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光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受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64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61047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6511.9
申请日:2014-03-03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尼康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聂泽锋
合议组组长:孙苏晋
参审员:高宇
国际分类号:G03B17/14,G03B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得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6511.9、名称为“受光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尼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14-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59049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0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66,79-109,118-135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说明书第67-78,110-117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拍摄装置,其中,具备:
机身,其能够安装拍摄单元;
外装,其覆盖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装配件,其能够装配替换透镜,
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固定于所述装配件。
2.一种受光装置,其中,
在能够装配替换透镜的装配件固定有机身和外装,所述机身安装有受光单元,所述外装覆盖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
利用所述装配件挡住施加于所述外装的力,使得施加于所述外装的所述力向所述机身的传递减轻。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机身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装配件具有装配件侧第一孔、装配件侧第二孔和装配件侧第三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用于利用第一紧固连接部件将所述机身和所述外装紧固在一起,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用于利用第二紧固连接部件将所述机身和所述外装紧固在一起,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用于利用第三紧固连接部件将所述机身和所述外装紧固在一起,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和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配置在同一圆周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具有:开口、设置为向所述开口的内侧突出的第一紧固连接部、设置为向所述开口的内侧突出的第二紧固连接部和设置为向所述开口的内侧突出的第三紧固连接部,
利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和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所具有的第一贯通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利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和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所具有的第二贯通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利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和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所具有的第三贯通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在所述机身的作为与所述装配件对置的面的机身侧第一面具有第一凹部、第二凹部和第三凹部,
所述第一凹部的底部具有机身侧第一孔,所述第二凹部的底部具有机身侧第二孔,所述第三凹部的底部具有机身侧第三孔,
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的至少一部分容纳于所述第一凹部的状态下,利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所述第一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一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的至少一部分容纳于所述第二凹部的状态下,利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所述第二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二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的至少一部分容纳于所述第三凹部的状态下,利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所述第三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三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具有外装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一面是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一凹部的状态下与所述装配件对置的面,
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具有外装侧第二面,所述外装侧第二面是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二凹部的状态下与所述装配件对置的面,
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具有外装侧第三面,所述外装侧第三面是在所述 第三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三凹部的状态下与所述装配件对置的面,
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一凹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二凹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三凹部的状态下,由所述机身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二面和所述外装侧第三面形成平面,
在所述装配件与由所述机身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二面和所述外装侧第三面形成的所述平面相接触的状态下,利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所述第一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一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利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所述第二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二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利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所述第三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三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侧第一面以不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
10.根据权利要求5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装配件具有装配件侧第四孔,所述装配件侧第四孔用于以不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利用第四紧固连接部件紧固连接所述机身。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装配件具有装配件侧第五孔和装配件侧第六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五孔用于以不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利用第五紧固连接部件紧固连接所述机身,所述装配件侧第六孔用于以不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利用第六紧固连接部件紧固连接所述机身,所述装配件侧第四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五孔和所述装配件侧第六孔配置在同一圆周上。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 所述装配件侧第四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五孔和所述装配件侧第六孔配置在同一圆周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还具备安装有电子构件的安装基板,所述电子构件对从所述拍摄单元输出的信号进行处理,
所述拍摄单元经由柔性基板与所述安装基板连接。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固定于所述装配件的第一位置,所述装配件的第二位置固定于所述机身。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在固定于所述装配件的部位以外的部位不与所述机身刚性连接。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以外的第二外装固定于所述外装。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还具备第二外装,所述第二外装紧固连接于所述外装,不与所述机身紧固连接。
18.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具有第一外侧的面和与所述第一外侧的面相连的第一侧面,
所述第二外装具有第二外侧的面和与所述第二外侧的面相连的第二侧面,
将所述外装的所述第一侧面以及所述第二外装的所述第二侧面作为接合面,所述外装与所述第二外装利用在与所述接合面正交的方向上具有紧固连接轴的紧固连接部件而紧固连接。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的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外装的所述第二侧面以凹坑结构相接触。
20.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还具备安装部,所述安装部具有比所述外装的刚度和所述第二外装的刚度都高的刚度,对外部装置进行安装,
所述安装部紧固连接于所述外装以及所述第二外装。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安装部是安装对所述拍摄装置进行支撑的三脚架的三脚架座。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安装部是安装对所述拍摄装置进行吊挂的吊挂部件的吊环。
23.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具有沿着从紧固连接所述安装部的位置朝向紧固连接所述装配件的位置的方向延伸的肋状物。
2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以及所述机身由树脂形成,所述装配件由金属形成。
2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拍摄单元包含拍摄元件,所述拍摄元件对通过了装配于所述装配件的所述替换透镜的光进行受光。
2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还具备固定于所述机身的第二拍摄单元。
27.一种拍摄装置,其中,具备:
机身,其能够安装拍摄单元;
外装,其覆盖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装配件,其具有比所述机身高的刚度并将所述机身固定,
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与所述装配件之间固定于所述机身。”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外装也固定于装配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容易得到和实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装配件固定有外装,利用所述装配件挡住施加于所述外装的力,使得施加于所述外装的所述力向所述机身的传递减轻。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容易得到和实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14-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4、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由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结合常规改造容易得到的,权利要求16-17、20-21、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和实现的,权利要求22-23、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习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14-2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与所述装配件之间固定于所述机身。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容易得到和实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尼康(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仅陈述了意见,同时还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固定于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将权利要求2中技术特征“在能够装配替换透镜的装配件固定有机身和外装,所述机身安装有受光单元,所述外装覆盖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修改为“安装有受光单元的机身的至少一部分和至少部分地覆盖所述机身的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受光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于能够装配替换透镜的装配件”,将权利要求3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将权利要求4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将权利要求27中技术特征“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与所述装配件之间固定于所述机身”修改为“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与所述装配件之间,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的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于所述机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27如下:
“1.一种拍摄装置,其中,具备:
机身,其能够安装拍摄单元;
外装,其覆盖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装配件,其能够装配替换透镜,
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
2.一种受光装置,其中,
安装有受光单元的机身的至少一部分和至少部分地覆盖所述机身的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受光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于能够装配替换透镜的装配件,
利用所述装配件挡住施加于所述外装的力,使得施加于所述外装的所述力向所述机身的传递减轻。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27.一种拍摄装置,其中,具备:
机身,其能够安装拍摄单元;
外装,其覆盖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装配件,其具有比所述机身高的刚度并将所述机身固定,
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与所述装配件之间,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 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的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于所述机身。”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修改,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11-12行、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4-5行及图3(螺钉232、234、236,孔322、324、326及孔122、124、126)所示的关系图,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4、27中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没有超出原始记载范围。(2)关于创造性,①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其所公开的构造关系恰恰是“抑制力矩、减轻外力传递”这一技术问题的最佳方案,并没有给出要采用除了其所公开的构造关系以外的手段来解决上述问题的启示。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虽然都涉及到抑制外力传递的目的,但是各自的技术方案及关注重点则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利用相对坚固的结合体70来固定前盖71(外装)和镜盒单元61(机身),技术效果是能提高强度、抑制传递来的外力的影响,而且不需要设置大面积的金属外装等部件,能减轻重量。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给出要对透镜安装部15(装配件)加以利用的技术启示。与此相对,本申请利用装配件来安装固定外装和机身两者,且该固定是在光轴方向上相同的部位进行的,因此在外装与机身的固定位置,同时也是与刚性高的装配件的固定位置,获得了能够减轻施加于外装的应力对固定于机身的拍摄单元的定位精度造成的影响。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主要发明点可概述为前盖、机身固定至装配件,装配件为金属制成具有高刚度,外来应力被集中至装配件,最小化应力向机身的传递。以独立权利要求1为例,体现主要发明构思的技术特征是“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对比文件1的摄像装置,外力应力亦会集中至刚度最高的透镜安装部15,因而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所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容易得到和实现将机身以及外装一起固定至装配件。考虑机身、装配件、外装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的安装关系,“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也是容易得到和实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权利要求2中技术特征“安装有受光单元的机身的至少一部分和至少部分地覆盖所述机身的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受光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于能够装配替换透镜的装配件”,权利要求3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权利要求4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权利要求27中技术特征“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与所述装配件之间,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的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于所述机身”,均使得上述权利要求涵盖了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文字记载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7作为2016年03月15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主动修改中新增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没有限定装配件是否能够装配替换透镜,也使得权利要求27涵盖了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文字记载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27中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的修改为: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修改为“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2、27,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25。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和3明确规定了机身、外装与装配件三者的关系,只不过关于紧固连接的位置是在“机身的一部分”、“外装的一部分”和“装配件的一部分”三者的在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而且外装与装配件相互接触这一点已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所规定的构造特征也已经能得到说明书支持,没有超范围。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本案合议组成员由合议组组长孙苏晋、主审员聂泽锋、参审员孙毅,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孙苏晋、主审员聂泽锋、参审员高宇。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将技术特征“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被固定”修改为“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其中,将机身从被固定的对象中删除,使得权利要求1中涵盖了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同时,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文字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权利要求3中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所述外装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上述修改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文字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因此,权利要求2-3中的上述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之后,又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所作的修改为: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修改为“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所述外装的所述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将权利要求2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将权利要求3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拍摄装置,其中,具备:
机身,其能够安装拍摄单元;
外装,其覆盖所述机身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装配件,其能够装配替换透镜,
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所述外装的所述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装配件具有装配件侧第一孔、装配件侧第二孔和装配件侧第三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用于利用第一紧固连接部件将所述机身和所述外装紧固在一起,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用于利用第二紧固连接部件将所述机身和所述外装紧固在一起,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用于利用第三紧固连接部件将所述机身和所述外装紧固在一起,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和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配置在同一圆周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具有:开口、设置为向所述开口的内侧突出的第一紧固连接部、设置为向所述开口的内侧突出的第二紧固连接部和设置为向所述开口的内侧突出的第三紧固连接部,
利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和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所具有的第一贯通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利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和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所具有的第二贯通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利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和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所具有的第三贯通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在所述机身的作为与所述装配件对置的面的机身侧第一面具有第一凹部、第二凹部和第三凹部,
所述第一凹部的底部具有机身侧第一孔,所述第二凹部的底部具有机身侧第二孔,所述第三凹部的底部具有机身侧第三孔,
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的至少一部分容纳于所述第一凹部的状态下,利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所述第一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一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的至少一部分容纳于所述第二凹部的状态下,利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所述第二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二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的至少一部分容纳于所述第三凹部的状态下,利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所述第三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三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具有外装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一面是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一凹部的状态下与所述装配件对置的面,
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具有外装侧第二面,所述外装侧第二面是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二凹部的状态下与所述装配件对置的面,
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具有外装侧第三面,所述外装侧第三面是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三凹部的状态下与所述装配件对置的面,
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一凹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二凹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容纳于所述第三凹部的状态下,由所述机身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二面和所述外装侧第三面形成平面,
在所述装配件与由所述机身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一面、所述外装侧第二面和所述外装侧第三面形成的所述平面相接触的状态下,利用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所述第一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一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一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利用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所述第二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二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二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利用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件经由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所述第三贯通孔和所述机身侧第三孔将所述机身和所述第三紧固连接部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侧第一面以不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
9.根据权利要求4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装配件具有装配件侧第四孔,所述装配件侧第四孔用于以不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利用第四紧固连接部件紧固连接所述机身。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装配件具有装配件侧第五孔和装配件侧第六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五孔用于以不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利用第五紧固连接部件紧固连接所述机身,所述装配件侧第六孔用于以不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利用第六紧固连接部件紧固连接所述机身,所述装配件侧第四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五孔和所 述装配件侧第六孔配置在同一圆周上。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装配件侧第一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二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三孔、所述装配件侧第四孔、所述装配件侧第五孔和所述装配件侧第六孔配置在同一圆周上。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还具备安装有电子构件的安装基板,所述电子构件对从所述拍摄单元输出的信号进行处理,
所述拍摄单元经由柔性基板与所述安装基板连接。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固定于所述装配件的第一位置,所述装配件的第二位置固定于所述机身。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在固定于所述装配件的部位以外的部位不与所述机身刚性连接。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以外的第二外装固定于所述外装。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还具备第二外装,所述第二外装紧固连接于所述外装,不与所述机身紧固连接。
17.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具有第一外侧的面和与所述第一外侧的面相连的第一侧面,
所述第二外装具有第二外侧的面和与所述第二外侧的面相连的第二侧面,
将所述外装的所述第一侧面以及所述第二外装的所述第二侧面作为接合面,所述外装与所述第二外装利用在与所述接合面正交的方向上具有紧固连接轴的紧固连接部件而紧固连接。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的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第二外装的所述第二侧面以凹坑结构相接触。
19.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还具备安装部,所述安装部具有比所述外装的刚度和所述第二外装的刚度都高的刚度,对外部装置进行安装,
所述安装部紧固连接于所述外装以及所述第二外装。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安装部是安装对所述拍摄装置进行支撑的三脚架的三脚架座。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安装部是安装对所述拍摄装置进行吊挂的吊挂部件的吊环。
2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具有沿着从紧固连接所述安装部的位置朝向紧固连接所述装配件的位置的方向延伸的肋状物。
2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外装以及所述机身由树脂形成,所述装配件由金属形成。
2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所述拍摄单元包含拍摄元件,所述拍摄元件对通过了装配于所述装配件的所述替换透镜的光进行受光。
2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装置,其中,
还具备固定于所述机身的第二拍摄单元。”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66,79-109,118-135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7-78,110-117段,以及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具体到本申请: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对应于第一次、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1所作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固定于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所述外装的所述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
原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文字记载为“装配件,其能够装配替换透镜,并固定所述机身部以及所述第一外装部”;原权利要求2中的相关文字记载为“在能够装配替换透镜的装配件固定有机身部和第一外装部”。原说明书中的相关文字记载为“在说明有关拍摄装置10的结构的情况下,将沿着替换透镜装置的光轴的方向确定为z轴方向”(参见原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5行)、“如下文详述,作为一例,机身侧装配件200与前盖300一起固定于机身部100”(参见原说明书第3页第11-12行)、“机身侧装配件200在与由第一面150、面332、面334以及面336形成的平面接触的状态下利用螺钉232、螺钉234、螺钉236与前盖300和机身部100紧固在一起。具体而言,在机身侧装配件200的装配件固定面203与由第一面150、面332、面334以及面336形成的平面接触的状态下,机身侧装配件200、前盖300以及机身部100紧固在一起”(参见原说明书第6页第7-12行)、“这样,前盖侧紧固连接部302、前盖侧紧固连接部304以及前盖侧紧固连接部306在沿着z轴方向被机身侧装配件200与机身部100夹着的状态下,利用螺钉232、螺钉234以及螺钉236与机身侧装配件200和机身部100紧固在一起。这样,前盖300在沿着预定方向被机身侧装配件200与机身部100夹着的状态下,利用螺钉与机身侧装配件200和机身部100紧固在一起。因此,前盖300在沿着预定方向被机身侧装配件200与机身部100夹着的状态下被固定”(参见原说明书第7页第10-16行)、“这样,机身侧装配件200整体上在同一圆周上的6个点紧固连接于机身部100。具体而言,机身侧装配件200在同一圆周上的3个点直接紧固连接于机身部100,并且以将前盖300夹在其间的方式在同一圆周上的其他3个点被紧固连接。前盖300在3个点被固于机身侧装配件200,并且在相同的3个点也紧固连接于机身部100”(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1-25行)、“如上述那样,在前盖侧紧固连接部302、前盖侧紧固连接部304以及前盖侧紧固连接部306容纳于各自对应的凹部112、凹部114以及凹部116的状态下,由机身部100所具有的第一面150、前盖300所具有的面332、面334以及面336形成与机身侧装配件200的装配件固定面203接触的平面。但是,也可以不由机身部100所具有的第一面150、前盖300所具有的面332、面334以及面336形成平面。由机身部100所具有的第一面150、前盖300所具有的面332、面334以及面336形成的面的面形状,为与机身侧装配件200的装配件固定面203的面形状对应的形状即可”(参见原说明书第8页第16-23行)。原说明书中的相关附图为附图3,其中示出的被固定的部位是,机身侧装配件200的孔221-226,前盖300的前盖侧紧固连接部302、304、306,以及机身部100的孔121-126。
可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机身(机身部100)和外装(前盖300)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分(3个点)被固定,且这部分(这3个点)与外装(前盖300)和装配件(机身侧装配件200)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固定的部分(3个点)是相同的部分(3个点),机身(机身部100)和装配件(机身侧装配件200)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其他部分(其他3个点)被固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应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2所作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以夹着所述外装的方式紧固连接于所述装配件”,并将权利要求3的编号适应性修改为2。
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时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文字记载可知,机身(机身部100),在机身(机身部100)的一部分、外装(前盖300)的一部分和装配件(机身侧装配件200)的一部分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以夹着外装(前盖300)的方式紧固连接于装配件(机身侧装配件200)。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应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3所作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4中技术特征“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修改为“所述机身以及所述外装,在所述机身的一部分、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所述装配件”,并将权利要求4的编号适应性修改为3。
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时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文字记载可知,机身(机身部100)和外装(前盖300),在机身(机身部100)的一部分、外装(前盖300)的一部分和装配件(机身侧装配件200)的一部分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通过紧固连接部件一起紧固到装配件(机身侧装配件200)。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删除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27,克服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2、27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缺陷。
综上所述,通过复审阶段的修改,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缺陷。
(三)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能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得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对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拍摄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摄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2]-[0062]、[0068]-[0084]段,图1-10):一种摄像装置,包括,用于固定透镜安装部的安装部固定构件,由设置成围绕所述安装部固定构件并包括电池保持单元的多个组成单元一体结合而成的结合体,和固定至所述结合体并与之一体化的前构件,其中,所述安装部固定构件固定至所述前构件(参见权利要求1);摄像装置通常需要抑制由外力例如施加至拍摄透镜的外力引起的变形,具体说,可换镜头式相机通常需要抑制由从拍摄透镜经由透镜安装部传至摄像装置本体的外力所引起的变形(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因此,希望提供一种摄像装置,其不但能够抑制由外力引起的变形,而且还能够减轻重量(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摄像装置1构造成可换单镜头反射数码相机(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如图1所示,摄像装置1包括相机本体(装置本体)2,可换(可装卸)摄像透镜单元(可换镜头)3(见图2)能够安装至相机本体2(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相机本体2包括设置在相机本体2的正面大致中部的环形透镜安装部15(图1),摄像透镜单元3安装至环形透镜安装部15(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如图6所示,摄像装置1还包括位于摄像装置1的大致中部的镜盒单元61,镜盒单元61大致呈中空盒形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在镜盒单元61的内部空间的后侧固定并保持有摄像元件5(见图10)(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透镜安装部15在镜盒单元61的内部空间的正面固定至镜盒单元61,透镜安装部15是用于安装可装卸式摄像透镜单元3的构件,镜盒单元61也称作安装部固定构件,用于固定透镜安装部15(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相机本体2还包括围绕镜盒单元61(具体说,围绕摄像透镜单元3的光轴)的多个组成单元(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图7示出了多个组成单元62、63、64和65之间的关系,如图7所示,所述多个组成单元,具体说,电池保持单元62、闪光灯基底单元63、侧部框体单元64和底部框体单元65通过螺丝等紧固件彼此一体地相连接,所述多个组成单元62、63、64、65在组装后结成一体,形成结合体70,所述多个组成单元62、63、64、65各自在沿摄像装置1的深度方向分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位置(本实施例中为两个位置)处固定至各相邻单元(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因此,结合体70不容易发生变形,特别是力矩Mx和My引起的变形(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相机本体2还包括前盖71(也称为前构件)(参见图9),前盖71是覆盖摄像装置1的前侧的外部构件,图9是前盖71的正视图(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如图8所示,前盖71通过螺丝等紧固件固定至结合体70,从而与结合体70连接而形成一体,具体说,前盖71不但通过两个螺丝83a、83b固定至电池保持单元62的前表面,而且还通过两个螺丝83c、83d固定至侧部框体单元64的前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四个螺丝83a、83b、83c、83d用于将电池保持单元62的两个点和侧部框体单元64的两个点固定至前盖71,通过这种方法将前盖71固定至结合体70,能使结合体70的强度得到进一步提高,具体说,不容易发生因力矩Mz引起的变形(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镜盒单元61通过四个螺丝85a、85b、86a、86b固定至前盖71(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具体说,前盖71通过两个螺丝85a、85b固定至镜盒单元61的前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此外,作为前盖71的底部并朝后突出的薄板状底部71M的上表面通过两个螺丝86a、86b固定至镜盒单元61的下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镜盒单元61由此固定至前盖71,因此,镜盒单元61经由前盖71与结合体70结合(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如此构成的摄像装置1能够抑制由外力引起的变形,并且同时能够减轻重量(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由于形成结合体70的各单元62、63、64在深度方向上具有预定的厚度,所以能在不使用金属材料的情况下,轻松地获得期望的强度,更具体地说,由于各组成单元62、63、64、65在沿摄像装置1的深度方向(Z方向)分开的两个点处固定至各相邻的组成单元,所以充分抑制了因力矩Mx和My引起的变形(参见说明书第[0073]段);此外,由于结合体70与前盖71一体化,所以摄像装置1的强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例如,即使在力矩Mz(例如,绕摄像透镜单元3的光轴的扭矩)作用于透镜安装部15的附近时,也能够抑制因该力矩Mz引起的变形,因此,能够更可靠地防止摄像装置1中的变形(参见说明书第[0074]段);虽然上述实施例描述的是镜盒单元61还固定至四个组成单元62、63、64、65中的一个特定组成单元(具体说,底部框体单元65)的情况,但是镜盒单元61并不一定固定至任何特定组成单元,例如,镜盒单元61可以不直接固定至底部框体单元65,而是只直接固定至前盖71,也就是说,也可采用镜盒单元61固定至前盖71但不直接固定至四个组成单元61、62、63、64中的任一个的结构(这种结构也称为完全漂浮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装置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拍摄装置,镜盒单元6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身,摄像元件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拍摄单元,前盖7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外装,透镜安装部1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装配件,可换摄像透镜单元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替换透镜;镜盒单元61的一部分和前盖71的一部分在摄像元件5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镜盒单元61的另一部分和透镜安装部15的一部分在摄像元件5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前盖71与透镜安装部15之间并没有在摄像元件5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部位被固定的关系。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外装的所述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简单地抑制施加于外装的应力对固定于机身的拍摄单元的定位精度造成的影响。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1的摄像装置,外力应力亦会集中至刚度最高的透镜安装部15,因而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所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容易得到和实现将机身以及外装一起固定至装配件”的观点,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
对比文件1的摄像装置1虽然也能抑制施加于前盖71(即外装)的应力对固定于镜盒单元61(即机身)的摄像元件5(即拍摄单元)的定位精度造成的影响,但是其是利用围绕镜盒单元61并包括电池保持单元62的多个组成单元62、63、64、65一体结合而成、强度得到加强并具有期望强度的结合体70,应力集中传递至的具体部位是与前盖71(即外装)相固定的结合体70,而不是透镜安装部15(即装配件),因为前盖71与透镜安装部15之间并没有在摄像元件5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部位被固定的关系;并且,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要利用透镜安装部15(即装配件)且使得前盖71(即外装)中的与镜盒单元61(即机身)的一部分在摄像元件5(即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部位被固定的所述一部分和透镜安装部15(即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摄像元件5(即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也被固定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虽然都是将应力集中传递至机身中强度得到提高的部位,但是技术方案的具体发明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中是利用结合体70,而本申请是利用装配件。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发明构思的教导。
并且,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装配件通常由金属形成,具有较高的强度,但是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将外装中的与机身的一部分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部位被固定的所述一部分还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能够简单地抑制施加于外装的应力对固定于机身的拍摄单元的定位精度造成的影响的技术效果。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机身、装配件、外装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的具体安装关系也是容易得到和实现的这一观点,合议组经合议认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将技术特征置于技术方案中整体考虑,而不应当仅考虑技术特征本身,也就是说,不应当过于孤立地考虑技术方案中的各个技术特征。具体到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与权利要求1中已经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外装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所述机身的一部分和所述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所述拍摄单元的所述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密切相关的,其明确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外装的相同一部分既和机身的一部分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又和装配件的一部分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相互接触的部位被固定,以及应力集中传递至的是装配件。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不同、仅仅是在原理上存在相同点的基础上,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装配件通常具有较高的强度以及机身、外装和装配件三者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上的位置关系,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即,机身、装配件、外装在拍摄单元的光轴方向的具体安装关系。因此,对于上述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4、13-25
权利要求2-4、13-25分别对应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5、14-26。
权利要求2-4、13-2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13-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删除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27,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权利要求2、27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
综上所述,通过复审阶段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也克服了第一次、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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