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人间充质干细胞的培养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21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51581
优先权日:2012-11-13
申请(专利)号:201310553617.1
申请日:2013-11-08
复审请求人:基立福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慧萍
合议组组长:唐慧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C12N5/07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53617.1,名称为“用于人间充质干细胞的培养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基立福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即第1-6页);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a)通常用于培养间充质干细胞的基础培养基;
b)人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
c)胰岛素;
d)亚硒酸钠;
e)乙醇胺;以及
f)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bFGF),
其中所述培养基以10%至20%(v/v)的量补充有胎牛血清,
其中所述亚硒酸钠以0.005mg/L至0.0067mg/L的量存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间充质干细胞基础培养基是DMEM/F12 丙酮酸盐、Ham’s F10、Ham’s F12、MCDB 131或RPMI 164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人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以5%至20%(v/v)的量存在于所述培养基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人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以7%至15%(v/v)的量存在于所述培养基中。
5. 根据前面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胰岛素以2mg/L至20mg/L的量存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胰岛素以5mg/L至15mg/L的量存在。
7. 根据前面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乙醇胺以1mg/L至8mg/L的量存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乙醇胺以2mg/L至5mg/L的量存在。
9. 根据前面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bFGF以5ng/L至25ng/L的量存在。
10. 根据前面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它进一步包括抗生素。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抗生素是庆大霉素/两性霉素的混合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所述培养基以10%至40%(v/v)的量补充有源自人血浆的细胞培养补充物(CCS)。”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用于人间充质干细胞的培养基与对比文件3(CN101412985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2日)公开的培养基的区别特征在于:1)还包括人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2)还有一定量的胎牛血清;3)限定了亚硒酸钠的含量。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人血小板裂解液替代胎牛血清促进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增殖”,徐茹等,南方医科大学学报,第31卷第8期,第1396-1400页,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1日)公开了将人血小板裂解液加入基础培养基用于间充质干细胞培养的方法。可见,权利要求1中直接用血沉棕黄层溶解产物为添加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化简略操作。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CN101985611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6日)公开了胎牛血清用于培养要求更高的细胞系并且人血清用于人细胞系。因此在培养基中使用胎牛血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人间充质干细胞属于培养时要求较高的细胞系。胎牛血清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试验可常规调整的。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骨髓间充质干细胞体外培养和扩增的无血清培养基中存在0.01mM亚硒酸钠(1.730mg/L),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有限的试验可常规调整其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是被对比文件1(CN101918542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和对比文件2-4公开,要么是常规选择或替换;要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含量可以常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补充物,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源自人血浆的细胞培养补充物替代血清也可达到培养细胞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基立福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1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其中所做实质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限定bFGF的量,删除权利要求9。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人间充质细胞的培养基,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a)通常用于培养间充质干细胞的基础培养基;
b)人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
c)胰岛素;
d)亚硒酸钠;
e)乙醇胺;以及
f)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bFGF),
其中所述培养基以10%至20%(v/v)的量补充有胎牛血清,
其中所述亚硒酸钠以0.005mg/L至0.0067mg/L的量存在,
其中所述bFGF以20ng/L至25ng/L的量存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bFGF以10ng/L的量存在,对比文件的亚硒酸钠的含量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并且本申请培养基的所有组分和FBS必须结合使用,对比文件没有暗示这种特定组合,表1和2证明了必须使用这种特定组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含基础培养基、胰岛素、亚硒酸钠、乙醇胺及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的用于间充质干细胞的培养基,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人血小板裂解液促进间充质干细胞增殖的技术启示,而直接用含有血小板裂解液的血沉棕黄层添加到培养基中是简略操作。对比文件4并未否认胎牛血清添加于人细胞系的适用性;在人源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添加胎牛血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组织工程学原理与技术》,金岩主编,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4年06月30日,第277页“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分离培养”)。亚硒酸钠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0.005至1.730mg/L范围内可常规调整的;对于bFGF的含量,对比文件3公开了bFGF以1-20ng/L的量存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20-25ng/L的20ng/L端点值。此外,针对培养基所有组分和FBS必须结合使用,申请文件提供的实验数据属于定性分析,所述细胞在LV2 FBS培养基中能够生长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胎牛血清的助益成分可合理预期的,至于相对于现有技术,细胞生长的速度是增加还是降低,存活时间是增长还是缩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验数据无法得知;在LV2基础上增加了FBS或CCS,其与制造商推荐的培养基,两者的实验结果均为所述细胞能生长,即本发明的培养基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制造商推荐的培养基没有产生何种差异,再考虑到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可以在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添加胎牛血清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不具备授权前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还包括人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2)还有10%-20%的胎牛血清;3)亚硒酸钠和bFGF的量不同。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人血小板裂解液加入基础培养基用于间充质干细胞培养的方法,权利要求1直接用血沉棕黄层溶解产物是常规化简略操作。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胎牛血清用于要求更高的细胞系并且人血清用于人细胞系”。据此,在培养基中使用胎牛血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人间充质干细胞属于培养时要求较高的细胞系。而且,人源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添加胎牛血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用10%胎牛血清也是常规的(参见《组织工程学原理与技术》,金岩主编,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4年06月30日,第277页“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分离培养”)。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对比文件1-4公开,要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替换;要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含量可以常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关于补充物,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源自人血浆的细胞培养补充物替代血清也可达到培养细胞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限度的试验可常规调整bFGF含量。本发明已认定培养基中亚硒酸钠含量可在0.005至1.730mg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0.005-0.0067mg/L的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范围内可常规调整的。2)针对培养基所有组分和FBS必须结合使用,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可以在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添加各种成分的技术启示,各种成分的含量要么落在现有技术公开范围内,要么有交叉重叠,要么相差不大,或者可以常规调整,并且这些组分组合后的培养基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本申请的培养基与几种基础培养基和制造商推荐的培养基的效果比较数据:该结果并未表明其比已存在培养基更好;用于对照的DMEM/F12等培养基也不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复审请求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的意见后仍不足以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和胎牛血清的存在,对比文件2和4均未公开向对比文件3的培养基中添加血小板裂解液和胎牛血清二者可以使其对于培养Lonza或PromoCell(它们在对比文件3的培养基中或者在仅添加血小板裂解液的对比文件3的培养基中不生长)变得有效。2)提供的表1表明培养基的所有组分和FBS必须结合使用以培养Lonza或PromoCell。当单独使用本发明的LV2培养基(对应于无FBS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时,它们不生长,而当使用补充FBS或CCS时,它们能够在本发明的培养基中生长。通过比较LV2与LV2 FBS的实验结果能够看出:向对比文件3的培养基中仅加入血小板裂解液不能使它们生长,而将血小板裂解液和FBS均加入后却可以有效培养它们,这种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能合理预期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1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11月08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即第1-6页);以及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人间充质干细胞的培养基。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9,摘要):“一种用于骨髓间充质干细胞体外培养和扩增的无血清培养基,其特征在于,为一种水溶液,其组分包含基础培养基如下:α-MEM 10.2g/L(即通常用于培养间充质干细胞的基础培养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即bFGF)10ng/mL,表皮生长因子10ng/mL,牛血清白蛋白2mg/mL,牛胰岛素(胰岛素的下位概念)10μg/mL,转铁蛋白5.5μg/mL,乙醇胺0.02mM,腐胺200μM,维生素C 100μM,氢化可的松10μg/mL,地塞米松10nM,FeSO4·7H2O 0.834mg/mL,CuSO4·5H2O 0.0025mg/mL,ZnSO4·7H2O 0.863mg/mL,巯基乙醇0.05mM,亚硒酸钠0.01mM”。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间充质干细胞的培养基,其中包含胰岛素、亚硒酸钠、乙醇胺及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培养基还包括人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2)权利要求1的培养基中还有10%-20%的胎牛血清;3)亚硒酸钠和bFGF的量不同。基于这些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促进人间充质干细胞增殖的替代培养基。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正文第1397页左栏第15-17行、第38-44行):“本研究采用对机采血小板进行反复冻融来获得HPL,在MSCs的体外扩增过程中代替胎牛血清,并对MSCs的增殖及基本的生物学特性进行研究。取2株P5 MSCs胰酶消化后离心,分别重悬在LD-DMEM,LD-DMEM 10�S,LD-DMEM 1%HPL(即人血小板裂解液),LD-DMEM 2.5%HPL,LD-DMEM 5%HPL,LD-DMEM 7.5%HPL,LD-DMEM 10%HPL,LD-DMEM 12.5%HPL,LD-DMEM 15%HPL,LD-DMEM 20%HPL的培养液中,悬浮浓度调整为5×104/ml,接种于96孔板中,每孔100ul细胞悬液”。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人血小板裂解液加入基础培养基用于人间充质干细胞培养的方法。为了获得能促进人间充质干细胞增殖的培养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至于权利要求1中添加成分为人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血沉棕黄层中包括白细胞和血小板,对比文件2中的血小板裂解液是将血沉棕黄层中的白细胞过滤除去而获得,而权利要求1中直接用血沉棕黄层溶解产物为添加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人血小板裂解液加入基础培养基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化简略操作,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血沉棕黄层溶解产物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血小板裂解液能够为所述培养基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6段):“在成分不确定培养基中,血清通常是提供激素和生长因子,所使用的血清类型是小牛血清、胎牛血清、马血清、和人血清,最广泛使用的是小牛血清,而胎牛血清用于要求更高的细胞系并且人血清用于人细胞系”。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前述内容,在培养基中使用胎牛血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人间充质干细胞属于培养时要求较高的细胞系。而且,人源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添加胎牛血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用10%胎牛血清也是常规的(参见《组织工程学原理与技术》,金岩主编,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04年06月30日,第277页“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的分离培养”)。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培养基中存在0.01mM亚硒酸钠(经换算,为1.730mg/L)和10ng/mL bFGF(参见权利要求9),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限度的试验可常规调整其含量,且其并未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各组分组合后的培养基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间充质细胞的基础培养基的种类。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9段):“以往共知的无血清基础培养基有:Eagle培养基等的最小必需培养基(MEM)、Dulbecco改良Eagle培养基(DMEM)、最小必需培养基(MEM-α)、间叶系细胞基础培养基(MSCBM)、Ham’s F-12和F-10培养基、DMEM/F12培养基、William培养基E、RPMI-1640培养基、MCDB培养基、199培养基、Fisher培养基、Iscove改良Dulbecco培养基(IMDM)、McCoy改良培养基”。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适用于哺乳动物细胞的基础培养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培养对象的需求将之运用于对比文件3中替换相应的基础培养基;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础培养基有DMEM/F12、MCDB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丙酮酸盐可以在缺乏葡萄糖时作为细胞培养的碳源,MCDB培养基通常使用的为MCDB131培养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DMEM/F12 丙酮酸盐、MCDB131作为基础培养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间充质细胞培养基中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的含量。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血小板裂解液最佳浓度的确定(参见正文第38-44行):“取2株P5 MSCs胰酶消化后离心,分别重悬在LD-DMEM,LD-DMEM 10�S,LD-DMEM 1%HPL(即人血小板裂解液),LD-DMEM 2.5%HPL,LD-DMEM 5%HPL,LD-DMEM 7.5%HPL,LD-DMEM 10%HPL,LD-DMEM 12.5%HPL,LD-DMEM 15%HPL,LD-DMEM 20%HPL的培养液中,悬浮浓度调整为5×104/ml,接种于96孔板中,每孔100ul细胞悬液。”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血小板裂解液的含量为1%-20%,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可知,以该添加值作为参考,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细胞生长的实际情况容易通过简单实验即得到权利要求3中白细胞/血小板层溶解产物(血沉棕黄层)的较佳含量,不管是5%-20%还是7%-15%,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血小板裂解液较佳含量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限度的试验即可获得的常规实验参数,它给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8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间充质细胞培养基中胰岛素、亚硒酸钠、乙醇胺的含量。对比文件3实施例1公开了牛胰岛素(胰岛素的下位概念)10μg/mL(即10mg/L,在权利要求5-6相应数值范围内),乙醇胺0.02mM(即1.22mg/L,在权利要求7相应数值范围内),此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乙醇胺的数值范围为0.01-005mM(即0.61-3.05mg/L,与权利要求7-8相应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因此,当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9-10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人间充质细胞培养基还包括抗生素。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5段):“作为其它添加剂,可列举(2)青霉素、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等抗生素”,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培养基中添加适当的抗生素。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庆大霉素-两性霉素B的混合溶液是细胞培养领域常规的双抗,常用于哺乳动物细胞培养,对细菌和真菌有抑制作用,在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加入庆大霉素和两性霉素的混合物是本领域细胞培养的常规技术手段,它给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11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人间充质细胞培养基中还包括源自人血浆的细胞培养补充物。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5段)“发明人开展了旨在以人血浆级分替代动物来源血清作为培养基补充物(即源自人血浆的细胞培养补充物CCS)的研究,并令人惊奇的是他们已经发现,从Cohn分级分离上清液,特别是Ⅱ Ⅲ级分上清液或者Ⅰ级分上清液开始,能够补充细胞培养基并且就细胞生长而言得到优异的结果。”可见,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以源自人血浆的细胞培养补充物替代血清也可达到培养细胞的效果,由于同为哺乳细胞的培养基,为了使之更适于培养人体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之运用于对比文件3的培养基中。至于其在培养基中相应添加物的百分比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限度的试验可常规调整的,它给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尽管本申请证明了其培养基适于培养由Lonza或PromoCell提供的hMSC细胞,但是这并没有改变要求保护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比文件2和4虽然没有公开添加血小板裂解液和胎牛血清可以使其培养上述两种具体的细胞,但是根据对比文件2、4和公知证据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同时添加二者的,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人血小板裂解液加入基础培养基用于间充质干细胞培养的方法,权利要求中直接用血沉棕黄层溶解产物为添加剂是加入人血小板裂解液的常规化简略操作;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胎牛血清用于要求更高的细胞系;前文引用的《组织工程学原理与技术》中也公开了人源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添加胎牛血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用10%胎牛血清是常规选择;因而对比文件2、4和公知技术证据给出了足够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它们二者用于培养人间充质干细胞,例如培养上述Lonza或PromoCell提供的hMSC。
2)本领域技术人员除了有动机加入上述两种成分用于培养人间充质干细胞之外,也可以合理预期得到的培养基可以用于培养人间充质干细胞,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两种细胞,即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合理预期无FBS的培养基(LV2培养基)不能用于培养上述两种细胞,合议组认为,首先,创造性评价中关于是否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的应是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无FBS的培养基不是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次,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仅加入二者中的血小板裂解液,也可以合理预期通常可以用于培养人间充质干细胞(如对比文件2的培养基即可成功培养人间充质干细胞)。至于能否培养Lonza或PromoCell提供的hMSC,仅需简单试验即可获知。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不能合理预期,只是相对于某些不能用于培养上述两种具体细胞的培养基,但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当试验结果发现其不能培养这两种细胞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有动机进行改进,而如上对比文件4和公知证据所公开的,在人间充质干细胞培养基中加入胎牛血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仍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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