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缝拼接显示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84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8029
优先权日:2014-02-28
申请(专利)号:201580011183.X
申请日:2015-02-26
复审请求人:巴科股份有限公司 巴科控制室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消寒
合议组组长:高宇
参审员:周忠丽
国际分类号:G03B21/10,G03B21/56,G03B21/62,G09F9/35,G02B3/08,H04N9/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由作为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1183.X,名称为“无缝拼接显示器”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巴科控制室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6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 00/75912 A2,公开日期为2000年12月14日;
对比文件2:JP 特开2007-93867 A,公开日期为2007年04月12日;
对比文件3:US 8284487 B1,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09日;
对比文件4:US 2009/0190211 A1,公开日期为2009年07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拼接块的直观式或背投式拼接显示器装置,每一拼接块具有显示屏和各像素位置,所述拼接显示器装置包括:
至少两个相邻拼接块,所述两个相邻拼接块中的每一者具有第一材料的至少一个第一基板和固定到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二材料的至少一个第一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厚度小于所述第一基板的厚度;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基板被固定到支撑框架,每一拼接块的几何形状和尺寸被选择成降低所述拼接显示器中的所述至少两个相邻的拼接块的对齐的变化,使得所述至少两个拼接块之间的距离在所述显示屏上被保持小于0.5mm,所述至少一个基板在其横向侧上具有斜切,从而形成第一倾斜胶合表面,并且所述支撑框架具有与所述第一倾斜胶合表面相匹配的第二倾斜胶合表面,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使得所述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或胶抗长期蠕变和切变,并且其中每一拼接块的支撑框架通过机械紧固装置被紧固到支撑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显示器装置,其特征在于,选自:
其中所述第一倾斜表面的倾角与垂直于所述拼接块的所述拼接块的光轴呈锐角,以及
其中所述第一倾斜表面的倾角与垂直于所述拼接块的所述拼接块的光轴呈锐角,以及相对横向侧的倾斜表面的倾角以不同角度倾斜,使得在所述支撑与所述至少一个基板之间没有与所述光轴平行或与其正交的切变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显示器装置,其特征在于,相邻拼接块的第一基板能彼此机械接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显示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拼接块的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在273°K和373°K之间低于或等于9.510-61/°K。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显示器装置,其特征在于,选自:
其中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具有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通过雕刻被修改以形成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被塑造成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菲涅尔透镜被胶合或层压在所述第一基板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拼接显示器装置,其特征在于,选自:
所述拼接显示器装置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以及
所述拼接显示器装置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层被固定到所述第二基板或支撑框架,以及
所述拼接显示器装置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基板由与所述第一基板相同的材料的第三材料制成,以及
所述拼接显示器装置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固定到所述第二基板的所述第二层由与所述第一材料不同的第四材料制成,以及
所述拼接显示器装置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层被固定到所述第二基板或在凝固之前沉积在所述第二基板上,以及
所述拼接显示器装置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层被胶合或层压在所述第二基板上。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拼接显示器装置,其特征在于,选自:
其中每一拼接块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基板被固定在一起,以及
其中每一拼接块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基板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 或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接显示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基板支撑液晶图像形成设备。
9. 一种制造用于背投或直观式显示系统的具有至少两个相邻拼接块的拼接显示器装置的方法,每一拼接块与具有像素位置的显示屏相关联,所述两个相邻拼接块中的每一者具有第一材料的至少一个第一基板,所述方法包括:
将第二材料的至少一个第一层固定到所述第一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厚度小于所述第一基板的厚度;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并且每一拼接块的几何形状和尺寸使得所述至少两个拼接块之间的距离在所述显示屏上小于0.5mm,将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基板固定到支撑框架,所述至少一个基板在其横向侧上具有斜切,从而形成第一倾斜胶合表面,并且所述支撑具有与所述第一倾斜胶合表面相匹配的第二倾斜胶合表面,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使得所述粘合带或所述胶内的切变和蠕变被降低。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倾斜表面的倾角与垂直于所述拼接块的所述拼接块的光轴呈锐角。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使相邻拼接块的所述第一基板彼此接触。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选自:
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上形成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通过雕刻被修改以形成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被塑造成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菲涅尔透镜被胶合或层压在所述第一基板上,以及
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在被塑造成菲涅尔透镜之前作为树脂沉积在所述第一基板上并且在所述第一基板上凝固,以及
其中菲涅尔透镜被直接雕刻在所述第一基板中。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选自:
每一显示器拼接块具有第二基板,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将第二层固定到所述第二基板,以及
其中每一显示器拼接块具有第二基板,并且所述第二层被沉积在所述第二基板上并随后凝固,以及
其中每一显示器拼接块具有第二基板,并且所述第二层被胶合或层压在所述第二基板上,以及
其中每一显示器拼接块具有第二基板,并且每一拼接块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基板被固定在一起,以及
其中每一显示器拼接块具有第二基板,并且每一拼接块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基板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基板被固定到所述支撑框架。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使用所述第一基板来支撑液晶图像形成设备。
16. 一种用于背投或直观式显示系统的拼接显示器装置的拼接块,所述拼接块具有带像素位置的显示屏,所述拼接块包括:
具有刚性和强度特性的第一材料的至少一个第一基板以及固定到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二材料的至少一个第一层,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厚度小于所述第一基板的厚度;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基板被固定到支撑框架,所述至少一个基板在其横向侧上具有斜切,从而形成第一倾斜胶合表面,并且所述支撑具有与所述第一倾斜胶合表面相匹配的第二倾斜胶合表面,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使得所述粘合带或所述胶内的切变和蠕变被降低。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拼接块,其特征在于,选自:
其中所述第一倾斜表面的倾角与垂直于所述拼接块的所述拼接块的光轴呈锐角,以及
其中相对横向侧的倾斜表面的倾角以不同角度倾斜,使得在所述支撑与所述至少一个基板之间没有与所述光轴平行或与其正交的切变面。
18.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拼接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在273°K和373°K之间低于或等于9.510-61/°K。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拼接块,其特征在于,选自:
其中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具有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所述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通过雕刻被修改以形成所述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第二材料的所述第一层被塑造成菲涅尔透镜,以及
其中所述菲涅尔透镜被胶合或层压在所述第一基板上。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拼接块,其特征在于,选自:
所述拼接显示器装置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以及
所述拼接块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层被固定到所述第二基板,以及
所述拼接块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基板由与所述第一基板相同的材料的第三材料制成,以及
所述拼接块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层由与所述第一材料不同的第四材料制成,以及
所述拼接块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层在凝固之前被沉积在所述第二基板上,以及
所述拼接块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第二层被胶合或层压在所述第二基板上,以及
其中所述拼接块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基板被固定在一起,以及
所述拼接块进一步包括支撑第二层的第二基板,其中所述拼接块的所述第一和第二基板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
21. 如权利要求16到2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拼接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基板支撑液晶图像形成设备。”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中涉及“背投式拼接显示器装置、且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粘合剂为温度激活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已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已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其他的技术方案,具有拼接块的直观式拼接显示器装置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显示装置类型,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框架和基板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其他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中涉及“背投式拼接显示系统、且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粘合剂为温度激活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已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已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其他的技术方案,具有拼接块的直观式拼接显示器装置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显示装置类型,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框架和基板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的其他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中涉及“背投式拼接显示系统、且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粘合带为温度激活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已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已由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其他的技术方案,具有拼接块的直观式拼接显示器装置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显示装置类型,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框架和基板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的其他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8、2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巴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巴科控制室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仅陈述了意见,对申请文件未作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虽然使用了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带,但其使用位置与本申请不同,而且对比文件3中粘合带的用途和原理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由于面板和框架达到不同的温度而导致在粘合剂中存在温度变化和剪切应力的情况下减小相邻拼接块之间的缝隙。复审请求人认为该技术问题本身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因为在本领域中极少会注意到由于面板和框架达到不同的温度而导致在粘合剂中存在温度变化和剪切应力。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基板是第一材料,第一层是第二材料;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使得所述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或胶抗长期蠕变和切变;(3)权利要求1中的拼接显示器装置还可以是直观式的。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定;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基板是第一材料,第一层是第二材料;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使得所述粘合带或所述胶内的切变和蠕变被降低;(3)权利要求9中的拼接显示器装置还可以是直观式的。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之前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包含;从属权利要求12-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之前的从属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其中还进一步涉及到的诸如树脂沉积、凝固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以及薄载体箔上的胶等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6中的第一基板是具有刚性和强度特性的第一材料,第一层是第二材料;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使得所述粘合带或所述胶内的切变和蠕变被降低;(3)权利要求16中的拼接显示器装置还可以是直观式的。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之前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其中还进一步涉及到的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以及薄载体箔上的胶等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有界限的热活化粘合带来将基板粘合到投影屏薄膜,但在对比文件3中,使用粘合带来将两个柔性材料(比玻璃更轻)的表面粘合在一起(将基板粘合到投影屏薄膜),而不是如本申请中那样防止拼接块在重力作用下掉落。此外,对比文件3中的粘合带被用来联接处于拉应力下的两个柔性材料,而处于拉应力下意味着应力始终处于同一方向上,而本申请中的显示器设备中的基板与框架之间的应力是具有不同方向的环状应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容易预见到使用对比文件3中的热活化粘合剂来粘合本申请或对比文件1中的基板和框架。由此可见,除了在不同位置处使用之外,本申请的粘合剂的用途也与对比文件3中的粘合带的用途不同。因此,针对粘合基板与框架之间的倾斜表面这一不同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3中的热活化粘合剂来实现这一功能。(2)如本领域内公知的,本申请中的基板和框架由于具备不同的热膨胀系数,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将在粘合剂中产生剪切应力,并且该剪切应力是具有不同方向的环状应力。由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具备使用本申请中的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来粘合处于“拉应力”下的不同基板材料的尝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容易地想到使用本申请中的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来粘合处于具有不同方向的“环状应力”下的基板和框架,并且也无法预见到使用本申请中的这一热活化粘合剂来抵抗胶合表面之间的长期蠕变和切变这一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未作修改。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8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由作为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拼接块的直观式或背投式拼接显示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块化结构的大型显示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5-9页以及附图1-10):从附图1和3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背投式拼接显示器装置,每一屏幕6(相当于拼接块)具有显示屏和各像素位置;至少两个相邻屏幕6,两个相邻屏幕6中的每一者具有一个面板10(相当于第一基板)和形成在面板10上的具有菲涅尔结构的面10b(相当于第一层),结合附图3可知,具有菲涅尔结构的面10b的厚度小于面板10的厚度;面板10被固定到屏幕框架7(相当于支撑框架),结合附图1和5可知,每一屏幕6的几何形状和尺寸被选择成降低拼接显示器中的至少两个相邻的屏幕6的对齐的变化;其中两个相邻屏幕之间的竖框的尺寸从现有系统中的约0.8-8mm减小到约0.2-0.3mm,并结合附图5,从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知道,两个屏幕6之间的距离在显示屏上被保持小于0.5mm;面板10在其横向侧上具有斜切,从而形成第一倾斜胶合表面10f,并且屏幕框架7具有与第一倾斜胶合表面10f相匹配的第二倾斜胶合表面7a,第一倾斜胶合表面10f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7a被粘合剂固定胶合在一起;其中每一屏幕6的屏幕框架7通过钩子28等(相当于机械紧固装置)被连接到壳体4(相当于支撑结构)。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基板是第一材料,第一层是第二材料;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并且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使得所述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或胶抗长期蠕变和切变;(3)权利要求1中的拼接显示器装置还可以是直观式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拼接显示器具有较稳定的物理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透过型屏幕用的光学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11、26、36段以及附图1):用于透射屏幕的光学元件1包括玻璃基板C(相当于具有第一材料的第一基板),位于玻璃基板C两侧的其上形成双凸透镜的树脂片A(相当于具有第二材料的第一层)和树脂光扩散片B,由于具有小的热膨胀系数的玻璃基板的两个表面与具有大的热膨胀系数的每个树脂片接合,因此不太可能发生由于温度变化引起的翘曲。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同,都能防止屏幕翘曲,增强其物理稳定性能,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柔性表面膜的大幅面拼接投影显示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9行至第3栏第40行以及附图6、8):屏幕模组60中,粘合剂64用于将基板66粘附到投影屏幕膜62,屏幕模组60和屏幕模组76通过接缝胶带70(相当于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连接,粘合剂层可选自热活化粘合剂(相当于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倾斜胶合表面10f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7a被粘合剂固定胶合在一起,在面对具体粘合剂的选择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如对比文件3中所使用的热活化粘合剂或者接缝胶带。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而且在该常规选择下,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使得所述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或胶抗长期蠕变和切变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直观式显示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显示器,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显示器可以拼接的技术启示下,将直观式显示器也采用拼接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 作了进一步限定,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5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的具体选择,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相关热膨胀系数的大小以及数值等(参见同上),该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热膨胀系数的具体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面板6的面10b具有菲涅耳结构,以在到达面板11之前准直光(参见同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该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的相同位置所设置的菲涅耳透镜,至于其是通过雕刻还是塑造形成,以及是胶合还是层压在第一基板上,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面板11(相当于第二基板),而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进一步在面板11上形成第二层,以及面板11和第二层所采用的材料也是本领域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面板10和面板11可以通过胶带12(相当于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固定在一起,至于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进行固定,在上文已做过具体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的第一基板支撑液晶图像形成设备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用于背投或直观式显示系统的具有至少两个相邻拼接块的拼接显示器装置的方法,基于上文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基板是第一材料,第一层是第二材料;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使得所述粘合带或所述胶内的切变和蠕变被降低;(3)权利要求9中的拼接显示器装置还可以是直观式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拼接显示器具有较稳定的物理性能。
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独立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之前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包含,独立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2-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之前的从属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其中还进一步涉及到的诸如树脂沉积、凝固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以及薄载体箔上的胶等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同上)。因此,同时基于上文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13和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5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面板11通过与面板10的相连,被固定到屏幕框架7。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背投或直观式显示系统的拼接显示器装置的拼接块,基于上文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6中的第一基板是具有刚性和强度特性的第一材料,第一层是第二材料;所述第一基板的热膨胀系数小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层的热膨胀系数;(2)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被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固定在一起或者使用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来胶合在一起,使得所述粘合带或所述胶内的切变和蠕变被降低;(3)权利要求16中的拼接显示器装置还可以是直观式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拼接显示器具有较稳定的物理性能。
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独立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17-2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之前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其中还进一步涉及到的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以及薄载体箔上的胶等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同上)。因此,同时基于上文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7-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上述意见,目前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热活化粘合剂是用于将基板粘合到投影屏薄膜,而本申请中是用于粘合基板与框架之间的倾斜表面,本申请中可以起到防止拼接块在重力作用下掉落,对比文件3中的热活化粘合剂是用于“拉应力”的场合,而本申请中是用于“环状应力”的场合,因此,热活化粘合剂在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要实现的功能不同,而且也无法预见到使用本申请中的这一热活化粘合剂来抵抗胶合表面之间的长期蠕变和切变这一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粘合剂64用于将基板66粘附到投影屏幕膜62,屏幕模组60和屏幕模组76通过接缝胶带70连接,粘合剂层可选自热活化粘合剂。可见,对比文件3中上述投影屏幕在正常竖立使用的情况下,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热活化粘合剂的使用,同样能够起到防止被粘接的部件在重力作用下掉落的作用。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热活化粘合剂是用于粘合基板与框架之间的倾斜表面具有“环状应力”的场合,然而,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基板和框架之间存在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声称的“环状应力”,退一步说,即使存在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环状应力”,但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基板与框架之间的倾斜表面且需要粘合,而且通过使用对比文件3中的热活化粘合剂,同样能够起到防止被粘接的部件在重力作用下掉落的作用。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热活化粘合剂在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中要实现的功能不同的观点不成立,其都是起到粘结部件的作用。(2)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无法预见到使用本申请中的这一热活化粘合剂来抵抗胶合表面之间的长期蠕变和切变这一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观点,合议组也无法予以认可。原因如下: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记载使用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能够抵抗胶合表面之间的长期蠕变和切变。实质上,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7段记载了“本发明的目标是提供一种配合并接合支撑件与基板之间的表面的机械设计,这不会使阴影问题更坏,同时使得用于紧固的表面积很大且抗长期蠕变和切变”,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更是明确指出“所述第一和第二倾斜胶合表面使得所述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或胶抗长期蠕变和切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中的“胶”是指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由此可见,是由于拼接块和框架之间的倾斜胶合表面的机械设计,使得“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或者“施放在薄载体箔上的胶”抗长期蠕变和切变,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有界限的温度激活的粘合剂来抵抗胶合表面之间的长期蠕变和切变”。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拼接块和框架之间的倾斜胶合表面的机械设计的情况下,进一步具体使用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热活化粘合剂来将拼接块和框架粘合在一起,以防止部件的掉落,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的。退一步说,即使没有对比文件3,使用本领域公知的热活化粘合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结合启示也是容易想到的,所能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自然而然和显而易见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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