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推荐方法和信息推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04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37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0437.X
申请日:2015-03-27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宁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田志刚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0437.X,名称为“信息推荐方法和信息推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9,12-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0-11;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2018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914554A,公开日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927348A,公开日2014年07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2)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如下项中至少一项:剧照信息,时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3-4基于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搜索词;
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并根据所述当前的搜索情景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所述搜索情景根据所述搜索词确定;
展示所述推荐结果;
所述信息推荐方法还包括:
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
所述推荐结果包括:文字部分和图片部分,所述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包括:
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
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如下项中至少一项:剧照信息,时间信息,空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包括:
根据所述搜索词,所述用户当前的搜索意图,所述用户当前所在的搜索环境中的一项或多项,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
3. 一种信息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并根据所述当前的搜索情景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所述搜索情景根据所述搜索词确定;
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推荐结果;
所述信息推荐装置还包括:
配置模块,用于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
所述推荐结果包括:文字部分和图片部分,所述配置模块具体用于:
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
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如下项中至少一项:剧照信息,时间信息,空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用于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包括:
根据所述搜索词,所述用户当前的搜索意图,所述用户当前所在的搜索环境中的一项或多项,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推荐方法,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并根据所述当前的搜索情景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所述搜索情景根据所述搜索词确定;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所述推荐结果包括:文字部分和图片部分,所述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包括: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如下项中至少一项:剧照信息,时间信息,空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关注点”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搜索情景”。再次,对比文件1中,关注点不是采用第一搜索词进行搜索时的当前需求;而本申请中搜索情景表示用户的当前需求。另外,对比文件1中不论什么用户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输入该搜索词,都会获取到相同的搜索结果,因此,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没有涉及到根据当前的搜索情景获取与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2)对比文件2中,首先用户的偏好信息与搜索词无关,而本申请中的搜索情景根据搜索词确定,与搜索词相关。其次,用户的偏好信息也与搜索情景不同,偏好信息包括:颜色对应的色值或者风格标识;而搜索情景包括如下项中至少一项:剧照信息,时间信息,空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偏好信息”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搜索情景”。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3)针对审查员指出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搜索情景维度包括空间信息时候,向用户展示地点的地图和周边情况。而用户的关注点可能是剧照,也可能是时间,还有可能是历史阶段,这都是本领域常见的用户搜索的关注点,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在展示推荐结果的时候加入这些关注点或者用他们替换空间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申请人持不同意见。首先,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搜索情景包括空间信息,本申请中的空间信息可以为用户所在的位置、搜索词所确定的位置等。其次,用户的关注点为用户可能的潜在需求,是根据搜索结果确定的,当用户的潜在需求为某个关注点时,用户可以点击关注点对应的推荐内容,将该推荐内容作为新的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而本申请中是根据搜索词确定搜索情景,进而根据搜索情景确定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再次,用户的关注点的数量为多个,若在展示推荐结果的时候加入关注点,则会获取到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以及各个关注点对应的推荐结果,推荐结果数量多且复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而本申请是获取与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对比文件1推荐的内容与关注点相关,而与搜索词没有什么关系;而本申请搜索情景是根据搜索词确定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关注点”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搜索情景”。(2)对比文件2的偏好信息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搜索情景。原审查部门认为:(1)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8段至第43段可知,搜索情景本来就是根据用户的搜索意图来确定的,用户当前的搜索意图可以对用户输入的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得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2f记载了用户搜索“金钱豹王府井店”的实施例,在这个实施例中,显然对比文件1是进行了语义分析,得到这是家自助餐店,也是一个地点,而不是其他类型的例如电视剧或者音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根据用户这个搜索词分析出了用户的搜索意图是空间信息,从而推荐了百度地图上金钱豹王府井门店图;即对比文件1推荐内容肯定是和用户搜索词相关,搜索情景空间也是由“金钱豹王府井店”这个词所决定。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关注点”可以相当于本申请的“搜索情景”。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限定搜索情景必须是由搜索词语义分析得出,即使申请人认为上述结果是对比文件1对搜索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的,显然搜索结果也是由搜索词确定的,即关注点还是由搜索词决定,关注点和搜索情景都是由搜索词确定。复审请求人即使将搜索情景限定成必须有搜索词语义分析得到并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的并不是语义分析得到的,那么其区别也只是在搜索情景获取的过程的区别,两者本质上还是想分析出用户的搜索需求,两种分析用户搜索需求的手段都是本领域获取用户需求所惯用的技术手段,也构不成有创造性的理由。(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搜索情景获取推荐结果的技术方案,那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重新确定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是丰富展现结果,个性化展现结果。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搜索情景相关,但是公开了准备为一种商品(本申请中同一文字)预设多个预览图片替代唯一的预览图片,并根据用户的兴趣点来从多个图片中择一展示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展示图片单一刻板,无法满足用户兴趣点的问题,丰富了展示结果。丰富展示结果和个性化展示结果属于推荐领域的共性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对比文件1的关注点结合了搜索结果确定,而本申请的搜索情景没有结合搜索结果确定;(2)推荐结果还包括图片部分;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包括: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3)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如下项中至少一项:剧照信息,时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3-4基于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特征“如下项中至少一项”,加入特征“所述时间信息从搜索词本身获取,或者,为用户发起搜索的时间”,并对应修改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针对相同的搜索词,搜索结果相同,关注点相同,关注点对应的推荐内容相同。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搜索情景包括时间信息,时间信息从搜索词本身获取,或者,为用户发起搜索的时间,以搜索词“北京旅游”为例,在不同的时间点,以该搜索词进行搜索,提供的推荐结果中的图片不同,例如早上进行搜索,则图片为早上拍摄得到的图片;若晚上进行搜索,则图片为晚上拍摄得到的图片。也就是说,发起搜索的时间不同,相同的搜索词也会对应不同的推荐结果。
(2)对比文件1中,关注点根据搜索结果确定,搜索结果对应的关注点为用户在该搜索结果下希望进一步了解的内容,即潜在的后续搜索行为,是潜在的后续搜索行为,是对潜在的后续搜索行为进行推荐,且后续的搜索行为与当前的搜索行为一般不同。而本申请中,搜索情景,为当前搜索希望了解的内容,是当前的搜索行为,是对当前的搜索词进行推荐,而不是对后续的搜索行为进行推荐。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关注点”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搜索情景”。
(3)首先,对比文件2中是根据用户的偏好信息,从匹配商品的预览图片中选择图片,针对相同用户,选择的图片相同,而本申请中,针对相同用户相同的搜索词,若搜索时间不同,搜索得到的图片也不同。其次,用户的偏好信息与用户相关,与搜索词无关,而本申请中搜索情景与搜索词相关。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偏好信息”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搜索情景”。
(4)对比文件1中的关注点包括了空间信息,但该空间信息是根据之前的搜索词确定的。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时间,该时间也只能是根据之前的搜索词确定的,即之前搜索词中包括的时间词,而不可能是发起搜索的时间。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发起搜索的时间作为关注点。另外,即使将发起搜索的时间作为关注点,发起搜索的时间对于获取推荐结果来说,并没有帮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搜索词;
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并根据所述当前的搜索情景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所述搜索情景根据所述搜索词确定;
展示所述推荐结果;
所述信息推荐方法还包括:
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
所述推荐结果包括:文字部分和图片部分,所述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包括:
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
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剧照信息,时间信息,空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所述时间信息从搜索词本身获取,或者,为用户发起搜索的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包括:
根据所述搜索词,所述用户当前的搜索意图,所述用户当前所在的搜索环境中的一项或多项,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
3. 一种信息推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并根据所述当前的搜索情景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所述搜索情景根据所述搜索词确定;
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推荐结果;
所述信息推荐装置还包括:
配置模块,用于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
所述推荐结果包括:文字部分和图片部分,所述配置模块具体用于:
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
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剧照信息,时间信息,空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所述时间信息从搜索词本身获取,或者,为用户发起搜索的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用于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包括:
根据所述搜索词,所述用户当前的搜索意图,所述用户当前所在的搜索环境中的一项或多项,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9,12-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7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0-11;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914554A,公开日2014年07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3927348A,公开日2014年07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推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搜索推荐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104段,附图2a-2h):接收第一搜索词(相当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搜索词);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对搜索结果进行分析以获取搜索结果对应的至少一个关注点,具体的,可根据历史搜索词、第一搜索词和搜索结果获取至少一个关注点(相当于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搜索情景根据搜索词确定),分别根据每个关注点获取对应的推荐内容(相当于根据所述当前的搜索情景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推荐结果);提供搜索结果页面,并在搜索结果页面中提供搜索结果、至少一个关注点和每个关注点对应的推荐内容(相当于展示所述推荐结果)。
当搜索结果为地图结果或者搜索结果中包括地理位置信息时,可为用户推荐“附近停车场”、“实时路况”、“周边环境”、“周边好吃的”等出行助手服务(相当于推荐结果包括文字部分,其中附近及周边信息的推荐结果必然考虑了空间信息);如图2h所示, 如果用户在输入搜索词“好吃的餐馆”之前,对“送女朋友什么合适”进行了搜索,则可知用户是为情侣约会、吃饭的建议进行搜索,因此,可为用户推荐“情侣眼中最佳约会地点”以及“情侣眼中最佳餐馆推荐”;其中展示的推荐结果中包括“情侣眼中最佳约会地点”,可见其关注点也包括空间信息(相当于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空间信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的关注点结合了搜索结果确定,而本申请的搜索情景没有结合搜索结果确定;(2)推荐结果还包括图片部分;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包括: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3)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剧照信息,时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时间信息从搜索词本身获取,或者,为用户发起搜索的时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搜索情景;如何使推荐结果的展示更丰富以满足用户需求;如何确定搜索情景维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对搜索结果进行分析以获取搜索结果对应的至少一个关注点,具体的,可根据历史搜索词、第一搜索词和搜索结果获取至少一个关注点。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关注点还结合了搜索结果确定,但是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根据第一搜索词获取关注点,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进行略微改动,在确定关注点的时候不结合搜索结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11、218-221段):图片处理装置获取匹配商品的预览图片,并针对每个所述匹配商品,将所述匹配商品的预览图片作为待处理图片;图片处理装置获取用户的偏好信息,偏好信息包括优先级排序后的各标准特征信息,图片处理装置分析获得所述待处理图片的特征信息,并将所述待处理图片中,其特征信息的优先级最高的图片作为所述匹配商品的展示图片;所述图片处理装置向所述用户终端发送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所述匹配商品的展示图片(相当于搜索结果包括图片部分);排序模块按照待处理图片优先级,对待处理图片进行排序,获得排序后待处理图片;在实际应用中,用户终端可基于上述处理依此显示排序后的待处理图片(相当于包括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即商品预览图片。由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一种商品预设多个预览图片,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推荐结果的展示更丰富以满足用户需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推荐结果还包括图片部分;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包括: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图2h所示,如果用户在输入搜索词“好吃的餐馆”之前,对“送女朋友什么合适”进行了搜索,则可知用户是为情侣约会、吃饭的建议进行搜索,因此,可为用户推荐“情侣眼中最佳约会地点”以及“情侣眼中最佳餐馆推荐”;其中展示的推荐结果中包括“情侣眼中最佳约会地点”,可见其关注点包括了空间信息(相当于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空间信息)。而用户的关注点也可能是剧照、时间,还有可能是历史阶段,这都是用户进行搜索时所常见的关注点,为了更好的向用户进行相关搜索内容推荐,在展示推荐结果的时候加入这些关注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即容易得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还包括:剧照信息,时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进一步的,其中的时间信息从搜索词本身获取,或者为用户发起搜索的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信息推荐时所常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82段,附图2a-2h):接收第一搜索词,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对搜索结果进行分析以获取搜索结果对应的至少一个关注点,具体的,可根据历史搜索词、第一搜索词和搜索结果获取至少一个关注点;通过对搜索结果进行分析获取相应的关注点,例如不同场景的关注点、不同搜索结果类型的关注点等,并据此获取相应的推荐内容,推荐给用户(必有根据所述搜索词,所述用户当前所在的搜索环境中的一项或多项,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而进行搜索结果推荐的时候,考虑用户当前的搜索意图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根据搜索意图确定当前的搜索情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求3-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推荐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针对相同的搜索词,基于不同的关注点,也会有不同的推荐结果。如图2h所示, 如果用户在输入搜索词“好吃的餐馆”之前,对“送女朋友什么合适”进行了搜索,则可知用户是为情侣约会、吃饭的建议进行搜索,因此,可为用户推荐“情侣眼中最佳约会地点”以及“情侣眼中最佳餐馆推荐”;其中展示的推荐结果中包括“情侣眼中最佳约会地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早晚会推荐不同的图片,也是基于不同的搜索情景推荐不同的结果。
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搜索词获取搜索结果,对搜索结果进行分析以获取搜索结果对应的至少一个关注点,具体的,可根据历史搜索词、第一搜索词和搜索结果获取至少一个关注点。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关注点还结合了搜索结果确定,但是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根据第一搜索词获取关注点,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进行略微改动,在确定关注点的时候不结合搜索结果。
3)前次复审通知书并未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偏好信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搜索情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图片处理装置获取匹配商品的预览图片,并针对每个所述匹配商品,将所述匹配商品的预览图片作为待处理图片;图片处理装置获取用户的偏好信息,偏好信息包括优先级排序后的各标准特征信息,图片处理装置分析获得所述待处理图片的特征信息,并将所述待处理图片中,其特征信息的优先级最高的图片作为所述匹配商品的展示图片;所述图片处理装置向所述用户终端发送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所述匹配商品的展示图片(相当于搜索结果包括图片部分);排序模块按照待处理图片优先级,对待处理图片进行排序,获得排序后待处理图片;在实际应用中,用户终端可基于上述处理依此显示排序后的待处理图片(相当于包括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即商品预览图片。由上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一种商品预设多个预览图片,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推荐结果的展示更丰富以满足用户需求,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推荐结果还包括图片部分;对应同一个推荐结果,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展示形式,包括:为同一个文字部分预先配置多个不同的图片部分”。
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图2h所示,如果用户在输入搜索词“好吃的餐馆”之前,对“送女朋友什么合适”进行了搜索,则可知用户是为情侣约会、吃饭的建议进行搜索,因此,可为用户推荐“情侣眼中最佳约会地点”以及“情侣眼中最佳餐馆推荐”;其中展示的推荐结果中包括“情侣眼中最佳约会地点”,可见其关注点包括了空间信息(相当于所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包括空间信息)。而用户的关注点也可能是剧照、时间,还有可能是历史阶段,这都是用户进行搜索时所常见的关注点,为了更好的向用户进行相关搜索内容推荐,在展示推荐结果的时候加入这些关注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即容易得到“搜索情景具有的维度还包括:剧照信息,时间信息,历史阶段信息”;进一步的,其中的时间信息从搜索词本身获取,或者为用户发起搜索的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信息推荐时所常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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