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91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606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09172.1
申请日:2014-09-2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百科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万里
合议组组长:伊健
参审员:王晓峰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91721,名称为“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百科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以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58195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对比文件3:CN103455502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4:CN103325052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具体涉及的产品为“服饰”,消费特征信息还包括“穿戴用品特征和消费者的肤色特征”,相应的,消费特征图像包括“穿戴用品特征图像”,且“根据消费者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穿戴用品特征,其包括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采集消费者的图像,所述消费者的图像包括消费者的肤色图像,根据消费者的体态图像识别确定消费者的肤色特征;消费特征模型还包括“消费水平等级”,“消费水平等级根据所述消费特征信息确定”,包括步骤“确定消费水平等级:根据获取的穿戴用品特征及消费特征模型,确定该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相应地,对产品进行分类时还按照“消费水平等级”分类,进行推荐决策时还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和“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产品信息库;2)本申请基于实时人体模型,还包括步骤“构建实时人体模型: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用户选择待推荐服饰产品,该服饰产品图片形成在所述人体模型上进行展示。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具体涉及的产品为“服饰”,消费特征信息还包括“穿戴用品特征”,相应的,消费特征图像包括“穿戴用品特征图像”,且“根据消费者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穿戴用品特征,其包括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消费特征模型还包括“消费水平等级”,“消费水平等级根据所述消费特征信息确定”,包括步骤“确定消费水平等级:根据获取的穿戴用品特征及消费特征模型,确定该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相应地,对产品进行分类时还按照“消费水平等级”分类,进行推荐决策时还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和“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产品信息库;2)本申请基于实时人体模型,还包括步骤“构建实时人体模型: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用户选择待推荐服饰产品,该服饰产品图片形成在所述人体模型上进行展示。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和8-9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和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构建消费特征模型:所述消费特征模型包括消费水平等级和消费特征信息,所述消费特征信息包括穿戴用品特征、性别特征、年龄特征,所述穿戴用品特征包括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消费水平等级根据所述消费特征信息确定;所述消费特征信息包括消费者的肤色特征,采集消费者的图像,所述消费者的图像包括消费者的肤色图像,根据消费者的体态图像识别确定消费者的肤色特征;
构建实时人体模型: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
构建产品信息库:构建服饰产品信息库,将不同种类服饰产品信息按消费水平等级、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分类,所述服饰产品信息包括服饰产品图片;
获取消费特征信息:采集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图像,所述消费特征图像包括消费者图像和穿戴用品特征图像,根据消费者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确定其穿戴用品特征;根据消费者的图像识别获取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和年龄特征;
确定消费水平等级:根据获取的穿戴用品特征及消费特征模型,确定该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
推荐决策:将服饰产品信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及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服饰产品信息库,用户选择待推荐服饰产品,该服饰产品图片形成在所述人体模型上进行展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饰产品信息包括文字信息,在推荐决策步骤中,所述服饰产品信息的文字信息展示在人体模型之外。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消费特征信息步骤中,包括输入消费特征信息,所述消费特征信息还包括消费者信息、产品消费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产品消费信息包括价格信息、颜色信息、款式信息、产品偏好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消费者信息包括消费者收入信息、年龄信息、性别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推荐决策步骤中,将服饰产品信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性别特征、年龄特征、所述产品消费信息及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服饰产品信息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用品特征包括衣服特征、帽子特征、裤子特征、鞋子特征、手表特征、饰品特征、包的特征、皮带特征中的一种或多种穿戴用品特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该待推荐产品方案生成二维码,供用户扫描该二维码进行下载或交易。
7. 一种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构建消费特征模型的消费特征构建模块、构建人体模型的人体模型构建模块、构建服饰产品信息库的产品信息构建模块、获取消费特征信息的消费特征信息获取模块、确定消费水平等级的消费水平等级确定模块、推荐决策的决定推荐模块,所述消费特征构建模块构建消费特征模型,所述消费特征模型包括消费水平等级和消费特征信息,所述消费特征信息包括穿戴用品特征、性别特征、年龄特征,所述穿戴用品特征包括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消费水平等级根据所述消费特征信息确定;所述产品信息构建模块构建服饰产品信息库,将不同种类服饰产品信息按消费水平等级、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分类,所述服饰产品信息包括服饰产品图片;所述人体模型构建模块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所述消费特征信息获取模块采集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图像,所述消费特征图像包括消费者图像和穿戴用品特征图像,根据消费者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确定其穿戴用品特征;所述消费特征信息获取模块根据消费者的图像识别获取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和年龄特征;所述消费水平等级确定模块根据获取的穿戴用品特征及消费特征模型,确定该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所述决定推荐模块将服饰产品信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及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服饰产品信息库,用户选择待推荐服饰产品,该服饰产品图片形成在所述人体模型上进行展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系统,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信息输入模块,所述信息输入模块输入消费者信息或者产品消费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产品消费信息包括价格信息、颜色信息、款式信息、产品偏好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消费者信息包括消费者收入信息、年龄信息、性别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手势交互模块,所述手势交互模块根据用户的头部的俯仰方向和偏转方向和手势确定交互,所述手势交互模块用于消费者选择产品时进行交互确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一种面部识别的导购装置及方法,主要是进行面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然后分析出性别、年龄等用户特征,然后根据其性别、年龄特征进行消费导购,仅仅相当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识别出了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年龄特征,而不能得出消费者最重要的消费特征。而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只是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方面的特征,并不是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消费特征的构成重点;对比文件 2不能解决传统卖场对消费者进行精确定位的问题,只能解决网络卖场,即用户所在的营运商网站依据历史消费记录进行分析的问题;对比文件4主要针对线上场合,根据历史记录进行消费倾向分析,而本申请是针对线下场合实时对消费者的穿戴进行分析,得出用户的消费水平,因此两者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3不涉及用户消费特征的提取及消费水平等级的获取方法的结合,不具备技术启示。综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不具备得出本申请的启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出基于消费特征模型的产品推荐方案,其能解决如申请人所述的可以根据消费特征信息对消费者进行精确定位从而准确推荐产品的技术问题。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服饰搜索方法,但其公开了构建实时人体模型: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通过人体的体型数据生成个人的服装模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展示基于体型参数的服饰产品问题时,容易想到需要构建实时人体模型,从而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上,本申请采用实时人体模型用于服饰产品展示本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包括品牌、价格等倾向进行产品推荐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实时人体模型的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基于消费特征和消费水平等级进行产品推荐、以及通过人体的体型数据生成个人的服装模型;且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不能基于实时人体模型以及消费者的消费特征进行智能推荐。本申请技术方案主要集中解决两个技术问题:一是针对实时场景进行采集和智能推荐,二是针对实时场景下的消费者的穿戴特征进行采集和智能推荐。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显然均不是解决这两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是一种面部识别的导购装置及方法,主要是进行面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然后分析出性别、年龄等用户特征,然后根据其性别、年龄特征进行消费导购,仅仅相当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识别出了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年龄特征,而不能得出消费者最重要的消费特征。而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只是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方面的特征,并不是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消费特征的构成重点;对比文件4主要针对历史记录进行消费倾向分析,而不是用户的穿戴特征进行分析,是针对线上场合,而本申请是实时对消费者的穿戴进行分析,得出用户的消费水平,针对线下场合,因此技术方案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申请日2014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中引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58195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对比文件3:CN103455502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4:CN103325052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面部识别的导购装置以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1)对商品根据需求的年龄段、性别进行分类,得到若干商品类(相当于构建产品信息库,将不同种类产品信息按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分类);2)获取消费者的面部信息;2.5)根据面部信息,对面部特征点进行定位,获得眼睛、鼻子、嘴巴的位置;3)根据该面部信息判断出消费者的年龄;4)根据该面部信息判断出消费者的性别(相当于构建消费特征模型:所述消费特征模型包括消费特征信息,所述消费特征信息包括性别特征、年龄特征;以及获取消费特征信息:采集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图像,所述消费特征图像包括消费者图像,根据消费者的图像识别获取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和年龄特征);5)根据得出的年龄和性别,将该年龄、性别所处类别的商品信息进行展示(相当于推荐决策:将产品信息根据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年龄特征生成待推荐产品信息库并进行展示),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商品导购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导购系统展示的商品为商品图片,非商品实物,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图片;上述推荐的过程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一种产品推荐辅助决策方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具体涉及的产品为“服饰”,消费特征信息还包括“穿戴用品特征和消费者的肤色特征”,相应地,消费特征图像包括“穿戴用品特征图像”,且“根据消费者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穿戴用品特征,其包括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采集消费者的图像,所述消费者的图像包括消费者的肤色图像,根据消费者的体态图像识别确定消费者的肤色特征;消费特征模型还包括“消费水平等级”,“消费水平等级根据所述消费特征信息确定”,包括步骤“确定消费水平等级:根据获取的穿戴用品特征及消费特征模型,确定该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相应地,对产品进行分类时还按照“消费水平等级”分类,进行推荐决策时还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和“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产品信息库;2)本申请基于实时人体模型,还包括步骤“构建实时人体模型: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用户选择待推荐服饰产品,该服饰产品图片形成在所述人体模型上进行展示。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产品和消费者分别进行分类并进行匹配,以及如何生成最终的推荐服饰产品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1),服饰产品是众多商品中十分常见的一种类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商场商品导购系统的基础上,将商品具体限定为“服饰”,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消费者的特征包括性别、年龄、肤色、胖瘦等等,即消费者的体态特征和肤色特征也是消费者在选购服饰商品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费特征信息包括性别特征、年龄特征的基础上,消费特征库包括消费者的肤色特征,采集消费者的图像,所述消费者图像包括消费者的肤色图像,根据消费者的体态图像识别确定消费者的肤色特征,是对消费者特性的进一步补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灵活选择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多维度用户消费倾向建模的商品推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2]段):1、根据电商系统记录的用户的浏览和购买记录获取用户感兴趣的分类,2、在每一个分类下面,建立多维度倾向向量模型,确定评判的维度,如:1)价格:用户购买的商品价位档次,比如价格维度=(高,中,低),3)品牌:用户在商品品牌选择上的倾向,比如品牌维度=(国产,日韩,欧美),3、根据用户的购买浏览记录,计算用户对商品的各个维度属性分量的倾向度:4、对每一个用户感兴趣的分类,对步骤3中获取的各个维度的离散度进行降序排序,比如价格维度的分布为90%,10%,0,选取各个维度中最大的一个向量作为用户在该维度的倾向值,比如价格维度,90%为高端,10%为中端,低端的为0,则价格维度用户的倾向为高端产品(相当于根据消费特征信息确定消费水平等级),最终形成用户的消费倾向模型(相当于构建消费特征模型,包括消费水平等级和消费特征信息);5、周期性消费维度倾向;6、根据用户消费倾向模型和是否周期性消费选择精准的时机向客户推荐用户倾向度高的商品(消费倾向模型包括消费水平等级,因此根据消费倾向模型推荐商品,则该产品必然也按消费水平分等级;步骤4中给出,对每一个用户感兴趣的分类形成用户的消费倾向模型,即对于每个分类确定用户的消费水平等级,因此根据消费倾向模型推荐商品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进行推荐决策时,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以及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产品信息库)。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以上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基于消费特征以及根据消费水平推荐产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消费特征信息包括例如品牌特征,基于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对消费者分类以更准确的推荐服饰商品的技术问题时,其容易想到根据消费者所穿戴的服饰品牌进行确定,基于此,消费特征信息包括“穿戴用品特征”,消费特征图像包括“穿戴用品特征图像”,“根据消费者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确定其穿戴用品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相应地,同时根据获取的穿戴用品特征确定消费水平等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服饰搜索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2]段):体型参数模块用于获取和存储个人体型参数组,服装模型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个人体型参数组生成个人服装模型(相当于构建实时人体模型: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通过人体的体型数据生成个人的服装模型,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此外,当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户选择待推荐服饰产品,该服饰产品图片形成在所述人体模型上进行展示,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图片和相关文字等,因此,服饰产品信息包括文字信息,在推荐决策步骤中,将所述服饰产品信息的文字信息展示在人体模型之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而消费特征信息可以直接输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消费特征信息还包括消费者信息、产品消费信息的一种或多种,以及消费者信息、产品消费信息包含的具体内容,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商品根据性别特征、年龄特征进行分类推荐的基础上,服饰产品信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性别特征、年龄特征、所述产品消费信息及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服饰产品信息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1,穿戴用品特征包括衣服特征、帽子特征、裤子特征、鞋子特征、手表特征、饰品特征、包的特征、皮带特征中的一种或多种穿戴用品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二维码作为一种信息存储、传递和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将待推荐产品方案链接生成二维码,供用户扫描该二维码进行下载或交易,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实时人体模型的服饰产品推荐辅助决策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面部识别的导购装置以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1)对商品根据需求的年龄段、性别进行分类,得到若干商品类(相当于构建产品信息库,将不同种类产品信息按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分类);2)获取消费者的面部信息;2.5)根据面部信息,对面部特征点进行定位,获得眼睛、鼻子、嘴巴的位置;3)根据该面部信息判断出消费者的年龄;4)根据该面部信息判断出消费者的性别(相当于构建消费特征模型:所述消费特征模型包括消费特征信息,所述消费特征信息包括性别特征、年龄特征;以及获取消费特征信息:采集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图像,所述消费特征图像包括消费者图像,根据消费者的图像识别获取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和年龄特征);5)根据得出的年龄和性别,将该年龄、性别所处类别的商品信息进行展示(相当于推荐决策:将产品信息根据消费者的性别特征、年龄特征生成待推荐产品信息库并进行展示),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商品导购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导购系统展示的商品为商品图片,非商品实物,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图片;上述推荐的过程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一种产品推荐辅助决策系统。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具体涉及的产品为“服饰”,消费特征信息还包括“穿戴用品特征”,相应地,消费特征图像包括“穿戴用品特征图像”,且“根据消费者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穿戴用品特征,其包括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消费特征模型还包括“消费水平等级”,“消费水平等级根据所述消费特征信息确定”,包括步骤“确定消费水平等级:根据获取的穿戴用品特征及消费特征模型,确定该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相应地,对产品进行分类时还按照“消费水平等级”分类,进行推荐决策时还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和“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产品信息库;2)本申请基于实时人体模型,还包括步骤“构建实时人体模型: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用户选择待推荐服饰产品,该服饰产品图片形成在所述人体模型上进行展示。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产品和消费者分别进行分类并进行匹配,以及如何生成最终的推荐服饰产品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1),服饰产品是众多商品中十分常见的一种类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商场商品导购系统的基础上,将商品具体限定为“服饰”,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多维度用户消费倾向建模的商品推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2]段):1、根据电商系统记录的用户的浏览和购买记录获取用户感兴趣的分类,2、在每一个分类下面,建立多维度倾向向量模型,确定评判的维度,如:1)价格:用户购买的商品价位档次,比如价格维度=(高,中,低),3)品牌:用户在商品品牌选择上的倾向,比如品牌维度=(国产,日韩,欧美),3、根据用户的购买浏览记录,计算用户对商品的各个维度属性分量的倾向度:4、对每一个用户感兴趣的分类,对步骤3中获取的各个维度的离散度进行降序排序,比如价格维度的分布为90%,10%,0,选取各个维度中最大的一个向量作为用户在该维度的倾向值,比如价格维度,90%为高端,10%为中端,低端的为0,则价格维度用户的倾向为高端产品(相当于根据消费特征信息确定消费水平等级),最终形成用户的消费倾向模型(相当于构建消费特征模型,包括消费水平等级和消费特征信息);5、周期性消费维度倾向;6、根据用户消费倾向模型和是否周期性消费选择精准的时机向客户推荐用户倾向度高的商品(消费倾向模型包括消费水平等级,因此根据消费倾向模型推荐商品,则该产品必然也按消费水平分等级;步骤4中给出,对每一个用户感兴趣的分类形成用户的消费倾向模型,即对于每个分类确定用户的消费水平等级,因此根据消费倾向模型推荐商品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进行推荐决策时,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等级以及选择的产品种类生成待推荐产品信息库)。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以上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基于消费特征以及根据消费水平推荐产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消费特征信息包括例如品牌特征,基于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对消费者分类以更准确的推荐服饰商品的技术问题时,其容易想到根据消费者当时的穿戴品牌进行确定,基于此,消费特征信息包括“穿戴用品特征”,消费特征图像包括“穿戴用品特征图像”,“根据消费者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穿戴用品的品牌、穿戴用品的标志图案、商标中的一种或多种确定其穿戴用品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相应地,同时根据获取的穿戴用品特征确定消费水平等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服饰搜索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2]段):体型参数模块用于获取和存储个人体型参数组,服装模型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个人体型参数组生成个人服装模型(相当于构建实时人体模型: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人体模型)。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通过人体的体型数据生成个人的服装模型,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此外,当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户选择待推荐服饰产品,该服饰产品图片形成在所述人体模型上进行展示,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而消费特征信息可以直接输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消费特征信息还包括消费者信息、产品消费信息的一种或多种,以及消费者信息、产品消费信息包含的具体内容,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移动终端或其它装置系统中根据需要设置手势交互模块,手势交互模块根据用户的头部的俯仰方向和偏转方向和手势确定交互,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将其用于消费者选择产品时进行交互确定是易于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识别用户性别和年龄特征,对于未公开的识别消费水平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包括品牌、价格等倾向进行产品推荐的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基于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和消费水平等级进行产品推荐。当面对如何根据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更精确的为其推荐商品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商品品牌、价格等体现其消费特点/消费水平的因素考虑进来;进一步地,当处于实时服饰推荐的应用场景下,作为公知的常识,消费者穿着的服饰的品牌、商标图案等也是体现其消费水平的方面,因此,采集消费者的穿戴用品特征图像,识别其品牌/标志图案/商标等以确定其消费水平,从而对消费者进行精确定位从而准确推荐产品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服饰搜索方法,但其公开了采集人体体型数据,构建实时人体模型。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通过人体的体型数据生成个人的服装模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展示基于体型参数的服饰产品问题时,容易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不具备说服力,不能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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