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化学镀铜液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27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58930
优先权日:2013-07-19
申请(专利)号:201410445606.6
申请日:2014-07-21
复审请求人:罗门哈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梦
合议组组长:倪永乐
参审员:王子瑜
国际分类号:C23C18/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45606.6,名称为“化学镀铜液”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门哈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7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US3793038A,公开日为1974年2月1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2014年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使用化学镀铜液在被镀物表面形成铜膜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学镀铜液包括10-25mg/L的鸟嘌呤核甘,所述被镀物包括环氧树脂。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树脂基板还包括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化学镀铜液还包含铜离子、还原剂、铜离子配位剂和pH调节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化学镀铜液,其中所述化学镀铜液包含酒石酸或酒石盐作为配位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入各种有机含氮化合物的化学镀液可用于镀覆金属例如不锈钢和塑料,但并没有公开或教导金属例如铜与基材的粘合问题;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教导任何具体含量的鸟嘌呤核苷以用于任何目的,并没有公开或教导包括10-25mg/L的鸟嘌呤核苷来改善铜与环氧树脂的粘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客观上可以调节鸟嘌呤核苷的用量,但是客观上没有任何动机来调节其含量,因为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公开或教导鸟嘌呤核苷的含量的作用。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有机含氮化合物的化学镀液可用于在塑料上进行镀覆,但是它并没有提供任何铜镀覆在环氧树脂上的实施例; 2)在所附的发明人声明中,证明本申请的特定鸟嘌呤核苷含量起到了出人意料的化学镀铜与环氧树脂之间的粘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鸟嘌呤核苷的化学镀铜液在环氧树脂形成铜膜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树脂基体进行化学镀铜,化学镀铜液中加入一定量的鸟嘌呤核苷,其起到了稳定化学镀铜液、提高镀层质量的作用,而环氧树脂是本领域常用的树脂材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学镀铜的方法在包含环氧树脂的树脂被镀物表面进行镀覆。其次,对于一定量的鸟嘌呤核苷所起的改善铜与环氧树脂的粘合力作用,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提及,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稳定镀铜液的操作有助于提高基体镀铜膜的质量,且综合考虑所得镀层质量、处理时间等因素经过常规试验能够确定鸟嘌呤核苷的较佳含量。2)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所附的发明人申明”,涉及一定量的鸟嘌呤核苷在环氧树脂基体上的化学镀铜的技术效果,由于稳定镀铜液的操作有助于提高基体与铜的粘合力,获得剥离应力合适的镀铜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鸟嘌呤核苷对化学镀铜液起到了稳定的作用,因此上述提高基体与铜的粘合力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试验能够调整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含有特定有机氮化合物的铜电镀浴,公开了超过30种的有机含氮化合物,并没有给出任何技术从这些公开的有机含氮化合物中选择特定的鸟嘌呤核苷。即使对比文件1给出了选择鸟嘌呤核苷的动机,也没有公开或教导对由鸟嘌呤核苷引起的优异剥离强度和外观;本申请实施例证明了鸟嘌呤核苷使得铜镀膜的性能优于对比文件1中所列的其它有机氮化合物形成的铜镀膜的性能,通过使用鸟嘌呤核苷改善铜镀膜性能的发现是出乎意料的。现有技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稳定化学镀铜镀液可提高铜和基材之间的粘合。2)合议组并没有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确定鸟嘌呤核苷的合适浓度时如何参考具有不同结构的肌酸酐的浓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2014年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使用化学镀铜液在被镀物表面形成铜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化学镀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树脂表面采用化学镀形成金属膜如铜膜(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13、37-44行),化学镀铜液中含有鸟嘌呤核苷(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9行)。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被镀物包括环氧树脂,并限定了鸟嘌呤核甘的用量为10-25mg/L。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环氧树脂上镀铜形成铜膜的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树脂表面镀覆,而环氧树脂是本领域常用的树脂材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学镀铜的方法在包含环氧树脂的树脂被镀物表面进行镀覆。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肌酸酐在镀液的浓度为0.01gr/L(参见说明书第10栏第5-10行),由于鸟嘌呤核苷与肌酸酐起到的作用相同,均是稳定镀铜液,提高所得铜镀膜的质量,且起作用的均是碳氮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参考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得镀层质量、处理时间等因素经过常规实验能够得到鸟嘌呤核苷在不同镀铜液中的浓度范围。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树脂基板进行了具体限定,而包括通孔的树脂基板是本领域常用的化学镀基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选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化学镀铜液的组成进行了具体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7-44行及第6栏第35-65行):化学镀铜液还包含可溶性铜盐(起到了提供铜离子的作用)、还原剂、铜离子配位剂和pH调节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配位剂进行了具体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罗谢尔盐即酒石酸盐作为化学镀铜的配位剂(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7-44行及说明书第6栏第56-65行),在此基础上采用酒石酸替代酒石酸盐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替代。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涉及含有特定有机氮化合物的铜电镀浴,公开了超过30种的有机含氮化合物,并没有给出任何技术从这些公开的有机含氮化合物中选择特定的鸟嘌呤核苷。即使对比文件1给出了选择鸟嘌呤核苷的动机,也没有公开或教导对由鸟嘌呤核苷引起的优异剥离强度和外观;本申请实施例证明了鸟嘌呤核苷使得铜镀膜的性能优于对比文件1中所列的其它有机氮化合物形成的铜镀膜的性能,通过使用鸟嘌呤核苷改善铜镀膜性能的发现是出乎意料的。现有技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稳定化学镀铜镀液可提高铜和基材之间的粘合。
2)合议组并没有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确定鸟嘌呤核苷的合适浓度时如何参考具有不同结构的肌酸酐的浓度。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很多种有机含氮化合物的铜电镀浴,其中包含鸟嘌呤核苷,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铜电镀浴中选择鸟嘌呤核苷的动机。其次,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镀浴中加入尿酸、咖啡因、N,N'-双(羟甲基)脲和腺嘌呤所得镀膜性能劣于鸟嘌呤核苷所得镀膜性能,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包含本申请对比例中提及的上述物质的镀浴,不能因此而推断镀浴中含鸟嘌呤核苷所得镀膜性能优于对比文件1中所列的其它有机氮化合物。再次,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镀浴中包括鸟嘌呤的情况,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1段至第0051段,对比实施例2是镀浴中加入鸟嘌呤的情况,基板1和2为不同粗糙度的环氧树脂,将对比实施例2与镀浴中加入鸟嘌呤核苷的工作实施例1-4相比,对比实施例2剥离应力分别为“0.709”和“0.520”,分别与工作实施例1-4的“0.662”、“0.720”、“0.688”、“0.666”和“0.407”、“0.524”、“0.504”、“0.470”数值相近;对比实施例2膜厚度为0.71,与工作实施例1-4的“0.52”、“0.59”、“0.47”和“0.64”相比更厚,膜的性能更优越,可见镀浴中加入鸟嘌呤核苷所得镀膜性能并未优于镀浴中加入鸟嘌呤所得镀膜性能。综上所述,通过使用鸟嘌呤核苷改善镀膜性能的发现并非是出乎意料的。最后,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鸟嘌呤核苷在内的有机含氮化合物的铜电镀浴,能够起到稳定镀铜液的作用,当选择鸟嘌呤核苷作为有机含氮化合物即能够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2)由于鸟嘌呤核苷与肌酸酐在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相同,均是稳定镀铜液,提高所得铜镀膜的质量,且起作用的均是碳氮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参考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所得镀层质量、处理时间等因素经过常规实验能够得到鸟嘌呤核苷在不同镀铜液中的浓度范围。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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