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95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720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42336.0
申请日:2014-10-15
复审请求人:刁宏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米婵娟
合议组组长:曹阳
参审员:王涛
国际分类号:E04B2/00;E04B2/86;E04B1/76;E04B1/9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在申请时并未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的,不能通过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使得该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42336.0,名称为“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刁宏伟,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3(CN 204385946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10日)的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利权”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全文、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包括有外页墙(10),夹心保温层(20),内页墙(30),其特征在于:面对室外,外页墙(10)在最外侧,夹心保温层(20)紧邻外页墙(10)并设置在其后侧,分隔模板(40)紧邻夹心保温层(20)并设置在其后侧,内页墙(30)紧邻分隔模板(40)并设置在其后侧;外页墙(10)与分隔模板(40)之间设有若干根保温层连接杆(50),保温层连接杆(50)穿过夹心保温层(20),保温层连接杆(50)两端分别与外页墙(10)和分隔模板(40)固定连接,从而使夹心保温层(20)牢固的存在与外页墙(10)和分隔模板(40)两者之间;保温层连接杆(50)与分隔模板(40)连接的一端设有钢筋混凝土预埋杆(60)预埋在内页墙(30)的内部,从而使外页墙(10),夹心保温层(20),分隔模板(40)和内页墙(30)牢固的成为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其特征在于:外页墙(10)与夹心保温层(20)之间设有防火层(70),保温层连接杆(50)穿过防火层(70)和夹心保温层(20),保温层连接杆(50)两端分别与外页墙(10)和分隔模板(40)固定连接,从而使防火层(70)和夹心保温层(20)牢固的存在于外页墙(10)和分隔模板(40)两者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外页墙(10)的背面设有若干个螺钉(11),螺钉(11) 拧入保温层连接杆(50)的一端,使外页墙(10)固定在保温层连接杆(50)的一端, 防火层(70)穿过保温层连接杆(50)放置在外页墙(10)的背面,钢筋混凝土预埋杆(60)穿过螺母(62)、垫圈(61) 、和分隔模板(40),拧入保温层连接杆(50)的另一端,拧紧螺母(62)压紧垫圈(61)和分隔模板(40),使分隔模板(40)固定在保温层连接杆(50)的另一端,这样在防火层(70)和分隔模板(40)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空腔,在空腔内填充保温材料形成夹心保温层(20);在分隔模板(40)的另一面绑扎钢筋,排布好出筋(31)和套筒(32),浇筑混凝土形成内页墙(30),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用于外墙的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外页墙(10)的背面设有若干个螺钉(11),螺钉(11) 拧入保温层连接杆(50)的一端,使外页墙(10)固定在保温层连接杆(50)的一端,钢筋混凝土预埋杆(60)穿过螺母(62)、垫圈(61)和分隔模板(40),拧入保温层连接杆(50)的另一端,拧紧螺母(62)压紧垫圈(61)和分隔模板(40),使分隔模板(40)固定在保温层连接杆(50)的另一端,这样在外页墙(10)和分隔模板(40)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空腔,在空腔内填充保温材料形成夹心保温层(20);在分隔模板(40)的另一面绑扎钢筋,排布好出筋(31)和套筒(32),浇筑混凝土形成内页墙(30),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用于外墙的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外页墙(10)的背面设有若干个螺钉(11),螺钉(11) 拧入保温层连接杆(50)的一端,使外页墙(10)固定在保温层连接杆(50)的一端,防火层(70)穿过保温层连接杆(50)放置在外页墙(10)的背面,夹心保温层(20)穿过保温层连接杆(50)放置在防火层(70)的另一面,分隔模板(40)放置在夹心保温层(20)的另一面,钢筋混凝土预埋杆(60)穿过螺母(62)、垫圈(61)和分隔模板(40),拧入保温层连接杆(50)的另一端,拧紧螺母(62)压紧垫圈(61)和分隔模板(40),使分隔模板(40)固定在保温层连接杆(50)的另一端,在分隔模板(40)的另一面绑扎钢筋,排布好出筋(31)和套筒 (32),浇筑混凝土形成内页墙(30),从而形成个完整的用于外墙的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外页墙(10)的背面设有若干个螺钉(11),螺钉(11) 拧入保温层连接杆(50)的一端,使外页墙(10)固定在保温层连接杆(50)的一端,夹心保温层(20)穿过保温层连接杆(50)放置在外页墙(10)的背面,分隔模板(40)放置在夹心保温层(20)的另一面,钢筋混凝土预理杆(60)穿过螺母(62)、垫圈(61)和分隔模板(40),拧入保温层连接杆(50)的另一端,拧紧螺母(62)压紧垫圈(61)和分隔模板(40),使分隔模板(40)固定在保温层连接杆(50)的另一端,在分隔模板(40)的另一面绑扎钢筋,排布好出筋(31)和套筒(32),浇筑混凝土形成内页墙(30),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用于外墙的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复审请求人未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对“未作说明的”处理意见是“依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依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依然可以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获得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无“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未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的,专利申请人不能够通过放弃实用新型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相关内容。专利审查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司法解释权,“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未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专利已申请了另一专利的,专利申请人不能够通过放弃实用新型获得发明专利权”,此驳回理由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里并不存在,该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明显违反目前的相关法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3即申请号为201420593862.5的专利申请为本申请的同一申请人刁宏伟在同日(2014年10月15日)申请的已授权且专利权尚未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相同,因此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了详细回应。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专利审査指南不能作为剥夺专利法第9条第1款赋予本申请人通过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获得发明专利权授予的权利的法律依据,专利审査指南不是法律。国家知识产权局剥夺专利法第9条第1款赋予本申请人通过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获得发明专利权授予的权利,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具体法律条文,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司法解释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依据自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来剥夺本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通过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获得发明专利权授予的权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8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全文、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
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是在申请时并未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的,不能通过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使得该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本申请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带有夹心保温层的预制剪力墙。对比文件3即申请号为201420593862.5的专利申请为本申请的同一申请人刁宏伟在同日(2014年10月15日)申请的已授权且专利权尚未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相同,因此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该条款前半部分是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规定,后半部分是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情况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给出了该例外情况的施行方式,即“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对于本申请,复审请求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声明了“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未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即复审请求人仅在申请发明专利时说明了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因此本申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规定中“未作说明”的情况,复审请求人对此也没有异议。而对于未作说明的,应“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因而不能通过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使得该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2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专利局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章。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也明确给出了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方式: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但是,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而本申请并不属于“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情形,因而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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