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室内外机选型校核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室内外机选型校核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01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822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5803.8
申请日:2016-07-0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应欣
合议组组长:张宇
参审员:仇颖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5803.8,名称为“一种室内外机选型校核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3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896684A,公布日2015年9月9日)、对比文件2(CN104281762A,公布日2015年1月14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7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外机选型校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第一参数修正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根据所述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确定所述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
根据第二参数确定室外机的型号;
对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校核,根据校核结果对应调整所述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所述室外机的型号;
对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校核,包括:
获取配管长度、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垂直落差、弯头数;
根据所述配管长度、所述垂直落差、所述弯头数,对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校核;
所述配管长度至少包括:室内机之间的管长、所述室内机与所述室外机之间的管长、分歧管之间的管长;
根据第二参数确定室外机的型号,包括:
获取所述第二参数;其中,所述第二参数至少包括:修正后的所述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所述工况条件、内外机配置率;
根据所述第二参数确定所述室外机的型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第一参数修正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参数;其中,所述第一参数至少包括:工况条件、室内机系列、房间类型;还至少包括:房间面积,或者制冷或制热量;
根据所述第一参数修正所述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第二参数确定室外机的型号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生成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选型报告;其中,所述选型报告用于指示安装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
4. 一种室内外机选型校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室内机选型模块,用于根据第一参数修正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根据所述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确定所述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
室外机选型模块,用于根据第二参数确定室外机的型号;
校核模块,用于对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 校核;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校核结果对应调整所述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所述室外机的型号;
所述校核模块,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配管长度、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垂直落差、弯头数;
校核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配管长度、所述垂直落差、所述弯头数,对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校核;
所述配管长度至少包括:室内机之间的管长、所述室内机与所述室外机之间的管长、分歧管之间的管长;
所述室外机选型模块,包括:
第二参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二参数;其中,所述第二参数至少包括:修正后的所述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所述工况条件、内外机配置率;
室外机选型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二参数确定所述室外机的型号。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机选型模块,包括:
第一参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参数;其中,所述第一参数至少包括:工况条件、室内机系列、房间类型;还至少包括:房间面积,或者制冷或制热量;
修正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参数修正所述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
室内机选型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确定所述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报告生成模块,用于生成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选型报告;其中,所述选型报告用于指示安装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5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进一步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件。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7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室内外机选型校核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联机空调系统的选型处理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处理方法包括:获取房间的基本参数和用户设定的室内机的类型后,对其进行计算处理,然后根据处理后的房间的基本参数和用户设定的室内机的类型,选型得出相应的室内机、室外机(参见说明书第00134段)。其中具体公开了根据处理的房间的基本参数和室内机的类型(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一参数),选型室内机、室外机包括:根据计算得到的每个房间的负荷(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修正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选型指定类型的室内机型号和室内机数量;然后根据所有房间的额定容量总和(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二参数),选型指定类型的室外机型号(参见说明书第00135-00139段)。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选型处理方法还具有校核步骤,具体为:根据室外设定温度和室内设定温度,得到室外机实际最大输出容量,然后依次对所有房间的室内机进行遍历:比较判断室外机实际最大输出容量分配给对应房间的室内机的容量总量是否大于等于对应房间的负荷,并根据比较结果判断是否对应房间的室内机需要重新选型,若是,则根据重新选型的室内机型号和数量计算所有房间的额定容量总和,重新选型室外机,否则输出室外机型号、室内机型号(参见说明书第0176-0192段,相当于公开了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对应调整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室外机的型号)。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对所述室内机和所述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校核的具体参数;(2)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参数至少包括:修正后的所述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所述工况条件、内外机配置率。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联式空调系统的选型方法,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66-0087段,附图1)具体公开了所述选型方法包括:包括室外机和室内机的位置信息,确定各个室内机和室外机之间的落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垂直落差),获取各个分歧管的前向管道长度和前向弯头数,并获取室内机前向管道长度和前向弯头数;通过上述前向管道长度和前向弯头数确定室内机的连接管长度修正系数,并利用该修正系数结合其他参数确定室内机的型号;根据室外机与位置最远的室内机之间的连接管的长度确定室外机的连接管长度修正系数结合其他参数确定室外机型号。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空调系统中室内机与分歧管之间的管长、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的管长、分歧管之间的管长(共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配管长度)、室内机与室外机之间的垂直落差、弯头数作为修正参数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选择的内、外机设备与环境需求相匹配,从而降低内外机制冷或制热能力的损耗,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参数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参数用于内外机选型之前,利用上述参数对内外机的选型进行修正,但是在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述参数在选型时进行修正的时机,在经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选型方法获取到室内外机的型号以后,再利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对初步选择的室内外机型号等进行校核修正,并最终获得更能匹配环境需求的室内外机型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对室外机进行选型时,根据房间的基本参数和室内机的类型(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参数)计算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并根据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确定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然后根据室内机型号给出的室内机额定容量和房间数量获得所有房间的额定容量总和,选型指定类型的室外机型号(参见说明书第0130-0139段)。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空调系统为多联机系统,具有一个室外机和多个室内机,其内外机具有相应的配置率是必然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内外机配置率确定室外机型号。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根据计算后的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获取室内机型号和数量,然后根据室内机型号、数量以及内外机配置率确定室外机型号,其实质也是通过计算得到的室内房间的负荷得到的房间额定容量的总和进行室外机的选型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直接根据修正后的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和内外机配置率确定室外机型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室内和室外的温湿度等环境参数同样会影响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进而影响室外机的工作容量,因而将室内外的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等作为工况条件与其他参数结合共同确定室外机型号以使得选型获得的室外机更适用于该空调系统,从而进一步降低外机制冷或制热能力的损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即可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房间的基本参数和室内机类型计算得到每个房间的负荷,然后根据负荷选型指定类型的室内机型号和室内机数量,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房间的基本参数和室内机类型(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参数)修正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并根据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确定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参见说明书第0135-0139段);其中房间的基本参数包括房间类型、房间面积、房间单位面积冷量(参见说明书第0144段),而房间面积和房间单位面积冷量的乘积即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房间制冷或制热量。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第一参数可以为室内机类型、房间类型、房间面积和制冷或制热量;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室内和室外的温湿度等环境参数同样会影响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因而在设置房间参数时将室内外的温湿度等环境参数作为工况条件对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进行修正以使得选型获得的室内机更适用于该房间,从而进一步降低内机制冷或制热能力的损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即可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97段,附图16)将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处理的结果在显示界面上显示出来,根据显示界面显示的室内机、室外机以及分歧管进行相应规则的室内机连接,房间连接和室外机连接,最终完成整个多联式空调系统的组装,结合附图16可知,显示界面上通过表格显示出的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结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该显示界面显示的选型结果的表格即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选型报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室内外机选型校核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联式空调系统的选型处理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99-0247段):一种多联式空调系统的选型处理系统,包括选型室内机单元3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室内机选型模块),用于根据计算得到的每个房间的负荷选型指定类型的室内机型号和室内机数量,其具体方式为:根据房间的基本参数计算得到每个房间的负荷,然后根据负荷选型指定类型的室内机型号和室内机数量,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计算得到的每个房间的负荷即相当于本申请中修正的室内机制冷或制热量,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型室内机单元310可根据房间的基本参数和室内机的类型(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参数)修正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并根据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确定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还包括选型室外机单元34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室外机选型模块),用于根据所有房间的额定容量总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参数,即具有第二参数获取单元),选型指定类型的室外机型号;修正子单元343,可以根据室外设定温度和室内设定温度获得室外机实际最大输出容量,然后根据第四判断子单元344以此对所有房间的室内机进行遍历,具体为比较判断室外机实际最大输出容量分配给对应房间的室内机的容量总量是否大于等于对应房间的负荷(相当于公开了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校核),因而修正子单元和第四判断子单元共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校核模块;输出选型室外机子单元34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调整模块),用于遍历完所有房间后,判断是否对应房间的室内机需要重新选型,若是,则根据重新选型的室内机型号和数量计算所有房间的额定容量总和,重新选型室外机,否则输出室外机型号、室内机型号(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校核结果对应调整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室外机的型号)。
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校核模块包括: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配管长度、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垂直落差、弯头数;校核单元,用于根据配管长度、垂直落差、弯头数,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校核;其中配管长度至少包括:室内机之间的管长、室内机与室外机之间的管长、分歧管之间的管长;(2)第二参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二参数,第二参数至少包括修正后的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所述工况条件、内外机配置率。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联式空调系统的选型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114-0136段):一种多联式空调系统的选型装置,包括信息获取单元100可获取室外机和室内机的位置信息、各个分歧管的前向管道长度和前向弯头数、室内机前向管道长度和前向弯头数,并根据落差确定单元200确定各个室内机和室外机之间的落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垂直落差),即信息获取单元100和落差确定单元200共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获取单元;通过室内机选型修正系数子单元利用上述前向管道长度和前向弯头数确定室内机的连接管长度修正系数,并通过室内机选型子单元利用该修正系数结合其他参数确定室内机的型号;室外机选型修正系数确定单元500根据室外机与位置最远的室内机之间的连接管的长度确定室外机的连接管长度修正系数,并通过室外机选型单元结合其他参数确定室外机型号。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信息获取单元和落差确定单元获取空调系统中室内机与分歧管之间的管长、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的管长、分歧管之间的管长(共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配管长度)、室内机与室外机之间的垂直落差、弯头数,并通过室内机选型单元和室外机选型单元(二者从功能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校核单元)利用上述参数作为修正参数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进行修正,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使选择的室内外机与环境需求相匹配,从而降低内外机制冷或制热能力的损耗,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对内外机选型之前,利用上述参数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进行修正,但是在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利用上述参数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进行修正的时机,在经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选型方法获取到室内外机的型号以后,再设置校核单元利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对初步选择的室内外机型号等进行校核修正,并最终获得更能匹配环境需求的室内外机型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对室外机进行选型时,根据房间的基本参数和室内机的类型(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参数)计算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并根据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确定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然后根据室内机型号给出的室内机额定容量和房间数量获得所有房间的额定容量总和,选型指定类型的室外机型号(参见说明书第0130-0139段)。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空调系统为多联机系统,具有一个室外机和多个室内机,其内外机具有相应的配置率是必然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内外机配置率确定室外机型号。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根据计算后的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获取室内机型号和数量,然后根据室内机型号、数量以及内外机配置率确定室外机型号,其实质也是通过计算得到的室内房间的负荷得到的房间额定容量的总和进行室外机的选型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修正的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内外机配置率,在此基础上,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室内和室外的温湿度等环境参数同样会影响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进而影响室外机的工作容量,因而将室内外的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等作为工况条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修正后的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内外机配置率相结合,共同做为第二参数获取单元获取的参数,用于确定室外机型号以使得选型获得的室外机更适用于该空调系统,从而进一步降低外机制冷或制热能力的损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即可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99-0247段)选型室内机单元可以根据房间参数处理模块获取的房间的基本参数计算得到每个房间的负荷(隐含公开在选型室内机单元中包含有修正单元可以根据上述参数对室内机的制冷量或制热量进行修正),然后根据负荷选型指定类型(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室内机系列)的室内机型号和室内机数量(相当于公开了包含有室内机选型单元可以根据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确定室内机的型号及数量);其中,房间的基本参数包括房间类型、房间面积、房间单位面积冷量。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第一参数可以为室内机类型、房间类型、房间面积和制冷或制热量。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室内和室外的温湿度等环境参数同样会影响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因而在设置房间参数时将室内外的温湿度等环境参数作为工况条件对室内机的制冷或制热量进行修正以使得选型获得的室内机更适用于该房间,从而进一步降低内机制冷或制热能力的损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即可得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97段,附图16):将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处理的结果在显示界面上显示出来,根据显示界面显示的室内机、室外机以及分歧管进行相应规则的室内机连接,房间连接和室外机连接,最终完成整个多联式空调系统的组装,结合附图16可知,显示界面上通过表格显示出的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结果,因而通过该显示界面显示的选型结果的表格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选型报告,从而隐含公开了在对比文件1的空调系统的选型处理系统中包含有报告生成模块可用于生成上述选型报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中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相关信息使得室内机的造型更加精确,无法得出将其用在选型后对室内机进行校核。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空调系统中的管长、落差以及弯头数等作为修正参数对室内机进行选型,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选型的准确性,保证内外机的制冷制热量与环境需求相匹配。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室内外机进行选型时需要考虑管长、落差、弯头数等对制冷制热量的影响以使得选取的室内外机与环境需求相匹配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对内外机选型之前,利用上述参数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进行修正,但是在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利用上述参数对室内机和室外机的选型进行修正的时机,在经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选型方法获取到室内外机的型号以后,再设置校核单元利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特征对初步选择的室内外机型号等进行校核修正,并最终获得更能匹配环境需求的室内外机型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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