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排式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08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74172
优先权日:2013-11-21
申请(专利)号:201480063561.4
申请日:2014-11-14
复审请求人:NTN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艳香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高扬
国际分类号:F16C33/48(2006.01);F16C19/48(2006.01);F16C33/5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项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3561.4,名称为“多排式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NTN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5月20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平1-67330U,公告日为1989年04月28日;
对比文件2:US6330748B1, 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排式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其特征在于:
具有:外径面被引导形式的多排类型的保持器,该保持器的一对环状的端部缘部和中央的环状的中间缘部由多排的柱部连结,在周向上相邻的所述柱部间具有兜孔部;和多排的滚子,其保持在所述保持器的兜孔部,所述保持器通过切削加工形成,并且被实施了热处理,该保持器没有折弯部分, 将中间缘部的外径(φD2)和端部缘部的外径(φD1)的尺寸关系设定为φD2<φd1使中央缘部的板厚t2比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薄,>φd1使中央缘部的板厚t2比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排式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缘部的板厚T2和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的关系设定为T2≥0.80×T1。”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排式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1)保持器被实施了热处理;(2)使中央缘部的板厚T2比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薄,保持器没有折弯部分,单一的保持器轴向的厚度由于中间缘部和一对端部缘部而不等,中间缘部和一对端部缘部的厚度大于柱部的厚度。对于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保持架的方法,保持架可以被实施热处理,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对于特征(2),对比文件1使用将板1061折弯重叠的方式实现中央环状部105的外径(φD2)和两端部的圆柱部106的外径(φD1)的尺寸关系为φD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是:(1)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可以配置为多列而使用,利用1个保持器保持多个滚子的滚针轴承,并采用外径面被引导形式,保持器的柱部在轴向上壁厚不等。在本申请中,使滚针轴承中进行热处理的切削保持器的中间缘部的外径比两端的缘部的外径小。(2)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很多技术问题,设置φD2<φD1的关系,是进行拉深加工的压力保持器特有的课题,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记载了作为保持器的制造方法,可以列举由厚壁的管材旋削的方法,其他部分也记载了“熔接”、“拉深加工”,不能说对比文件1暗示了可以在切削保持器中设置φD2<φDl,对比文件2中没有记载对切削保持器进行热处理,没有公开和暗示本发明的课题。因此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中央环状部105的外径(φD2)小于两端部的圆柱部106的外径(φD1),也就是说中央环状部105与其他部件没有接触,必然不会产生磨损、噪音。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记载了保持器由厚壁的管材旋削,也就是隐含公开了该保持架由切削加工形成,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对保持架实施热处理,至于本申请的对切削保持架或者多列用保持架进行热处理,对该保持架的加工限定或者形状限定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使中央缘部的板厚T2比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薄,保持器没有折弯部分;(2)保持器被实施了热处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保持架的性能。对于特征(1),对比文件1附图中的实施例是通过冲压方式形成的,使用将板1061的端部边缘部进行折弯重叠的方式实现中央环状部105的外径(φD2)和两端部的圆柱部106的外径(φD1)的尺寸关系为φD2<>
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请求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可以配置为多列而使用,滚针轴承的保持器包括:切削保持器、压力保持器、焊接保持器,切削保持器刚性高的优点,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采用外径面被引导式的保持多个滚子的保持器,热处理后容易变从而导致磨损和噪音,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多排式滚针轴承的保持器的中间缘部的外径比两端的缘部的外径小,而且可以通过旋削方式加工,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被公开,对于保持器是否进行热处理,是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2)在对比文件1中是存在深拉深段数多,宽度尺寸不稳定的等问题,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中央环状部105的外径(φ2)和两端的柱部106的外径(φ1)的尺寸管理设定为φD2<φD1的关系,而且公开了保持架可以采用旋削或者磨削加工的方法形成,本申请实施例部分第[0032]段也记载了本申请保持器的中间缘部通过研磨、旋削方法进行除去,使得中间缘部较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手段,给出了技术启示,至于对切削保持器进行热处理加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对保持器进行热处理加工,给出了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保持器的中间缘部的外径比端部缘部的外径极端小时,保持器刚性降低,可能破损,通过两者厚度关系的设定使得保持器的刚性不降低,抑制早期磨损和噪声的产生。对比文件1中,两者厚度关系与本发明不同,也没有公开和教导本发明厚度关系的设置带来的效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保持器实施热处理,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对保持器实施热处理,没有公开和教导本发明的效果,组合对比文件1和2得不到本发明,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排式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其特征在于:具有:外径面被引导形式的多排类型的保持器,该保持器的一对环状的端部缘部和中央的环状的中间缘部由多排的柱部连结,在周向上相邻的所述柱部间具有兜孔部;和多排的滚子,其保持在所述保持器的兜孔部,所述保持器通过切削加工形成,并且被实施了热处理,该保持器没有折弯部分,将中间缘部的外径 和端部缘部的外径 的尺寸关系设定为使中央缘部的板厚T2比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薄,单一的保持器轴向的厚度由于中间缘部和一对端部缘部而不等,中间缘部和一对端部缘部的厚度大于柱部的厚度,所述中央缘部的板厚T2和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的关系设定为T2≥0.80×T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排式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对比文件1(JP平1-67330U,公开日为1989年04月28日)公开了一种多排式带保持器的滚针轴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至第10页第2段,附图1-4):具有外径面被引导形式的多排(图3中的两排滚子201,其保持在保持架内,保持架为多排)类型的保持器100,该保持器100的一对环状的圆柱部106(相当于本申请的端部缘部)和中央环状部105(相当于本申请的环状的中间缘部)由多排的圆柱状体104(相当于本申请的柱部)连结,在周向上相邻的圆柱状体104的兜孔部103,多排的滚子201,其保持在所述保持器100的兜孔部103,保持器可以由厚壁的管材旋削或磨削加工形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中央环状部105的外径(φD2)和两端部的圆柱部106的外径(φD1)的尺寸关系为φD2<>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使中央缘部的板厚T2比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薄,保持器没有折弯部分;(2)保持器被实施了热处理;(3)中央缘部的板厚T2和两端部的端部缘部的板厚T1的关系设定为T2≥0.80×T1。
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保持架的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附图中的实施例是通过冲压方式形成的,使用将板1061的端部边缘部进行折弯重叠的方式实现中央环状部105的外径(φD2)和两端部的圆柱部106的外径(φD1)的尺寸关系为φD2<>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保持器进行热处理加工,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该具体厚度关系值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和需要能够合理确定的,且该具体数值范围的限定并未给本申请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保持器的中间缘部的外径比端部缘部的外径极端小时,保持器的刚性降低,可能导致保持器破损,通过将中间缘部与两端的端部缘部的厚度关系设定为T2≥0.80×T1,保持保持器的刚性不降低,抑制早期磨损和噪声的产生。对比文件1中,中央缘部的板厚为两端的端部缘部的板厚×0.5,与本发明不同,也没有公开和教导本发明厚度关系的设置带来的效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保持器实施热处理,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可以对保持器实施热处理,但关于本发明的效果没有公开和教导,组合对比文件1和2不能得到本发明,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当保持器的中间缘部的外径比端部缘部的外径小很多时,保持器的刚性会降低,可能导致保持器破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对于中间缘部与两端的端部缘部的厚度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结构和需求来设置,比如设定为1.0×T1≥T2≥0.5×T1,也可以选择设定为T2≥0.80×T1或T2≥0.5×T1等,既能保持保持器的刚性不降低,又能防止保持器破损,这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2)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保持器实施热处理,但是在本领域对保持器进行热处理加工,是经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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