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的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27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514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3277.4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华
合议组组长:余仲儒
参审员:韩翻珍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40/24、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相同,即现有技术已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3277.4、发明名称为“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5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120BSⅡ类基础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3.0%-4.0%

抗氧剂
1.0%-2.0%

金属减活剂
0.5%-1.0%

摩擦改进剂
3.0%-4.0%

抗磨剂
5.0%-7.0%

填料
2.0%-3.0%

油性剂是牛脂;抗氧剂是质量比40%-50%的对羟基二苯胺与60%-50%的噻重氮复合;金属减活剂是N,N-二亚水杨酸丙二胺;摩擦改进剂是磷酸酯;抗磨剂是高分子量聚乙烯;填料是胶体石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450975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组合物用于热锻造工艺,基础油、摩擦改进剂和填料成分以及除油性剂、抗氧剂之外的其他组分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不含有杀菌剂、抗泡剂、乳化剂和偶合剂;并限定了各添加剂的具体种类和相应配比。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铜及铜合金板带材热轧粗轧润滑剂用于热锻造工艺并对其进行性能测试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120BSⅡ类基础油属于本领域常见的高粘度指数基础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用于热锻造工艺。本申请未添加杀菌剂、抗泡剂、乳化剂和偶合剂,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应消失。向润滑剂中添加摩擦改进剂以提高相应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需要添加填料也是容易想到的。各添加剂的种类及其组成均是本领域常用材料的选择,将各种常用材料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对于未公开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含量基础上结合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以及最终产品的性能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是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属于金属热锻造工艺加工,对比文件1是铜及铜合金板带材热轧粗轧润滑剂,属于金属热轧板带材工艺加工,二者属于不同的金属成型加工工艺,需要使用不同种类的润滑剂。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种类和使用方式不同,本申请的基础油是120BSII类矿物基础油,以油状的形式使用,而对比文件1是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该油为成品油,由基础油和添加剂调和而成,以乳化液的方式使用,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分属II类和I类基础油,性能差异较大;由于是不同种类的润滑剂,二者添加剂配方也完全不同,并不存在从一个润滑剂配方经过简单调整而得出另一个润滑剂配方的方法。
(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两种不同的润滑剂,从二者实施例产品公开的技术指标可看出性能存在差异。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或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相同,即现有技术已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铜及铜合金板带材热轧粗轧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7]段):其特征是采用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65%~75%、抗磨剂2.0%~4.0%、油性剂3.0%~5.0%、抗氧防腐剂0.05%~1.0%、杀菌剂0.001%~0.01%、抗泡剂0.001%~0.03%、金属减活剂0.1%~0.3%、乳化剂18%~26%、偶合剂0.5%~3.0%;基础油是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抗磨剂是质量比40%~30%的酸性亚磷酸二丁酯与60%~70%的癸二酸二辛酯复合,油性剂是质量比50%~60%的油酸乙二酸酯与50%~40%的二聚酸复合,抗氧防腐剂是质量比60%~50%的二烷基二苯胺与40%~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杀菌剂是1,2-苯并异噻唑啉-3-酮,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60%~70%的苯并三氮唑与40%~30%的羊毛脂复合,乳化剂是质量比60%~50%的司盘60与40%~50%的吐温60复合,偶合剂是三乙醇胺;热轧铜材工艺润滑剂应具备分隔介质、减少摩擦和磨损的性能;具有使杂油保持在悬浮状态的能力;化学性能稳定;能防止在轧机和轧制产品上产生粘附物,具有良好的去垢性能。
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抗氧防腐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抗氧剂,抗磨剂中包含酸性亚磷酸二丁酯,属于一种磷酸酯,即抗磨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摩擦改进剂和抗磨剂,油性剂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油性剂“3.0-4.0%”的范围有共同端点,抗氧剂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抗氧剂“1.0-2.0%”的范围有共同端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润滑剂用于热锻造工艺,基础油为120BSII类基础油,对比文件1中润滑剂用于板带材热轧粗轧,基础油为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2)权利要求1还包含填料,并限定了其种类组成和含量,不含杀菌剂、抗泡剂、乳化剂和偶合剂;(3)抗氧剂、抗磨剂、油性剂、摩擦改进剂和金属减活剂的种类组成不同,基础油、抗磨剂、摩擦改进剂和金属减活剂的含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申请的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和对比文件1中的铜及铜合金板带材热轧粗轧润滑剂都涉及铜及其合金的金属材料成型领域,均需要在较高温度下进行加工处理,二者的加工对象相同,且本申请(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能承受很高的压力,能有效地保存在模具与锻件的之间,抗氧化、有良好的粘附性能、扩散和承载能力,保证在锻模与锻件之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油膜,降低锻造过程中的摩擦系数,减少锻件与锻模的粘着和结焦,冷却与绝热性能、良好的成膜性与抗磨性。因此两者在减少摩擦、抗磨损、降低粘附和抗氧化等方面对润滑剂有一致的性能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尝试将对比文件1的铜及铜合金板带材热轧粗轧润滑剂经过适当调整用于本申请的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II类基础油的特点是硫含量很低,芳烃含量小于10%,饱和烃含量可达90%以上,粘度指数一般为120,比I类基础油高,其蒸发损失率和氧化稳定性都比I类基础油好(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一版,第392页),本申请使用的120BSII类基础油是一种常用的高粘度II类基础油,100℃的粘度在22mm2/s~28mm2/s之间;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是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40℃的粘度在28.8mm2/s~35.2mm2/s之间,通常包含主要量的I类基础油,而I类基础油的理化性质较一般,粘度指数在95-105之间,基础油中芳烃达4-30%,硫和氮含量较高,蒸发损失波动范围在18-35%(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一版,第392页)。基础油更高的粘度指数利于改善油品的粘温性能。由上述内容可知,120BSII类基础油比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的粘度高,并具有更佳的氧化稳定性、更低的挥发性等综合性能。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采用高粘度的润滑剂,利于提高油膜强度,进而在锻模与锻件之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的油膜。因此,为进一步减少锻模与锻件之间的摩擦,并在考虑到使润滑剂具有更佳性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粘度较高的120BSII类基础油代替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的基础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热锻造润滑剂中通常添加固体润滑剂作为填料,固体润滑添加剂直接作用是减少滑动金属面间的摩擦和减少滑动面间的直接接触的频度,其作用是降低了油温、减少了磨损、提高了抗磨性和载荷性(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一版,第120页;《金属加工润滑剂》,周耀华等,中国石化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第93页)。胶体石墨是常用的具有极压抗磨性能的固体润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使用作为补充极压抗磨性能的胶体石墨用于热锻造润滑剂组合物中以保证抗磨润滑性能,并借助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合适的含量。不添加杀菌剂、抗泡剂、乳化剂和偶合剂时,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抗氧剂、抗磨剂、油性剂、摩擦改进剂和金属减活剂的具体种类及其组成均是本领域常用材料的选择,将各种常用材料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且这种选择和复配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的需要,基于基础油、抗磨剂、摩擦改进剂和金属减活剂在润滑剂组合物中的作用,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确定各组分的适当含量,且该含量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金属加工工艺,本申请加工工艺是热锻造,对比文件1加工工艺是热轧粗轧,且二者加工型材不同,因此两者是完全不同类型的润滑剂。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种类不同,本申请的基础油是120BSII类矿物基础油,而对比文件1是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由于是不同种类的润滑剂,二者添加剂配方也完全不同,且本申请在应用120BSII类基础油的基础上,使用各种添加剂复合具有协同效应。
(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两种不同的润滑剂,由本申请实施例产品公开的技术指标可看出两者性能存在差异。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加工工艺和型材类型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本申请的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和对比文件1中的铜及铜合金板带材热轧粗轧润滑剂都涉及铜及其合金的金属材料成型领域,均需要在较高温度下进行加工处理,二者的加工对象相同,两者在减少摩擦、抗磨损、降低粘附和抗氧化等方面对润滑剂有一致的性能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尝试将对比文件1的铜及铜合金板带材热轧粗轧润滑剂经过适当调整用于本申请的铜及其合金热锻造。
(2)首先,120BSII类基础油比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的粘度高,并具有更佳的氧化稳定性、更低的挥发性等综合性能。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采用高粘度的润滑剂,有利于提高油膜强度,进而在锻模与锻件之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的油膜。因此,为进一步减少锻模与锻件之间的摩擦,并在考虑到使润滑剂具有更佳性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粘度较高的120BSII类基础油代替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铜及其合金热锻造润滑剂的基础油。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包含抗氧剂、抗磨剂、油性剂、摩擦改进剂和金属减活剂,且在热锻造润滑剂中通常添加固体润滑剂作为填料,上述功能添加剂的种类组成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各种常规选择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并通过有限的实验容易确定各组分的适当含量,且本申请也未有证据表明这种选择和复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所用基础油的性能选择使用杀菌剂、抗泡剂、乳化剂和偶合剂,是否使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既未提供证据表明复合配方中的添加剂性能不同于单剂添加剂的性能,也不能体现添加剂的组合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产品的性能是由其组成决定的,虽然不同的复合配方会导致润滑剂的理化指标产生不同,但依据现有的申请文件无法得出本申请的配方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体而言,本申请实施例1产品的粘度指数、倾点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1产品接近,考虑到本申请使用的120BSII类基础油比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具有更低的挥发性、且利于形成更高强度的油膜,因此本申请实施例1产品具有更高的闪点以及更高的负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对于氧化安定性、抗乳化度等性能指标,对比文件1实施例1产品并未进行相关测试,并不能由此说明本申请实施例1的产品比对比文件1具有更好的性能。
因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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