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员工信息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786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431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20766.1
申请日:2013-01-21
复审请求人:神讯电脑(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芳
合议组组长:庄湧
参审员:张雯
国际分类号:G06Q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20766.1,名称为“员工信息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神讯电脑(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2867272A,公开日:2013年01月09日)的区别在于:服务器还具有工位认证数据库,其与识别模块相互连接,所述工位认证数据库里存有所述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在识别模块进行身份识别码判断时,需要查询工位认证数据库进行对比;该工位获知该身份识别码与该工位不匹配时,则停止开放该工位的操作权限。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5、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 101017539A,公开日:2007年08月15日)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6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工位认证读卡器,其设于工位端,用以感应员工识别卡,并获取该员工识别卡对应的身份识别码;
服务器,其具有相互连接的工位认证数据库及识别模块,所述识别模块还与所述工位认证读卡器连接,所述工位认证数据库里存有所述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所述识别模块用以接收所述工位认证读卡器所读取的所述识别码,并查询工位认证数据库进行对比,判断该身份识别码是否与该工位匹配,若匹配,则工位认证通过,若不匹配,则工位认证失败,并将工位认证是否通过的结果通知该工位,该工位获知该身份识别码与该工位不匹配时,则停止开放该工位的操作权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位端还具有显示模块,与所述服务器的识别模块连接,显示工位认证结果的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为显示器,显示工位认证结果。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为显示灯,当所述工位认证通过时,显示绿灯;当所述工位认证失败时,显示红灯。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为扬声器,播报工位认证结果。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员工信息管理系统还具有公共读卡器及公共显示模块,所述公共读卡器及公共显示模块分别与所述服务器连接,所述公共读卡器用以感应员工识别卡,并获取该员工识别卡对应的身份识别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具有相互连接的奖惩信息数据库及奖惩匹配模块,所述奖惩匹配模块还与所述公共读卡器连接,所述奖惩信息数据库里存有所述身份识别码对应的奖惩信息,所述奖惩匹配模块用以依据所述公共读卡器读取的身份识别码从所述奖惩信息数据库中查询对应的奖惩信息并通过所述公共显示模块显示。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奖惩信息包括如下信息:姓名、头像、工号、奖惩项目、奖惩金额、发生时间、事件描述。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具有相互连接的绩效信息数据库及绩效评定模块,所述绩效评定模块还与所述公共读卡器连接,所述绩效信息数据库里存有各身份识别码对应的绩效分数、依据所述绩效分数划分绩效等级的绩效等级评定规则,所述绩效评定模块依据所述绩效分数及绩效等级评定规则评定绩效等级并通过所述公共显示模块显示。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位为生产线上操作员工因应不同工种而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工位,而每个操作员工具备操作一种或者若干种类型工位的能力,因此在工位认证数据库预先录入有所述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所述工位端为操作员工现场操作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没有通过验证则可以操作相应的工位,一方面相应工位的工作品质不能保证,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危险度较大的工位,没有进行相关培训的员工进行操作,可能会发生安全问题,并非如何提高系统变更用户权限的效率。(2)对比文件1中是将操作者信息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记录于操作者卡中,将操作者卡与读卡器接近或接触后,直接进行操作者/时间验证。而权利要求1中是在工位认证数据库里存有所述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所述识别模块用以接收所述工位认证读卡器所读取的所述识别码,并查询工位认证数据库进行对比,从而不仅能够大批量的改变映射关系,还能进一步保证相应工位的工作品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操作人员在操作之前需要验证自身和工位的匹配,实际上也解决了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述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基于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员工的身份识别码与工位信息、安全权限进行管理。且区别属于本领域对员工的身份识别码与工位信息、安全权限进行管理而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技术效果,实际上是采用数据库所带来的公知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工位认证数据库和识别模块的功能和匹配过程属于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特征,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对比文件1中是将操作者信息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记录于操作者卡中,并未揭露验证不是正确的操作者时该如何处理。权利要求1中是在工位认证数据库里存有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查询工位认证数据库进行对比,该工位获知该身份识别码与该工位不匹配时,则停止开放该工位的操作权限,一方面保证相应工位的工作品质,另一方面保障员工的安全。因此,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得到上述技术方案解决“如何对员工的身份识别码与工位信息、安全权限结合进行管理”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和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6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867272A,公开日:2013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 101017539A,公开日:2007年08月15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CN102867272A)公开了一种生产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37]、[0038]、[0048]段,图3):提供一种通过在存在手动搬运/离线装置的生产线中,对操作者信息进行在线管理的生产管理系统(相当于员工信息管理系统)。读卡器4分别连接于各管理个人计算机2,能读取附加有多个操作者各自所固有的操作者ID等的操作者信息的操作者卡(RF-ID)的内容(相当于工位认证读卡器,用以感应员工识别卡,并获取该员工识别卡对应的身份识别码);使操作者卡与门的读卡器4或处理装置的读卡器4接近或接触(相当于工位认证读卡器,其设于工位端),读取并处理操作者信息;各管理个人计算机2对包含离线装置的多个处理装置以及操作者进出室的多个门分别附加固有的ID。
管理个人计算机2(相当于服务器)中的CPU21具有:数据输入单元211,基于控制程序以及其数据,对通过读卡器4读取的操作者信息、批次ID和其工序内容进行数据输入(相当于所述识别模块还与所述工位认证读卡器连接);流程核对单元212,基于数据输入单元211进行数据输入的操作者ID等的操作者信息,进行操作者/时间验证,即验证(核对)是否是正确的操作者、以及是否按照期待的时刻或何种程度延迟。若流程核对单元212进行的核对结果(验证结果)为良,则利用核对结果显示控制单元213将其内容显示在管理个人计算机2的显示画面上,若核对结果(验证结果)为不可,则利用核对结果显示控制单元213将“警告”显示在管理个人计算机2的显示画面上,并且发出规定时间的蜂鸣器音(相当于所述识别模块用以接收所述工位认证读卡器所读取的所述识别码,判断该身份识别码是否与该工位匹配,若匹配,则工位认证通过,若不匹配,则工位认证失败,并将工位认证是否通过的结果通知该工位)。
在操作者卡中嵌入有被称为标签芯片的搭载有存储器的IC芯片以及天线,将操作者ID(姓名、所属班、工作带)、操作区(清洗、曝光、刻蚀、检查、搬运、CVD以及杂质离子注入等)、操作类别(管理、处理、检查、搬运以及维护)、操作等级(1~5;操作技能以及操作历史信息)以及操作点作为操作者信息进行记录(相当于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服务器还具有工位认证数据库,其与识别模块相互连接,所述工位认证数据库里存有所述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对比时查询工位认证数据库进行对比;(2)该工位获知该身份识别码与该工位不匹配时,则停止开放该工位的操作权限。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员工的身份识别码与工位信息、安全权限进行管理。
对于区别(1),为了对生产线上所有员工的身份识别码与工位信息进行管理,通常需要将所有员工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存储汇总,相应地在对比时需要查询相应的信息进行比对,由于数据库具有存储数据的功能,那么设置一个工位认证数据库,用于存储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以及工位数据库连接识别模块、在对比过程中查询数据库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身份识别码与该工位不匹配即代表该员工不具有操作该工位的权限,此时不开放该工位相应的操作权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10
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0049]段):核对结果显示控制单元213,使流程核对单元212进行的核对结果(或验证结果)以及下一处理内容(处理方法)显示在显示画面上(相当于所述工位端还具有显示模块,与所述服务器的识别模块连接,显示工位认证结果的信息;所述显示模块为显示器,显示工位认证结果);在核对结果显示控制单元213中,若核对结果(验证结果)是操作者以及规定时刻中的至少任一个不正确,则显示“警告”,并且发出规定时间的蜂鸣器音(所述显示模块为扬声器)。同时,以显示灯指示认证结果,在认证通过时显示绿灯,在失败时显示红灯,以及利用扬声器播报工位认证结果,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CN101017539A)公开了一种利用射频识别装置改进生产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第5页第1行,第14页倒数第10、9行):每个员工身份射频识别卡具有唯一序列号码。由工人在与其被分配的工作岗位相对应的读卡器中插入员工身份射频识别卡;由读卡器读取员工身份射频识别卡与工件射频识别卡中的信息并发送至服务器(相当于所述公共读卡器用以感应员工识别卡,并获取该员工识别卡对应的身份识别码);所述服务器根据读取到的该员工身份射频识别卡中的信息,以及经统计的该员工的生产数据计算出该员工的工作历史信息,并发送至对应的读卡器显示(相当于具有公共读卡器及公共显示模块,所述公共读卡器及公共显示模块分别与所述服务器连接)。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作用与其在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对员工信息进行显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特征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管理时通常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奖惩,员工日常也需要获知自身的奖惩信息,相应建立存有员工的身份识别码对应的奖惩信息的奖惩信息数据库和基于读卡器所读取的身份识别码来从数据库中查询对应的奖惩信息并显示奖惩匹配模块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6。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2、17行):所述服务器记录该工人对不同工件的操作时间,并据此生成该工人的工作历史信息。所述服务器还可以将所述生成的该工人的历史信息或将所述生成的该工人的财务数据发送至对应的读卡器显示。每一员工的薪资和其它相关花费被随后利用与员工的身份射频识别卡相关的工作历史和其它数据来进行计算。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服务器存储每个工人的身份识别码对应的工作历史信息并基于该工作历史信息和其他数据来计算每个员工的薪资且进行对应显示,加上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工资绩效评定时通常会基于员工的行为对员工分配分数,依据该分数进行等级划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服务器具有相互连接的绩效信息数据库及绩效评定模块,其中绩效信息数据库存储各个员工的身份识别码对应的绩效分数及根据分数划分等级的绩效评定规则,绩效评定模块根据该评定规则评定绩效等级并通过公共模块显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37]、[0038]、[0048]段,图3):提供一种通过在存在手动搬运/离线装置的生产线中,对操作者信息进行在线管理的生产管理系统;在操作者卡中嵌入有被称为标签芯片的搭载有存储器的IC芯片以及天线,将操作者ID(姓名、所属班、工作带)、操作区(清洗、曝光、刻蚀、检查、搬运、CVD以及杂质离子注入等)、操作类别(管理、处理、检查、搬运以及维护)、操作等级(1~5;操作技能以及操作历史信息)以及操作点作为操作者信息进行记录(相当于所述工位为生产线上操作员工因应不同工种而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工位;而每个操作员工具备操作一种或者若干种类型工位的能力;预先录入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使操作者卡与门的读卡器4或处理装置的读卡器4接近或接触(相当于所述工位端为操作员工现场操作端),读取并处理操作者信息。同时,在系统中设置工位认证数据库以记录身份识别码与工位间的映射关系,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当该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识别模块功能和匹配过程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不同的在于存储装置的不同,以及在身份识别码与工位不匹配的情况下执行停止开放工位操作权限。这两个区别之间相互独立,可以分别分析判断。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验证操作者是否正确的技术特征,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就会面临在操作者不正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采用任何一种现有的手段来处理操作者不正确的问题,而停止操作者在该工位的操作权限正是本领域中一种惯用的处理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比文件1和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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