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资源受限设备中离线语义处理的便利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57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70045
优先权日:2016-02-24
申请(专利)号:201611219647.9
申请日:2016-12-26
复审请求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丽娜
合议组组长:王少锋
参审员:伊健
国际分类号:G06F3/16,G06F17/27,G06F17/30,G10L15/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19647.9,名称为“资源受限设备中离线语义处理的便利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2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US2015/0032443A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US2014/0337007A1),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分别得到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由在线语义处理器对在由用户控制的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第一资源受限设备处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以识别可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执行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其中,所述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是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
作为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的输出,提供建议执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动作的一个或多个提示;
分析由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一个或多个响应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以及
更新存储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的离线语法模型以包括所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和所述合格响应动作之间的映射,其中,所述离线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可执行的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包括可选择的图形元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包括听觉或触觉提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所述离线语法模型传送到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以在离线时供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的相应语义处理器存储和使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送动态地更新存储 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所述离线语法模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语义处理使用在线语法模型来执行,其中,所述离线语法模型相对于所述在线语法模型具有减少的资源需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对于所述资源受限设备限制对所述映射、所发布的查询和所述离线语法中的一个或多个的访问。
8. 一种包括存储器和可操作以执行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用于以下指令:
对在由用户控制的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第一资源受限设备处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以识别可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执行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其中,所述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是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
作为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的输出,提供建议执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动作的一个或多个提示;
分析由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一个或多个响应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以及
更新存储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的离线语法模型以包括所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和所述合格响应动作之间的映射,其中,所述离线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可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执行的动作。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包括可选择的图形元素。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包括听觉或触觉提示。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还包括用于将所述离线语法模型传送到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以在离线时供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的相应语义处理器存储和使用。
12. 包括指令的至少一个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响应于由计算机系统执行而使所述计算机系统执行以下操作:
由在线语义处理器对在由用户控制的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第一资源受限设备处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以识别可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执行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其中,所述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是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
作为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的输出,提供建议执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动作的一个或多个提示;
分析由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一个或多个响应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以及
更新存储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的离线语法模型以包括所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和所述合格响应动作之间的映射,其中,所述离线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可执行的动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自然语言请求”是一个简单的自然语言句子,对发生频率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定义,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将“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定义为“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者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同。2)对比文件1中的“自然语言请求处理”仅由“计算设备”完成,而本申请中由独立于“资源受限设备”的“在线语义处理器”执行语义处理,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设备”并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资源受限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语音查询“I'd like to order 2 tickets to see Movie Title this evening”是自然语言的描述,其明显不属于形式上常见、格式相对规范的查询词,由于其属于自然语言的描述,因此也必然不会存在有大量用户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相同的查询,即相当于本申请中“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发生的查询”,也就是相当于本申请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2)对比文件1公开的计算设备可以是在线的处理语音查询的过程中产生和/更新语义模型,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处理语音查询的过程可以是在线进行的,即与网络端的设备进行交互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自然语言请求处理”并不是仅由“计算设备”完成。同时,计算设备和客户端作为用户端的设备,其由于会处于离线状态而“资源受限”,显然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资源受限设备”。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15/0032443A1)的区别在于:(1)由在线语义处理器进行所述语义处理;(2)离线语法模型存储在资源受限设备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其中区别(1)已被对比文件2(US2014/0337007A1)公开,区别(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US2015/0032443A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US2014/0337007A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离线语法模型存储在资源受限设备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指令的至少一个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该指令所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8、12。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暗示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语义模型216”与多个计算设备相关联,“所述离线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受限设备可执行的动作”,以及“分析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其中,所述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与在发布所述查询之后通过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的执行有关,所述分析包括分析与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响应相关的统计”;2)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教导或暗示上述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无法获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和12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因此也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9-11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12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由在线语义处理器对在由用户控制的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第一资源受限设备处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以识别可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执行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其中,所述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是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
作为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的输出,提供建议执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动作的一个或多个提示;
分析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其中,所述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与在发布所述查询之后通过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的执行有关,所述分析包括分析与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响应相关的统计;以及
更新存储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的离线语法模型以包括所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和所述合格响应动作之间的映射,其中,所述离线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可执行的动作。
8. 一种包括存储器和可操作以执行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用于以下指令:
对在由用户控制的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第一资源受限设备处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以识别可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执行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其中,所述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是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
作为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的输出,提供建议执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动作的一个或多个提示;
分析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其中,所述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与在发布所述查询之后通过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的执行有关,所述分析包括分析与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响应相关的统计;以及
更新存储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的离线语法模型以包括所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和所述合格响应动作之间的映射,其中,所述离线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可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 设备执行的动作。
12. 包括指令的至少一个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响应于由计算机系统执行而使所述计算机系统执行以下操作:
由在线语义处理器对在由用户控制的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第一资源受限设备处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以识别可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执行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其中,所述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是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
作为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的输出,提供建议执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动作的一个或多个提示;
分析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以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其中,所述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与在发布所述查询之后通过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的执行有关,所述分析包括分析与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响应相关的统计;以及
更新存储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的离线语法模型以包括所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和所述合格响应动作之间的映射,其中,所述离线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 射到在离线时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可执行的动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5/0032443A1,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9日
对比文件2:US2014/0337007A1,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3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学习自然语言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71]段,图2、3、5、10):系统包括计算装置102和客户端104,该计算装置102可以为手机等可处理自然语言查询的设备,该客户端104可以为智能手机、车载系统、可穿戴计算设备等;用户可以通过文本或语音向计算装置102直接输入自然语言查询,也可以通过客户端104经由网络连接输入自然语言查询(该计算装置102和客户端104即相当于资源受限设备,两者构成了由用户控制的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该计算装置102根据该自然语言查询给出多个候选响应以供选择,该自然语言查询可为“I'd like to order 2 tickets to see Movie Title this evening”(相当于对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进行语音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以识别可由资源受限设备执行的响应动作,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该计算装置102对查询语料库212进行分析,可以使用统计分析或机器学习算法,以产生语义模型216;产生和/或更新该语义模型216的过程可以是离线的处理过程(相当于离线语法模型);根据该语义模型216,产生相应于自然语言查询的语义表示;该计算装置102基于该语义表示产生用户对话会话,由计算装置102所产生的动作或响应依赖于语义表示的内容或所记录的用户对话会话的内容,例如,如果语义表示完全表达了用户的意图,计算装置102则执行与该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动作(例如制定会议计划);如果语义表示还不能完全表达用户的意图,计算装置102则产生包括多个适当的响应的列表以供用户选择,或者向用户请求附加的信息,以明确其自然语言查询的内容(相当于作为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的输出,提供建议执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动作的一个或多个提示),并在记录的用户对话会话中记录自然语言查询和相关联的自然语言响应(相当于候选响应动作的执行);例如,计算装置102可基于历史数据遵循当前用户意图确定特定用户意图;基于记录的用户对话会话(相当于分析候选响应动作执行以从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计算装置102自动调整系统参数,并更新语义模型,以利用该更新后的语义模型处理自然语言查询(相当于更新存储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语法模型以包括所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和所述合格响应动作之间的映射,其中,所述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可执行的动作);基于用户提交的样本数据更新语义模型216以及置信权重,例如基于用户提供的数据,如提交的请求、已标记的数据、匹配逻辑模式;当语义模型216被统一后,计算装置102可利用ASR引擎在线执行块304,即在线对自然语言查询生成意义表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由在线语义处理器进行所述语义处理;(2)离线语法模型存储在资源受限设备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3)分析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与在发布所述查询之后通过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的执行有关,所述分析包括分析与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响应相关的统计。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处设置进行在线处理时的语义处理器、如何使得各资源受限设备均可进行离线语义处理以及如何确定合格响应动作。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计算装置102可使用语音自动识别ASR引擎在线对自然语言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但并未明确公开ASR引擎为不设置在计算装置102处的在线语义处理器。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式、离线/在线语音翻译系统,并具体公开了:系统10包括能够无线连接的客户端计算设备12、无线网络14、数据通信网络15、后端语音翻译服务器系统16,客户端计算设备12由用户使用以将由客户端计算设备12接收的第一语言的语音话语翻译成第二语言,客户端计算设备12设置有软件,允许客户端计算设备12执行离线语音翻译或执行在线语音翻译;后端语音翻译服务器系统16基于经由无线网络14从客户端计算设备12接收的数据执行语音翻译,后端语音翻译服务器系统16可包括自动语音识别ASR模块20,用于识别输入语音话语数据的第一语言语音,ASR模块可以采用语言模型及声音模型。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语音处理器设置在非本地的服务器端以进行在线处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将语义处理器设置在联网的服务器端,以便可使用大量计算资源处理语音输入,实现比在本地更复杂的语音识别和语义处理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如何设置语义处理器以提供在线语义处理服务时,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技术启示,将语义处理器设置在服务器端,即采用在线语义处理器。
对于区别(2),为了使系统中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都能进行离线语义处理,将语义处理所需的离线语法模型存储在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手段。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对用户响应动作的执行进行统计以用于确定合格响应动作,但是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基于用户提交的请求、已标记的数据等历史数据更新语义模型216以及可以使用统计分析方法产生语义模型216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启示,为了更准确的从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更符合用户意图的合格响应动作,可以对用户对提示的响应动作进行统计以从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提示的类型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相应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提供给用户的自然语言表达的响应包括在屏幕显示所述响应,或使用扬声器或其他音频设备输出所述响应。而还可以通过触觉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可供选择的图形元素用于以显示方式进行视觉上的提示,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为了保证系统中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都能使用离线语法模型进行离线语义处理,提高语义处理效率及一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离线语法模型传送到每个资源受限设备,将离线语法模型动态地更新到各个资源受限设备本地进行存储和使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9]、[0092]段):将语言模型和/或翻译模型减少至规定大小使得它们在离线客户端计算设备上运行;当设备不在无线通信模式或者通信链接质量不好时,可自动切换至离线语音翻译模式,利用设备中存储的离线翻译模型进行翻译,当处于无线通信模式并且通信链接质量好的时候,则进入在线翻译模式,以获取更多更好的翻译资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实现对相关数据的保护,限制设备对该些数据进行访问,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所述映射、发布的查询和离线语法通常是涉及用户隐私的个人数据,对涉及隐私的数据进行访问限制保护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存储器和可操作以执行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系统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71]段,权利要求20,图2、3、5、10):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响应于计算装置而执行的多个指令,用于执行自学习自然语言处理方法,系统包括计算装置102和客户端104,该计算装置102可以为手机等可处理自然语言查询的设备,包括处理器120,该客户端104可以为智能手机、车载系统、可穿戴计算设备等,包括处理器140;用户可以通过文本或语音向计算装置102直接输入自然语言查询,也可以通过客户端104经由网络连接输入自然语言查询(该计算装置102和客户端104即相当于资源受限设备,两者构成了由用户控制的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该计算装置102根据该自然语言查询给出多个候选响应以供选择,该自然语言查询可为“I'd like to order 2 tickets to see Movie Title this evening”(相当于对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进行语音查询进行语义处理以识别可由资源受限设备执行的响应动作,在查询的搜索量中唯一的或相对不频繁地发生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该计算装置102对查询语料库212进行分析,可以使用统计分析或机器学习算法,以产生语义模型216;产生和/或更新该语义模型216的过程可以是离线的处理过程(相当于离线语法模型);根据该语义模型216,产生相应于自然语言查询的语义表示;该计算装置102基于该语义表示产生用户对话会话,由计算装置102所产生的动作或响应依赖于语义表示的内容或所记录的用户对话会话的内容,例如,如果语义表示完全表达了用户的意图,计算装置102则执行与该用户意图相关联的动作(例如制定会议计划);如果语义表示还不能完全表达用户的意图,计算装置102则产生包括多个适当的响应的列表以供用户选择,或者向用户请求附加的信息,以明确其自然语言查询的内容(相当于作为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的输出,提供建议执行相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动作的一个或多个提示),并在记录的用户对话会话中记录自然语言查询和相关联的自然语言响应(相当于候选响应动作的执行);例如,计算装置102可基于历史数据遵循当前用户意图确定特定用户意图;基于记录的用户对话会话(相当于分析候选响应动作执行以从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计算装置102自动调整系统参数,并更新语义模型,以利用该更新后的语义模型处理自然语言查询(相当于更新存储在所述资源受限设备中的语法模型以包括所发布的长尾基于语音的查询和所述合格响应动作之间的映射,其中,所述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可执行的动作);基于用户提交的样本数据更新语义模型216以及置信权重,例如基于用户提供的数据,如提交的请求、已标记的数据、匹配逻辑模式;当语义模型216被统一后,计算装置102可利用ASR引擎在线执行块304,即在线对自然语言查询生成意义表示。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离线语法模型存储在资源受限设备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2)分析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候选响应动作执行统计与在发布所述查询之后通过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所述一个或多个候选响应动作的执行有关,所述分析包括分析与所述用户对所述一个或多个提示的响应相关的统计。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各资源受限设备均可进行离线语义处理以及如何确定合格响应动作。
对于区别(1),为了使系统中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都能进行离线语义处理,将语义处理所需的离线语法模型存储在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对用户响应动作的执行进行统计以用于确定合格响应动作,但是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基于用户提交的请求、已标记的数据等历史数据更新语义模型216以及可以使用统计分析方法产生语义模型216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启示,为了更准确的从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更符合用户意图的合格响应动作,可以对用户对提示的响应动作进行统计以从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均引用权利要求8,对提示的类型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相应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提供给用户的自然语言表达的响应包括在屏幕显示所述响应,或使用扬声器或其他音频设备输出所述响应。而还可以通过触觉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可供选择的图形元素用于以显示方式进行视觉上的提示,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为了保证系统中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都能使用离线语法模型进行离线语义处理,提高语义处理效率及一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离线语法模型传送到每个资源受限设备进行本地存储和使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指令的至少一个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该指令所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同。根据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相应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包括响应于计算装置而执行的多个指令,用于执行自学习自然语言处理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参见前述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 为了使系统中的每个资源受限设备都能进行离线语义处理,将语义处理所需的离线语法模型存储在每个资源受限设备中,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语义模型216”是离线语义模型,其使用场景即可以用于离线环境使用,对于与计算装置102组成部件相似的客户端设备104,由于其也存在有语义处理的需求,因此,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在处于离线环境时使得客户端设备104也能进行语义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启示,能够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改进为将离线语义模型216同样存储于客户端设备104中。2)请求人所强调的区别“所述离线语法模型将基于语音的查询映射到在离线时由所述资源受限设备的协调生态系统的每个受限设备可执行的动作”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计算设备102基于离线语义模型216,产生相应于自然语言查询的语义表示,基于该语义表示由计算装置102产生动作或响应;由于语义模型216是离线语义模型,其使用场景即可以用于离线环境使用,因此,计算装置102根据离线语义模型216产生的动作或响应必然是计算装置102可以离线执行的。3)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对用户响应动作的执行进行统计以用于确定合格响应动作,但是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基于用户提交的请求、已标记的数据等历史数据更新语义模型216以及可以使用统计分析方法产生语义模型216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启示,为了更准确的从候选响应动作中选择更符合用户意图的合格响应动作,可以对用户对提示的响应动作进行统计以从中选择合格响应动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1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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