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镁磷新粘合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20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54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57710.3
申请日:2015-11-09
复审请求人:台州达攀工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晓倩
合议组组长:陈龙
参审员:焦磊
国际分类号:C04B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7710.3,名称为“镁磷新粘合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台州达攀工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1篇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072091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7]段及2018年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镁磷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其组份由重量百分比18%至36%硅酸钙,12%至28%的氧化镁,22%至38%的单磷酸钾和22%至38%的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组成,
其中,所述氧化镁与所述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与所述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镁磷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其组份由重量百分比30%硅酸钙,20%的氧化镁、25%的单磷酸钾和25%的花岗石砂组成,
其中,所述镁磷新粘合剂的固化时间为5~15分钟。
3. 镁磷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其组份由重量百分比22%至34%偏高岭土,12%至28%的氧化镁,24%至46%的单磷酸钾和22%至38%的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组成,
其中,所述氧化镁与所述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与所述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镁磷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其组份由重量百分比25%偏高岭土,20%的氧化镁,:10%的单磷酸钾和25%的花岗石砂组成,
其中,所述镁磷新粘合剂的固化时间为5~15分钟。
5. 镁磷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其组份由重量百分比18%至42%粉煤灰,12%至28%的氧化镁,22%至38%的单磷酸钾和22%至38%的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组成,
其中,所述氧化镁与所述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与所述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镁磷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其组份由重量百分比21%粉煤灰,19%的氧化镁,29%的单磷酸钾和31%的花岗石砂组成,
其中,所述镁磷新粘合剂的固化时间为5~15分钟。
7. 根据权利要求l~6之一所述的镁磷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增加添加剂硼酸。
8. 根据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的镁磷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增加其两倍重量的粗花岗岩。”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掺合料选择硅酸钙,骨料选择花岗石砂或花岗岩,氧化镁与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与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不含复合缓凝剂和水,部分组分的重量百分比略有调整。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5-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权利要求4按照说明书的原始记载进行修改,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告知复审请求人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申请日2015年11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7]段以及2018年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镁磷新粘合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磷酸镁水泥(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0026]段):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为:氧化镁12~30%、磷酸盐8~20%、复合缓凝剂2~10%、掺合料5~15%、再生细骨料5~20%、再生粗骨料5~30%、天然细骨料0~10%、天然粗骨料0~15%,水为余量;所述磷酸盐为磷酸二氢钾(即单磷酸钾)和磷酸二氢钠的一种或两种;所述掺合料为粉煤灰、石灰石粉、矿渣粉、偏高岭土、硅灰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磷酸钾镁水泥硬化体与再生骨料界面粘结力主要来源于两固相界面的范德华分子引力、机械咬合力和化学作用力。
对比文件1公开了氧化镁的用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掺合料具体选择硅酸钙,对比文件1掺合料为粉煤灰、石灰石粉、矿渣粉、偏高岭土、硅灰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2)骨料具体选择花岗石砂或花岗岩,且氧化镁与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与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3)不含复合缓凝剂和水,除氧化镁外其它原料用量略有差别。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硅酸钙由氧化钙和二氧化硅在高温下煅烧熔融而成,为白色粉末不溶于水,其经常作为填料制作建筑保温防火材料,在对比文件1中掺加了掺合料,且公开了掺合料可以为偏高岭土、粉煤灰、石灰石、矿渣粉、硅灰这些以氧化钙和/或二氧化硅为主要组分的材料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硅酸钙作为掺合料以提高粘结剂的密实性是容易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骨料选择与磷酸钾镁水泥硬化体能够形成范德华分子引力、机械咬合力和化学作用力的原料,再生骨料表面包裹硅酸盐水泥硬化体具有一定的粗糙度,可增加界面的接触面积,使范德华分子引力和机械咬合力提高(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段)。而花岗石砂或花岗岩作为混凝土的常规优质天然集料,其表面粗糙,且由于再生骨料强度较低,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可使用天然骨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花岗石砂或花岗岩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骨料。且氧化镁与单磷酸钾混合后将产生共价键与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也是可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磷酸镁水泥具有凝结硬化速度快的特点,因此为利于施工操作,掺加复合缓凝剂来延缓凝结硬化时间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选择是否添加,当不添加时,由其带来的作用也随之消失。水为胶凝材料在使用时所要添加的组分,当胶凝材料在使用前处于存放阶段时,不添加水为常规选择。该粘合剂中氧化镁和单磷酸钾通过酸碱反应生成以磷酸盐为粘结相的无机胶凝材料,花岗石砂和花岗岩作为粗细集料,硅酸钙作为掺合料,可见在这些组分作用已知的情况下,调节组分的用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制备粘合剂的力学性能等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将各组分用量调整至合适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粘合剂实际性能的需要,能够优选各组分的具体重量百分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公开了通过调节复合缓凝剂中组分的含量,控制磷酸镁水泥浆体的凝结时间在10分钟-6小时的范围内,可见所述镁磷新粘合剂的固化时间为5-15分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镁磷新粘合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磷酸镁水泥(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骨料选择花岗石砂或花岗岩,且氧化镁与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与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2)不含复合缓凝剂和水,除氧化镁外其它原料用量略有差别。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镁磷新粘合剂,其中单磷酸钾的重量百分比为10%,所有组分之和非100%,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此外,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有单磷酸钾的重量百分比为10%的记载,原始申请文件中该处单磷酸钾的重量百分比为30%。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即使修改成单磷酸钾的重量百分比为30%,则权利要求4仍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还公开了通过调节复合缓凝剂中组分的含量,控制磷酸镁水泥浆体的凝结时间在10分钟-6小时的范围内。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骨料选择花岗石砂。(2)不含复合缓凝剂和水,除氧化镁外其它原料用量略有差别。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镁磷新粘合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磷酸镁水泥(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骨料选择花岗石砂或花岗岩,且氧化镁与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与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2)不含复合缓凝剂和水,除氧化镁外其它原料用量略有差别。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粘合剂实际性能的需要,能够优选各组分的具体重量百分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公开了通过调节复合缓凝剂中组分的含量,控制磷酸镁水泥浆体的凝结时间在10分钟-6小时的范围内。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固化时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缓凝剂,而硼酸为本领域常规的缓凝剂,是容易选择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包括粗骨料,由于增加两倍重量的粗花岗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硅酸钙确实常作为填料制作建筑保温防火材料,但都未用在替代水泥的粘合剂中,即未用作掺合料使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会显而易见地想到采用硅酸钙作为掺合料。(2)花岗岩石砂和花岗岩并非常规的天然骨料,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哪些天然骨料与本申请技术特征结合有利于提高粘合剂的拉伸性能。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磷酸钾镁水泥硬化体与再生骨料界面粘结力主要来源于两固相界面的范德华分子引力、机械咬合力和化学作用力。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化学作用力是指磷酸盐与再生骨料中混凝土的氢氧化钙和碳酸钙反应产生的磷酸钙的作用力。而本申请是氧化镁与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与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从而加强镁磷新粘合剂的强度。可见二者作用力不同。(3)对比文件1的表1和表2公开的是抗压强度,而本申请表1和表2公开的是拉伸强度,两者不具有可比性。本申请的拉伸强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1)首先,混凝土的掺合料分为活性掺合料和非活性掺合料,掺合料主要起到微集料效应,可以填充混凝土的微小空隙以使得制品更加密实,对混凝土无害的主要成分为氧化硅和/或氧化钙类的无机矿物组分磨细后均可以作为混凝土掺合料使用。因此,选择硅酸钙作为混凝土的掺合料使用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其次,本申请仅独立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硅酸钙掺合料,独立权利要求3和5使用的掺合料分别为偏高岭土和粉煤灰,这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掺合料。本申请实施例1-3使用的掺合料分别为硅酸钙、偏高岭土或粉煤灰,但并未从效果上证明使用硅酸钙优于偏高岭土和粉煤灰,且从表一和表二所获得的制品性能,表明硅酸钙起到的作用也与偏高岭土和粉煤灰类似,均为掺合料;再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磷酸盐能与废弃硬化水泥浆体中的硅酸盐晶体或未水化的熟料颗粒及矿物掺合料颗粒反应生成磷酸钙类胶凝性产物,存在物理粘结作用和化学粘结作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而硅酸盐晶体即指水泥水化后生成的硅酸钙,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掺加硅酸钙是容易想到的。对(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胶凝组分是相同的,即均为氧化镁和单磷酸钾,那么二者反应的机理及生成产物是相同的。本申请氧化镁与单磷酸钾混合产生共价键再与花岗石砂或花岗岩结合,则对比文件1也必然存在相同的作用与机理。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磷酸钾镁水泥硬化体与再生骨料界面粘结力主要来源于两固相界面的范德华分子引力、机械咬合力和化学作用力。再生骨料表面包裹硅酸盐水泥硬化体具有一定的粗糙度,可增加界面的接触面积,使范德华分子引力和机械咬合力提高……除了物理粘结作用外,还存在很强的化学粘结作用,大大提高了界面粘结强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段)。可见磷酸钾镁水泥与再生骨料的界面粘结力主要来源于范德华分子引力、机械咬合力,而化学反应产生的粘结力仅是一部分。范德华分子引力是与任何物体相互间均存在的,水泥与任何骨料之间均存在这种作用力。机械咬合力是物体表面越粗糙则咬合力越大,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由于再生骨料表面的粗糙度使得范德华分子引力和机械咬合力提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界面粘结力容易想到在粗糙的骨料中进行选择,而花岗岩类骨料为通过机械破碎生产,其表面粗糙度较高,且该类骨料为本领域的常规种类,对比文件1中的再生骨料还存在强度较低的弊端,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可以使用天然骨料,而花岗岩为常规建材原料,其性能优异,开采花岗岩矿产生的碎渣作为混凝土的粗、细骨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更优质的表面粗糙的花岗岩石砂或花岗岩是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的。对(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了同样的胶凝组分即磷酸镁水泥;矿物掺合料除硅酸钙外还有采用偏高岭土或粉煤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掺合料种类也相同;可见在胶凝材料体系相同且用量相差无几的情况下,二者必然会获得相类似的粘结性能如拉伸粘结强度,而且对比文件1所得到的产品的确也具有很好的粘结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0026]段),并且由本申请表一、二所记载的拉伸强度(mPa)也看不出本申请产品的拉伸性能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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