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41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727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0831.7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燕梅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李雪莹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7,C09K1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0831.7,名称为“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38780A,公开日期为2010年06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5093642A,公开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场序背光模组(1)、及设于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上的液晶显示面板(2);
所述液晶显示面板(2)包括上基板(21)、与上基板(21)相对设置的下基板(22)、分别设在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相对内侧的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分别贴附在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相对外侧的上偏光片(25)与下偏光片(26)、以及配置在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之间的聚合物液晶层(28);所述聚合物液晶层(28)包括由可聚合单体经聚合反应形成的聚合物网络(281)、及受所述聚合物网络(281)锚定在不加电状态下维持弯曲态,在加电状态下呈垂直态的液晶(282);
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单体未发生聚合反应之前占其与液晶(282)的组合物的重量比为0.1%~40%。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场序背光模组(1)驱动红、绿、蓝三色LED灯组的频率为120HZ或240HZ;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照红色LED灯(R)、绿色LED灯(G)、蓝色LED灯(B)的次序进行重复排列或者按照红色LED灯(R)、绿色LED灯(G)、红色LED灯(R)、蓝色LED灯(B)的次序进行重复排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282)为向列型液晶。
6. 一种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在所述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的相对内侧分别涂布并固化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再对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进行摩擦配向或光配向;
步骤2、混合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得到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
步骤3、在所述上基板(21)或下基板(22)上涂布框胶,将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滴入框胶围成的空间内,然后将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组立贴合,进行框胶固化;
步骤4、施加电压,使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中的液晶(282)从展曲态转变成弯曲态,稳定后,照射紫外光使可聚合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形成聚合物网络(281)来锚定液晶(282);
步骤5、切割裂片后,在所述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的相对外侧分别贴附上偏光片(25)与下偏光片(26),制得液晶显示面板(2);
步骤6、提供场序背光模组(1),装配所述液晶显示面板(2)与场序背光模组(1)制得液晶显示装置;
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可聚合单体占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的重量比为0.1%~40%。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紫外光的光波段为280~400nm。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282)为向列型液晶。”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背光模块是场序背光模组,其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步骤1中对上下配向膜进行摩擦配向或光配向;步骤3中在上下基板上涂布框胶以围城空间,滴入液晶组合物后再将上下基板组立贴合进行框胶固化;步骤4中施加电压在前,待液晶稳定后再加光照;步骤5中切割裂片后再贴附上下偏光板;(2)背光模块是场序背光模组,其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2)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6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8,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场序背光模组(1)、及设于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上的液晶显示面板(2);
所述液晶显示面板(2)包括上基板(21)、与上基板(21)相对设置的下基板(22)、分别设在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相对内侧的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分别贴附在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相对外侧的上偏光片(25)与下偏光片(26)、以及配置在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之间的聚合物液晶层(28);所述聚合物液晶层(28)包括由可聚合单体经聚合反应形成的聚合物网络(281)、及受所述聚合物网络(281)锚定在不加电状态下维持弯曲态,在加电状态下呈垂直态的液晶(282);
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
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单体未发生聚合反应之前占其与液晶(282)的组合物的重量比为0.1%~4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场序背光模组(1)驱动红、绿、蓝三色LED灯组的频率为120HZ或240HZ;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照红色LED灯(R)、绿色LED灯(G)、蓝色LED灯(B)的次序进行重复排列或者按照红色LED灯(R)、绿色LED灯(G)、红色LED灯(R)、蓝色LED灯(B)的次序进行重复排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282)为向列型液晶。
5. 一种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在所述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的相对内侧分别涂布并固化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再对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进行摩擦配向或光配向;
步骤2、混合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得到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
步骤3、在所述上基板(21)或下基板(22)上涂布框胶,将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滴入框胶围成的空间内,然后将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组立贴合,进行框胶固化;
步骤4、施加电压,使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中的液晶(282)从展曲态转变成弯曲态,稳定后,照射紫外光使可聚合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形成聚合物网络(281)来锚定液晶(282);
步骤5、切割裂片后,在所述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的相对外侧分别贴附上偏光片(25)与下偏光片(26),制得液晶显示面板(2);
步骤6、提供场序背光模组(1),装配所述液晶显示面板(2)与场序背光模组(1)制得液晶显示装置;
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
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可聚合单体占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的重量比为0.1%~40%。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紫外光的光波段为280~400nm。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282)为向列型液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非是发生了聚合反应形成的聚合物网络,而是电场和UV光各自单独影响两种高分子单体,最终两种高分子单体排列方向垂直,形成高分子网络。而本申请是由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的可聚合单体经聚合反应形成聚合物网络,对液晶具有强的锚定力,能够使液晶分子在不加电状态下维持弯曲态。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选用的材料不同,原理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包括场序背光模组,所述场序背光模组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2)可聚合单体经聚合反应形成聚合物网络,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其中区别(1)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2)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涂布并固化上配向膜与下配向膜,再对上配向膜与下配向膜进行摩擦配向或光配向;在上基板或下基板上涂布框胶,将可聚合单体与液晶的组合物滴入框胶围成的空间内,然后将上基板与下基板组立贴合,进行框胶固化;切割裂片后,在上基板与下基板相对外侧分别贴附上偏光片与下偏光片;(2)提供场序背光模组,所述场序背光模组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3)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区别(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2)、(3)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实质上相同,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场序背光模组(1)驱动红、绿、蓝三色LED灯组的频率为120HZ或240HZ”加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场序背光模组(1)、及设于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上的液晶显示面板(2);
所述液晶显示面板(2)包括上基板(21)、与上基板(21)相对设置的下基板(22)、分别设在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相对内侧的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分别贴附在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相对外侧的上偏光片(25)与下偏光片(26)、以及配置在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之间的聚合物液晶层(28);所述聚合物液晶层(28)包括由可聚合单体经聚合反应形成的聚合物网络(281)、及受所述聚合物网络(281)锚定在不加电状态下维持弯曲态,在加电状态下呈垂直态的液晶(282);
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
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场序背光模组(1)驱动红、绿、蓝三色LED灯组的频率为120HZ或240HZ。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单体未发生聚合反应之前占其与液晶(282)的组合物的重量比为0.1%~4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照红色LED灯(R)、绿色LED灯(G)、蓝色LED灯(B)的次序进行重复排列或者按照红色LED灯(R)、绿色LED灯(G)、红色LED灯(R)、蓝色LED灯(B)的次序进行重复排列。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282)为向列型液晶。
5. 一种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在所述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的相对内侧分别涂布并固化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再对上配向膜(23)与下配向膜(24)进行摩擦配向或光配向;
步骤2、混合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得到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
步骤3、在所述上基板(21)或下基板(22)上涂布框胶,将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滴入框胶围成的空间内,然后将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组立贴合,进行框胶固化;
步骤4、施加电压,使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中的液晶(282)从展曲态转变成弯曲态,稳定后,照射紫外光使可聚合单体发生聚合反应形成聚合物网络(281)来锚定液晶(282);
步骤5、切割裂片后,在所述上基板(21)与下基板(22)的相对外侧分别贴附上偏光片(25)与下偏光片(26),制得液晶显示面板(2);
步骤6、提供场序背光模组(1),装配所述液晶显示面板(2)与场序背光模组(1)制得液晶显示装置;
所述场序背光模组(1)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
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场序背光模组(1)驱动红、绿、蓝三色LED灯组的频率为120HZ或240HZ。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可聚合单体占可聚合单体与液晶(282)的组合物的重量比为0.1%~40%。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紫外光的光波段为280~400nm。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282)为向列型液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非是发生了聚合反应形成的聚合物网络,而是电场和UV光各自单独影响两种高分子单体,最终两种高分子单体排列方向垂直,形成高分子网络。而本申请是由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的可聚合单体经聚合反应形成聚合物网络,对液晶具有强的锚定力,能够使液晶分子在不加电状态下维持弯曲态。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选用的材料不同,原理也不同。(2)本申请中由于由该聚合物单体形成聚合物网络,产生对液晶强的锚定力,大幅提高液晶的响应速度,因此可以将场序背光模组驱动红、绿、蓝三色LED灯组的频率为120Hz或240Hz,可以使液晶显示装置正常彩色显示,并提高显示效果,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灯组频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和2019年08月28日分别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合议组核实,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16-29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该液晶显示器是一种能快速开机、又同时提供较高亮度的OCB液晶显示器(说明书第5段)。OCB液晶显示器10包含一上基板20、一下基板30及一由若干液晶盒40组成的液晶层(说明书第16段);上基板20朝向下基板30的表面依序形成有一上电极22与一上配向膜24,下基板30朝向上基板20的表面依序形成一下电极32及一下配向膜34,该液晶盒40配置于该上基板20的上配向膜24及该下基板30的下配向膜34之间(说明书第17段)。液晶显示器10还包括依序设置于该上基板20背向下基板30一侧的上1/4波长板72及一上偏光板82,以及依序设置于该下基板30背向上基板20一侧的一下λ/4板70、一下偏光板80及一下背光板90(说明书第25段)。液晶分子配向改变的过程包括:首先将两种高分子单体44a,44b混合制成垂直配向剂,该两种高分单体包括一种含侧链高分子44a及一种光聚合高分子44b,将该垂直配向剂与液晶42混合并灌入液晶盒40,该垂直配向剂重量百分比约占其与液晶42混合后的溶液3%至7%(说明书第20段)。通过驱动电路50提供一第一电压至该上基板20及该下基板30,该第一电压会于该上电极22及该下电极32间产生一垂直电场。该垂直电场使得液晶盒40中的液晶42会依据电场方向而呈垂直排列,含侧链高分子44a会被液晶42拉起而改变其排列方式(说明书第21段)。于该驱动电路50提供该第一电压的同时,一UV光源也同时被开启,用于对该液晶盒40进行照射曝光。曝光时间愈长,该含侧链高分子44a与上配向膜24及下配向膜34的角度愈趋近于90度。同时,该光聚合高分子44b会因为其曝光于该UV光,而会呈现一平行于该上配向膜24及下配向膜34的状态。该含侧链高分子44a稳定在一垂直于该上配向膜24及该下配向膜34的方向,同时该光聚合高分子44b稳定于一平行于该上配向膜24及该下配向膜34的方向,从而形成高分子网络,且该高分子网络固定该液晶42以使该液晶42具有一预倾角,之后再移除该UV光源及该第一电压,于液晶盒40中的液晶42已呈现OCB液晶所需的弯曲态(说明书第22-23段)。当液晶42处于弯曲态时,再提供第二电压至该上基板20及该下基板30,之后逐渐增加第二电压的值直至该值等于OCB液晶的弯曲饱和电压,此时液晶42呈现如图2e所示的排列,即垂直排列(说明书第24段,附图2e)。
经过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上基板20、下基板30、上配向膜24、下配向膜34上偏光板82及下偏光板80分别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上基板、下基板、上配向膜、下配向膜、上偏光片及下偏光片;对比文件1中两种高分子单体44a,44b混合制成垂直配向剂,该两种高分子单体包括一种含侧链高分子44a及一种光聚合高分子44b,将该垂直配向剂与液晶42混合并灌入液晶盒40,液晶盒40配置于该上基板20的上配向膜24及该下基板30的下配向膜34之间,即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配置在上配向膜与下配向膜之间的聚合物液晶层;对比文件1中通过提供第一电压和UV光源,使含侧链高分子44a与光聚合高分子44b形成高分子网络,以固定该液晶42以使该液晶42具有一预倾角,移除该UV光源及第一电压后,液晶42已呈现OCB液晶所需的弯曲态,再提供第二电压使液晶42呈现垂直排列,因此对应公开了本申请中聚合物网络,及受聚合物网络锚定在不加电状态下维持弯曲态,在加电状态下呈垂直态的液晶。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包括场序背光模组,所述场序背光模组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场序背光模组(1)驱动红、绿、蓝三色LED灯组的频率为120HZ或240HZ;(2)可聚合单体经聚合反应形成聚合物网络,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透光率以及稳定液晶弯曲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背光源(参见说明书第44-52段,附图1),该背光源可应用于场序列液晶显示器,包括电路基板10,LED灯组20,所述灯组20包括LED基板和设置在LED基板上的红光LED201、绿光LED202和蓝光LED203;驱动电路40设置在电路基板10上,用于获取控制信号,并根据控制信号驱动红光LED201、绿光LED202和蓝光LED203在预定周期内顺序发光,所述预定周期小于或等于人眼的视觉残留时间。人眼视觉残留时间实际上就是液晶电视的场频周期,即六十分之一秒(说明书第51段)。对比文件2中采用场顺序背光源可以拿掉彩膜基板中的彩色滤光片,增加光线通过的数量,提高发光率,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并且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场频周期为六十分之一秒,即频率为60Hz,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改善透光率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改善显示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驱动LED的频率,将其设置为120Hz或240Hz。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是通过液晶层中的聚合物单体形成聚合物网络,将在不加电状态下的液晶分子维持弯曲态来提高响应速度。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在液晶层中添加高分子单体混合形成的垂直配向剂,经过加第一电压和UV光照后,侧链高分子44a呈现为垂直于配向膜的状态,光聚合高分子44b呈现为平行配向膜的状态,以此在不加电状态下使液晶分子42呈现OCB液晶所需的弯曲态,再加第二电压后液晶分子42呈垂直状态。即对比文件1中通过将液晶层中添加高分子单体组成的配向剂将不加电压时的液晶分子锚定为弯曲态,从而减少OCB模式液晶显示器暖机所需时间,与本申请为了提高响应速度所采取的手段相同,不同的是液晶中所混合的材料以及发生的聚合反应有所差别。然而在该技术领域中,通过可聚合的高分子材料经过可控的技术条件进行聚合后形成聚合物网络,以实现对液晶分子的锚定取向是相对成熟并被广泛运用的方式,并且像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这些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的常见材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悉并常选择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更好保持液晶分子的弯曲态,而选择使用这些能够形成聚合物网络的可聚合单体材料,并利用其材料本身的特性来改善液晶分子的配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都是通过在液晶中添加高分子材料形成网络,以将液晶分子锚定为弯曲态,虽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形成网络的具体原理有所不同,但是在该领域中,通过添加聚合物材料或是高分子材料形成网络用于维持液晶分子配向角度的方法,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所采用的两种方法,都是利用了材料本身所具有的性能,在外界条件的作用下,经过聚合或改变形态形成网络结构,都是在本领域中对液晶分子控制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需求而选择所使用的材料,进一步地针对不同的材料来选择不同的方式形成网络结构以锚定液晶,并且对应于不同材料以及原理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都是能够预料得到的。(2)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信号驱动红、绿、蓝LED在预定周期内顺序发光,并以此替换彩色滤光片,提高发光率,其与本申请中的场序背光模组的作用相同,并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而对于驱动LED灯组的频率的选择,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显示要求以及LED灯组本身的参数的前提条件容易做出的选择,从而能够保证显示装置的正常显示。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高分子单体44a,44b混合制成垂直配向剂,垂直配向剂重量百分比约占其与液晶42混合后的溶液3%至7%(参见说明书第20段)。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重量比范围落在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范围中,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驱动电路40设置在电路基板10上,用于获取控制信号,并根据控制信号驱动红光LED201、绿光LED202和蓝光LED203在预定周期内顺序发光,所述预定周期小于或等于人眼的视觉残留时间(说明书第48段);人眼视觉残留时间实际上就是液晶电视的场频周期,即六十分之一秒(说明书第51段)。在LED灯条基板上,设置三个LED子组,分别为由多个红色LED201组成的红光LED子组,由多个绿光LED202组成的绿光LED子组,以及由多个蓝光LED203组成的蓝光LED子组(参见说明书第49段,附图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按照红、绿、蓝的顺序依次发光,因此按照该顺序将其重复排列或是按照红、绿、红、蓝的顺序排列都是容易做出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液晶42为向列型液晶。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快速响应液晶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及其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5、16-29段,附图1-5),其液晶显示器的具体结构如前所述,由液晶显示器的结构能够确定其制造方法包括提供上基板与下基板,并在上基板20朝向下基板30的表面依序形成有一上电极22与一上配向膜24,下基板30朝向上基板20的表面依序形成一下电极32及一下配向膜34,将两种高分子单体混合制成垂直配向剂与液晶42混合并灌入液晶盒40;在上基板20外侧形成上偏光板82,在下基板30外侧形成下偏光板80。其制造方法还具体包括了以下步骤:混合两种高分子单体以制成垂直配向剂;将该垂直配向剂与OCB液晶42混合并灌入液晶盒40中;提供第一电压及开启UV光源直到该液晶盒40中的高分子单体形成高分子网络;移除UV光源及该第一电压,此时液晶盒40中的液晶42已呈现弯曲态。
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涂布并固化上配向膜与下配向膜,再对上配向膜与下配向膜进行摩擦配向或光配向;在上基板或下基板上涂布框胶,将可聚合单体与液晶的组合物滴入框胶围成的空间内,然后将上基板与下基板组立贴合,进行框胶固化;切割裂片后,在上基板与下基板相对外侧分别贴附上偏光片与下偏光片;(2)提供场序背光模组,所述场序背光模组至少包括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所述红、绿、蓝三色LED灯组按场序交替循环发光;场序背光模组(1)驱动红、绿、蓝三色LED灯组的频率为120HZ或240HZ;(3)所述可聚合单体具有一个或多个不饱和双键官能团,所述可聚合单体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甲基丙烯酸酯及其衍生物、苯乙烯及其衍生物、环氧树脂与脂肪胺类环氧固化剂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液晶显示装置制造过程中,涂布并固化配向膜,并对配向膜进行摩擦配向或光配向,以及在基板上涂布框胶、滴入液晶并将基板贴合后固化框胶,切割裂片后在基板外侧贴附偏光片等制造方法都是该领域中常用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实质上相同,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高分子单体44a,44b混合制成垂直配向剂,垂直配向剂重量百分比约占其与液晶42混合后的溶液3%至7%(参见说明书第20段)。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重量比范围落在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范围中,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UV光源波长可以是254nm、302nm及365nm任一者(参见说明书第23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波长302nm及365nm落入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当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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