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04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81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2549.3
申请日:2016-03-14
复审请求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1P3/12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2549.3,名称为“一种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固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引用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485038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1227019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23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脊波导管(1)、法兰盘(2)和耦合结构(3);所述法兰盘(2)设置在所述脊波导管(1)的端部,所述耦合结构(3)设置在所述法兰盘(2)的端面和所述脊波导管(1)的脊波导口面处;
所述耦合结构(3)包括开路空间(3-1)和环形槽(3-2);
所述开路空间(3-1)是深度为T的间隙,其设置于所述法兰盘(2)的端面和所述脊波导管(1)的脊波导口面之间,所述开路空间(3-1)两端分别延伸至所述脊波导管(1)的脊波导口面两侧之外;
所述环形槽(3-2)的深度为H,其设置在所述开路空间(3-1)的下方并与所述开路空间(3-1)两端连通;
其中,T和H均大于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开路空间(3-1)与所述环形槽(3-2)组合构成耦合结构(3),且其纵向截面形状呈倒置的“U”字形或类“U”字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开路空间(3-1)两端不穿过所述法兰盘(2)的两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槽(3-2)的纵向截面形状为“1”字形、“L”形或倒置的“L”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槽(3-2)的横向截面形状为圆形、椭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脊波导管(1)为单脊波导管、双脊波导管或任意非标准尺寸的脊波导管。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兰盘(2)通过焊接、整体加工或机械固定方式连接在所述脊波导管(1)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的工作原理不同且两者的结构也存在差别。对比文件1采用的扼流槽是用于标准波导,标准波导与脊波导中电磁场的分布是不同的,二者的设计也不相同,从应用场景上,二者有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主要是通过使得接触点处的阻抗基本为零来实现波导18、20之间纵向电流的连续性,其中的环形槽12只是一个有深度的槽,并不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开路空间3-1。权利要求1中的开路空间3-1和环形槽2的深度只需要大于零即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是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详细论述了权利要求1-7相当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标准波导、脊波导管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原件。脊波导的电磁场模式与矩形波导的模式类似。不论是标准波导还是脊波导管均存在波导之间的互联问题。在面对如何设置脊波导的连接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已有波导的连接结构或方式。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对脊波导自身的结构特性进行的改进。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对开路空间的描述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6、0027段):“开路空间是深度为T的间隙,其设置于所述法兰盘的端面和所述脊波导管的脊波导口面之间,所述开路空间两端分别延伸至所述脊波导管的脊波导口面两侧之外,开路空间的两端并不穿过法兰盘的两侧”、“开路空间和环形槽组合构成的形状的纵向截面是一个倒置的“U”字型结构,其横边为开路空间,两条竖边为环形槽”。如对比文件1图1a所示,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如上所述的开路空间。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采用耦合结构实现电磁能量的中间传输,避免了由于机械接触不良而产生无源互调的情况,同时,也防止了电磁能量的泄露”,可见无源互调的产生是由于机械接触不良。对比文件1中无源互调是由于波导接头处(即金属和金属直接接触)接触面的不平整、歪斜导致接触不良而产生的,可见,标准波导和法兰盘之间也存在由于机械不良而产生无源互调的情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波导口面和法兰盘的端面之间设置了扼流槽。因为接触点处任何有限的电阻都与无限大阻抗处串联,通过使槽的半径尺寸也是四分之一波长,接触点处的阻抗基本为零,并且在波导18、20之间提供了纵向电流的连续性,换言之,由于串联线在远端被短路,其输入阻抗可忽略,并且两个波导段基本上连续地经过该接头,扼流槽设置在法兰端面和波导口面之间,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在对比文件1中波导口面处的接触点的阻抗基本为零,在法兰之间的欧姆连接处就存在一个可以忽略的电压降,从而电压击穿就得以避免。在电磁场强度较强的地方没有直接接触,直接接触的地方电磁场较弱,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法兰的端面与波导的口面之间设置扼流槽可实现改善无源互调(本领域中公知的,在法兰金属连接点的磁场强度远小于波导口的磁场强度时,能达到对连接面电流的抑制作用,即能够改善无源互调)。本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对应的T和H值”,并未说明环形槽的深度和开路空间深度不受波长或频率的限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环形槽的深度H和开路空间深度T大于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波导接口针对的是标准波导,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耦合结构针对的是脊波导。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扼流槽主要是用于解决单信号传输时,保证信号的传输质量和降低泄露,扼流槽的好坏是通过驻波比,插入损耗和泄漏特性来考核;而权利要求1公开的耦合结构适用于脊波导,解决了脊波导传输两个或多个微波信号时所产生的无源互调;两者在功能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将单信号传输的标准波导的波导接口直接作为脊波导的耦合结构;(2)对比文件1中的波导接口对波长有要求,即:必须留意适当的波长(说明书第5段末尾),权利要求1中的耦合结构对波长并未有要求。由于开路空间的深度T和环形槽的深度H只需要大于零即可,不需要受波长限制,设计更加灵活。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此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85038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的脊波导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波导接口,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2页第6行及图1a-图1c):波导凸缘用于耦合多段波导和波导元件。波导接头的特性影响着波导的机械强度和电性能。通过平坦凸缘的完美接触式耦合,波导基本上连续地经过接头。但是,通过完美的欧姆接触防止泄漏和反射需要精密的对准、清洁和完美的平坦表面、以及紧密的面对面式表面邻接。
如图1a所示波导接头使用了扼流凸缘,波导段之间的连接是通过如图1a所示与扼流凸缘邻接的盖件凸缘来实现的,在扼流凸缘16(相当于法兰盘)中,环形槽12(相当于耦合结构)在接头处与波导串行地插入,环形槽形成半波低阻抗线,槽12的深度及其半径各为四分之一个波长。通过四分之一波长的槽尺寸,接触点22处的电流基本为零,因为接触点处任何有限的电阻都与无限大阻抗串联。通过使槽的半径尺寸也是四分之一波长,接触点处的阻抗基本为零,并且在波导18、20之间提供了纵向电流的连续性,换言之,由于串联线在远端被短路,其输入阻抗可忽略,并且两个波导段基本上连续地经过该接头(相当于改善连接无源互调),凸缘之间的实际欧姆接触是在半波长线处进行的,在该处存在电流节点,因而泄露和能量反射可以被最小化,另外,半波长线在频率范围上的低特性阻抗还降低了频率敏感性。如图1a所示,扼流凸缘设置在波导的端部,环形槽(相当于耦合结构)设置在扼流凸缘的端面与波导管的波导口面处,其包括开路空间和环形槽,开路空间具有一定的深度,其设置在扼流凸缘的端面和波导管的波导口面之间,开路空间的两端分别延伸至波导管的波导口面两侧之外;环形槽12形成半波低阻抗线,槽12的深度及其半径各为四分之一个波长(相当于开路空间是深度为T的间隙,环形槽的深度为H,T和H均大于零),环形槽设置在开路空间的下方并与开路空间的两端连通。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将波导原件具体限定为脊波导管。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脊波导连接的无源互调。
标准波导、脊波导管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原件。不论是标准波导还是脊波导管均存在波导之间的互联问题。在面对如何设置脊波导的连接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已有波导的连接结构或方式。即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在法兰盘的端面和波导管的波导口面处设置耦合结构来改善波导口面金属对金属直接接触产生的无源互调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改善无源互调的结构应用于脊波导中,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能够想到在改善脊波导连接无源互调时,将耦合结构设置在法兰盘的端面和脊波导管的脊波导口面处。
并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环形槽内实现了电磁能量的中间传输,已经能够取得防止了电磁能量的泄露,适用了较低的零件精度水平,避免了由于机械接触不良导致的系统性能和容量的降低的技术效果。况且在连接脊波导管时采用对比文件1所述的方式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a):如图1a所示,开路空间和环形槽组合构成了环形槽12(即相当于耦合结构),且其纵向横截面从呈倒置的“U”字型。此外,对比文件1图7d的实施例公开了(参见图7d):如图7d所示,环形槽的纵向截面呈类“U”字形。且其在对比文件1图7d的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一种具体的耦合结构形状。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a):如图1a所示,开路空间的两端不穿过扼流凸缘(相当于法兰盘)的两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a、图7d):如图1a所示,环形槽的纵向截面为“1”字形;如图7d所示,环形槽的纵向截面类似为“L”字形,且其在对比文件1图7d的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一种具体的环形槽形状。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环形槽进行适当的变形,将环形槽的纵向截面形状设置为倒“L”字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a-图1c):如图1b所示,环形槽的横向截面为圆形。将环形槽的横向截面形状设置选择为椭圆形、正方形或长方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对比文件1技术实施例部分也记载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段)“除了环形形状,波导和凸缘也可以具有矩形或正方形形状。在这些情况下,也可以保持半个波长(λ/2)和四分之一波长 (λ/4)的尺寸,只不过这些尺寸是长度/宽度尺寸而非半径。同样也可以采用环形与正方形或矩形的主体形状组合。还应注意,这些尺寸是针对具体频率设计的,由于这种设计的特性,这些尺寸的精度以及表面的光滑度并不像传统设计中那样关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单脊波导管、双脊波导管或是现有的非标准脊波导管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原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使用需要选择脊波导的具体类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通过焊接、整体加工或机械固定方式实现法兰盘和脊波导的连接,是本领域惯用的加工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本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标准波导、脊波导管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原件。脊波导的电磁场模式与矩形波导的模式类似。不论是标准波导还是脊波导管均存在波导之间的互联问题。在面对如何设置脊波导的连接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已有波导的连接结构或方式。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对脊波导自身的结构特性进行的改进。波导的连接结构均要保证信号的传输。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采用耦合结构实现电磁能量的中间传输,避免了由于机械接触不良而产生无源互调的情况,同时,也防止了电磁能量的泄露”,可见无源互调的产生是由于机械接触不良。对比文件1中无源互调是由于波导接头处(即金属和金属直接接触)接触面的不平整、歪斜导致接触不良而产生的,可见,标准波导和法兰盘之间也存在由于机械不良而产生无源互调的情况。
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法兰的端面与波导的口面之间设置扼流槽可实现改善无源互调(本领域中公知的,在法兰金属连接点的磁场强度远小于波导口的磁场强度时,能达到对连接面电流的抑制作用,即能够改善无源互调)。本申请说明书仅记载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对应的T和H值”,并未说明环形槽的深度和开路空间深度不受波长或频率的限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环形槽的深度H和开路空间深度T大于零。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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