本体(1)底端向上2-3cm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7)为一只或多只波长254~365nm的紫外灯或185~254nm的真空紫外灯。
4.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的深度处理SS浓度等于0mg/L,COD浓度小于300mg/L的污水上应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实际是先使用硅酸钠液体沾粘活性炭与二氧化钛粉末并粘结成型,此时硅酸钠仍然是固体催化剂表面的部分,再对其进行后处理即疏水处理,氯化钙是与固体催化剂表面的硅酸钠发生置换反应形成硅酸钙固体,停留在固体催化剂表面,从而保护并防止内部的已经粘结完成的硅酸钠因为亲水性质而溶解至水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本申请的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1-4记载的光催化旋流反应器中的催化剂的说明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发明。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0段、第0021段和第0027段记载了光催化旋流反应器中的催化剂“由疏水处理过的硅酸钠液体沾粘成型”,“通过疏水硅酸处理可以使得催化剂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能”,权利要求1中也记载有“催化剂由疏水处理过的硅酸钠液体沾粘成型”这样的特征。
说明书中对硅酸钠液体进行疏水处理的描述如下:“所述疏水处理是将硅酸钠液体中的大部分钠元素清洗去除,将亲水性硅酸钠液体处理成疏水性硅酸钠液体”,“硅酸钠液体的疏水处理为放进含氯化钙溶液75℃水浴锅中反复清洗多次(5次左右),直至pH值降低至8以下为止”。然而,硅酸钠液体可与水按任意比例混合,将硅酸钠液体放进氯化钙溶液中无法再将硅酸钠液体单独分离出来,且在溶液中硅酸钠与氯化钙会发生反应,生成硅酸、硅酸钙和氢氧化钙沉淀(参见证据1,第94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将硅酸钠液体放进含氯化钙溶液75℃水浴锅中进行反复清洗,也不知晓通过该清洗过程最后得到的“疏水处理后的硅酸钠液体”是混合后得到的沉淀物还是液相,说明书中记载“硅酸钠液体中大部分钠元素已经被氯化钙中的钙原子置换掉使其性质从亲水变为疏水即不溶于水”,从该描述来看,得到的最后产品是硅酸钙沉淀,但说明书中也未描述如何将硅酸钙沉淀与其他沉淀物分离,且硅酸钙不具有粘结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能通过硅酸钙将光催化剂粉末沾粘至载体表面。
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未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本申请实际是先使用硅酸钠液体沾粘活性炭与二氧化钛粉末并粘结成型,此时硅酸钠仍然是固体催化剂表面的部分,再对其进行后处理即疏水处理,氯化钙是与固体催化剂表面的硅酸钠发生置换反应形成硅酸钙固体,停留在固体催化剂表面,从而保护并防止内部的已经粘结完成的硅酸钠因为亲水性质而溶解至水中。但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明显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第0021段和第0027段)“所述催化剂由疏水处理过的硅酸钠液体沾粘成型”,“硅酸钠液体的疏水处理为……”,“通过疏水处理后的硅酸钠液体将TiO2等的光催化剂粉末使用硅酸钠液体沾粘至柱状活性炭或其他球形分子筛表面制成不溶于水的光催化剂”的内容不符,即说明书中记载的均是先将硅酸钠液体进行疏水化处理,然后采用疏水处理后的硅酸钠液体将光催化粉末沾粘至载体表面制成不溶于水的固体光催化剂,而非先使用硅酸钠液体将活性炭与二氧化钛粉末粘结成型,再对固体催化剂表面的硅酸钠进行疏水处理。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观点没有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于说明书未对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该发明,即本申请的说明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缺陷,合议组不再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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