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38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453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2809.0
申请日:2015-01-09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丹蕊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高雁
国际分类号:A23L1/162,A23L3/01,A23L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如果发明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2809.0,名称为“一种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30日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即说明书第1-8页)、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生面条制备,将一定浓度的食盐溶液与面粉混合制备为面团,将所得面团经过熟化、压延及切条后制备为生面条;
步骤二、熟面条的制备,将所得生面条蒸制5-8min后,于沸水中煮制1-4min,将煮制的面条表面喷淋重量为面粉干基重量的1-4%的食用油,喷淋时间为2-5s,得到熟面条;
步骤三、真空包装,将步骤二所述淋油的熟面条在冷却之前送至无菌间进行无菌真空包装;
步骤四、组合杀菌,对经过真空包装的熟面条进行间歇式微波杀菌之后再进行高温湿热杀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所用食盐溶液的浓度为0.4-1.0%,所制备面团的含水量为35-38%。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采用真空和面机进行和面,和面时间为6-8min,真空度为0.04-0.08MPa。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面团进行熟化前将面团制备为厚度为2-4cm的厚面带,将所得厚面带于25-30℃条件下熟化15-20min。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采用立式大小辊压延机将厚面带压成厚度为1-3mm的薄面带,并将所得薄面带切为宽度为2-3mm的条状,即得所述生面条。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间歇式微波杀菌:每次用微波杀菌30-50s后,再用流动水冷却20-80s,并依此反复多次至微波杀菌总时间达到120-150s。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温湿热杀菌的温度为121-135℃,时间为4-8min,压力为0.10-0.15MPa。”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3445082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公开了一种复配苦荞保鲜面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食盐以一定浓度的食盐溶液加入,食用油采用喷淋的方式,限定了食用油的用量以及喷淋时间,权利要求1面条在煮制前先进行了蒸制;权利要求1淋油的熟面条在冷却之前先送至无菌间进行无菌真空包装,再组合杀菌,而对比文件1一次灭菌后进行真空封口,之后再进行二次灭菌,权利要求1微波杀菌采用间歇式微波杀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面条的爽、弹口感。食盐以一定浓度的食盐溶液使用有利于其与面粉的均匀混合,是制作面团的常规技术手段。浸沾、喷淋均是在面条表面涂覆食用油的常用手段,采用喷淋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浸沾属于简单替换,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食用油用量以及喷淋时间对面条表面覆盖程度的影响,通过有限的实验可获得喷淋食用油的用量、以及喷淋时间。对比文件2(CN1126556A,公开日为1996年07月17日)公开了将生面条先进行蒸制,再进行煮制的技术手段(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19),且其最后获得的也是高水分鲜熟面,上述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将面条先蒸制再煮制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蒸制使面条表面形成保护膜,防止直接煮制造成面条中干物质的溶出,从而改善高水分鲜熟面的口感和质地,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使用蒸制和煮制的手段。对比文件2在气蒸后水煮前还采用了热风干燥的步骤,该步骤的作用是有效防止水煮工序中面条所用组分(藻朊酸或藻朊酸盐)从生面条第2层上被洗脱,而当面条中不采用该组分而不需要考虑该组分被洗脱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舍弃中间的干燥步骤,即蒸制后直接进行煮制。对于蒸制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面条表面熟化变性的程度,通过有限的试验可获得。先包装,再进行两次灭菌可减少面条在未包装之前的染菌机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将喷淋食用油的熟面条在冷却之前送至无菌间进行真空包装。间歇式、连续式是常见的微波杀菌方式。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通过常规实验或选择能够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6项),将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4,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物理方法及工艺改进制备口感鲜爽,且保质期长的鲜熟面。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配方和工艺改进实现含有苦荞的保鲜面的营养丰富、含糖量低、且适口性好。(2)权利要求1的整体工艺步骤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能将权利要求1的各个工艺步骤割裂开来,分别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来评价一个食品加工工艺的整体。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本申请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生面条制备,将一定浓度的食盐溶液与面粉混合制备为面团,将所得面团经过熟化、压延及切条后制备为生面条;
步骤二、熟面条的制备,将所得生面条蒸制5-8min后,于沸水中煮制1-4min,将煮制的面条表面喷淋重量为面粉干基重量的1-4%的食用油,喷淋时间为2-5s,得到熟面条;
步骤三、真空包装,将步骤二所述淋油的熟面条在冷却之前送至无菌间进行无菌真空包装;
步骤四、组合杀菌,对经过真空包装的熟面条进行间歇式微波杀菌之后再进行高温湿热杀菌;
其中,步骤一中面团进行熟化前将面团制备为厚度为2-4cm的厚面带,将所得厚面带于25-30℃条件下熟化15-20min。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所用食盐溶液的浓度为0.4-1.0%,所制备面团的含水量为35-38%。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采用真空和面机进行和面,和面时间为6-8min,真空度为0.04-0.08MPa。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采用立式大小辊压延机将厚面带压成厚度为1-3mm的薄面带,并将所得薄面带切为宽度为2-3mm的条状,即得所述生面条。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间歇式微波杀菌:每次用微波杀菌30-50s后,再用流动水冷却20-80s,并依此反复多次至微波杀菌总时间达到120-150s。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温湿热杀菌的温度为121-135℃,时间为4-8min,压力为0.10-0.15MPa。”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通过物理方法以工艺来制备鲜熟面,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类似。组合杀菌、真空包装、浸沾油可以改善面条的口感,延长保质期。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生面条先进行蒸制、再进行煮制的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2,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杀菌的方式,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加工参数,易于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配苦荞保鲜面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步骤1中将一定浓度的食盐溶液与面粉混合制备为生面团,将面团制备成一定厚度的面带,熟化的条件略有不同;(2)权利要求1中的食用油采用喷淋的方式,限定了食用油的用量以及喷淋时间;(3)权利要求1中的面条在煮制前先进行了蒸制;(4)权利要求1中淋油的熟面条在冷却之前先送至无菌间进行无菌真空包装,再组合杀菌,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鲜面是一次灭菌后进行真空封口,之后再进行二次灭菌;(5)权利要求1微波杀菌采用间歇式微波杀菌。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和面的过程中使用食盐增筋调味、将面团制备成一定厚度的面带并确定熟化的参数便于熟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浸沾、喷淋均是在面条表面涂覆食用油的常用手段,通过有限的实验可获得喷淋食用油的用量以及喷淋时间。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袋装湿式即食面的制作方法,其是将双层生面条先后经过蒸汽蒸、热风干燥、水煮、水冷却干燥、酸溶液处理、装袋、加热高温灭菌处理而获得。水煮工序使生面条水分达到57~62%的范围。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知识能够想到采用先无菌真空包装,再组合杀菌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一次灭菌、包装、二次灭菌步骤,该步骤调整所带来的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之中。针对区别技术特征(5),间歇式、连续式是常见的微波杀菌方式。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结合公知常识经过简单试验可以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除了实现营养丰富,含糖量低、适口性好的技术效果,同时还实现了不使用防腐剂,通过物理方法及工艺来制备口味纯正、安全,易吸收,不易糊汤,易煮熟的保鲜面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采用了和面、熟化、压面切条、煮制、涂油、组合灭菌、真空包装等手段,且基于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晓这些手段也能够起到与本申请相似的作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生面条先进行蒸制、再进行煮制的手段,因此将面条先进行蒸制再进行煮制是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所容易获得的手段,压成面带、面团熟化、真空包装、组合杀菌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配方和工艺改进实现含有苦荞的保鲜面的营养丰富、含糖量低、口感好;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在鲜熟面的制作过程中需要通过涂抹乳酸或酒精,以及添加防腐剂延长保质期的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通过将鲜熟面的制作步骤重新组合改进,实现了不添加防腐剂或添加剂就可制备出含水率达到60%、贮藏期在45天以上的高水分鲜熟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1对制成的面条先进行了蒸制,然后才进行了煮制。对比文件2虽然也采用了该操作,但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效果与本申请不同,且对比文件2中还采用了酸溶液处理延长面条的保质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仅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以及申请日2015年0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即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如果发明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水分鲜熟面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配苦荞保鲜面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高压蒸制、冷冻处理、解冻干燥、超微粉碎获得苦荞粉和黄豆粉的混合粉;将小麦面粉、谷朊粉和精盐加入到粉碎好的混合面中,一起置入和面机,分次加入25-30℃的温水,搅拌时间不少于30分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混合制成面团);和好的面团在温度为20-30℃,湿度为65-75%的条件下饧制25-35分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熟化);经压面机反复压制成片状且表面光滑后,切条(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延及切条后生面条);煮制冷却:煮制2-5分钟(煮制时间与权利要求1部分重叠),面条无硬芯即可,捞出后用0-4℃流动无菌软水迅速冲凉。将冲凉后的面条均匀浸沾棕榈油(与本申请的喷淋食用油,得到熟面条相当);计量包装:将冲凉后的面条均匀浸沾棕榈油,沥水,微波灭菌50s,功率500W;将包装好的面条,蒸汽灭菌3-5分钟,温度121℃,压力0.25Mpa,即得成品(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真空包装后的熟面条先微波杀菌再高温湿热杀菌)(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步骤1中将一定浓度的食盐溶液与面粉混合制备为生面团,将面团制备成一定厚度的面带,熟化的条件略有不同;(2)权利要求1中的食用油采用喷淋的方式,限定了食用油的用量以及喷淋时间;(3)权利要求1中的面条在煮制前先进行了蒸制;(4)权利要求1淋油的熟面条在冷却之前先送至无菌间进行无菌真空包装,再组合杀菌,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鲜面是一次灭菌后进行真空封口,之后再进行二次灭菌;(5)权利要求1微波杀菌采用间歇式微波杀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口感鲜爽,食用方便,保质期长的高水分鲜熟面。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和面的过程中使用一定浓度的食盐溶液可以起到调味,增筋和延长保质期的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将面团制备成一定厚度的面带便于熟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比文件1饧制步骤是将和好的面团在温度为20-30℃(与权利要求1的熟化温度有共同的端点值),湿度为65-75%的条件下饧制25-35分钟。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饧制的基础上,调整熟化的参数也属于常规操作;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浸沾、喷淋均是在面条表面涂覆食用油的常用手段,采用喷淋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浸沾属于简单替换,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食用油用量以及喷淋时间对面条表面覆盖程度的影响,通过有限的实验可获得喷淋食用油的用量、以及喷淋时间。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袋装湿式即食面的制作方法,其是将双层生面条先后经过蒸汽蒸、热风干燥、水煮、水冷却干燥、酸溶液处理、装袋、加热高温灭菌处理而获得。水煮工序使生面条水分含量达到57~62%的范围(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7,19)。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生面条先进行蒸制,再进行煮制的技术手段,且其最后获得的也是高水分鲜熟面,上述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将面条先蒸制再煮制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蒸制使面条表面形成保护膜,防止直接煮制造成面条中干物质的溶出,从而改善高水分鲜熟面的口感和质地,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使用蒸制和煮制的手段。对比文件2在气蒸后水煮前还采用了热风干燥的步骤,该步骤的作用是有效防止水煮工序中面条所用组分(藻朊酸或藻阮酸盐)从生面条第2层上被洗脱(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页第4段),而当面条中不采用该组分而不需要考虑该组分被洗脱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舍弃中间的干燥步骤,即蒸制后直接进行煮制。对于蒸制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面条表面熟化变性的程度,通过有限的试验可获得。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次灭菌后进行真空封口,之后再进行二次灭菌,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一次灭菌后、包装前,由于面条还暴露在外界环境中,存在容易染菌的可能,而先包装,再进行两次灭菌可减少面条在未包装之前的染菌机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知识能够想到采用先无菌真空包装,再组合杀菌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一次灭菌、包装、二次灭菌步骤,该步骤调整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合理预期。面条冷却后易于染菌,为了减少染菌的可能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将喷淋食用油的熟面条在冷却之前送至无菌间进行真空包装。针对区别技术特征(5),间歇式、连续式是常见的微波杀菌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微波杀菌的基础上,具体选择采用间歇式微波杀菌属于对微波杀菌方式的常规选择,而且从申请文件中无法看出本申请因采用间歇式微波杀菌的手段给面条保鲜效果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效果。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选择,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对“步骤一”做了限定。食盐溶液的浓度可在保证其充分溶解以及不超出和面用水量的条件下进行常规选择。面团的含水量则是综合考虑面条成型、以及所需软硬口感的需要可进行调整的。对于和面的真空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作面团的过程中第1原料是在 -450~-350mmHg的真空下捏合,且第二原料是在-760~- 650mmHg的真空下捏合(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4)。而真空和面机为真空条件下进行和面的基本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对比文件2所用的真空度,结合实际所用原料在制作面团时的捏合需要可对真空度、和面时间进行调整,通过普通实验手段能够获得。采用立式大小辊压延机将厚面带压成薄面带属于对压面设备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对微波杀菌、高温湿热杀菌步骤做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灭菌50s,而间歇式微波杀菌为常见的微波杀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具体采用的微波功率以及实际杀菌效果可对每次微波杀菌时间、流动水冷却时间、以及微波总杀菌时间做出调整。对比文件1公开了蒸汽灭菌3—5分钟,温度121℃,对于杀菌的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杀菌的效果可进行调整。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配苦荞保鲜面的制备方法,其工艺步骤是和面、饧制(对应于本申请的熟化)、压面切条、煮制冷却、浸沾油脂、一次灭菌真空包装、二次灭菌,所得保鲜面口味纯正、安全,不添加防腐剂且营养丰富,通过对面粉进行冷冻、解冻处理,使面粉中的部分淀粉、蛋白质等变性后,使蛋白质形成网格状,增强蛋白质的吸水能力,提高了保鲜面的延展性、可塑性和持水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8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关注了不添加防腐剂的技术问题,并且采用了煮制、浸沾油、真空包装、微波和高温蒸汽灭菌以达到含水量高,保质期延长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先蒸制再煮制,真空和面的技术特征易于获得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技术方案,当采用了相似手段时,其均有利于获得鲜熟面保质期延长、口感鲜爽相似的技术效果,具体的实验效果也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技术参数获得。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生面条先进行蒸制、再进行煮制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过蒸制可使面条表面蛋白质变性,部分淀粉熟化、形成保护膜,减少煮面时干物质的损失,提高面条的咀嚼度,进一步煮制使得生面条水分含量达到57-62%。且对比文件2中面条制成双层结构,熟制后进行酸溶液处理,这些与本申请的差异并未对将生面条先蒸制再煮制的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产生技术障碍。因此将面条先进行蒸制再进行煮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所容易获得的手段。采用酸溶液处理是出于进一步防腐保鲜的需要,并不是面条制作的必要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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