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轮辋、轮毂及轮毂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23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711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129271.7
申请日:2017-11-15
复审请求人:重庆市超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丽芬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张玉兵
国际分类号:B60B3/04(2006.01);B60B21/02(2006.01);B23K20/12(2006.01);B23P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公开,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些为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1129271.7,名称为“轮辋、轮毂及轮毂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市超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5日,公开日为2018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即第1-255段),说明书附图第1-9页(即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CN104772563A,公开日:2015年07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3);
2:CN204657820U,公告日:2015年09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4);
3:CN106739785A,公开日:2017年05月31日(下称对比文件5)。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毂,其特征在于,包括轮辐和轮辋,所述轮辋包括轮辋本体,所述轮辋本体的一端边沿设置有环状的第一凸起,所述第一凸起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外侧的方向上延伸,所述第一凸起形成所述轮辋的轮缘,所述轮缘与所述轮辋本体一体成型,所述轮辐包括轮辐本体,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与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连接;
所述第一凸起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
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有环状的第二凸起,所述第二凸起在靠近所述轮辐本体一侧的方向上延伸且形成凸峰,所述凸峰靠近所述轮辐本体中心的一侧形成第一缓冲空间;
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设置有弯折件,所述弯折件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外侧的方向上延伸,所述弯折件与所述轮辋本体的连接区域相对凹陷且形成槽底,所述弯折件与所述轮辋本体一体成型,所述弯折件远离所述轮辋本体的一端与所述凸峰远离所述轮辐本体的一端连接,所述弯折件远离所述槽底的一侧形成第二缓冲空间;
所述第一缓冲空间与所述第二缓冲空间连通且形成相对中空的区域;
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有环状的第三凸起,所述第三凸起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径向延伸,所述第三凸起形成胎圈座,所述胎圈座与所述轮辐本体一体成型,所述第三凸起为非卷边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起具有中空的第一通道,所述第一通道呈环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辋本体的厚度为
a,2mm≤a≤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起的外围轮廓呈弧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所述轮辋本体紧密抵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所述第二通道呈环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辋本体采用5052铝合金制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辋本体采用5083铝合金制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峰相对于所述轮 辐本体端部凸出的高度为b,12mm≤b≤40mm。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峰远离所述轮辐本体的一端与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的间距为c,20mm≤c≤40m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折件包括连接部和延伸部,所述连接部与所述延伸部一体成型,所述连接部沿所述轮辋本体的径向延伸且相对于所述轮辋本体的径向倾斜设置,所述连接部的一端与所述轮辋本体一体成型,所述延伸部的一端与所述连接部的另一端一体成型,所述延伸部的另一端沿所述轮辋本体的轴向延伸,所述延伸部的另一端与所述凸峰远离所述轮辐本体的一端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与所述延伸部之间所形成的角度为d,110°≤d≤130°。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辋本体与所述连接部一体成型的部分为连接部分,所述连接部分与所述连接部围合且形成所述槽底,所述连接部分与所述连接部之间形成的角度为e,110°≤e≤130°。
14. 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与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通过搅拌摩擦焊实现连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辐本体采用A356铝合金制成。
16. 一种车轮,其特征在于,包括轮胎和权利要求1-15任一项所述的轮毂,所述轮胎与所述轮毂可拆卸的连接。
17. 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6所述的车轮。
18. 一种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15任一项所述的轮毂,所述制造方法包括:
将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抵住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将所述轮辋与所述轮辐作为一个复合体,且使所述轮缘相对靠近地面,所述轮辐相对远离地面;
将搅拌摩擦焊机的搅拌头对准所述轮辋与所述轮辐的复合区域,且所述搅拌头位于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使所述复合区域形成连接处;
对所述连接处施加外力,使所述连接处具有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径向向外扩张的运动趋势;
使所述复合体绕所述轮辐本体的轴线转动或使所述搅拌头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周向运动,所述搅拌头将所述连接处焊合。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轮辋竖向放置,轮辋本体的轴线相对垂直于水平面,使轮缘相对靠近地面,使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相对远离地面;
将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抵靠在所述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上,并将所述连接处对齐;
对所述连接处进行加热,使所述轮辋与所述轮辐进行预固定成为所述复合体。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在成为所述复合体之前,将配重块放置在所述轮辐本体的上方,使所述轮辐压紧所述轮辋。
21. 根据权利要求18-20任一项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复合体放置在所述搅拌摩擦焊机对应的圆台上,使所述轮辋本体套设所述圆台且与所述圆台过盈配合,所述圆台内的内撑机构撑住所述连接处的内侧,使所述连接处具有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径向向外扩张的运动趋势;
使所述搅拌头钻入所述连接处,使所述复合区域焊合;
转动圆台,使所述搅拌头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周向将所述复合区域焊合完毕。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轮辋本体与所述圆台过盈配合之后,使至少三个所述搅拌头抵住所述连接处,其中三个所述搅拌头沿所述圆台的周向呈等边三角形分布,三个所述搅拌头同时焊接;
所述搅拌头钻入所述连接处,使所述轮辐本体的轴线、所述轮辋本体的轴线与所述圆台的转动轴心线共线且完成定位。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完成定位之后,使顶压块顶压在轮辐本体的上方,使所述轮辐压紧所述轮辋;
转动所述圆台,使所述顶压块随所述圆台的转动而同步转动。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所述顶压块与油缸连接,且所述顶压块在所述油缸的驱动下竖向移动,所述顶压块设置有定位件,所述顶压块下移并到达指定位置后,所述定位件与所述轮辐本体固定,且在所述圆台的转动过程中,所述轮辐本体的轴线与所述圆台的转动轴心线始终共线。”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二凸起、弯折件以及第三凸起的具体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轮毂的冲击韧性和抗疲劳能力。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5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5公开了轮胎与轮毂可拆卸的连接,并且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5公开了汽车,包括车轮。并且,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8,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15任一项的轮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制造方法的部分特征,其余制造方法的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对比文件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3、4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轮毂,轮辐位于轮辋的端部,这种结构设置,不能承载较大的载荷,而对比文件5中的技术方案中,轮辐位于轮辋的中间位置,旨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载荷,两者的构思相差甚远,不具有结合启示。若将对比文件3中的这种构思运用到对比文件5中,必然会改变对比文件5中轮毂的实质结构,这样的改进会导致对比文件5偏离其本身的技术构思,会解决不了该对比文件5所应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对比文件3能够结合到对比文件5上,也只能将这种制造方法运用到对比文件5中,以改良其焊接工艺。通过在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第二凸起,形成凸峰,凸峰的一侧形成第一缓冲空间,轮辋本体设置的弯折件,弯折件的一侧形成第二缓冲空间,使得第一缓冲空间和第二缓冲空间连通,并且,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有第三凸起,第三凸起形成了胎圈座,使得胎圈座和轮缘之间形成安装轮胎的空间,这样的结构可以增强轮毂的冲击韧性和抗疲劳能力,并且其安装在汽车上后,运行更加稳定,大大改良了轮毂的性能。同时,形成中空的结构能明显提高车轮的抗冲击韧性和抗疲劳能力。(2)权利要求14中: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与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通过搅拌摩擦焊实现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象还可以用此方法来生产车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绝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并且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环状的第三凸起,第三凸起为非卷边结构,为了更好地与轮胎连接,进一步使第三凸起沿轮辐本体的径向延伸等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都已经公开对车轮实现分体焊接,不存在技术难度,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凸起为环状,且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5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其中也涉及到了一种轮毂,并隐含公开了轮胎与轮毂可拆卸的连接,并且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其中也公开了汽车,包括车轮。同时,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8,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15任一项的轮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制造方法的部分特征,其余制造方法的特征为公知常识,同时,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对比文件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指出:(1)首先,对比文件3中的也是轮辐位于轮辋的端部,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仅在于:第一凸起为环状,且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而对比文件5中恰恰公开了此特征,且作用也是为了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可见,可以将对比文件5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第二凸起、轮辋本体设置的弯折件、以及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有第三凸起这些特征,其必然能够增强轮毂的冲击韧性和抗疲劳能力,并且其安装在汽车上后,运行更加稳定,大大改良了轮毂的性能,形成中空的结构能明显提高车轮的抗冲击韧性和抗疲劳能力也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9段,附图6-7)公开了轮辐本体的端部与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通过搅拌摩擦焊实现连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适应性修改和调整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凸起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所述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所述轮辋本体紧密抵接;所述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所述第二通道呈环状。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轮毂轻量化的基础上,降低其变形、开裂等发生率,同时提高其冲击韧性。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以及其他的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本申请。对比文件5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同心度的控制难度,稳定和提高搅拌摩擦焊焊缝的质量,并且降低制造成本,通过设置这种三片复合式的轮毂,由于轮辐位于两个轮辋之间,可以使得轮辐承受较大的载荷。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去改进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旨在提供一种新的轮毂制造方法,目的是为了实现降低制造难度、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降低污染。对比文件3的改进思路在方法本身上以及实现该方法所需的设备上,该改进构思并没有在轮毂的自身结构上。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也不必要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以实现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这种改进破坏了对比文件3本身的发明创造构思。(2)将轮辋的材质换成更加轻量化的材质,发现其省油的效果较为明显,并且将轮缘设计成中空的卷边结构,可以在保证轻量化的设计过程中,降低其变形、开裂等的发生率。车辆行驶时,该轮毂中,由于该通道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可以承受一定的轴向和径向的力。采用卷边的工艺,将轮缘部分的强度、硬度进行了加强,可以理解为局部施加了预应力,大大改善了其性能。(3)对于权利要求16和17,复审通知书中指出,该加热预固定和配重块进行预压紧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对此有不同意见,这种方式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或暗示在通过搅拌摩擦焊对轮辋和轮辐进行焊接固定时,存在这种技术手段。常规的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那样,在搅拌摩擦焊的时候才会将两者进行相对固定,并不存在预先进行加热和压紧的操作步骤。本申请中,通过加热预固定和配重块进行预压紧的方式,可以使得轮辋和轮辐成为的复合体后先进行了较为稳固的连接,降低了搅拌摩擦焊的焊接难度,有利于提高焊接后轮毂的质量。这一点在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段中有所提及该技术问题,但是对比文件3却采用了另外的方式来解决,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因此,该手段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答复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毂,其特征在于,包括轮辐和轮辋,所述轮辋包括轮辋本体,所述轮辋本体的一端边沿设置有环状的第一凸起,所述第一凸起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外侧的方向上延伸,所述第一凸起形成所述轮辋的轮缘,所述轮缘与所述轮辋本体一体成型,所述轮辐包括轮辐本体,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与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连接;
所述第一凸起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
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有环状的第二凸起,所述第二凸起在靠近所述轮辐本体一侧的方向上延伸且形成凸峰,所述凸峰靠近所述轮辐本体中心的一侧形成第一缓冲空间;
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设置有弯折件,所述弯折件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外侧的方向上延伸,所述弯折件与所述轮辋本体的连接区域相对凹陷且形成槽底,所述弯折件与所述轮辋本体一体成型,所述弯折件远离所述轮辋本体的一端与所述凸峰远离所述轮辐本体的一端连接,所述弯折件远离所述槽底的一侧形成第二缓冲空间;
所述第一缓冲空间与所述第二缓冲空间连通且形成相对中空的区域;
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有环状的第三凸起,所述第三凸起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径向延伸,所述第三凸起形成胎圈座,所述胎圈座与所述轮辐本体一体成型,所述第三凸起为非卷边结构;
所述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所述轮辋本体紧密抵接;
所述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所述第二通道呈环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辋本体的厚度为a,2mm≤a≤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起的外围轮廓呈弧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辋本体采用5052铝合金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辋本体采用5083铝合金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峰相对于所述轮辐本体端部凸出的高度为b,12mm≤b≤40mm。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峰远离所述轮辐 本体的一端与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的间距为c,20mm≤c≤40m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折件包括连接部和延伸部,所述连接部与所述延伸部一体成型,所述连接部沿所述轮辋本体的径向延伸且相对于所述轮辋本体的径向倾斜设置,所述连接部的一端与所述轮辋本体一体成型,所述延伸部的一端与所述连接部的另一端一体成型,所述延伸部的另一端沿所述轮辋本体的轴向延伸,所述延伸部的另一端与所述凸峰远离所述轮辐本体的一端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与所述延伸部之间所形成的角度为d,110°≤d≤130°。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辋本体与所述连接部一体成型的部分为连接部分,所述连接部分与所述连接部围合且形成所述槽底,所述连接部分与所述连接部之间形成的角度为e,110°≤e≤130°。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与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通过搅拌摩擦焊实现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轮毂,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辐本体采用A356铝合金制成。
13. 一种车轮,其特征在于,包括轮胎和权利要求1-12任一项所述的轮毂,所述轮胎与所述轮毂可拆卸的连接。
14. 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3所述的车轮。
15. 一种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12任一项所述的轮毂,所述制造方法包括:
将所述轮辋本体远离所述轮缘的一端抵住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将所述轮辋与所述轮辐作为一个复合体,且使所述轮缘相对靠近地面,所述轮辐相对远离地面;
将搅拌摩擦焊机的搅拌头对准所述轮辋与所述轮辐的复合区域,且所述搅拌头位于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使所述复合区域形成连接处;
对所述连接处施加外力,使所述连接处具有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径向向外扩张的运动趋势;
使所述复合体绕所述轮辐本体的轴线转动或使所述搅拌头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周向运动,所述搅拌头将所述连接处焊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轮辋竖向放置,轮辋本体的轴线相对垂直于水平面,使轮缘相对靠近地面,使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相对远离地面;
将所述轮辐本体的端部抵靠在所述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上,并将所述连接处对齐;
对所述连接处进行加热,使所述轮辋与所述轮辐进行预固定成为所述复合体。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在成为所述复合体之前,将配重块放置在所述轮辐本体的上方,使所述轮辐压紧所述轮辋。
18. 根据权利要求15-17任一项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复合体放置在所述搅拌摩擦焊机对应的圆台上,使所述轮辋本体套设所述圆台且与所述圆台过盈配合,所述圆台内的内撑机构撑住所述连接处的内侧,使所述连接处具有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径向向外扩张的运动趋势;
使所述搅拌头钻入所述连接处,使所述复合区域焊合;
转动圆台,使所述搅拌头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周向将所述复合区域焊合完毕。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轮辋本体与所述圆台过盈配合之后,使至少三个所述搅拌头抵住所述连接处,其中三个所述搅拌头沿所述圆台的周向呈等边三角形分布,三个所述搅拌头同时焊接;
所述搅拌头钻入所述连接处,使所述轮辐本体的轴线、所述轮辋本体的轴线与所述圆台的转动轴心线共线且完成定位。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完成定位之后,使顶压块顶压在轮辐本体的上方,使所述轮辐压紧所述轮辋;
转动所述圆台,使所述顶压块随所述圆台的转动而同步转动。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轮毂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造方法还包括:
所述顶压块与油缸连接,且所述顶压块在所述油缸的驱动下竖向移动,所述顶压块设置有定位件,所述顶压块下移并到达指定位置后,所述定位件与所述轮辐本体固定,且在所述圆台的转动过程中,所述轮辐本体的轴线与所述圆台的转动轴心线始终共线。”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上述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凸起为环状,且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所述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所述轮辋本体紧密抵接,所述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所述第二通道呈环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5公开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其中也涉及到了一种轮毂,并隐含公开了轮胎与轮毂可拆卸的连接,并且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7,包括如权利要求16的车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其中也公开了汽车,包括车轮。同时,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8,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15任一项的轮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制造方法的部分特征,其余制造方法的特征为公知常识,同时,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对比文件3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指出:(1)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仅在于:第一凸起为环状,且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所述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所述轮辋本体紧密抵接,所述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所述第二通道呈环状。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此特征,其作用也是为了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的时候,其必然能够解决降低其变形、开裂等发生率,同时提高其冲击韧性的技术问题另外,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轮毂,其在轮辋本体的一端边沿设置有第一凸起,而对比文件5中的环状的第一凸起,其为卷边结构,具有一定的弧度,从而能够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在卷边结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第二通道提供了缓冲空间从而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2)首先,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轮辋的材料进行限定,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更加轻量化的材质来制造轮辋从而达到省油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将轮缘设置成中空的卷边结构,从而在保证轻量化的设计过程中,降低其变形、开裂等的发生率。车辆行驶时,该轮毂中,由于该通道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可以承受一定的轴向和径向的力,采用卷边的工艺,将轮缘部分的强度、硬度进行了加强,可以理解为局部施加了预应力,大大改善了其性能这些均是采用卷边结构后显而易见的。(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将轮辋23的一侧套入支撑装置7,将轮辐13压紧在轮辋23的另一侧上,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焊接两个部件时,需要压紧,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固定更平稳,在成为复合体之前,将配重块放置在轮辐本体的上方,使轮辐压紧轮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可见,配重块进行预压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对于重要构件的焊接,通常要求在焊接前进行预加热,提高焊接后的质量,加热预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到:(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凸起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所述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所述轮辋本体紧密抵接;所述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所述第二通道呈环状。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轮毂轻量化的基础上,降低其变形、开裂等发生率,同时提高其冲击韧性。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至于其所起的作用也没有进行解释或者说明,因此,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只是人为的主观推论、得不到对比文件本身公开的内容的支持。对比文件5公开了采用三片复合轮毂的方式明显优于其他方式,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同心度的控制难度,稳定和提高搅拌摩擦焊焊缝的质量,并且降低制造成本,通过设置这种三片复合式的轮毂,由于轮辐位于两个轮辋之间,可以使得轮辐承受较大的载荷。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构思不适用于三片式轮毂的制造,其更倾向于适用二片式轮毂的制造,这种启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仅能沿着从二片式轮毂的技术构思上进行改进,并不能创造性地去结合三片式轮毂。即,存在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以及其他的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本申请。复审通知书只是将该区别技术特征1完全与整个技术方案隔离开,单独孤立地说该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5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符合创造性判定原则。在对比文件3没有改进动机以及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合启示的前提下,强行说有改进动机,存在事后诸葛亮的嫌疑,是在看到本申请的基础上臆想的。(2)将轮辋的材质换成更加轻量化的材质,发现其省油的效果较为明显,并且将轮缘设计成中空的卷边结构,可以在保证轻量化的设计过程中,降低其变形、开裂等的发生率。车辆行驶时,该轮毂中,由于该通道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可以承受一定的轴向和径向的力。采用卷边的工艺,将轮缘部分的强度、硬度进行了加强,可以理解为局部施加了预应力,大大改善了其性能。(3)对于权利要求16和17,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加热预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对此有不同意见,首先,在本技术领域中,对于轮毂的制造,通过搅拌摩擦焊来实现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采用加热预固定的方式,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首次,其次,通过加热预固定,可以形成复合体,便于在圆台上进行焊接复合。诚然,这种操作方式可以具备合议组认为的作用或有益效果,但是在本申请中,其目的还在于当两者加热预固定成复合体后,便于从其他地方搬运至圆台上安装,同时,由于搅拌摩擦焊相比于其他焊接方式本身焊接温度较低,因此,常规选择中,也并不需要进行预加热以减少焊接区域与被焊接工件之间的温度差,从而降低焊接难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适应性修改和调整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经审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轮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其中也涉及到了一种轮毂,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9段,附图6-7):包括轮辐13和轮辋23,轮辋23包括轮辋本体,轮辋本体的一端边沿设置有第一凸起(附图7中轮辋最左侧边缘),第一凸起在靠近轮辋本体外侧的方向上延伸,第一凸起形成轮辋的轮缘,轮缘与轮辋本体一体成型(见说明书第0056-0059段,轮辋23采用锻造方法制造),轮辐13包括轮辐本体,轮辐本体的端部与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连接,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有环状的第二凸起(参见附图7中与焊缝3紧邻的轮辐部分),第二凸起在靠近轮辐本体一侧的方向上延伸且形成凸峰,凸峰靠近轮辐本体中心的一侧形成第一缓冲空间(参见附图7);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设置有弯折件(参见附图7中与焊缝3相邻的轮辋部分),弯折件在靠近轮辋本体外侧的方向上延伸,弯折件与轮辋本体的连接区域相对凹陷且形成槽底,弯折件与轮辋本体一体成型,弯折件远离轮辋本体的一端与凸峰远离轮辐本体的一端连接,弯折件远离槽底的一侧形成第二缓冲空间;第一缓冲空间与第二缓冲空间连通且形成相对中空的区域,轮辐本体的端部设置有环状的第三凸起(参见附图7最右侧的轮辐13的凸出的部分),所述第三凸起沿所述轮辐本体的径向延伸,所述第三凸起形成胎圈座,所述第三凸起与所述轮辐本体一体成型,所述第三凸起为非卷边结构。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第一凸起为环状,且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所述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所述轮辋本体紧密抵接,所述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所述第二通道呈环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三片式轮毂,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附图1):轮辋本体1、2的边沿设置有环状的第一凸起,且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轮辋本体紧密抵接,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通道,也即公开了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第二通道呈环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轮辋本体的具体厚度设计视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需求而定,基于不同的具体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相应的厚度选择,具体使轮辋本体的厚度为a,2mm≤a≤5mm只是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第一凸起的外轮廓呈弧形(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附图1),并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也起到方便轮胎安装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轮辋23采用铝合金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8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使轮辋本体采用5052铝合金制成或者采用5083铝合金制成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凸峰的具体高度和设置位置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具体使凸峰相对于轮辐本体端部凸出的高度为b,12mm≤b≤40mm或者使凸峰远离轮辐本体的一端与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的间距为c,20mm≤c≤40mm都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9段,附图6-7)还公开了:弯折件包括连接部和延伸部,连接部与延伸部一体成型,连接部沿轮辋本体的径向延伸且相对于轮辋本体的径向倾斜设置,连接部的一端与轮辋本体一体成型,延伸部的一端与连接部的另一端一体成型,延伸部的另一端沿轮辋本体的轴向延伸,延伸部的另一端与凸峰远离轮辐本体的一端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9段,附图6-7)公开了连接部沿轮辋本体的径向延伸且相对于轮辋本体的径向倾斜设置,至于连接部与延伸部之间的具体的角度大小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需求而定,具体使连接部与延伸部之间所形成的角度为d,110°≤d≤130°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9段,附图6-7)公开了轮辋本体与连接部一体成型的部分为连接部分,连接部分与连接部围合且形成槽底。至于连接部分与连接部之间具体的夹角大小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具体使连接部分与连接部之间形成的角度为e,110°≤e≤130°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10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9段,附图6-7)公开了轮辐本体的端部与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通过搅拌摩擦焊实现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0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轮辐13采用铝合金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52-0055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使轮辐本体采用A356铝合金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车轮,包括轮胎和权利要求1-12任一项的轮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其中也涉及到了一种轮毂,并隐含公开了轮胎与轮毂可拆卸的连接。同时,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12任一项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汽车,包括如权利要求13的车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其中也公开了汽车,包括车轮。同时,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轮毂的制造方法,用于制造如权利要求1-12任一项的轮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轮毂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4-0065段,附图6-13):制造方法包括将轮辋本体23远离轮缘的一端抵住轮辐本体13的端部,将轮辋与轮辐作为一个复合体,将搅拌摩擦焊机的搅拌头对准轮辋与轮辐的复合区域,且所述搅拌头位于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使复合区域形成连接处,通过支撑盘71径向撑开,在轮毂内壁的焊缝3处进行垫实(相当于对连接处施加外力,使连接处具有沿轮辐本体的径向向外扩张的运动趋势),摩擦焊机的搅拌头对轮辋23和轮辐13进行环向焊接从而将连接处焊合。而在制造过程中,部件的具体摆放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使轮缘相对靠近地面,轮辐相对远离地面,以及为了完成环形焊接使得复合体绕轮辐本体的轴线转动或使搅拌头沿轮辐本体的周向运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选择。同时,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5或者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12任一项的轮毂已经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65段,附图6-13):包括将轮辐本体的端部抵靠在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上,并形成需要连接的焊缝3(相当于连接处对齐)。而在制造过程中,部件的具体摆放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将轮辋竖向放置,轮辋本体的轴线相对垂直于水平面,使轮缘相对靠近地面,使轮辋本体远离轮缘的一端相对远离地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摩擦焊机的搅拌头对焊缝进行搅拌摩擦环向焊接,而在焊接前进行加热预固定是焊接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相应地对连接处进行加热,使轮辋与轮辐进行预固定成为复合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将轮辋23的一侧套入支撑装置7,将轮辐13压紧在轮辋23的另一侧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固定更平稳,在成为复合体之前,将配重块放置在轮辐本体的上方,使轮辐压紧轮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5-17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65段,附图6-13):在转轴4上安装跟随转轴4转动的支撑装置7,将轮辋23的一侧套入支撑装置7,将轮辐13压紧在轮辋23的另一侧上,通过支撑盘71径向撑开,在轮毂内壁的焊缝3处进行垫实,使搅拌头钻入连接处,使复合区域焊合。至于通过安装圆台进行固定和驱动旋转的方式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将复合体放置在搅拌摩擦焊机对应的圆台上,使轮辋本体套设圆台且与圆台过盈配合,内撑机构设置在圆台内,转动圆台,使搅拌头沿轮辐本体的周向将复合区域焊合完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搅拌头的具体设置位置和数量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使在轮辋本体与圆台过盈配合之后,使至少三个搅拌头抵住连接处,其中三个搅拌头沿圆台的周向呈等边三角形分布,三个搅拌头同时焊接;搅拌头钻入连接处,使轮辐本体的轴线、轮辋本体的轴线与圆台的转动轴心线共线且完成定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附图9):完成定位之后,第一压盘64(相当于使顶压块)顶压在轮辐13本体的上方,使轮辐压紧轮辋。至于通过安装圆台进行固定和驱动旋转的方式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从而通过转动圆台,使顶压块随圆台的转动而同步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通过安装圆台进行固定和驱动旋转的方式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使顶压块与油缸连接,且顶压块在油缸的驱动下竖向移动,顶压块设置有定位件,顶压块下移并到达指定位置后,定位件与轮辐本体固定,且在圆台的转动过程中,轮辐本体的轴线与圆台的转动轴心线始终共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2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通过安装圆台进行固定和驱动旋转的方式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使顶压块与油缸连接,且顶压块在油缸的驱动下竖向移动,顶压块设置有定位件,顶压块下移并到达指定位置后,定位件与轮辐本体固定,且在圆台的转动过程中,轮辐本体的轴线与圆台的转动轴心线始终共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中的结构与本申请的结构非常相似,均是轮辐位于轮辋的端部,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仅在于:第一凸起为环状,且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所述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所述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所述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所述轮辋本体紧密抵接,所述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所述第二通道呈环状。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附图1):轮辋本体1、2的边沿设置有环状的第一凸起,且为卷边结构,所述卷边结构由轮辋本体的边沿向所述轮辋本体的外侧卷边形成,卷边结构的端部在靠近轮辋本体的方向上延伸且与轮辋本体紧密抵接(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附图1),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通道(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附图1),也即公开了卷边结构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第二通道呈环状,都是为了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的时候,其必然能够解决降低其变形、开裂等发生率,同时提高其冲击韧性的技术问题,这些均是客观存在的,而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主观推论。另外,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轮毂,其在轮辋本体的一端边沿设置有第一凸起,第一凸起在靠近轮辋本体外侧的方向上延伸,第一凸起只是简单地在靠近轮辋本体外侧的方向上延伸,由于其形状没有必要的弧度以及凸起本身没有设置缓冲结构,从而在安装轮胎的时候不是很方便且直接承受轮毂受到的冲击,而对比文件5中的环状的第一凸起,其为卷边结构,具有一定的弧度,从而能够在方便轮胎安装的同时,在卷边结构中部形成中空且密封的第二通道,第二通道提供了缓冲空间从而缓冲轮毂受到的冲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这个改进仅仅涉及用于轮毂边缘的凸起,而与其是否适用于三片式轮毂没有关系,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并非没有结合的启示,评述过程是按照三步法进行评述的,符合创造性判定原则,并非事后诸葛亮。(2)首先,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轮辋的材料进行限定,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更加轻量化的材质来制造轮辋从而达到省油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将轮缘设置成中空的卷边结构,从而在保证轻量化的设计过程中,降低其变形、开裂等的发生率。车辆行驶时,该轮毂中,由于该通道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可以承受一定的轴向和径向的力,采用卷边的工艺,将轮缘部分的强度、硬度进行了加强,可以理解为局部施加了预应力,大大改善了其性能这些均是采用卷边结构后显而易见的。(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4段):将轮辋23的一侧套入支撑装置7,将轮辐13压紧在轮辋23的另一侧上,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焊接两个部件时,需要压紧,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固定更平稳,在成为复合体之前,将配重块放置在轮辐本体的上方,使轮辐压紧轮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可见,配重块进行预压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对于重要构件的焊接,通常要求在焊接前进行预加热,从而能够减缓焊后的冷却速度,减少焊缝及热影响区的淬硬程度,提高焊接接头的抗裂性(即提高焊接后的质量),可以减少焊接区域与被焊接工件之间的温度差,从而降低焊接难度,可见加热预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通过加热预固定,可以形成复合体,从而便于在圆台上进行焊接复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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