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金融自动柜员机(ATM)电源、通信系统专用防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90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791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2012.0
申请日:2016-04-25
复审请求人:北京先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姗姗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韩蓓蓓
国际分类号:H02H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将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2012.0,名称为“金融自动柜员机(ATM)电源、通信系统专用防雷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先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输入端、保护电路和电源输出端;
所述保护电路包括呈并联关系的第一级保护电路和第二级保护电路;
所述第一级保护电路包括呈并联关系的多个放电管和多个压敏电阻;
所述第二级保护电路包括呈并联关系的二级管和TVS管,并串联有一个或多个电阻;
所述保护电路设置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电源系统的火线、零线和地线各线之间;
当过电压侵入线路时,所述TVS管、压敏电阻、放电管依次导通放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级保护电路和第二级保护电路还分别串联有电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电阻为氧化锌压敏电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过载过热保护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源指示灯和保护状态指示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防雷器外壳,所述外壳为金属外壳。
7. 一种使金融自动柜员机具有防雷功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自动柜员机电源系统中的火零地各线间安装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专用防雷器。”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5048428 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1018277 Y,公告日为2008年02月06日。
其中,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防雷器用于金融自动柜员机;保护电路设置于火线、零线、地线各线之间,呈并联关系的压敏电阻为多个;(2)第二级保护电路还包括与TVS管呈并联关系的二级管,并串联有一个或多个电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中实现防雷功能的方法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将其用于金融自动柜员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所采用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防雷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5项),其中所做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相应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2中均没有提示过如何设计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现有技术也从未记载过针对金融自动柜员机的防雷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本发明之前,并不清楚如何组合防雷元件,更无法预料技术效果。本申请首次针对高度集成精密的金融自动柜员机设计出专用防雷器,当大陡度瞬态雷电过电压来到时,通过并联的二级管和TVS管,在1ns的时间内导通放电,随着瞬态电流的增大,线路中串联的电阻两端的电压也随之增大,加上TVS管两端的电压降,促使压敏电阻、放电管响应动力而放电,在纳秒级时间范围内将瞬态过电能量泄入大地,从而降低线路上的瞬态过电压,达到金融自动柜员机能够承受的电压范围内,以保护设备和财产安全。(2)对比文件2的两级保护电路均不同于本发明,其全文上下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第二级保护电路还包括与TVS管呈并联关系的二极管,并串联有一个或多个电阻”;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在电路设计和其设计目的上截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在一起,即便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恰好将对比文件2中设置在其第一级保护电路和第二级保护电路之间的退耦电路(由电感、电阻、桥堆组成)加入对比文件3的二级防护电路中,并在对比文件3的一级防护电路中并联多个压敏电阻,并将两级保护电路设置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电源系统的火线、零线和地线各线之间。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输入端、保护电路和电源输出端;
所述保护电路包括呈并联关系的第一级保护电路和第二级保护电路;
所述第一级保护电路包括呈并联关系的多个放电管和多个压敏电阻;
所述第二级保护电路包括呈并联关系的二级管和TVS管,并串联有一个或多个电阻;
所述保护电路设置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电源系统的火线、零线和地线各线之间;
当过电压侵入线路时,所述TVS管、压敏电阻、放电管依次导通放电;
所述第一级保护电路和第二级保护电路还分别串联有电感;
所述压敏电阻为氧化锌压敏电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过载过热保护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源指示灯和保护状态指示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防雷器外壳,所述外壳为金属外壳。
5. 一种使金融自动柜员机具有防雷功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自动柜员机电源系统中的火零地各线间安装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专用防雷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虽然应用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然而自动柜员机中的弱电系统为常规电路,本申请并没有为柜员机设置特殊的电路结构,因此普通的电源或数据线路防雷电路能够实现对自动柜员机的保护,本申请保护器件的类型、连接结构、动作顺序也已在对比文件中3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防雷电路中TVS设置桥式二极管机构从而提高TVS性能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所述保护电路设置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电源系统的火线、零线和地线各线之间;(2)第一级保护电路包括多个压敏电阻,所述压敏电阻为氧化锌压敏电阻;第二级保护电路还包括与TVS管并联的二极管,并串联有一个或多个电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其余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中实现防雷功能的方法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将其用于金融自动柜员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所采用的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防雷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防雷器结构大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根据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1段记载,其防护电路同样是利用TVS管的瞬态电压抑制能力使得二级保护电路先动作,把干扰信号箝位到正常电压水平,随着干扰信号的增强,二级保护电路和级联磁珠的电压升高,促使一级保护电路动作并将大电流快速泄放,对比文件3还进一步公开了其防护电路能够实现浪涌保护,即能够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过电流,可见其与本申请的防雷器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防护电路用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的防雷保护,其同样能够实现在纳秒级时间范围内将瞬态过电能量泄入大地,从而降低线路上的瞬态过电压。(2)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使用压敏电阻来响应瞬态过电压导通,进而对浪涌电流进行泄放,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第一级保护电路包括多个压敏电阻,这主要用于调节浪涌电流的泄放能力,其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并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同时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场合需求而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已经公开了使用TVS管来响应瞬态过电压导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第二级保护电路包括与TVS管并联的二极管,同时还串联一个或多个电阻,而对比文件2中第2页倒数第2段已经公开了桥式二极管电路可以降低电路上的电容值,有效降低损耗,这与本申请说明书第33段记载的二极管的作用也是一致的,而且,电阻的串联使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手段,可见对比文件2存在将多个压敏电阻、桥式二极管电路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并未记载过针对金融自动柜员机的防雷器,在看到本发明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的防雷设计是没有概念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涉及金融自动柜员机的电路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必然选择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路;(2)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5段的记载,该防护电路可对多路模拟量输入端口进行有效的EMC防护,利用漏电流小的特性可使多路并联的模拟量输入端口在通过快速瞬变干扰试验和浪涌抗扰度试验的同时满足绝缘介质强度的要求,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具备较好的防护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对比文件3,并且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针对金融自动柜员机的防护提出改进方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结合存在多种可能,并不必然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金融自动柜员机是高度集成精密的设备,柜员机的供电属于弱电系统供电,其工作电压为5V,其电子元件的过压承受能力才7.5V,当雷电瞬态感应电流入侵时,建筑物最末级的保护区的残压标准为2千伏,现有的防护电路对此没有保护能力,柜员机的主板会被击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5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将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5048428 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1018277 Y,公告日为2008年02月06日。
其中,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于主张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合议组引用下列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知识》,谭国安等,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第69-70页,2004年09月,ISBN:7-5049-3546-8。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模拟量信号输入端口的防护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28段、附图1):该防护电路包括电源输入端、防护电路的主电路和电源输出端;防护电路包括一级防护电路、二级防护电路和磁珠L1、L2,其中一级防护电路(相当于第一级保护电路)包括第一气体放电管GDT1、第二气体放电管GDT2、压敏电阻RV,二级保护电路(相当于第二级保护电路)包括瞬态电压抑制器件TVS。其中如图1所示,一级防护电路和二级防护电路呈并联关系,一级防护电路和二级防护电路之间还串联磁珠L1、L2,压敏电阻RV和放电管支路呈并联关系。压敏电阻RV采用7D471K压敏电阻。防护电路在进行快速瞬变干扰试验和浪涌抗扰度试验时,当干扰信号加到模拟量输入端口后,二级保护电路首先动作,把干扰信号电压箝位到低于后端电路正常工作电平,随着干扰信号的增强,加在级联磁珠L和瞬变二极管TVS上的电压逐步升高,通过气体放电管GDT泄放的暂态电流越来越大,当该电压高于气体放电管GDT的动作电压时,一级保护电路动作,气体放电管GDT将干扰信号快速地泄放到大地,从而实现对后级电路的保护,可见对比文件3的防护电路也是一级和二级保护电路的联动,实现了干扰信号的快速瞬变保护和浪涌保护。并且,由上述内容并结合TVS管、压敏电阻RV和气体放电管GDT的自身响应时间可得,在电压高于压敏电阻阈值和气体放电管GDT串联支路的阈值时,其保护动作的顺序同样是TVS管、压敏电阻和气体放电管GDT。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金融自动柜员机专用防雷器,所述保护电路设置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电源系统的火线、零线和地线各线之间;(2)第一级保护电路包括多个压敏电阻,所述压敏电阻为氧化锌压敏电阻;第二级保护电路还包括与TVS管并联的二极管,并串联有一个或多个电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金融自动柜员机的电源供电线路的防雷保护,同时增加雷电流泄放能力,减小寄生电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中进行防雷保护,以及防雷保护和浪涌保护都需要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浪涌电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在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69-70页)中公开了,浪涌保护装置即用作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浪涌电流的装置,用来限制雷电电磁脉冲过电压及过电流,在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与电源线、通信线和数据线的接口处安装防雷设备,是保证计算机设备免遭雷害的关键一环。因此,金融自动柜员机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也存在安装防雷设备的需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防护电路能够实现浪涌保护,即能够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过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将其用于金融计算机设备的防雷保护,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料其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视频监控系统专用三合一防雷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行至第4页第14行及附图1-4),包括用于设备工作电源保护的电源防雷保护电路1、用于视频监控系统485控制线路保护的485控制线路防雷保护电路2和用于摄像机视频线路保护的视频防雷保护电路3。如图2所示,电源防雷保护电路1中L和N分别代表火线和零线,电源防雷保护电路1即连接在火线、零线和地线之间(相当于公开了防雷器的连接方式)。可见,该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1)中,防雷器的接入方式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能够实现设备的电源供电线路的防雷保护。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还进一步公开了电源防雷保护电路1、485控制线路防雷保护电路2和视频防雷保护电路3均包括一级保护电路、退耦电路和二极保护电路。电源防雷保护电路1中一级保护电路中氧化锌压敏电阻MOV1、MOV2、MOV3、MOV4(相当于公开了第一级保护电路包括多个压敏电阻)连接在L和N之间,雷电流通过压敏电阻、放电管直接泄入大地。485控制线路防雷保护电路2和视频防雷保护电路3的二级保护电路中包括TVS管和与之相并联的桥式二极管电路,其可以降低电路上的电容值,有效地降低了防雷器的插入损耗。可见,该权利要求的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可以增加雷电流泄放能力,减小寄生电容。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调整雷电流泄放能力以及如何进一步降低损耗的问题时,有动机采用上述技术特征来解决,即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防护电路的基础上增加与放电管并联的压敏电阻的个数,同时为TVS管并联二极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通过串联电阻来进一步限制电流同时调整支路的压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基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防雷器进行过载和过热保护。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雷电过电压常伴随着过载和过热,为了对电路的过载和过热状态进行防护,在防雷器中设置过载过热保护装置也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图3):该防护电路还包括接地指示灯1、反接指示灯2(前两者相当于保护状态指示灯)、工作指示灯3(相当于电源指示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然而为了对设备内部提供基本的防护,在防雷器外部设置金属外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使金融自动柜员机具有防雷功能的方法。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行至第4页第14行及附图1-4)中公开了将防雷器接入电源系统中的火零地线之间以实现对电源的防雷保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防护电路用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的防雷保护(参见意见2.1),从而在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4的专用防雷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尽管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专门用于金融自动柜员机的防雷器,但是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路结构均用于弱电系统的防护,并且均能够起到防雷的作用,同时金融自动柜员机系统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设置防雷设备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面对如何实现金融自动柜员机的防雷保护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并且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来获得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2)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认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即体现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而该区别仅在于第一级保护电路包括多个压敏电阻,同时第二级保护电路包括与TVS管并联的二极管,同时还串联一个或多个电阻,从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重新确定为上述区别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然而这些区别大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起到相同的作用(参见意见2.1),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解决,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的技术方案是确定的,同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3)本申请的防雷器的基本结构和保护原理均已经在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本领技术人员已知的是,浪涌防护装置通常为包含一个或多个串联、并联元件组合的保护装置组件,通过保护器件的串联或并联连接可以改变浪涌保护装置所能够承受的过电压水平和释放浪涌电流的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结合防雷器的适用环境,通过调整防雷器电压承受能力、电流泄放能力来起到所需要的防雷和泄放浪涌电流的效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在上述公知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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