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07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569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9715.7
申请日:2016-04-06
复审请求人:上海交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E03F1/00,E03B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改进,且这种改进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9715.7,名称为“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交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4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03782519U,公告日为2014年8月20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1]段、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平面的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从上往下依次设置的植被层、种植土壤层和储水层,其中:种植土壤层和储水层之间设有隔离层,绿地结构内设有雨水渗排设施;
所述的雨水渗排设施包括从上往下贯穿绿地结构的空心柱状砾石缓冲区以及设置于砾石缓冲区内部的排水管,其中:排水管上部为溢流区,溢流区套设有防护罩;
所述的溢流区高于储水层且环向分布有溢流口;
所述的储水层设有地下蓄水池用的塑料架空框架、一次成型的排水板、蓄排水板或砾石;
所述的雨水渗排设施上平面比植被层表面低10~50mm;
所述的砾石缓冲区是由粒径为5~20mm的砾石填充而成,砾石压紧后空隙度≥60%;
所述的防护罩其内壁与溢流区的外壁之间具有10~40mm的空隙;
所述的隔离层为厚度0.1~2mm的无纺布或土工布;
所述的平面,具体是指坡度≤3%的各类绿地、屋顶绿化和天然草坪的体育运动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申请人此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括7项权利要求,在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的内容技术特征“所述防护罩的底部不高于储水层的顶部”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地调整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溢流区高于储水层且环向分布有溢流口,所述防护罩的底部不高于储水层的顶部”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旱季且很少下雨的地区可以优先、充分将雨水储存起来,并供植被长期使用,而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是为了在雨水量较多时可以通过溢流装置将水排出,防止发生积水。(3)本申请溢流区以及防护罩与对比文件2中溢流管的进水口以及溢流虹吸帽的结构以及安装位置是完全不同的。(4)本申请中设置砾石缓冲区的目的就是为了使雨水快速的流过,进而流入储水层或者经排水管流出;而对比文件2中的砾石层的目的是通过提高硬度来防止被雨水怪流冲刷,导致溢流装置堵塞,与本申请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对比文件2的砾石层的上方还种植有植被,为了给植被提供足够的养分,砾石层必然不能允许雨水快速的流过,而且在砾石层的下方还设置有过滤层以及土工布层,雨水必然也不能通过砾石层快速流入蓄水层内,所以,假设将对比文件2中的溢流管以及溢流虹吸帽设置到类似本申请中“溢流区高于储水层,防护罩底部不高于储水层的顶部”的位置,其正常排水能力就会丧失,而导致积水,因此,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关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与记载;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从上往下依次设置的植被层、种植土壤层和储水层,其中:种植土壤层和储水层之间设有隔离层,绿地结构内设有雨水渗排设施;
所述的雨水渗排设施包括从上往下贯穿绿地结构的空心柱状砾石缓冲区以及设置于砾石缓冲区内部的排水管,其中:排水管上部为溢流区,溢流区套设有防护罩;所述的溢流区高于储水层且环向分布有溢流口,所述防护罩的底部不高于储水层的顶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雨水渗排设施上平面比植被层表面低10~50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砾石缓冲区是由粒径为5~20mm的砾石填充而成,砾石压紧后空隙度≥6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防护罩其内壁与溢流区的外壁之间具有10~40mm的空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储水层设有地下蓄水池用的塑料架空框架、一次成型的排水板、蓄排水板或砾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的隔离层为厚度0.1~2mm的无纺布或土工布。
7. 一种涉及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绿地结构适用于坡度≤3%的各类绿地、屋顶绿化和天然草坪的体育运动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部分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保护范围,以及权利要求7为新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因此,不能视为是为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所进行的修改,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防护罩的底部不高于储水层的顶部”, 然而在原说明书第[0028]段中记载的特征为“所述的防护罩10的底部与储水层4的顶部处于同一水平面”,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为节约程序,指出了针对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所述的溢流区高于储水层且环向分布有溢流口”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技术特征“所述防护罩的底部不高于储水层的顶部”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即便复审请求人将该超范围的特征修改为说明书记载的“所述的防护罩10的底部与储水层4的顶部处于同一水平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能够使得蓄水层9蓄满水,将溢流虹吸帽的底部设置与蓄水层顶部处于同一水平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为了增强雨水调蓄能力,在缺水或水量不足时通过设置的蓄水结构将雨水蓄存起来,可供植物生长使用,当雨水量较大时则是通过溢流结构排出多余的水体。(3)本申请中溢流区高于储水层,对比文件2中溢流管的进水口也高于储水层,同时防护罩与溢流虹吸帽的安装位置也是相同的,而且本申请并未公开防护罩的具体结构。(4)对比文件2砾石层的设置目的虽然和本申请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砾石层,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砾石层的粒径、空隙度等已达到相应的目的。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假设将对比文件2中的溢流管以及溢流虹吸帽设置到类似本申请中“溢流区高于储水层,防护罩底部不高于储水层的顶部”的位置,其正常排水能力就会丧失,而导致积水。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溢流区高于储水层,至于防护罩底部不高于储水层的顶部在本申请中并未记载,即便使得对比文件2中的溢流管以及溢流虹吸帽设置到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记载的“防护罩的底部与储水层的顶部处于同一水平面”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 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放弃了2018年7月19日的修改,并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根据说明书第[0027]、[0028]、[0034]、[0037]段,以及附图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溢流区高于储水层且环向分布有溢流口,所述溢流口分布在溢流区外壁的垂直方向上;所述防护罩的底部与储水层的顶部处于同一水平面;所述砾石缓冲区与所述储水层直接相连”和“所述蓄排水板为槽状结构,所述蓄排水板有直角的一面朝下,缕空的平面朝上,上面再铺设隔离层”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溢流管的顶端抵在帽体支撑筋上,当雨量达到植被层和砾石层共同达到饱和时,但未没过顶端和顶盖的间隙时,并不能发生倒吸,会导致植物层被雨水长时间浸泡。而本申请的溢流区高于储水层且环向分布有溢流口,溢流口分布在溢流区外壁的垂直方向,雨量较小时,水流通过溢流口流入排水管中,雨量较大时,垂直分布的若干溢流口共同排水,避免了雨水不能及时排除倒流入植被层淤积在植被层的现象。(2)对比文件2中的导流管连接砾石层与蓄水层,导流管的导流虹吸帽侧伸出砾石层一段距离,只有砾石层中的雨水表面没过导流虹吸帽后才会发生虹吸现象,当雨量较小时,汇集到蓄水容器内的水量很少;而本申请中砾石层直接与储水层相连,即使雨量有限,雨水能够直接聚集到地势较低的雨水渗排设置,进而直接从砾石缓冲区进入储水层,储水量大。(3)本申请中通过采用将储水层各结构由塑料制成镂空槽状的形式,储水层能有效将雨水储存。由于雨水渗排设施相对于植被层较低,大部分雨水能从砾石缓冲区直接进入储水层,少部分雨水进入植被层,使得种植土壤层下方水量大,上方较干,从而形成“上干下湿”的水分梯度。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蓄水容器的具体特征,且其蓄水容器中同样布满砾石,不能大量储存雨水,不能形成“上干下湿”的水分梯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修改以及意见陈述,合议组于2019年6月25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1)将溢流口设置溢流区外壁的垂直方向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王增长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04-205页的图4.1.4的雨水斗(c),2004年7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溢流装置包括溢流管4和安装在溢流管4进水口的溢流虹吸帽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增加排水量,易于想到采用在溢流区外壁上设置溢流口这种常规技术手段,这样雨量小时,雨水可以从水流通过溢流口流入排水管中,雨量较大时,水位必然会升高到溢流区外壁的垂直方向上的溢流口中,通过它们将水排出,从而避免了雨水不能及时排出倒流入植被层,这是降雨过程中随着雨量的增加必然会发生的排水过程。这种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了预期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2)储水层中汇集的雨水多少与雨量有关而与渗透方式无关,选择砾石层直接与储水层相连的方式,还是为了获得洁净的水而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在砾石层和储水层之间设置过滤层方式,并不会影响汇集的雨水多少。在雨量较小,雨水表面没有没过导流虹吸帽时,对比文件2中的储水方式只不过比本申请慢一些。当不需要较洁净的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过滤层,从而使砾石层直接与储水层相连,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并不会影响汇集的雨水量。(3)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溢流虹吸帽1可以部分或全部位于砾石层3中,结合附图1,当溢流虹吸帽全部位于砾石层3中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雨水渗排设施也是相对于植被层较低,因此,对比文件2也能形成“上干下湿”的水分梯度。关于储水层的结构和形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蓄排水板设为槽状结构,并使蓄排水板有支脚的一面朝下,缕(镂)空的平面朝上,上面再铺设隔离层。用塑料制作储水槽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材料选择。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对比文件2的蓄水容器中布满砾石,不能大量储存雨水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蓄水容器的储水量与蓄水容器的大小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容器的大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 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储水层的雨水不会渗漏出去”。并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此时,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从上往下依次设置的植被层、种植土壤层和储水层,其中:种植土壤层和储水层之间设有隔离层,绿地结构内设有雨水渗排设施;
所述的雨水渗排设施包括从上往下贯穿绿地结构的空心柱状砾石缓冲区以及设置于砾石缓冲区内部的排水管,其中:排水管上部为溢流区,溢流区套设有防护罩;所述的溢流区高于储水层且环向分布有溢流口,所述溢流口分布在溢流区外壁的垂直方向上;所述防护罩的底部与储水层的顶部处于同一水平面;所述砾石缓冲区与所述储水层直接相连;
所述的溢流区高于储水层且环向分布有溢流口;
所述的储水层设有地下蓄水池用的塑料架空框架、一次成型的排水板、蓄排水板或砾石;所述蓄排水板为槽状结构,所述蓄排水板有直角的一面朝下,缕空的平面朝上,上面再铺设隔离层;所述储水层的雨水不会渗漏出去;
所述的雨水渗排设施上平面比植被层表面低10~50mm;
所述的砾石缓冲区是由粒径为5~20mm的砾石填充而成,砾石压紧后空隙度≥60%;
所述的防护罩其内壁与溢流区的外壁之间具有10~40mm的空隙;
所述的隔离层为厚度0.1~2mm的无纺布或土工布;
所述的绿地结构适用于坡度≤3%的各类绿地、屋顶绿化和天然草坪的体育运动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1]段、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改进,且这种改进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平面的雨水储蓄与利用一体化的绿地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浅草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8]、[0031]段,附图1-4):该浅草沟,包括溢流装置(相当于绿地结构内设有雨水渗排设施)、过滤层8、土工布层6(相当于隔离层)、蓄水层9(相当于储水层)、植被层11和种植土层7,植被层11位于种植土层7上方,过滤层8位于种植土层7下方且位于土工布层6上方,蓄水层9位于土工布层6下方(相当于从上往下依次设置的植被层、种植土壤层和储水层,种植土壤层和储水层之间设有隔离层)(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第1-4行)。该浅草沟还包括位于过滤层8上方的砾石层3,溢流装置包括溢流管4及安装在溢流管4进水口的溢流虹吸帽1(相当于溢流区套设有防护罩),溢流虹吸帽1位于砾石层3处(相当于雨水渗排设施包括从上往下贯穿绿地结构的空心柱状砾石缓冲区以及设置于砾石缓冲区内部的排水管)(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第1、5、6行)。由图1可知,溢流管4上部为溢流区,溢流区高于蓄水层。溢流虹吸帽1扣于溢流管4进水口处,溢流虹吸帽1的顶盖103和溢流管4的进水口端部之间受帽体支撑筋101限位,顶盖103和溢流管4进水口存在一定间隙,形成水流通道,虹吸帽本体的内表面和溢流管4的外表面通过帽体支撑筋101形成雨水溢流通道(雨水溢流通道相当于溢流口,相当于防护罩其内壁与溢流区的外壁之间具有空隙)(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第10-13行),结合附图4可知,溢流区环向分布有溢流通道。蓄水层9可以由碎石或卵石填充而成(相当于砾石),蓄水层9也可以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填充而成(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第1-4行);还包括设置在蓄水层9中的蓄水容器10(相当于储水层设有地下蓄水池用的架空框架), 蓄水容器10的大小及个数根据浅草沟的实际需要而定,当蓄水容器10为多个时,多个蓄水容器10可以相互独立。为了便于植被充分吸收水分,本实用新型优选,各蓄水容器10相互连通,即可将一部分雨水储存在蓄水容器10中而不下渗(即储水层的雨水不会渗漏出去),用于补给植物生长需要的水分,实现免灌溉维护(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溢流虹吸帽1可以部分或全部位于砾石层3中(相当于公开了雨水渗排设施上平面比植被层表面低)(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第6、7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雨水渗排设施上平面比植被层表面低、防护罩其内壁与溢流区的外壁之间具有的空隙以及无纺布或土工布的具体取值,砾石的粒径和空隙度选择;(2)储水层还设有塑料架空框架、一次成型的排水板、蓄排水板,所述蓄排水板为槽状结构,所述蓄排水板有直角(应为支脚)的一面朝下,缕空的平面朝上,上面再铺设隔离层;(3)所述的绿地结构适用于坡度≤3%的各类绿地、屋顶绿化和天然草坪的体育运动场;(4)所述溢流口分布在溢流区外壁的垂直方向上;所述防护罩的底部与储水层的顶部处于同一水平面;(5)所述砾石缓冲区与所述储水层直接相连。
对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上述结构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排水顺畅,而将雨水渗排设施的上平面设置得比植被层表面低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结构的具体的取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且这种选择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2),塑料架空框架、排水板、蓄排水板是构成蓄水层的常规材料,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蓄水容器10的基础上,设置塑料架空框架、一次成型的排水板、蓄排水板构成储水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储水容器1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蓄排水板设为槽状结构,并使蓄排水板有支脚的一面朝下,缕(镂)空的平面朝上,上面再铺设隔离层;
对于区别(3),坡度≤3%的各类绿地、屋顶绿化和天然草坪的体育运动场等都是常规的绿地结构的适用场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选择;
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溢流装置包括溢流管4和安装在溢流管4进水口的溢流虹吸帽1,而为了实现虹吸作用,将溢流口设置溢流区外壁的垂直方向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王增长 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04-205页的图4.1.4的雨水斗(c),2004年7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蓄水层9蓄满水时,多余的雨水能从排水管8顺利排出,将溢流虹吸帽的底部设置与蓄水层顶部处于同一水平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5),对比文件2中部分蓄水层的上方设置了土工布层、过滤层和砾石层,在雨水汇集时雨水需要通过这些层再储存到蓄水层中,而砾石缓冲区与储水层直接相连可以使汇集的雨水通过砾石缓冲区内的空隙快速流入储水层。蓄水层和砾石层中增加的土工布层和过滤层,可以过滤和净化水、防止泥土掉入蓄水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为了快速的集水时,可以省略土工布层和过滤层,将砾石缓冲区与储水层直接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如下:
1、本申请中“砾石缓冲区与储水层直接相连”与对比文件2中“植被层、砾石层分别与蓄水层由过滤层和土工布层隔开”为明显不同的两种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改进时,为了达到蓄水容器中更多的蓄水量,势必不会直接舍弃过滤层和土工布层的设置。
2、本申请中“雨水渗排设施上平面比植被层表面低,防护罩底部与储水层的顶部齐平”与对比文件2中“溢流管4的进水口低于道路路面且高于植被土层”为明显不同的两种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不认同《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已经将“溢流区外壁上设置溢流口”公开,对比文件2结合这一技术特征以得到本申请,因为,如果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溢流管4改进为本申请的结构,势必使得溢流管顶部超出种植土层表面的一定高度,增加溢流口,才能达到一定的排水效率,已经违背了对比文件2原有产生虹吸现象以迅速排水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将技术人员势必不会朝着本申请的方向改进。而对比文件2中,水在砾石层达到一定高度后才会产生虹吸现象,势必排水速度大打折扣,导致植被区长时间积水,增加植物损伤的可能。
3、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缕(镂)空状结构的储水层,当雨水量较大时,能够快速的储存大量的雨水,避免了雨水在地表的聚积,取得了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中的蓄水容器囊括填料,势必影响蓄水量,导致雨量少时,植被不能有效的得到水资源。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2中部分蓄水层的上方设置了土工布层、过滤层和砾石层,在雨水汇集时雨水需要通过这些层再储存到蓄水层中。蓄水层和砾石层中增加的土工布层和过滤层,可以过滤和净化水、防止泥土掉入蓄水层,但土工布层和过滤层在起到过滤和防止泥土掉入蓄水层的作用以外,同时可能会对蓄水层的储水速度起到一定的减缓,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为了快速的集水时,可以省略土工布层和过滤层,将砾石缓冲区与储水层直接相连,土工布层和过滤层所能起到的技术效果也随即消失,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中砾石缓冲区中还设置了导流管,当降雨持续一段时间后,雨水变的洁净,水位开始上升到导流管5的高度时,集水即通过导流管5向蓄水层转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已知的土工布层和过滤层的作用,为了达到快速蓄水的目的,可以省略土工布层和过滤层,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2、对比文件2中的溢流虹吸帽处在砾石区中,本申请中的防护罩底部与储水层的顶部齐平,均可以造成虹吸从而将水迅速排出。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溢流虹吸帽1可以部分或全部位于砾石层3中,结合附图1,当溢流虹吸帽全部位于砾石层3中时,对比文件2中的雨水渗排设施上平面也可以比植被层低。由于对比文件2中还设置了土工布层和过滤层,它们的设置可能会导致雨水的排水速度减缓,虹吸帽最下端的位置与排出水的水位有关,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虹吸帽时会考虑排出水的水位要求,为了尽快的排出积水不损伤植物的根部,在省略土工布层和过滤层的基础上,将其设置在防护罩底部与储水层的顶部齐平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溢流装置包括溢流管4和安装在溢流管4进水口的溢流虹吸帽1,而为了实现虹吸作用,将溢流口设置溢流区外壁的垂直方向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限定的溢流装置是显而易见的。
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作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有镂空结构的蓄排水板形成的储水层能够快速集水,为了快速集水,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员易于想到采用缕(镂)空状结构的储水层,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用蓄排水板能够构成蓄水容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蓄排水板能够起到一定支撑作用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在已经存在了起支撑作用的蓄排水板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储水容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想到不再设置起支撑作用的填料,从而获得本申请的不具有填料的储水层。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4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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