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38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59513
优先权日:2013-04-23
申请(专利)号:201410141825.5
申请日:2014-04-10
复审请求人:普莱斯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国荣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王伟红
国际分类号:E02F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是本领域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41825.5,名称为“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普莱斯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4月10日,公布日为2014年10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09214558A,公开日为2009年9月24日)和对比文件2(CN101622402A,公开日为2010年1月6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6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具备:
导轨,其沿前窗用的开口的两侧设置于建筑机械的驾驶室内;
前窗,其具有窗框,该窗框设有卡合于该导轨的导引部件;以及
连杆,其下端转动自如地连接于所述窗框的左右的侧部的中央,且上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所述驾驶室内的上部,
通过该连杆绕所述上端转动且所述导引部件沿所述导轨移动,所述前窗移动到覆盖所述开口的闭位置和沿所述驾驶室内的天花板的开位置,
所述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具备:
一个锁定机构,其设于所述前窗的窗框的上部,位于车宽方向的中间;
开保持用撞击器,其设于所述驾驶室内的天花板,位于车宽方向的中间,在所述前窗移动到开位置时与所述锁定机构卡合;
闭保持用撞击器,其设于所述驾驶室内的开口的上方,位于车宽方向的中间,在所述前窗移动到闭位置时与所述锁定机构卡合;
把手,其各自设于所述窗框的左右的侧部的中央;
解除杆,其设于这些把手中的任一方;以及
连结部件,其将该解除杆与所述锁定机构连结,并响应所述解除杆的操作而使所述锁定机构工作,
左右的所述连杆的所述上端通过连结管而连结以使左右的所述连杆的转动角度同步,所述连结管弯曲以避开安装于所述天花板的前部的雨刷器用马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定机构具有响应所述解除杆的操作而切换锁定、解锁的主锁和次锁,
所述开保持用撞击器由与所述主锁卡合和脱离的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和与所述次锁卡合和脱离的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构成,
所述闭保持用撞击器由与所述主锁卡合和脱离的主锁闭保持用撞击器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结部件由将所述解除杆和所述锁定机构连结的线材构成,
所述窗框形成为管状,
所述线材贯通插入所述窗框的内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连杆的上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所述驾驶室内的上部的支持部由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构成,所述第一支架安装于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所述第二支架安装于该第一支架并转动自如地支持所述连杆的上端,
所述第一支架在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上下左右方向上进行调节,所述第二支架在所述第一支架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前后方向上进行调节,或者,
所述第一支架在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左右方向上进行调节,所述第二支架在所述第一支架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上下前后方向上进行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连杆的上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所述驾驶室内的上部的支持部由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构成,所述第一支架安装于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所述第二支架安装于该第一支架并转动自如地支持所述连杆的上端,
所述第一支架在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上下左右方向上进行调节,所述第二支架在所述第一支架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前后方向上进行调节,或者,
所述第一支架在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左右方向上进行调节,所述第二支架在所述第一支架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上下前后方向上进行调节。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闭保持用撞击器避开在所述驾驶室内的所述前窗用开口的上方设置的所述雨刷器用马达并向车宽方向的一侧偏移而配置;配合该闭保持用撞击器的偏移,所述锁定机构向车宽方向的一侧偏移并设于所述前窗的窗框的上部的中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复审请求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撞击器的位置不会干涉驾驶者进出驾驶室,用一个锁定机构就能够左右平衡良好地进行锁定。对比文件1的撞击器设置在左右两侧,在驾驶者进出驾驶室时造成妨碍,可能在前窗上产生由锁定机构的保持力的左右不平衡作用所引起的扭转。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驾驶者到驾驶室的进出性并抑制前窗的扭转,而不是审查员所指出的“转动更顺畅”。2、权利要求1中左右的连杆的转动角度变为同步,从而能够确保这些连杆的稳定性和操作性。在对比文件1中,无法得知这两个连杆51的转动角度是否同步。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连结管。3、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因为建筑机械和农业机械不容易操纵且使用环境较为复杂,所以“双手操作更加稳定、更好用力”等应该是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而且,建筑机械和农业机械等的驾驶室较为高大且宽敞,即使在驾驶室的前窗的窗框上部的左右两侧各设置一个锁定机构,也不会妨碍驾驶者到驾驶室的进出性,而且这种构造还有助于抑制前窗的由保持力左右不平衡所引起的扭转。因此,对比文件1中实际上不存在本发明通过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进行如对比文件2所述的单手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1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1,虽然本申请的撞击器一个,设置在中间,对比文件1中的撞击器是两个,设置在左右两侧,但这并不代表对比文件1相对于本申请更加容易产生干涉,是否发生干涉取决于撞击器是否设置在驾驶者进出驾驶室会经过的位置,这和驾驶室的空间大小、撞击器的尺寸都有关系。本申请由于仅需要一个把手操纵一个锁定机构,而对比文件1需要两个把手操纵两个锁定机构,因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抑制前窗扭转,这个问题是由于左右转动不同步带来的,而左右转动不同步也会带来操纵时转动不顺畅的问题。对于2,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左右的连杆的上端通过连结管而连结,没有明确公开两个连杆的转动角度是否同步,但是为了操纵时转动更顺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两个连杆的转动角度同步,也同时解决了在前窗上产生由锁定机构的保持力的左右不平衡作用所引起的扭转的问题。对于3,申请人也同意“建筑机械和农业机械不容易操纵且使用环境较为复杂,双手操作更稳定、更好用力”应该是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到设置一个锁定机构进行单手操作,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机构时也可以想到设置一个锁定机构进行单手操作,这也不是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仍然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为:将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第[0041]-[0045]段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5。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为:将权利要求3和说明书第[0038]、[0039]段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3。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具备:
导轨,其沿前窗用的开口的两侧设置于建筑机械的驾驶室内;
前窗,其具有窗框,该窗框设有卡合于该导轨的导引部件;以及
连杆,其下端转动自如地连接于所述窗框的左右的侧部的中央,且上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所述驾驶室内的上部,
通过该连杆绕所述上端转动且所述导引部件沿所述导轨移动,所述前窗移动到覆盖所述开口的闭位置和沿所述驾驶室内的天花板的开位置,
所述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具备:
一个锁定机构,其设于所述前窗的窗框的上部,位于车宽方向的中间;
开保持用撞击器,其设于所述驾驶室内的天花板,位于车宽方向的中间,在所述前窗移动到开位置时与所述锁定机构卡合;
闭保持用撞击器,其设于所述驾驶室内的开口的上方,位于车宽方向的中间,在所述前窗移动到闭位置时与所述锁定机构卡合;
把手,其各自设于所述窗框的左右的侧部的中央;
解除杆,其设于这些把手中的任一方;以及
连结部件,其将该解除杆与所述锁定机构连结,并响应所述解除杆的操作而使所述锁定机构工作,
左右的所述连杆的所述上端通过连结管而连结以使左右的所述连杆的转动角度同步,所述连结管弯曲以避开安装于所述天花板的前部的雨刷器用马达,
所述锁定机构具有响应所述解除杆的操作而切换锁定、解锁的主锁和次锁,
所述开保持用撞击器由与所述主锁卡合和脱离的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和与所述次锁卡合和脱离的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构成,所述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和所述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均由向前方延伸的U字状的金属件构成,
所述闭保持用撞击器由与所述主锁卡合和脱离的主锁闭保持用撞击器构成,所述主锁闭保持用撞击器由向下方延伸的U字状的金属件构成,
所述主锁具有主锁槽和设于该主锁槽的锁定金属件,所述次锁具有挂钩,若操作所述解除杆,则转动所述锁定金属件以释放插入所述主锁槽的所述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或所述主锁闭保持用撞击器,同时转动所述挂钩以释放所述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
将所述连杆的上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所述驾驶室内的上部的支持部由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构成,所述第一支架安装于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所述第二支架安装于该第一支架并转动自如地支持所述连杆的上端,
所述第一支架由沿所述前表面的驾驶室安装板、以及从该驾驶室安装板向后方延伸的支架安装板构成,贯通所述驾驶室安装板形成的螺栓贯通插入孔与螺栓的直径相比较大地形成,使得所述第一支架在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上下左右方向上进行调节,
在所述支架安装板安装有所述第二支架,螺栓贯通插入沿前后方向较长地形成于所述支架安装板的长孔,使得所述第二支架在所述第一支架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前后方向上进行调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结部件由将所述解除杆和所述锁定机构连结的线材构成,
所述窗框形成为管状,
所述线材贯通插入所述窗框的内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闭保持用撞击器避开在所述驾驶室内的所述前窗用开口的上方设置的所述雨刷器用马达并向车宽方向的一侧偏移而配置;
配合该闭保持用撞击器的偏移,所述锁定机构向车宽方向的一侧偏移并设于所述前窗的窗框的上部的中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6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是本领域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6):导轨56,其沿前窗用的开口的两侧设置于建筑机械的驾驶室10内;前窗21,其具有窗框33,窗框33设有卡合于导轨56的导引部件55;以及连杆51,其下端转动自如地连接于窗框33的左右的侧部33c的中央,且上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驾驶室10内的上部19,通过连杆51上端转动且导引部件55沿导轨56移动,前窗21移动到覆盖开口的闭位置和沿驾驶室10内的天花板的开位置;建筑机械的前窗开闭锁定装置具备:锁定机构49,其设于前窗21的窗框33的上部;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附图2-3,开保持用撞击器,其设于驾驶室内的天花板,在前窗21移动到开位置时与锁定机构49卡合;闭保持用撞击器,其设于驾驶室内的开口的上方,在前窗21移动到闭位置时与锁定机构49卡合;两个把手47各自设于窗框33的左右的侧部33c的中央;两个解除杆48,分别设于左右把手中;以及连结部件,其将解除杆48与锁定机构49连结,并响应解除杆48的操作而使锁定机构49工作;参见附图图2,左右的连杆51的上端通过连结管而连结。参见附图图3,连杆51的上端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驾驶室10内上部的支持部5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锁定机构、开保持用撞击器和闭保持用撞击器均位于车宽方向的中间;(2)解除杆设于这些把手中的任一方;(3)左右的所述连杆的所述上端通过连结管而连结以使左右的所述连杆的转动角度同步,连结管弯曲以避开安装于所述天花板的前部的雨刷器用马达;(4)所述锁定机构具有响应所述解除杆的操作而切换锁定、解锁的主锁和次锁,所述开保持用撞击器由与所述主锁卡合和脱离的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和与所述次锁卡合和脱离的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构成,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向前方延伸;所述闭保持用撞击器由与所述主锁卡合和脱离的主锁闭保持用撞击器构成,所述主锁具有主锁槽和设于该主锁槽的锁定金属件,所述次锁具有挂钩,若操作所述解除杆,则转动所述锁定金属件以释放插入所述主锁槽的所述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或所述主锁闭保持用撞击器,同时转动所述挂钩以释放所述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5)所述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为U字状的金属件,所述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由向前方延伸的U字状的金属件构成,所述主锁闭保持用撞击器由向下方延伸的U字状的金属件构成。(6)将所述连杆的上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所述驾驶室内的上部的支持部由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构成,所述第一支架安装于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所述第二支架安装于该第一支架并转动自如地支持所述连杆的上端,所述第一支架由沿所述前表面的驾驶室安装板、以及从该驾驶室安装板向后方延伸的支架安装板构成,贯通所述驾驶室安装板形成的螺栓贯通插入孔与螺栓的直径相比较大地形成,使得所述第一支架在所述驾驶室内的前表面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上下左右方向上进行调节,在所述支架安装板安装有所述第二支架,螺栓贯通插入沿前后方向较长地形成于所述支架安装板的长孔,使得所述第二支架在所述第一支架的安装位置能够在所述驾驶室的前后方向上进行调节。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中有两个开保持用撞击器和两个锁定机构,因此通常会设置在驾驶室和窗框宽度方向上两边的位置,考虑简化结构、降低成本等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设置一个锁定机构,相应的只设置一个开保持用撞击器,当只设置一个开保持用撞击器时,通常会将它们和闭保持用撞击器一起设置于车宽方向的中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如前所述只设置一个锁定机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对应于一个锁定机构一般情况下也只需设置一个解除杆,把解除杆设于这些把手中的任一方是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中的连杆机构34设置在框架体33与驾驶室10的前框架16和车顶框架19之间。连杆机构34包括左右连杆51,连杆51的一端枢转地支撑,连杆51的另一端通过支撑部件52突出地从车顶架19的前侧下方枢转地支撑。对比文件1的附图2中示出连杆51的上方具有一横杆。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上述横杆用于使左右连杆的转动角度同步,但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杆机构34,设置使两侧的连杆51同步转动的横杆(连接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当连结管和天花板前部的其他装置发生干涉时,例如雨刷器用马达,将连结管弯曲以避开安装于天花板的前部的雨刷器用马达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驾驶室的前窗锁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14):锁定机构具有响应解除用操作杆16(即解除杆)的操作而切换锁定、解锁的锁定机构部7(即主锁)和第二锁体25(即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由与锁定机构部7卡合和脱离的开侧锁定受体9(即主锁开保持用撞击器)和与第二锁体25卡合和脱离的第二开侧锁定受体28(即次锁开保持用撞击器)构成,闭保持用撞击器由与锁定机构部7卡合和脱离的闭侧锁定受体8(即主锁闭保持用撞击器)构成,开侧锁定受体9是朝前方突出的コ字形的部件;锁定机构部7具有在两个第一托架17上的锁槽(即主锁槽9a1)和设于该锁槽的锁体10(即锁定金属件),第二锁体25具有钩部25b(即挂钩),若操作解除用操作杆16,则转动锁体10以释放插入锁槽的开侧锁定受体9或闭侧锁定受体8,同时转动钩部25b以释放第二开侧锁定受体28。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开闭状态中将前窗固定,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5),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开、闭侧锁定受体的形状是コ字形,它与本申请的U字形锁定受体均是此类撞锁的常规锁定受体形状,而它们的具体朝向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锁具的具体结构或安装位置进行设计和调节的。
对于区别(6),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连杆51的上端转动自如地支持于驾驶室10内上部的支持部52。为了固定安装可以任意转动的连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支持部设置成由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构成,第一支架安装于驾驶室内的前表面,第二支架安装于该第一支架并转动自如地支持连杆的上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通常,在装配跨度较大的部件时都可能会遇到由制造精度和形变等带来的误差而导致安装不上的问题,这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整来消除,而通过长孔和直径比其小的螺栓的组合来达到这一目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支架设置成可以前后左右上下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支架在驾驶室内的前表面的安装位置能够在驾驶室的上下左右方向上进行调节,第二支架在第一支架的安装位置能够在驾驶室的前后方向上进行调节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提高整体的密封性能和美观性,连接解除杆和锁定机构的连结部件由线材构成,窗框形成为管状,并将线材贯通插入窗框的内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当闭保持用撞击器和雨刷器位置设置得较接近时,为了避免产生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闭保持用撞击器避开在驾驶室内的前窗用开口的上方设置的雨刷器用马达并向车宽方向的一侧偏移而配置;为了配合闭保持用撞击器的偏移,锁定机构也需要向车宽方向的一侧偏移并设于前窗的窗框的上部的中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通过新加入的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如下的技术效果:“第一支架16a在驾驶室2的前表面的安装位置能够沿驾驶室2的上下左右方向在既定范围内进行调节,第二支架16b在第一支架16a的安装位置能够沿驾驶室2的前后方向在既定范围内进行调节。由此,能够吸收驾驶室的组装误差。即,即使在驾驶室2的组件相对于设计值而在上下方向、左右方向、前后方向上存在组装误差的情况下,通过在上下左右方向上调节第一支架16a,在前后方向上调节第二支架16b,也能够在不使用调节用的垫片等追加部件的情况下进行对应”。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安装跨度较大的机械零部件时,很难避免安装错位的情况,这是由于制造误差会随着零部件的尺寸增大而逐渐增大,同时跨度较大的零部件也会存在变形较大的原因所导致。因此,为了在安装此类零部件的过程中,避免出现安装不上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通过一些设计手段来进行调节。而长孔和螺栓的组合结构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螺栓可以在长孔中移动的特点来调节机械零部件的结合位置,从而解决安装错位导致的装配不上的问题发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至于根据需要进行调节的方向而相应设置长孔的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这种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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