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分类的方法、设备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52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30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33194.8
申请日:2013-04-17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琳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李劲娴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33194.8,名称为“信息分类的方法、设备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135992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分类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应用程序的归类方法和终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才对终端的应用进行分类;(2)根据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3)服务器端预先对互联网上的每个应用进行分类,为每个类建立一个数据库,不同的数据库对应存储相应的应用信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应用对应的分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何时对终端的应用进行分类;(2)如何提高应用的分类效率;(3)如何提高应用的分类效率。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分类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该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4-6任一项的信息分类装置。因此,在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分类的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7的终端和服务器端。关于服务器端的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实现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信息分类方法的指令或程序。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分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获取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
将所述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预先对互联网上的每个应用进行分类,为每个类建立一个数据库,不同的数据库对应存储相应的应用的信息;
接收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应用的信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所述应用对应的分类并下发的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
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
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
将所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包括:
调用终端上的预设接口,通过所述预设接口收集所述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其中,所述应用的信息包括:应用ID和/或应用名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之后,还包括:
获取所述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作为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在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中选取预设应用的图标作为所述分类文件夹的图标;
在所述终端桌面上展示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和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4. 一种信息分类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应用信息获取模块、上传模块、分类信息获取模块和图标分类展示模块;
所述应用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获取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
所述上传模块,用于将所述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预先对互联网上的每个应用进行分类,为每个类建立一个数据库,不同的数据库对应存储相应的应用的信息;
所述分类信息获取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应用的信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所述应用对应的分类并下发的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
所述图标分类展示模块,包括:应用关联单元、分类文件夹创建单元和图标存储单元;
所述应用关联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
所述分类文件夹创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
所述图标存储单元,用于将所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信息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调用终端上的预设接口,通过所述预设接口收集所述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其中,所述应用的信息包括:应用ID和/或应用名称。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标分类展示模块,还包括:
文件名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图标存储单元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之后,获取所述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作为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文件夹图标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中选取预设应用的图标作为所述分类文件夹的图标;
分类文件夹展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桌面上展示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和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7.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4-6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分类的装置。
8. 一种信息分类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和服务器端,
所述服务器端,用于接收所述终端上传的所述应用的信息,根据所述应用的信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所述应用所属的分类,得到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并将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下发给所述终端。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至少一条指令或至少一段程序,所述至少一条指令或至少一段程序在被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分类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的特征“获取所述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作为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在分类文件夹中的应用的图标中选取一个或是多个应用的图标,将选取的图标以组合的形式作为所述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在所述终端桌面上展示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和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补充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4进行对应的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和6,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确定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和展示图标的实现方式,能够更直观的显示文件夹中存放的应用,使得分类文件夹的内容更为直观、用户体验更好。对比文件1由用户自定义文件夹名称,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确定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的方式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以条目来实现应用程序的分类,并不需要展示文件夹的图标,因而也就无需选取和组合图标,也就不会涉及有关确定文件夹图标的内容。
(2)权利要求1的应用程序的分类是由服务器查询预设分类库实现的,与终端侧进行分类的情况相比,管理效率更高;并且可以根据分类信息创建分类文件夹,不被预先设定的文件夹所约束,为应用程序分类的准确度较高,图标管理的灵活性较好。对比文件1中则是将程序文件置于预设文件夹下,展示的程序文件的分类层次是不变的,没有公开将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也没有公开根据分类信息创建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对比文件1存储应用程序的方式灵活性较差。而权利要求1中可以根据需要创建新的文件夹,可以展示一个新的文件夹分类,桌面应用分类的效果更好。
在申请日之前,管理应用的图标时,一般需要用户手动创建分类文件夹并对文件夹进行命名,无法如权利要求1一样根据应用的分类信息自动地创建分类文件夹,即便存在预设文件夹时,在进行应用归类时,也只是将应用归类到存在的预设文件夹中,并不会根据应用的分类信息自动地灵活创建分类文件夹并以此进行归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信息分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获取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
将所述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预先对互联网上的每个应用进行分类,为每个类建立一个数据库,不同的数据库对应存储相应的应用的信息;
接收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应用的信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所述应用对应的分类并下发的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
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
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
将所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
获取所述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作为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在分类文件夹中的应用的图标中选取一个或是多个应用的图标,将选取的图标以组合的形式作为所述分类文件夹的图标;
在所述终端桌面上展示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和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3. 一种信息分类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应用信息获取模块、上传模块、分类信息获取模块和图标分类展示模块;
所述应用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获取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
所述上传模块,用于将所述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预先对互联网上的每个应用进行分类,为每个类建立一个数据库,不同的数据库对应存储相应的应用的信息;
所述分类信息获取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应用的信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所述应用对应的分类并下发的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
所述图标分类展示模块,包括:应用关联单元、分类文件夹创建单元和图标存储单元;
所述应用关联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
所述分类文件夹创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
所述图标存储单元,用于将所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
所述图标分类展示模块,还包括:
文件名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图标存储单元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之后,获取所述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作为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文件夹图标获取单元,用于在分类文件夹中的应用的图标中选取一个或是多个应用的图标,将选取的图标以组合的形式作为所述分类文件夹的图标;
分类文件夹展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桌面上展示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和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1]段的记载中,“游戏”和“game”即为纸牌对应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对比文件1同样将该关键字作为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并在终端桌面上展示分类文件名;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Apple或Android设备中若多个应用处于同一个分类文件夹下,则Apple或Android设置从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应用图标并以组合的形式(如常见的九宫格)作为分类文件夹图标,因而,权利要求1的图标展示方式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最后,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默认提供基本管理文件夹名称,用户可自定义,每个文件夹都有一个系统标示”,其含义为用户可以修改默认文件夹名称而非必须修改。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器根据应用程序的相关信息确定其分类”,而服务器根据应用的相关信息预先建立分类数据库以提高应用的分类效率,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即分类的应用图标均有其对应的文件夹,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应用进行分类时根据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以提高应用的分类效率,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记载了“该分类用于根据应用程序的类型信息将应用程序划分至某一类别”,其中“被划分至某一类别”的应用程序属于同一类别,相同的类别对于各个应用程序而言即为关联,如应用程序A和应用程序B都被划分为同一类别C,那么应用程序A和应用程序B之间是存在关联的,二者的类别均为C,因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根据包名、apk名称确定该程序类型为“游戏”后,分类管理模块306接收到类型信息后,将其程序文件置于手机系统中对应“游戏”类型的game文件夹下,也就是说,文件夹的文件名是分类的名称。因此获取分类的关键字,将其作为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为了方便用户了解更多的信息,将文件夹中的相关信息的缩略图作为文件夹的图标显示出来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包括多个图片的文件夹中,文件夹的图标可以为其中包括的若干图片的缩略图拼接得到的;或者在手机终端中,在包括多个应用的文件夹中,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应用图标并以组合的形式(如常见的九宫格)作为文件夹图标。将文件夹的图标和文件夹的名称显示在终端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默认提供基本管理文件夹名称,用户可自定义,每个文件夹都有一个系统标示”,其含义为用户可以修改默认文件夹名称而非必须修改。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器根据应用程序的相关信息确定其分类”,为了提高分类的效率,服务器预先根据应用的相关信息对应用进行分类,将程序类别信息分别存储在各分类对应的数据库中,在需要时从数据库中查询应用的类别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也就是说,分类的应用图标均有其对应的文件夹,在对应的分类文件夹不存在时自动创建文件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记载了“该分类用于根据应用程序的类型信息将应用程序划分至某一类别”,其中“被划分至某一类别”的应用程序属于同一类别,相同的类别对于各个应用程序而言即为关联,如应用程序A和应用程序B都被划分为同一类别C,那么应用程序A和应用程序B之间是存在关联的,二者的类别均为C,因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了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终端桌面设置有智能分类的选项,所述智能分类的选项以悬浮按钮形式表现”、“所述安装的应用包括直接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应用和没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文件夹内的应用”、“所述关键字为分类信息的名称或者分类信息的名称的摘要”,并将图标组合的方式进一步限定为“并列组合或者叠加组合”。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通过桌面上的智能分类的选项来确定智能分类操作,以此唤醒智能分类,而对比文件1中,其桌面并未提供分类的开启按钮。
(2)对比文件1将程序文件置于预设文件夹下,展示的程序文件的分类层次是不变的。而权利要求1中则是根据需要创建新的文件夹,其可以展示一个新的文件夹分类,其桌面应用分类的效果更好。
(3)权利要求1将选取的图标以并列组合或者叠加组合的形式作为分类文件夹的图标,据此能够更直观的显示文件夹中存放的应用,使得分类文件夹的内容更为直观、用户体验更好。而对比文件1并不需要展示文件夹的图标,因而也就无需选取和组合图标。
权利要求1所进行整理的对象是“图标”,且可以显示分类文件夹的图标;而对比文件1在终端界面提供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条目下显示的是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条目并没有图形化显示的可能。权利要求1还限定分类文件的图标的显示方式。两者在整理信息后显示的方式是不同的。
(4)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文件夹是一个条目,而该条目是在分类之前就设定好的,在确定类型后即将其放置在对应的条目中,并未公开有关对条目命名的具体实现方式。权利要求1中,是以关键字作为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权利要求1中给出了设定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的实现方式,且这一方式需要遵从关键字来设定,也就是分类信息的名称或者分类信息的名称的摘要来确定得到文件名。
(5)权利要求1中安装的应用包括直接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应用和没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文件夹内的应用,权利要求1是将终端所安装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一个分类整理,不被终端已经存在的文件夹所约束,以此确保整理的实用价值。而这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体现出来。
对比文件1中以内置标记对应用程序分类,将终端出厂内置程序和非内置程序区分,以此防止内置程序被误删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分类并不是针对全部的应用程序,而是对其进行了区分。而权利要求1提到安装的应用的信息包括有图标展示的应用的信息和没有图标直接展示的应用的信息,其并未对应用程序进行限制。两者在实现分类时的应用环境不同。
(6)在申请日之前,管理应用的图标时,一般需要用户手动创建分类文件夹并对文件夹进行命名,无法根据应用的分类信息自动地创建分类文件夹;即便存在预设文件夹时,在进行应用归类时,也只是将应用归类到存在的预设文件夹中,并不会根据应用的分类信息自动地灵活创建分类文件夹并以此进行归类。进一步地,在申请日以前,在进行信息分类时,也不会采用以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作为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更不会采用将选取的图标以组合的形式作为分类文件夹的图标的方式。权利要求1根据分类需求自动创建文件夹并确定文件夹的文件名和展示图标,实现了无需额外的操作,即可提高终端上的应用的图标管理的技术效果,分类文件夹的内容更为直观,用户体验更好,可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求。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信息分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获取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所述安装的应用包括直接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应用和没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文件夹内的应用,所述终端桌面设置有智能分类的选项,所述智能分类的选项以悬浮按钮形式表现;
将所述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预先对互联网上的每个应用进行分类,为每个类建立一个数据库,不同的数据库对应存储相应的应用的信息;
接收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应用的信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所述应用对应的分类并下发的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
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
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
将所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
获取所述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作为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所述关键字为分类信息的名称或者分类信息的名称的摘要;
在分类文件夹中的应用的图标中选取一个或是多个应用的图标,将选取的图标以并列组合或者叠加组合的形式作为所述分类文件夹的图标;
在所述终端桌面上展示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和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3. 一种信息分类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应用信息获取模块、上传模块、分类信息获取模块和图标分类展示模块;
所述应用信息获取模块,用于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获取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所述安装的应用包括直接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应用和没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文件夹内的应用,所述终端桌面设置有智能分类的选项,所述智能分类的选项以悬浮按钮形式表现;
所述上传模块,用于将所述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端,所述服务器端预先对互联网上的每个应用进行分类,为每个类建立一个数据库,不同的数据库对应存储相应的应用的信息;
所述分类信息获取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端根据所述应用的信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所述应用对应的分类并下发的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
所述图标分类展示模块,包括:应用关联单元、分类文件夹创建单元和图标存储单元;
所述应用关联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
所述分类文件夹创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
所述图标存储单元,用于将所述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
所述图标分类展示模块,还包括:
文件名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图标存储单元将所述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之后,获取所述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作为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所述关键字为分类信息的名称或者分类信息的名称的摘要;
文件夹图标获取单元,用于在分类文件夹中的应用的图标中选取一个或是 多个应用的图标,将选取的图标以并列组合或者叠加组合的形式作为所述分类文件夹的图标;
分类文件夹展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桌面上展示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和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3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35992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分类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应用程序的归类方法和终端,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54段):本发明提供一种终端应用程序的归类方法,可以包括:步骤102,接收应用程序的分类规则;步骤104,获取应用程序的类型信息,类型信息包括:应用程序的安装文件名、包名、来源和/或类别等等(相当于,获取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步骤106,根据类型信息,依照分类规则确定应用程序的类别,并根据类别对应用程序进行相应的存储和/或显示,具体包括:根据类型信息中的关键词,依照分类规则确定应用程序的类别,和/或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并根据服务器返回的结果,依照分类规则确定应用程序的类别。该分类用于根据应用程序的类型信息将应用程序划分至某一类别(相当于,将终端桌面上属于同一类的应用进行关联),例如,当应用程序的名称包括alarmclock等关键字时,判断该应用程序为“应用”类型。对于另一个纸牌程序,在其安装时,信息获取模块302未获取其来源以及分类信息,但获取到其apk名称为123.apk,包名为app.123,但分类管理模306块通过包名和apk名称无法判定其类型,则将包名、apk名称发送至用于实现程序分类的服务器(相当于,将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上传到服务器端),服务器根据包名、apk名称确定该程序类型为“游戏”后,分类管理模块306接收到类型信息后(相当于,接收服务器端根据应用的信息下发的应用的分类信息),将其程序文件置于手机系统中对应“游戏”类型的game文件夹下,game文件夹也具有唯一标识,并根据game文件夹的唯一标识将纸牌程序的快捷方式置于界面上的“游戏”条目下(相当于,将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开始对终端的应用进行分类;终端桌面设置有智能分类的选项,所述智能分类的选项以悬浮按钮形式表现;2)服务器端预先对互联网上的每个应用进行分类,为每个类建立一个数据库,不同的数据库对应存储相应的应用信息,服务器端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应用对应的分类;3)本申请的应用的分类信息仅来自于服务器端下发,而对比文件1的分类信息是先在终端本地进行判断,如在本地不能确定,则通过服务器确定;4)根据所述应用的分类信息,创建对应每种分类信息的分类文件夹;获取所述每种分类信息的关键字,将所述关键字作为所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关键字为分类信息的名称或者分类信息的名称的摘要;5)在分类文件夹中的应用的图标中选取一个或是多个应用的图标,将选取的图标以并列组合或者叠加组合的形式作为所述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在所述终端桌面上展示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图标和所述每个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6)安装的应用包括直接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应用和没有图标在桌面展示的文件夹内的应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何时触发方法流程的执行;如何提高对应用分类的效率;如何将分类后的应用进行存储和显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终端中根据用户的操作启动对数据的处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如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开始对终端的应用进行分类,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显示在终端桌面上的悬浮按钮作为用户操作的选项接口也是本领域惯用的用户界面设置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器根据应用程序的相关信息确定其分类”,为了提高分类的效率,服务器预先根据应用的相关信息对应用进行分类,将程序类别信息分别存储在各分类对应的数据库中,在需要时从数据库中查询应用的类别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终端本地或者服务器端根据应用的信息确定应用的分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通过服务器端获得应用的分类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也就是说,分类的应用图标均有其对应的文件夹,在对应的分类文件夹不存在时自动创建文件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根据包名、apk名称确定该程序类型为“游戏”后,分类管理模块306接收到类型信息后,将其程序文件置于手机系统中对应“游戏”类型的game文件夹下,也就是说,文件夹的文件名是分类的名称。因此获取分类的关键字,例如分类的名称或分类名称的摘要或简写,将其作为创建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为了方便用户了解更多的信息,将文件夹中的相关信息的缩略图作为文件夹的图标显示出来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包括多个图片的文件夹中,文件夹的图标可以为其中包括的若干图片的缩略图拼接得到的;或者在手机终端中,在包括多个应用的文件夹中,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应用图标并以组合的形式(如常见的九宫格)作为文件夹图标。图标以并列拼合或是叠加拼合的方式进行组合均是本领域惯用的图片拼合方式。将文件夹的图标和文件夹的名称显示在终端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6),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设定需要分类的应用的范围或条件以对终端中所有的应用或部分应用(例如非内置应用,在桌面上显示的应用)进行管理、分类是本领域为了增加灵活性所惯用的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0-52段):信息获取模块302记录应用程序的安装信息,包括包名、apk名称、来源;对于另一个纸牌程序,在其安装时,信息获取模块302未获取其来源以及分类信息,但获取到其apk名称为123.apk(相当于,调用终端上的预设接口,通过预设接口收集终端上安装的应用的信息,应用的信息包括应用名称),包名为app.123。同时应用ID也是应用常用的相关信息,获取应用的ID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分类的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2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信息分类的装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终端,因此在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分类的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和服务器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1段):将包名、apk名称发送至用于实现程序分类的服务器,服务器根据包名、apk名称确定该程序类型为“游戏”后,分类管理模块306接收到类型信息后(相当于,服务器端,接收终端上传的应用的信息,根据应用的信息得到应用的分类信息,并将应用的分类信息下发给终端),将其程序文件置于手机系统中对应“游戏”类型的game文件夹下。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在预设分类库中查询应用所属的分类以确定应用的分类信息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实现权利要求1-2任一项的信息分类的方法的指令或程序。计算机存储介质以及指令、程序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终端中根据用户的操作启动对数据的处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如当终端桌面的智能分类操作被触发时开始对终端的应用进行分类,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显示在终端桌面上的悬浮按钮作为用户操作的选项接口也是本领域惯用的用户界面设置方式。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相关联的应用的图标存放到相应的分类文件夹中”,也就是说,分类的应用图标均有其对应的文件夹。在对应的分类文件夹不存在时自动创建文件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3)为了方便用户了解更多的信息,将文件夹中的相关信息的缩略图作为文件夹的图标显示出来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包括多个图片的文件夹中,文件夹的图标可以为其中包括的若干图片的缩略图拼接得到的;或者在手机终端中,在包括多个应用的文件夹中,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应用图标并以组合的形式(如常见的九宫格)作为文件夹图标。图标以并列拼合或是叠加拼合的方式进行组合均是本领域惯用的图片拼合方式。
(4)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根据包名、apk名称确定该程序类型为“游戏”后,分类管理模块306接收到类型信息后,将其程序文件置于手机系统中对应“游戏”类型的game文件夹下,也就是说,文件夹的文件名是分类的名称。因此获取分类的关键字,例如分类的名称或分类名称的摘要或简写,将其作为创建的分类文件夹的文件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5)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设定需要分类的应用的范围或条件以对终端中所有的应用或部分应用(例如非内置应用,在桌面上显示的应用)进行管理、分类是本领域为了增加灵活性所惯用的手段。
(6)对比文件1的方案对现有技术中的用户手动对应用进行分类、管理的方案进行了改进,自动对应用进行分类,并放置对应的分类文件夹中,也获得了对应用进行管理的效果,提高了用户体验。在实施对比文件1的方案时,若应用分类后的对应的分类文件夹不存在时自动创建文件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在自动创建文件夹后,根据一定的条件设定文件夹的名称和图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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