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插栓锁闩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43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69350
优先权日:2013-03-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757.9
申请日:2014-03-06
复审请求人:品谱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王伟红
国际分类号:E05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其它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它现有技术和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757.9,名称为“插栓锁闩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品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并于2015年10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2(US4687239A,公开日为1987年8月18日)、对比文件1(US 2006/0290141A1,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8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包括:
外罩,限定出外周,所述外罩具有形成在其中的孔口;
插栓,能够在延伸位置和缩回位置之间相对于所述外罩移动;
滑道,耦合至所述插栓;
其中,所述滑道包括多个槽,所述多个槽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外罩的孔口部分地对准;
枢转件,包括从该枢转件延伸的多个凸轮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配置为延伸穿过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一个并与其接合,其中,所述枢转件在其中限定出通孔,所述通孔的尺寸做成接收插栓锁闩组件的尾端件,以便转动枢转件;
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在与所述多个槽之一接合时不会探出所述外罩的外周,
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以及凸轮件与滑道接合来移动插栓与滑道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并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的旋转以及凸轮件与滑道接合来移动插栓与滑道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以所述插栓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包括彼此间隔的三个指状构造,并且所述三个指状构造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三个指状构造之中的各指状构造与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之一接合,从而所述枢转件的转动使所述滑道移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在使所 述枢转件转动时均匀地分布扭转载荷。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外罩构造为使得在所述滑道上方的外罩外部以及门中的横孔内都没有运动结构。
9. 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包括:
外罩;
插栓,能够在延伸位置和缩回位置之间相对于外罩移动;
滑道,位于所述外罩内,并耦合至所述插栓,从而使所述插栓移动;
其中,所述滑道包括多个槽;以及
枢转件,包括从该枢转件延伸的多个凸轮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配置为延伸穿过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一个并与其接合,其中,所述枢转件在其中限定出通孔,所述通孔的尺寸做成接收插栓锁闩组件的尾端件,以便转动枢转件,
其中,所述枢转件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
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以及凸轮件与滑道接合来移动插栓与滑道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并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的旋转以及凸轮件与滑道接合来移动插栓与滑道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包括彼此间隔的三个指状构造,并且所述三个指状构造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三个指状构造之中的各指状构造与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之一接合,从而所述枢转件的转动使所述滑道移动。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在使所述枢转件转动时均匀地分布扭转载荷。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容纳在所述外罩内。
16. 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包括:
外罩,形成为限定出开口;
插栓,能够在延伸位置和缩回位置之间相对于所述外罩移动;
滑道,耦合至所述插栓;
其中,所述滑道包括至少一个槽,所述槽所述外罩的孔口至少部分地对准;以及
枢转件,包括从该枢转件延伸的至少一个凸轮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凸轮件配置为延伸穿过所述至少一个槽并与其接合,所述枢转件在其中限定出通孔,所述通孔的尺寸做成接收插栓锁闩组件的尾端件,以便转动枢转件,
其中,所述外罩配置成当与所述至少一个槽接合时,所述至少一个凸轮件在所述外罩的开口内移动,并不位于所述外罩的外部,
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以及凸轮件与滑道接合来移动插栓与滑道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并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的旋转以及凸轮件与滑道接合来移动插栓与滑道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完全伸出所述外罩。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完全缩回进外罩中。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包括彼此间隔的三个指状构造,并且所述三个指状构造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槽包括多个槽,并且所述三个指状构造之中的各指状构造与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之一接合,从而所述枢转件的转动使所述滑道移动。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在使所述枢转件转动时均匀地分布扭转载荷。
22.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外罩构造为使得在所述滑道上方的外罩外部以及门中的横孔内都没有运动结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9、16中的特征“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以及凸轮件与滑道接合来移动插栓与滑道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并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的旋转以及凸轮件与滑道接合来移动插栓与滑道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修改为“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并且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缩回到缩回位置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在与所述多个槽之一接合时不会探出所述外罩的外周”修改为“所述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在延伸穿过所述多个槽之一且与所述多个槽之一接合时不会探出所述外罩的外周”,权利要求9的特征“所述枢转件转动大约180度”修改为“所述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权利要求16的特征“所述外罩配置成当与所述至少一个槽接合时”修改为“所述外罩配置成当延伸穿过至少一个槽并与所述至少一个槽接合时”,将从属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由“多个凸轮件”修改为“至少一个凸轮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在延伸穿过所述多个槽之一且与多个槽之一接合时不会探出外罩的外周。(2)对比文件2的基本理念与对比文件1的基本理念是相反的,因为对比文件2仅关注于如何将插栓移动到缩回位置。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教导应用于对比文件2,则对比文件2的扇形齿轮23必须经由顺时针或逆时针的旋转而将插栓移动到缩回位置和延伸位置,这样的修改在对比文件2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对比文件2的扇形齿轮23仅能够将插栓移动到缩回位置,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会想到将对比文件2和1进行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包括:
外罩,限定出外周,所述外罩具有形成在其中的孔口;
插栓,能够在延伸位置和缩回位置之间相对于所述外罩移动;
滑道,耦合至所述插栓;
其中,所述滑道包括多个槽,所述多个槽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外罩的孔口部分地对准;
枢转件,包括从该枢转件延伸的多个凸轮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配置为延伸穿过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一个并与其接合,其中,所述枢转件在其中限定出通孔,所述通孔的尺寸做成接收插栓锁闩组件的尾端件,以便转动枢转件;
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在延伸穿过所述多个槽之一且与所述多个槽之一接合时不会探出所述外罩的外周,
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并且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缩回到缩回位置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以所述插栓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包括彼此间隔的三个指状构造,并且所述三个指状构造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三个指状构造之中的各指状构造与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之一接合,从而所述枢转件的转动使所述滑道移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在使所述枢转件转动时均匀地分布扭转载荷。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外罩构造为使得在所述滑道上方的外罩外部以及门中的横孔内都没有运动结构。
9. 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包括:
外罩;
插栓,能够在延伸位置和缩回位置之间相对于外罩移动;
滑道,位于所述外罩内,并耦合至所述插栓,从而使所述插栓移动;
其中,所述滑道包括多个槽;以及
枢转件,包括从该枢转件延伸的多个凸轮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配置为延伸穿过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一个并与其接合,其中,所述枢转件在其中限定出通孔,所述通孔的尺寸做成接收插栓锁闩组件的尾端件,以便转动枢转件,
其中,所述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
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并且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缩回到缩回位置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包括彼此间隔的三个指状构造,并且所述三个指状构造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三个指状构造之中的各指状构造与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之一接合,从而所述枢转件的转动使所述滑道移动。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在使所 述枢转件转动时均匀地分布扭转载荷。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容纳在所述外罩内。
16. 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包括:
外罩,形成为限定出开口;
插栓,能够在延伸位置和缩回位置之间相对于所述外罩移动;
滑道,耦合至所述插栓;
其中,所述滑道包括至少一个槽,所述槽所述外罩的孔口至少部分地对准;以及
枢转件,包括从该枢转件延伸的至少一个凸轮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凸轮件配置为延伸穿过所述至少一个槽并与其接合,所述枢转件在其中限定出通孔,所述通孔的尺寸做成接收插栓锁闩组件的尾端件,以便转动枢转件,
其中,所述外罩配置成当延伸穿过至少一个槽并与所述至少一个槽接合时,所述至少一个凸轮件在所述外罩的开口内移动,并不位于所述外罩的外部,
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并且其中,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二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缩回到缩回位置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完全伸出所述外罩。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枢转件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完全缩回进外罩中。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多个凸轮件包括彼此间隔的三个指状构造,并且所述三个指状构造均从所述枢转件沿径向延伸。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槽包括多个槽,并且所述三个指状构造之中的各指状构造与所述滑道上的所述多个槽的对应之一接合,从而所述枢转件的转动使所述滑道移动。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至少一个凸轮件在所 述枢转件转动时均匀地分布扭转载荷。
22.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插栓锁闩组件,其中,所述外罩构造为使得在所述滑道上方的外罩外部以及门中的横孔内都没有运动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1) 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轮齿232与拉板22结合时不会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但从附图5-7可知,轮齿232与拉板22结合时几乎不会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或者略微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且锁的各个零部件的尺寸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实际结构进行设计的,在轮齿232满足能够接触拉板22的齿222从而带动拉板22移动的条件下,为了节约空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轮齿232、拉板22或组装板5的尺寸,使得轮齿232在扇形齿轮23的旋转过程中不探出组装板5。(2)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通过带有棱条的连接杆(相当于齿轮类枢转件)和带有齿的锁栓(相当于齿条)想啮合进而使插栓的伸出和缩回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当把手驱动扇形齿轮23旋转时,拉板22会向后移动,同时将锁舌2拉回,且在复位弹簧27的作用下,锁舌22伸出。无论是复位弹簧推出锁舌还是枢转件控制锁舌伸出均是本领域常规的使锁舌伸出锁体的控制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类型进行选择。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类型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将锁舌的伸出方式由复位弹簧推出而替换为枢转件控制伸出的方式,进而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式改造对比文件2。当将对比文件2的锁舌伸出方式替换为枢转件控制伸出时,仅需调整扇形齿轮23的安装位置,将轮齿232在初始状态(对应锁舌完全伸出和完全缩回时)设置为向上或向下与拉板22的齿222相接触即可,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2不能实现插栓伸出和缩回均由扇形齿轮23驱动、以及对比文件2的基本理念与对比文件1的基本理念相反的意见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2015年10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其它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它现有技术和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筒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7行至第2栏第12行、第39-41行、第50-53行以及附图1-7):圆筒锁包括基壳锁壳1、锁舌2(即插栓)、可旋转的第一调节圆柱壳3、可延伸的第二调节圆柱壳4和组装板5(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6-50行,其中的基壳锁壳1、圆柱壳3、4以及组装板四者相当于外罩);锁舌2包括一个H形板21,其上有用于与拉板22(相当于滑道)组合的矩形孔211,使得锁舌2可以被拉板22拉动(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2-64行);拉板22上有两个带有齿222的齿条,可以与扇形齿轮23(相当于枢转件)配合进行传动(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5行);扇形齿轮23具有能够插入轴杆的正方形轴孔,并具有能够与拉板22上的齿相配合的轮齿232(相当于多个凸轮件),使得拉板22可以通过轮齿232被移动(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9-12行);组装板5包括两块板,其具有分别安装扇形齿轮23的孔51以便于扇形齿轮23在此处旋转(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9-41行);当把手驱动扇形齿轮23旋转时,拉板22会向后移动,同时将锁舌2拉回(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0-53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5中确定:基壳锁壳1、圆柱壳3、圆柱壳4和组装板5共同组成的圆筒锁外部结构限定出一个外周,且组装板5中的两块板之间能够形成孔口,使得拉板22上的齿222能够与该孔口部分地对准;锁舌2在锁定状态和解锁状态下具有延伸位置和缩回位置;扇形齿轮23的轮齿232在与齿条相互配合时延伸穿过齿条。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以下内容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包括外罩、插栓、滑道、枢转件;外罩限定出外周,外罩具有形成在其中的孔口;插栓能够在延伸位置和缩回位置之间相对于外罩移动;滑道耦合至插栓,滑道包括多个槽,多个槽中的至少一个与外罩的孔口部分地对准;枢转件包括从该枢转件延伸的多个凸轮件,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配置为延伸穿过所述多个槽之一并与其接合,枢转件在其中限定出通孔,通孔的尺寸做成接收插栓锁闩组件的尾端件,以便转动枢转件,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某个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缩回到缩回位置而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由以上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多个凸轮件之中的各凸轮件在与多个槽之一接合时不会探出外罩的外周;(2)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插栓锁闩组件的运动限制在外罩的外周内,并使插栓的伸出和缩回均由枢转件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1),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轮齿232与拉板22结合时不会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但从附图5-7可知,轮齿232与拉板22结合时略微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或者几乎不会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且锁的各个零部件的尺寸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实际结构进行设计的,在轮齿232满足能够接触拉板22的齿222从而带动拉板22移动的条件下,为了节约空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轮齿232、拉板22或组装板5的尺寸,使得轮齿232在扇形齿轮23的旋转过程中不探出出组装板5。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门上的无钥匙的锁,并公开了以下具体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2]段及附图2-4):门内安装有锁栓外罩60,其上开设有用于容纳连接杆55的孔65,锁栓70被布置在锁栓外罩60中,锁栓70与把手25通过连接杆55可操作地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第3-6、11-13行);锁栓70的一端具有孔,其上有一系列齿75,能够与带有棱条的连接杆55配合(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第1-3行);旋转把手25可带动连接杆55转动,当连接杆55沿着图3中的箭头方向旋转时,其能够使锁栓70伸出锁栓外罩60,完成锁定,当连接杆55沿着相反的方向旋转时,锁栓70的运动方向相反,实现解锁(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第13-18行)。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连接杆55沿着两个相反的方向旋转时能够分别实现锁栓70的伸出和缩回,因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通过带有棱条的连接杆(相当于齿轮类枢转件)和带有齿的锁栓(相当于齿条)相啮合进而使插栓伸出和缩回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当把手驱动扇形齿轮23旋转时,拉板22会向后移动,同时将锁舌2拉回,且在复位弹簧27的作用下,锁舌22伸出。无论是复位弹簧推出锁舌还是枢转件控制锁舌伸出均是本领域常规的使锁舌伸出锁体的控制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类型进行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类型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将锁舌的伸出方式由复位弹簧推出而替换为枢转件控制伸出的方式,进而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式改造对比文件2,从而将其公开的圆筒锁配置为:当扇形齿轮23在第一方向上旋转时,轮齿232与齿条接合,使拉板22带动锁舌2至少部分地移出至延伸位置;当扇形齿轮23在与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时,齿轮232与齿条接合,使拉板22带动锁舌2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3、6、7中确定:轮齿232均从扇形齿轮23沿径向延伸。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均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合理选择轮齿232和拉板22上的齿222的尺寸和数量,使锁舌2能够在扇形齿轮23沿第一方向转动大约180度后延伸至延伸位置,或使锁舌2能够在扇形齿轮23沿第二方向转动大约180度后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3、6、7中确定:扇形齿轮23包括四个彼此间隔的指状的轮齿232,且指状的轮齿232均从扇形齿轮23沿径向延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所需要的轮齿的个数,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2中:扇形齿轮23具有能够与拉板22上的齿相配合的轮齿232,使得拉板22可以通过轮齿232被移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在对比文件2中,多个轮齿232在使扇形齿轮23转动时均匀地分布扭转载荷。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3、5中确定:圆筒锁在基壳锁壳1、圆柱壳3、圆柱壳4和组装板5共同组成的外部结构的上下两侧以及门中的横孔内都没有运动结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筒锁,具体公开的内容请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所述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转动大约180度,以使所述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2)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合理选择轮齿232和拉板22上的齿222的尺寸和数量,使锁舌2能够在扇形齿轮23沿第一方向转动大约180度后延伸至延伸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类型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将锁舌的伸出方式由复位弹簧推出而替换为枢转件控制伸出的方式,进而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式改造对比文件2,从而将其公开的圆筒锁配置为:当扇形齿轮23在第一方向上旋转时,轮齿232与齿条接合,使拉板22带动锁舌2至少部分地移出至延伸位置;当扇形齿轮23在与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时,齿轮232与齿条接合,使拉板22带动锁舌2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参见权利要求2、4-7的评述,则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确定:基壳锁壳1、圆柱壳3、圆柱壳4和组装板5共同构成的圆筒锁外部结构容纳扇形齿轮23。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插栓锁闩组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筒锁,具体公开的内容请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外罩配置成当与至少一个槽接合时,至少一个凸轮件并不位于外罩的外部;(2)插栓响应于枢转件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使得凸轮件延伸穿过滑道的槽并与滑道的槽接合以使滑道移动从而将插栓延伸至延伸位置而至少部分地移出外罩至延伸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1),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轮齿232与拉板22结合时不会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但从附图5-7可知,轮齿232与拉板22结合时不会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几乎不会或者略微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且锁的各个零部件的尺寸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实际结构进行设计,为了节约空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轮齿232、拉板22或组装板5的尺寸,使得轮齿232在扇形齿轮23的旋转过程中不探出出组装板5。
对于上述区别(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类型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将锁舌的伸出方式由复位弹簧推出而替换为枢转件控制伸出的方式,进而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式改造对比文件2,从而将其公开的圆筒锁配置为:当扇形齿轮23在第一方向上旋转时,轮齿232与齿条接合,使拉板22带动锁舌2至少部分地移出至延伸位置;当扇形齿轮23在与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时,齿轮232与齿条接合,使拉板22带动锁舌2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7-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和18均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合理选择轮齿232和拉板22上的齿222的尺寸和数量,使锁舌2能够在扇形齿轮23沿第一方向转动大约180度后延伸至延伸位置,或使锁舌2能够在扇形齿轮23沿第二方向转动大约180度后从延伸位置缩回到缩回位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和18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参见权利要求5-8的评述,则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9-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
(1)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插拴锁闩组件,其相比于传统的闩锁组件占用更少的空间,如此便能为其它部件提供空间,比如接线、电池、电机和齿轮等。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说明书图7所示仍然教导了一种延伸穿过壳体并伸出壳体的凸轮件,由于对比文件2不存在更细工的闩锁组件的需求,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如本申请限定的凸轮件的尺寸。
(2)在齿轮的枢转运动的较大范围内,更长的凸轮件可保持与槽的接合,因此,使用较短的凸轮件是反直觉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不会想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轮齿232与拉板22结合时不会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但从附图5-7可知,轮齿232与拉板22结合时几乎不会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或者略微探出组装板5的外周,且锁的各个零部件的尺寸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的实际结构进行设计的,在轮齿232满足能够接触拉板22的齿222从而带动拉板22移动的条件下,为了节约空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易于选择轮齿232、拉板22或组装板5的尺寸,使得轮齿232在扇形齿轮23的旋转过程中不探出组装板5。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设置凸轮件的目的均是为了使凸轮件能带动滑道进而带动插栓移动,只要保证能实现这个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凸轮件的长度,并且设置相对较长或较短的凸轮件所具有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因此,选择使用较短的凸轮件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能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其并未给本申请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