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数据记录器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事件数据记录器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62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68842
优先权日:2010-03-01,2010-08-20
申请(专利)号:201610050118.4
申请日:2011-03-01
复审请求人:通用汽车环球科技运作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雪玉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孟祥龙
国际分类号:G07C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0118.4、发明名称为“事件数据记录器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3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3月01日和2010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本申请申请人为通用汽车环球科技运作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为201110048562.X的分案申请,母案的申请日为2011年03月0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9月12日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708678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1176121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附图1-3、权利要求第1-19项、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事件数据记录器(EDR)系统,包括:
事件识别模块,基于机动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的发生;
参数选择模块,所述参数选择模块:
存储参数选择指令;
当所述第一事件发生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以及
当所述第二事件发生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和
事件记录器模块,当所述第一事件发生时,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组参数的数据,当所述第二事件发生时,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二组参数的数据,其中,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EDR系统,其中,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为包括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组参数中的每个参数记录单个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EDR系统,其中,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组参数的数据以预先确定的时间段。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EDR系统,其中,所述EDR系统还包括事件顺序模块,所述事件顺序模块确定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所发生的每一个的时间顺序。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EDR系统,其中,所述EDR系统还包括事件选择模块,所述事件选择模块从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选择将要识别的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其中,Q是大于M的整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EDR系统,其中:
所述事件选择模块从手持工具和卫星通信网络中的一个接收事件选择指令,并基于所述事件选择指令而从所述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选择将要识别的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以及
所述参数选择模块从手持工具和卫星通信网络中的一个接收参数选择指令。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EDR系统,其中,所述EDR系统还包括事件计数器模块,所述事件计数器模块确定所述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每一个的发生次数。
8. 用于记录事件数据的方法,包括:
基于机动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的发生;
存储参数选择指令;
当发生所述第一事件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
当发生所述第二事件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所述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
当发生所述第一事件时,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组参数的数据;和
当发生所述第二事件时,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二组参数的数据,其中,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为包括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组参数中的每个参数记录单个值。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组参数的数据以预先确定的时间段。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所发生的每一个的时间顺序。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从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选择将要识别的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其中,Q是大于M的整数。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从手持工具和卫星通信网络中的一个接收事件选择指令,并基于所述事件选择指令而从所述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选择将要识别的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以及
从手持工具和卫星通信网络中的一个接收参数选择指令。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每一个的发生次数。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选择性地记录与所述车辆的第一系统相关联的数据;和
基于驾驶员输入激励第一事件数据记录器(EDR)模块来记录所述第一系统数据。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选择性地记录与所述车辆的第二系统相关联的数据,其中,所述第一EDR模块选择性地激励第二EDR模块记录所述第二系统数据。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第一EDR模块被激励时,激励所述第二EDR模块。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EDR系统,其中,第一组参数包括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不同的至少一个参数。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组参数包括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不同的至少一个参数。”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均为:本申请将事件具体表述为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将相应的参数具体表述为第一组参数和第二组参数,预先确定的事件有M个,预先确定的参数有N个,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9-19的附加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通用汽车环球科技运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本申请说明书中的“故障代码事件”与对比文件1中的“故障代码”完全不同,“故障代码事件”指的是某一故障代码指示的事件,其实质还是事件,不应把“故障代码事件”混淆为“故障代码”;对于本申请中的“事件”,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触发事件指得是相同参数的不同触发条件/标准;而本申请中识别的事件指的是一种外部现象,例如驾驶员听见噪声、发生碰撞等,如事件为变速器档位突变时,选择的参数诸如曲轴速度、涡轮轴速度等,这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特征“事件识别模块,基于机动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的发生”,对比文件1仅仅能够识别与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而不能基于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哪个事件的发生。对比文件1中“与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仅仅是参数的触发条件,例如参数超过阈值等等,没有定义与参数有关的任何事件。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还存在以下不同:(1)构思不同:本发明中发生某个特定事件时,记录与之相关的数据,从而能够实现记录空间的节省;而对比文件1中用户先指定参数,然后选择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当被测量的诊断参数满足触发标准,或工具接收到用户所选择的码时,软件将使工具存储一定量的已捕获数据。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从特定事件触发去选择记录与特定事件有关的某一组参数,执行顺序和构思与本申请完全不同;(2)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意在解决“EDR通常记录相同的参数,而不管发生了哪些触发事件,记录的参数的数量可能多于或少于触发事件所需的数目,因而存储器没有效率,且可能没有记录需要的数据”的问题,解决了节省存储空间,实现车辆事件诊断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意在解决人工记录数据导致较大工作量的问题,实现了数据的自动记录,节省了人工操作,对比文件1不可能实现节省存储空间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参数选择模块:当所述第一事件发生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以及当所述第二事件发生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和事件记录器模块,当所述第一事件发生时,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组参数的数据,当所述第二事件发生时,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二组参数的数据,其中,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发生所述第一事件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当发生所述第二事件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当发生所述第一事件时,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组参数的数据,当发生所述第二事件时,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二组参数的数据,其中,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9-19的附加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第一组参数包括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不同的至少一个参数”以及特征“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是不同的事件”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8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8、19。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事件数据记录器(EDR)系统,包括:
事件识别模块,基于机动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的发生,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是不同的事件;
参数选择模块,所述参数选择模块:
存储参数选择指令;
当所述第一事件发生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以及
当所述第二事件发生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和
事件记录器模块,当所述第一事件发生时,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组参数的数据,当所述第二事件发生时,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二组参数的数据,其中,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第一组参数包括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不同的至少一个参数。
8. 用于记录事件数据的方法,包括:
基于机动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的发生,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是不同的事件;
存储参数选择指令;
当发生所述第一事件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
当发生所述第二事件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所述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
当发生所述第一事件时,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组参数的数据;和
当发生所述第二事件时,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二组参数的数据,其中,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第一组参数包括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不同的至少一个参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构思和执行顺序完全不同:本发明中发生某个特定事件时,记录与之相关的数据,从而能够实现记录空间的节省;而对比文件1中用户先指定参数,然后选择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当被测量的诊断参数满足触发标准,或工具接收到用户所选择的码时,软件将使工具存储一定量的已捕获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选择参数在进行诊断之前,在诊断参数满足触发标准之后工具存储的数据就是诊断参数,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节省存储空间;
2)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触发事件指的是相同参数的不同触发条件/标准;一旦选择了参数,不管是否诊断到故障,选定的参数就不会变化;例如当选择发动机温度和发动机转速作为参数时,发动机温度大于第一阈值且发动机转速大于第二阈值可以表示为第一触发条件,发动机温度大于第三阈值且发动机转速大于第四阈值可以表示为第二触发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样的触发条件,都与发动机温度和发动机转速有关;而本申请显然不同,本发明中的事件指的是一种外部现象,例如驾驶员听见噪声、发生碰撞等,例如当识别的事件是变速器挡位突变时,参数选择模块210可选择的参数诸如曲轴速度、涡轮轴速度(TSS)等;当识别的事件是发动机故障时,参数选择模块210可选择的参数诸如发动机转速,发动机温度等等;因此对比文件1从未教导针对不同的事件记录不同的数据,而只能根据选择的数据去设定不同的触发条件;本申请的事件可以是点火事件、车辆事故、故障等等。权利要求无法对这些具体的事件进行一一列举。本申请中识别事件发生之后,根据识别的事件不同,如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来选择不同的第一组参数和第二组参数,即本申请中,当识别发生第一事件后记录的参数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的参数是不同的;一个事件可能对应多个数据,一个事件所记录的数据与另一个事件所记录的数据也可能存在部分重叠。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特征“事件识别模块,基于机动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的发生”,对比文件1仅仅能够识别与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而不能基于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哪个事件的发生。对比文件1中“与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仅仅是参数的触发条件,例如参数超过阈值等等,没有定义与参数有关的任何事件。
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意在解决“EDR通常记录相同的参数,而不管发生了哪些触发事件,记录的参数的数量可能多于或少于触发事件所需的数目,因而存储器的使用没有效率,且可能没有记录需要的数据”的问题,解决了节省存储空间,实现车辆事件诊断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意在实现数据的自动记录,节省了人工操作,对比文件1不可能实现节省存储空间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即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第1-90段,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事件数据记录器(EDR)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测试期间捕获针对所测量的多个物理参数的测量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1-5页、第7-10页、第25-26页):
在此所公开的各种实例涉及用于在诊断工具中触发数据存储的技术。在实例中,诊断工具产生或接收用于显示的与一个或多个测试参数有关的测量数据。在用于交通工具诊断工具,如引擎分析器的一应用中,在引擎工作或实际的交通工具工作期间测量和伴随显示器可被提供。工具软件允许用户来指定任何一个或多个所测量的参数;以及对于任何所选择的参数,用户可以设置与所选择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在测试期间,执行软件的处理器捕获所测量的参数数据,并且处理器将恰当的被测量参数数据与用户所指定的触发进行比较。当被测量的诊断参数满足触发标准,或工具接收到用户所选择的码时,软件将使工具存储一定量的已捕获数据并且/或暂停显示以允许用户分析所有可用数据。
诊断工具的编程使工具能提供一系列用户可选择的触发操作及伴随的数据存储功能。如数据电影的数据存储的触发是基于一个或多个PID(参数标识符)值。基本上,设备提供菜单显示,这给予用户建立记录事件的选择权,所述事件可针对任何用户所选择的PID或针对多个事件与PID值的任何各种组合。
被监视的参数数据从交通工具的车载诊断系统被供给到工具。诊断工具还给予用户与触发事件有关的多少数据被存储的各种选择权。例如通过存储响应于“触发”功能的激活的所有测量参数的当前值。
触发、数据捕获及显示功能可被使用在各种其它类型的这样的诊断工具中:在测试运行期间连续地测量参数或监视至少一个测量参数。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作为交通工具诊断工具的MT2500系列扫描器的构成,编辑触发、显示数据的具体操作方式。使用具有简单数据值触发的工具的方法的实例包括下述步骤:
步骤1)启动交通工具通信并且开始捕获感兴趣的交通工具PID数据流;
步骤2)技师选择可用的PID中的一个并且设置触发条件(触发是基于PID数据,如特定值、在特定值处的跃迁、值的范围、微分、积分、计数等);
步骤3)任选地,技师设置触发捕获范围,其通常被表达为在触发之前和/或之后所捕获的数据数量;
步骤4)技师可以任选地将多个单独的触发通常设置成布尔表达式中的“并发”、“相继”及“时序”组合;
步骤5)重新开始PID数据流捕获(在引擎操作或交通工具驾驶期间运行参数的测量/监视);
步骤6)在运行测试操作期间,触发检测算法将所接收的(或所测量的)每个新的PID数据与触发设定进行比较,并且当任何条件被满足时停止;以及
步骤7)在触发事件时刻或其左右,在运行测试操作期间所捕获的缓冲数据被保存在存储器内,以用于以后由技师在显示器上加以回顾。
从而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比较,对比文件1的MT2500交通工具诊断工具相当于本申请的事件数据记录器;对比文件1中步骤2)、3)、6)定义所选参数的触发设定,在测试期间触发检测算法将接收的数据与触发设定进行比较,并在条件被满足时停止,实现上述功能的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事件识别模块、上述多个触发事件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且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是不同的事件,识别测量的PID触发多个触发事件的过程即本申请的基于机动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的发生;由对比文件1中步骤2)设定所选择参数的相应程序可知,对比文件1也包括了一种参数选择模块,以及对事件发生时测得参数进行存储的事件记录器模块,只是该参数选择模块用于选择参数以触发事件,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的是事件发生时的所有参数。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参数选择模块:当所述第一事件发生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以及当所述第二事件发生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和事件记录器模块,当所述第一事件发生时,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组参数的数据,当所述第二事件发生时,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二组参数的数据,其中,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第一组参数包括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不同的至少一个参数。也就是说,本申请的参数选择模块与对比文件1的参数选择模块选择的内容不同,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的内容也不同,具体地本申请的参数选择模块用于在事件发生时,选择车辆传感器检测的一部分参数,事件记录器模块仅记录选择的参数;而对比文件1的参数选择模块用于选择用于触发事件发生的参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事件发生时车辆传感器检测的所有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了存储器的使用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或多个参数且可以将针对所选择参数的一个或多个条件设置为触发事件”(见说明书第26页第13-15行),“诊断工具还给予用户与触发事件有关的多少数据被存储的各种选择权”(见说明书第9页第22-23行),以及“因此,仍然存在对用于控制或操作诊断工具的更方便技术的需求,其在测试期间给用户提供必要的数据同时将所需要的直接观察量最小化时,提供增加的灵活性”(见说明书第3页第19-21行)。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触发事件的参数,还公开了用户可以选择与触发事件相关的多少数据被存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选择哪些数据被存储的技术启示;且为了使观察量和存储量最小化,在测试期间存在仅提供必要数据的普遍需求,另外不同的事件(尤其是故障事件)与不同的参数相关在汽车领域也是存在共识的,因此为了减少数据存储量,根据不同事件选择存储不同的参数数据,即在触发事件发生之后,仅选择存取与事件相关的参数,也就是当第一事件发生时参数选择模块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该第一组参数,第二事件发生时参数选择模块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该第二组参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第一组参数包括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不同的至少一个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为用户先指定参数,然后选择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当被测量的诊断参数满足触发标准时,软件将使工具存储一定量的已捕获数据,而其中的步骤“当被测量的诊断参数满足触发标准时,软件将使工具存储一定量的已捕获数据”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发生某个特定事件时,记录数据”,执行顺序和构思与本申请并无不同,而只是在哪些数据进行记录上存在不同,本申请是指定相关参数,仅记录与之相关的数据,节省空间,而对比文件1是将事件发生时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车辆传感器检测的所有参数都进行了存储,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内容;且对比文件1通过选择时间范围,也实现了节省存储空间的效果。
2)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采用了上位的表达方式——“事件”,而该表达方式所表达的含义非常抽象,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明确该“事件”指的是一种外部现象,例如点火事件、车辆事故、故障等,而不是指选择的参数如发动机温度或发动机转速突然超过一预设值,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发动机温度超限也是一个事件,发动机温度超限且同时发动机转速超限也是一个事件;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所识别的事件不限于车辆事故并且可以是需要其数据来分析车辆性能的时间,诸如故障代码事件”,因而本申请所述的“事件”也可以是故障代码事件,不限于一种外部现象,对比文件1中的触发事件也能够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事件”;因此,对比文件1中在测试期间,将被测量参数数据与用户所指定的触发进行比较,当诊断参数满足触发标准时,一触发可使工具存储一定量的已捕获数据,另一触发可使工具存储另一定量的已捕获数据,即相当于“事件识别模块,基于机动车辆的操作条件来识别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第一事件和第二事件的发生”;且对比文件1中一事件所记录的数据与另一事件也记录的数据也可能存在部分重叠;
此外,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不同的触发事件是相同参数的不同触发条件/标准;一旦选择了参数,不管是否诊断到故障,选定的参数就不会变化”,而对比文件1中不同的触发事件并不限于相同参数,还可以是不同参数,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页第21行-第18页第25行、附图9-11中记载,在设定触发选项时,需要选择参数,再选择阈值、触发条件,即事件1可选择参数1、阈值1、触发条件1,事件2可选择参数2、阈值2、触发条件2,因此参数是经过选择而确定的,不同的触发事件可以有不同的参数的不同触发条件;一旦选择了触发选项,确定了参数、阈值、触发条件,才不会变化,而如上所述在存储时选择参数后进行保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3)对比文件1公开了“诊断工具还给予用户与触发事件有关的多少数据被存储的各种选择权”,因而对比文件1通过选择存储不同时间长短的数据解决了存储器的存储效率问题,并且也实现了车辆事件诊断的问题,因而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方面,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也是相同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为包括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组参数中的每个参数记录单个值”,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2-27行):诊断工具给予用户与触发事件有关的多个数据被存储的各种选择权,工具可拍摄所测量数据参数的瞬时图像,存储测量参数的当前值(相当于为每个参数记录单个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事件记录器模块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组参数的数据以预先确定的时间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2-27行):工具可捕获及缓冲一段时间周期的运行的参数数据(相当于记录参数数据以预先确定的时间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EDR系统还包括事件顺序模块,所述事件顺序模块确定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所发生的每一个的时间顺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行驶状况记录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5段):状况数据存储部也可不按重要度对状况数据进行分类,单纯地按顺序存储状况数据(则必然包括用于确定每一个事件时间顺序的事件顺序模块)。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数据提供时间顺序信息,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EDR系统还包括事件选择模块,所述事件选择模块从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选择将要识别的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其中,Q是大于M的整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用户可以设置与所选择参数有关的触发事件。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EDR系统中设置事件选择模块,用于从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选择将要识别的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其中,Q是大于M的整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事件选择模块从手持工具和卫星通信网络中的一个接收事件选择指令,并基于所述事件选择指令而从所述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选择将要识别的所述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以及所述参数选择模块从手持工具和卫星通信网络中的一个接收参数选择指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3-21行):手持单元(相当于手持工具)的按键和模拟指轮允许操作者在选择交通工具类型和其他参数期间与主处理器交互;以及(参见说明书第第14页第21行-第15页第10行):通过滚轮和按钮,用户可选择哪个参数用于进一步处理以设置相联系的触发(相当于参数选择模块从手持工具接收参数选择指令)。由此可知,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事件选择模块从手持工具中接收事件选择指令,并基于所述事件选择指令而从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选择将要识别的M个预先确定的事件。此外,上述事件选择指令和参数选择指令还可通过卫星通信网络传输到时间数据记录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EDR系统还包括事件计数器模块,所述事件计数器模块确定所述Q个预先确定的事件中的每一个的发生次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页第2段):另一类型的触发涉及对一个或多个类型的指定事件进行计数(则必然包括事件计数器模块,事件计数器模块确定事件每一个的发生次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记录事件数据的方法,其特征部分与权利要求1的各个模块执行的步骤一一对应,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如上所述(参见说明书全文、尤其是第1-5页、第7-10页、第25-26页):
因此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当发生所述第一事件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一组参数;当发生所述第二事件时,基于所述参数选择指令从N个预先确定的参数中选择要记录的第二组参数;当发生所述第一事件时,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一组参数的数据,当发生所述第二事件时,记录对应于所述第二组参数的数据,其中,M和N是大于1的整数,并且所述第一组参数包括至少一个不同于包括在所述第二组中的参数的参数,第一组参数包括与用于识别发生第一事件的操作条件不同的至少一个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了存储器的使用效率。
上述区别特征是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中的装置特征对应的方法特征、内容实质上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4是与装置权利要求2-7的特征完全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2-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还包括:选择性地记录与所述车辆的第一系统相关联的数据;和基于驾驶员输入激励第一事件数据记录器(EDR)模块来记录所述第一系统数据”、“所述方法还包括选择性地记录与所述车辆的第二系统相关联的数据,其中,所述第一EDR模块选择性地激励第二EDR模块记录所述第二系统数据”、“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第一EDR模块被激励时,激励所述第二EDR模块”,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车辆上包括多个系统,如发动机系统、变速器系统等,根据实际需要,不同的系统可以设置不同的EDR模块,将与系统相关联的数据选择性地记录在EDR模块,并且仅在需要记录数据时激励相应EDR模块以节省电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由于车辆运行期间的车辆内部各系统之间的配合制动作用,第二EDR模块由第一EDR模块激励,或者在第一EDR模块被激励时激励第二EDR模块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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