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29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514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3982.6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华
合议组组长:余仲儒
参审员:韩翻珍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4、30/06、30/12、40/25、4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相同,即现有技术已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3982.6、发明名称为“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6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季戊四醇酯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清净剂 5.0%~7.0%,
分散剂 4.0%~6.0%,
抗氧防腐剂 0.5%~1.0%,
抗氧剂 0.3%~0.7%,
防锈剂 0.2%~0.4%,
油性剂 0.2%~0.4%,
金属减活剂 0.3%~0.5%,
摩擦改进剂 3.0%~4.0%,
抗泡剂 30~50ppm,
助剂 3.0%~5.0%;
清净剂是质量比30%的低碱值合成磺酸钙和30%的高碱值合成磺酸钙和40%的硫化烷基酚钙复合;
分散剂是高氮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T154A;
抗氧防腐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
抗氧剂是铜盐磺酸钙复合物T554;
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石油磺酸钠和50%的烯基丁二酸复合;
油性剂是苯三唑脂肪酸铵盐;
金属减活剂是噻二唑衍生物;
摩擦改进剂是烷基三苯基硫代磷酸酯;
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助剂是聚α-烯烃。”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498141A,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权利要求1含有抗氧剂、油性剂并限定了其含量,不含补强剂;各组分种类不同,除清净剂和抗泡剂外的其它添加剂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用于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季戊四醇酯和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均属于酯类基础油,二者性能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采用季戊四醇酯作为基础油。为了进一步改善润滑和抗氧化性能,进一步加入油性剂、抗氧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各添加剂的种类及其组成均是本领域常用材料的选择,将各种常用材料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根据性能需要,选择是否添加补强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省去该组分后相应的补强效果随之消失。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含量以及添加剂常规添加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性能需要通过常规的调整容易确定除清净剂和抗泡剂外的其它添加剂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使用对象、工况、性能要求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是完全不同结构与燃料的发动机润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用于本申请的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
(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不同,添加剂配方也不同,各添加剂之间既有协同效应,也有抑制效应综合平衡的结果,必须经过创造性的研究才能得出。
(3)经过比较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产品的技术指标,可知两者有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并未实现与本申请产品同样的性能,二者的指标差异表明各自适宜于各自的使用对象要求和工况要求。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相同,即现有技术已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9]段):采用聚内烯烃与蓖麻基的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自质量百分数的成分组成:基础油余量,清净剂4%~5%,分散剂8%~12%,抗氧防腐剂1.5%~2%,防锈剂0.8%~1.5%,抗泡剂0.005%~0.01%,金属减活剂1%~1.5%,摩擦改进剂1%~2%,助剂0.8%~1.5%,补强剂3%~4%;清净剂是低碱值石油磺酸钙与高碱值合成磺酸钙按质量比1:1复合;分散剂是聚异丁烯二酰亚胺与硼化聚异丁烯双丁二酰亚胺按质量比1:1复合;抗氧防腐剂是硫磷双辛基碱性锌盐与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钼按质量比1:1复合;防锈剂是苯并三氮唑与石油磺酸钠按质量比1:1复合;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与噻二唑衍生物按质量比1:1复合;摩擦改进剂是硫磷酸钼;抗泡剂是甲基硅油酯与丙烯酸酯与醚共聚物按质量比1:1复合;助剂是二硫代氨基甲酸钼;补强剂是高碱值合成磺酸镁T107;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优异的抗磨性、高温清净分散性和高温抗氧化性、良好的防锈和抗腐蚀性,优异的剪切稳定性,良好的低温启动性,可防止低温油泥的产生,更好的抗磨和极压承载能力,适用于燃用多种规格质量的柴油发动机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清净剂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清净剂“5.0-7.0%”的范围有共同端点,抗泡剂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抗泡剂“30-50ppm”的范围有共同端点,经计算,基础油的含量为70.49-79.895%,与权利要求1中基础油“74.995-83.497%”的范围部分重叠。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用途和基础油的种类组成不同,其中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用于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基础油是季戊四醇酯,对比文件1用于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基础油是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和聚内烯烃复合;(2)权利要求1还包含抗氧剂和油性剂,并限定了其种类组成和含量,且不含补强剂;(3)分散剂、抗氧防腐剂、防锈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和助剂的种类组成和含量均不同,清净剂和抗泡剂的种类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的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和对比文件1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均属于发动机润滑剂领域,本领域知晓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与平列式多燃柴油发动机润滑剂在防腐蚀防锈、抗剪切、抗磨等方面对润滑剂有一致的性能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尝试将对比文件1的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经过适当调整用于本申请的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内烯烃结构与PAO类似,具有PAO的基本特性,但缺点是有限的生物降解和添加剂溶解性;酯类油是综合性能较好,开发应用最早的一类合成润滑油,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属于聚酯,粘度指数高、润滑性好、水解稳定性好,季戊四醇酯属于直链多元醇酯,具有很好的粘度指数、生物降解性、热稳定性和倾点,由表5-58可知,单酯、双酯和直链多元醇酯的生物降解性好(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一版,第398-403,418-422页)。由上述内容可知,与聚内烯烃和聚酯如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相比,季戊四醇酯综合性能好,且具有更佳的生物降解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善润滑剂的生物降解性能,容易想到使用季戊四醇酯代替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和聚内烯烃复合作为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的基础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抗氧剂和油性剂分别为本领域常用的具有抗氧和降低摩擦性能的添加剂,根据实际需要将合适量的抗氧剂和油性剂添加到润滑剂中以提高相应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抗氧剂和油性剂的种类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实现相应功能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添加和复配,且上述添加剂的使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否使用补强剂,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分散剂、抗氧防腐剂、防锈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助剂、清净剂和抗泡剂的具体种类及其组成均是本领域常用材料的选择,将各种常用材料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且这种选择和复配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添加剂中除清净剂和抗泡剂之外的其它添加剂的合适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基础上借助常规实验可以确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使用燃料、使用对象和性能要求不同,本申请的使用对象是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二冲程发动机),对比文件1的使用对象是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四冲程发动机),两者的机械结构和工作原理不同,因此对润滑剂的性能要求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蓖麻基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用于本申请的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
(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不同,添加剂配方也不同,而基础油的选择是综合考虑不同结构发动机对润滑剂要求的多方面因素后做出的性能取舍,添加剂配方并不是单剂添加剂的简单叠加或替换,在确定使用季戊四醇为基础油的基础上,本申请使用各添加剂复合具有协同效应。
(3)经过比较本申请实施例3和对比文件1产品的技术指标可知,对比文件1的润滑剂并未实现与本申请产品同样的性能。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可以看作是由二冲程柴油机、油泵、油马达组成的一种复合式动力装置,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柴油发动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属于发动机润滑剂领域,两者在防腐蚀、防锈、抗剪切、抗磨和清净分散性(碱值保持)等方面对润滑剂有一致的性能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尝试将对比文件1的平列式多燃料柴油发动机润滑剂组合物经过适当调整用于本申请的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2)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采用全合成基础油,季戊四醇酯和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均属于酯类合成基础油,且合成烃与有机酯的性能参数和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其中季戊四醇酯综合性能好,且具有更佳的生物降解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改善润滑剂的生物降解性能,容易想到使用季戊四醇酯代替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和聚内烯烃复合作为液压自由活塞发动机润滑剂的基础油;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包含分散剂、抗氧防腐剂、防锈剂、金属减活剂、摩擦改进剂、助剂、清净剂和抗泡剂,对于油性剂和抗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并结合具体性能要求,容易想到将上述添加剂加至发动机润滑剂中以提高相应性能,上述功能添加剂的种类组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将各种常规选择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并通过有限的实验容易确定各组分的适当含量,且本申请也未有证据表明这种选择和复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所用基础油的性能选择使用补强剂,是否使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既未提供证据表明复合配方中的添加剂性能不同于单剂添加剂的性能,也不能体现添加剂的组合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产品的性能是由其组成决定的,虽然不同的复合配方会导致润滑剂的理化指标产生不同,但依据现有的申请文件无法看出本申请的配方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申请仅测试了实施例3产品的主要理化指标(100℃运动粘度、粘度指数、边界泵送温度、开口闪点、倾点、碱值、水分、硫酸盐灰分和机械杂质),对于其性能仅测试了承载能力PB/N为766,而对比文件1中相关性能测试结果四球试验(1500rpm,常温)最大无卡咬负荷PB/N为980,可见,对比文件1的抗磨能力优于本申请。因而,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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