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重型电动轮自卸车润滑脂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14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51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4157.8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华
合议组组长:余仲儒
参审员:韩翻珍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30/12、3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相同,即现有技术已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4157.8、发明名称为“一种重型电动轮自卸车润滑脂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6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重型电动轮自卸车润滑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50%的MVI 500润滑油基础油和50%的HVI 650润滑油基础油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12-羟基硬脂酸 6.2%~6.8%,
硼酸 2.3%~2.5%,
水杨酸 1.6%~1.8%,
氢氧化锂 10.0%~11.0%,
防锈剂 0.4%~0.6%,
抗氧化剂 0.6%~0.8%,
金属减活剂 0.3%~0.4%,
拉丝剂 2.0%~4.0%,
抗磨剂 1.2%~1.4%,
填充剂 3.0%~4.0%,
助剂 2.0%~4.0%;
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苯并三氮唑和50%的二壬基磺酸钡复合;
抗氧化剂是质量比50%的二苯胺和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
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拉丝剂是聚正丁基乙烯基醚;
抗磨剂是质量比50%的硫代膦酸胺盐和50%的硫磷酸含氮衍生物复合;
填充剂是质量比75%的二硫化钼和25%的氮化硼复合;
助剂是聚α-烯烃。”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152229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含有助剂并限定了其含量,不含油性剂;各组分种类不同;除防锈剂和拉丝剂外其它添加剂的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对比文件2(CN101955835A,公开日为2011年1月26日)已公开了在复合锂基润滑脂中加入12-羟基硬脂酸锂、壬二酸锂或癸二酸锂、硼酸锂和水杨酸锂作为稠化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上述四种组分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锂钙皂稠化剂,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省去壬二酸锂,省去该组分后其所发挥的作用随之消失。采用矿物油替代矿物油和酯类合成油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粘度、粘温性能需要用MVI 500润滑油基础油和HVI 650润滑油基础油复配以及二者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调整容易确定的。此外,根据性能需要进一步添加助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各添加剂的种类及其组成均是本领域常用材料的选择,将各种常用材料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预期。根据性能需要省去油性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省去油性剂后,相应的润滑效果随之消失。此外,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组分含量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调整容易确定除防锈剂和拉丝剂外其它添加剂的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二者使用的对象和润滑脂性能要求不同,基础油、稠化剂和添加剂的配方不同,属于完全不同用途和品种的润滑脂。
(2)经比较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产品的技术指标,可知两者的性能不同,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实施例2记载的极压性能(梯姆肯法)OK值和极压性能(四球法)烧结负荷。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或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相同,即现有技术已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重型电动轮自卸车润滑脂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重型矿用电动自卸车蓖麻基复合钙基润滑脂的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7]段):“采用HVI 500号基础油与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余量,稠化剂15.0%~25.0%,抗氧剂0.5%~1.0%,固体润滑剂1.5%~2.5%,防锈剂0.5%~1.0%,抗磨剂2.0%~3.0%,油性剂0.8%~1.0%,粘度指数改进剂2.0%~3.0%,金属减活剂0.5%~1.0%;基础油是质量比60%~70%的HVI 500号基础油与40%~30%的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复合;稠化剂是复合锂钙皂;防锈剂是质量比60%~50%的烷基磷酸咪唑啉盐与40%~50%的甲基苯并三氮唑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60%~50%的2,6-二叔丁基混合酚与40%~50%的壬基二苯胺复合;粘度指数改进剂是聚异丁烯;金属减活剂是质量比60%~50%的苯三唑衍生物与40%~50%的噻二唑衍生物复合;抗磨剂是质量比60%~50%的二苄基二硫化物与40%~50%的硫磷酸含氮衍生物复合;固体润滑剂是二硫化钼”。
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12-羟基硬脂酸、硼酸、水杨酸和氢氧化锂形成复合皂作为稠化剂;粘度指数改进剂可以提高粘度、改善粘温性能,具有拉丝性,可兼作拉丝剂,且其含量落入权利要求1中拉丝剂“2.0-4.0%”的范围内并有共同端点;“固体润滑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填充剂”;防锈剂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防锈剂“0.4-0.6%”的范围有部分重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基础油和稠化剂的具体组成和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基础油为MVI500润滑油基础油和HVI650润滑油基础油的复合油,稠化剂为12-羟基硬脂酸、硼酸和水杨酸与氢氧化锂的复合锂皂,对比文件1中基础油为HVI500号基础油和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复合,稠化剂为复合锂钙皂;(2)权利要求1还包含助剂,并限定了其种类组成和含量,不含油性剂;(3)抗氧剂、金属减活剂、抗磨剂和填充剂的种类组成和含量均不同,防锈剂和拉丝剂的种类不同。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重型电动轮自卸车润滑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锂基润滑脂的滴点较高,有优良的抗水性、结构稳定性和剪切稳定性,钙基润滑脂的耐水性好,但最高使用温度低、滴点低,在高速抗磨轴承中稳定性不足;复合锂基脂是由锂皂和其他锂盐一起共结晶组成的,二元酸与12-羟基硬脂酸制成的二组分复合锂基脂的性能较好,而三组分锂基脂的性能优于二组分,尤其以12-羟基硬脂酸、硼酸、癸二酸(或水杨酸)三组分复合锂基脂,成脂的滴点高,热安定性好(参见《润滑脂选用指南》,王先会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4年1月第一版,第28-35页)。在不加润滑添加剂的条件下,三组分复合锂基脂的润滑性能最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使用12-羟基硬脂酸、硼酸和水杨酸与氢氧化锂的复合锂皂代替复合锂钙皂,并借助常规实验确定其合适的含量和复合的百分比。HVI500基础油和HVI650基础油均为高粘度指数基础油,粘度指数不小于95,HVI650基础油比HVI500基础油的运动粘度更高;MVI500基础油是中粘度指数润滑油基础油,粘度指数不小于60,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为聚酯类合成油,粘度指数高,润滑性好,同时价格较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所用油品性能和成本高低等因素的基础上,能够尝试使用MVI500基础油和HVI650基础油的复合油代替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和HVI500基础油的复合油,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所需的产品性能要求经过常规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其含量和复合百分比,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聚α-烯烃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具有高粘度指数和优异的低温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合适量的聚α-烯烃添加到润滑脂中以提高相应性能。“油性剂”为本领域常用的具有减少摩擦和磨损性能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所用基础油的性能选择使用,是否添加其带来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抗氧剂、金属减活剂、抗磨剂、填充剂、防锈剂和拉丝剂的具体种类及其组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材料的选择,将各种常用材料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且这种选择和复配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的需要,基于抗氧剂、金属减活剂、抗磨剂和填充剂在润滑脂组合物中的作用,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确定各组分的适当含量,且该含量的选择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稠化剂和添加剂的配方不同,本申请在确定采用复合锂皂、质量比50%的MVI500基础油和50%的HVI650基础油的基础上,使用各种添加剂复合具有协同效应。
(2)经比较本申请实施例2和对比文件1产品的技术指标,可知两者的性能不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使用12-羟基硬脂酸、硼酸和水杨酸与氢氧化锂的复合锂皂代替复合锂钙皂,并在综合考虑所用油品性能和成本高低等因素的基础上,能够想到使用MVI500基础油和HVI650基础油的复合油代替蓖麻基癸二酸聚乙二醇酯和HVI500基础油的复合油,并借助常规试验确定其合适的含量和复合百分比;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包含抗氧剂、金属减活剂、抗磨剂、填充剂、防锈剂和拉丝剂,对于本申请还含有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合适量的聚α-烯烃添加到润滑脂中以提高相应性能,上述功能添加剂的种类组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将各种常规选择进行复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并通过有限的实验容易确定各组分的适当含量,且本申请也未有证据表明这种选择和复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所用基础油的性能选择使用油性剂,是否使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既未提供证据表明复合配方中的添加剂性能不同于单剂添加剂的性能,也不能体现添加剂的组合取得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产品的性能是由其组成决定的,虽然不同的复合配方会导致润滑剂的理化指标产生不同,但依据现有的申请文件无法得出本申请的配方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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