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色透明接枝胶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98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518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17211.7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光山县博正树脂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娜
合议组组长:朱芳
参审员:曹敏芳
国际分类号:C09J151/00,C09J157/02,C08F287/00,C08F220/14,C08F220/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对比文件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也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将该对比文件作为本申请技术改进的基础。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17211.7,发明名称为“无色透明接枝胶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光山县博正树脂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色透明接枝胶,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材料制备而成,碳酸二甲酯400-600份、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丁烯-聚苯乙烯嵌段共聚物60-100份、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10-30份、甲基丙稀酸甲脂70-90份、甲基丙稀酸丙脂10-30份、引发剂0.5-2份、防老剂0.5-2份、醋酸乙脂400-550份、增粘树脂50-80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色透明接枝胶,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材料制备而成,碳酸二甲酯450-550份、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丁烯-聚苯乙烯嵌段共聚物70-85份、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15-25份、甲基丙稀酸甲脂80-85份、甲基丙稀酸丙脂10-20份、引发剂0.5-1份、防老剂0.5-1份、醋酸乙脂450-550份、增粘树脂55-75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色透明接枝胶,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材料制备而成,碳酸二甲酯500份、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丁烯-聚苯乙烯嵌段共聚物80份、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20份、甲基丙稀酸甲脂80份、甲基丙稀酸丙脂20份、引发剂1份、防老剂1份、醋酸乙脂500份、增粘树脂60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无色透明接枝胶,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发剂为过氧化二苯甲酰。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无色透明接枝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老剂为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无色透明接枝胶,其特征在于:所述增粘树脂为石油树脂。
7. 一种无色透明接枝胶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碳酸二甲酯加入到反应釜中,并加入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丁烯-聚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开启加热装置对反应釜中的物料进行加热,加热装置温度设定为82-87℃;
b、当反应釜中物料温度升到67-72℃时,加入甲基丙稀酸甲脂、甲基丙稀酸丙脂;
c、当反应釜中物料的温度升至82-88℃时,加入引发剂,让反应釜中物料反应4.5-5小时;
d、向反应釜中加入防老剂,并对物料进行搅拌,搅拌0.5-1.5小时;
e、对反应釜中的物料进行降温,使反应釜中物料温度降低至53-48℃;
f、向反应釜中加入醋酸乙脂和增粘树脂,并对物料进行再次搅拌,0.5-1.5小时后停止搅拌,此时从反应釜中取出物料即为成品。”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色透明接枝胶,对比文件1(CN103351833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6日)公开了一种表面保护膜用液体可剥离胶,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在于:1)接枝胶为无色的;2)具体限定了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丁烯-聚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和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的含量;3)采用甲基丙烯酸甲酯和甲基丙烯酸丙酯作为接枝单体,对比文件1仅采用甲基丙烯酸甲酯,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甲基丙烯酸甲酯和甲基丙烯酸丙酯的含量;4)具体限定了溶剂为400-600份碳酸二甲酯和400-550份醋酸乙酯;5)各原料的配比不同,权利要求1不含有偶联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粘接强度高、开放时间长的无色接枝胶。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性能需要将胶粘剂制备成无色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两种嵌段共聚物的含量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常规调节,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二元接枝和多元接枝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采用多元接枝可以提高热塑性弹性体的极性,增强胶粘剂的粘结强度,使得胶粘剂性能更加优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多元接枝,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对比文件1采用甲基丙烯酸甲酯作为接枝单体的基础上加入其他的接枝单体,接枝单体的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甲基丙烯酸丙酯是本领域常用的接枝单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入甲基丙烯酸丙酯,其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节的,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采用多种溶剂共混,溶剂的种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碳酸二甲酯是本领域常用的无毒环保溶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采用乙酸乙酯作为溶剂的基础上加入碳酸二甲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溶剂含量高,固含量低,则胶黏剂挥发时间长,即其开放时间长,因此为了提高开放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提高溶剂的含量,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各原料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节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偶联剂是本领域的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性能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当其省略后,其相应的技术效果随之消失;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节的,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无色透明接枝胶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保护膜用液体可剥离胶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7的区别特征为除了上述区别特征外,还包括:具体限定了碳酸二甲酯和醋酸乙酯的加入时机,溶解嵌段共聚物的温度不同,加入接枝单体和引发剂时的温度,还限定了加入甲基丙烯酸丙酯的时机,加入引发剂后的反应时间不同,具体限定了防老剂和增粘树脂的加入时机,并限定了加入防老剂后搅拌以及搅拌时机,然后降温,以及加入增粘树脂的温度和加入增粘树脂后搅拌以及搅拌时间。对于这些区别特征,各原料的加入时机和加入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节的,各阶段的温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节的,采用搅拌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加入防老剂后降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各阶段的搅拌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节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光山县博正树脂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无色透明接枝胶及其制备方法,更具体地说是一种鞋和箱包用粘胶剂。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用于鞋和箱包的胶水底色重呈黄色或淡黄色,对浅色鞋业、皮革非常难处理,气味大,对工作人员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粘合时间短,不利于流水作业。对于接枝胶的要求是需具备粘结性、渗透性、耐久性、稳定性等性能,而且该粘结必须是不能轻易分离的粘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保护膜用液体可剥离胶及其制备方法,表面保护膜用可剥离胶为一种特殊的胶粘剂,它对产品表面在出厂后到用户使用前在运输、贮存、再加工及组装时进行临时性保护,以防止机械划伤、磨损、污染、腐蚀等。完成保护任务后,能轻易的完全剥离下来,不影响材料本身。该种用于对材料表面起临时保护的胶需要具有可剥离胶粘度低,防潮性好,透湿度低,与基材的粘附强度适中,除了对保护基面有合适的附着力与可剥离性外,同时保护胶还要求有一定的弹性、强度以及耐化学品性等。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虽然都是接枝胶,但用途完全不相同,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也不相同,且两种胶适用的国家标准也不相同,本申请的接枝胶适用于《GB 19340-2003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标准》,对比文件1的可剥离胶并不适用于该标准,相差巨大,对比文件1对于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来说,完全不具备参考性。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保护膜用液体可剥离胶,具有透明度好,防潮性好,透湿度低,固化膜本体强度高等优点,对金属、塑料、玻璃、木制品等基材的粘附强度适中,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塑料具有较好的粘接强度。对于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应用领域,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胶粘剂用于鞋和箱包;对于技术效果,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国标进行对比,对比文件1剥离强度也可满足国标的要求。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前审阶段和提出复审请求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对比文件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也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将该对比文件作为本申请技术改进的基础。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色透明接枝胶(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保护膜用液体可剥离胶,所述可剥离胶的制备方法如下:首先在配有搅拌器、温度计、冷凝管的四口烧瓶中加入30份热塑性弹性体和70份溶剂,升温至50-60℃,在此温度下搅拌至热塑性弹性体完全溶解;然后,加入0.03-0.2份接枝改性剂,再加入0.06-0.3份引发剂,稳步升温至70-90℃,在此温度下反应9小时;最后降温至室温,再加入5-10份增粘树脂,1-2份偶联剂,0.1-0.2份抗氧化剂,搅拌至物料完全混合均匀,出料即可。其中所述溶剂为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己烷、正庚烷、环己烷、甲基环己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热塑性弹性体为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树脂(SBS)、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树脂(SIS)、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树脂(SEBS)、苯乙烯-乙烯/丙烯-苯乙烯树脂(SEPS)中的一种;所述接枝改性剂为丙烯腈、丙烯酸、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马来酸酐、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丁酯中的一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段-[0010]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原料组分中包括碳酸二甲酯400-600份,甲基丙烯酸丙酯10-30份,防老剂0.5-2份;(2)已公开的原料组分的用量不同,其中相对于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丁烯-聚苯乙烯嵌段共聚物和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来说,接枝单体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丙酯的用量要多得多。
首先,就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目前,现有的用于对橡胶、尼龙布、PVC、PU、真皮、舒美绒等材料进行粘合的胶水其缺点是:底色重呈黄色或淡黄色,对浅色鞋业、皮革,非常难处理,气味大;对工作人员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稳定性质:粘合时间短。本发明无色透明接枝胶主要用于鞋材粘接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和[0039]段)。由此可见,本申请的粘结是不能分离的粘结,其对鞋材粘接的越持久、越牢固越好,不会出现在使用时开胶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用于鞋材的接枝胶,其对鞋材粘接的持久性和牢固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首要追求的目标。
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保护膜用液体可剥离胶,它对产品表面在出厂后到用户使用前,在运输、贮存、再加工以及组装时进行临时性保护,以防止机械划伤、磨损、污染、腐蚀等。在完成保护任务后,能轻易的完全剥离下来,不影响材料本身。其特点是除了对保护基面有合适的附着力与可剥离力之外,还要求该保护胶具有一定的弹性、强度以及耐化学品性等。可剥离胶可在金属、塑料、剥离、木制品等多种材料表面应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段)。
由此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粘合剂的基本性质-粘接性方面追求的目标和方向并不相同,本申请希望所获得的产品对待粘接的鞋材具有的粘接力越大越好,在实际构建技术方案时,其必然向增加粘接性的方向努力。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剥离胶由于是一种对物品表面进行临时性保护的剥离胶,因此,其在粘接性方面并不存在这种追求,其所构建的技术方案只要能够提供合适的粘接力即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最基本的要求是能够轻易地完全剥离下来,某种程度上不能有残留,这与本申请为了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进行努力的方向完全相悖。
其次,就二者的技术方案而言,本申请中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丁烯-聚苯乙烯嵌段共聚物的用量为60-100份,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的用量为10-30份,接枝单体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用量为70-90份、甲基丙烯酸丙酯的用量为10-30份。而对比文件1中,相对于30份的热塑性弹性体,接枝单体的用量仅有0.03-0.2份,其接枝单体的相对用量远低于本申请中接枝单体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采用接枝单体对热塑性弹性体进行接枝可以提高热塑性弹性体的极性,增强胶黏剂的粘结强度,由此可以推断出本申请制备获得的接枝胶在除去溶剂固化后应当具有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接枝胶高得多的粘结强度。另外,本申请的接枝胶在接枝反应完成后,其粘度即可达到3000-4000厘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8]段),则其在降温并且添加增粘树脂获得产品之后,在施用除掉溶剂之后,应当具有比该数值更高的粘度。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其粘度最大仅有168mPa?s(即168厘泊),远低于本申请所保护的接枝胶的粘度。
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不管是在技术方案本身、解决的技术问题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基于发明的本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完成发明的最初阶段,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粘接力要求不高,粘结后仍可轻易剥离的可剥离胶作为对粘接力要求较高(不开胶)的本申请的发明起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宜作为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作为其技术改进的基础,进而也就无法在此基础上通过技术改进而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基于目前的现有技术证据,尚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
2、从属权利要求2-6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无色透明接枝胶的制备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1同样不宜作为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以及独立权利要求7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样地,基于目前的现有技术证据,尚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所述接枝胶的用途,即使其限定了用于鞋材的用途,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接枝胶同样具有较好的粘接强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该接枝胶用于鞋和箱包的粘合。对于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接枝胶组分和用量进行选择,能够显而易见的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应的也能够获得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效果。
对于该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所述接枝胶的用途,但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有关接枝胶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其用于鞋材的粘合这一用途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其所有的组分和用量的调整均围绕这一最基本的关键目标而进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和评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都不应当脱离这一基础。
对于对比文件1,如上所述,其公开的接枝胶是一种剥离胶,因此,在具有合适的粘接性的基础上同时具有合适的可剥离性才是其技术方案构建的基础,而本申请的产品具有比对比文件1的可剥离胶高得多的粘度,其粘合力应当也较对比文件1高许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其作为本申请发明的起点,因为二者追求的目标方向完全相悖。而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作为发明技术改进起点的情况下,也就无从谈起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根据本申请接枝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该接枝胶的用途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调整这个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尚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201511017211.7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上述复审决定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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