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家用设备用电安全学习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家用设备用电安全学习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16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871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76586.X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宁波智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海春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黄君
国际分类号:H02J13/00,H02H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76586.X,名称为“一种家用设备用电安全学习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波智轩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559090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系统包括若干家庭用电负载,家庭用电负载配置有一安全监控模块,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流值用于作为新的安全电流值,替代电流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原电流值之间;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还包括一执行模块,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对应配置有一智能断路器。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系统包括若干家庭用电负载,家庭用电负载配置有一安全监控模块,家用设备安全电压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压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压值作为新的安全过压值,替代电压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压值的最大值与原安全过压值之间;或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压值的最小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压值作为新的安全欠压值,替代电压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压值的最小值与原安全欠压值之间,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还包括一执行模块,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对应配置有一智能断路器。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系统包括若干家庭用电负载,家庭用电负载配置有一安全监控模块,家用设备安全电功率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功率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功率值作为新的安全电功率值,替代电功率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功率值的最大值与原安全电功率值之间,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还包括一执行模块,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对应配置有一智能断路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包括若干家庭用电负载和一控制终端,所述家庭用电负载配置有一安全监控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全监控模块采集对应家庭用电负载的工作电流值且配置有安全电流值,当所述工作电流值大于所述安全电流值时,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一过流保护信号至所述控制终端;
所述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所述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所述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所述处理模块求取所述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流值用于作为新的所述安全电流值,所述替代电流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之间;
所述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
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还包括一执行模块,所述控制终端接收到对应的所述过流保护信号时,控制对应的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
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对应配置有一智能断路器,所述执行模块与所述安全监控模块配置于所述智能断路器中,所述安全监控模块与所述执行模块连接通讯,当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所述过流保护信号至所述执行模块时,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模块和所述计时模块配置于所述控制终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替代电流值产生时,所述终端发送确认信号以控制所述处理模块使所述替代电流值作为新的所述安全电流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替代电流值产生时,所述终端发送取消信号以控制所述处理模块使所述替代电流值不作为新的所述安全电流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预设时间内,若所述工作电流的最大值大于所述安全电流值,则该段预设时间内产生的所述替代电流值不作为新的所述安全电流值。
6. 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压学习系统,包括若干家庭用电负载和一控制终端,所述家庭用电负载配置有一安全监控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全监控模块采集对应家庭用电负载的工作电压值且配置有安全过压值与安全欠压值,当所述工作电压值大于所述安全过压值时,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一过压保护信号至控制终端;当所述工作电压值小于所述安全欠压值时,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一欠压保护信号值控制终端;
所述家用设备安全电压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所述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所述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所述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压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压值作为新的所述安全过压值,所述替代电压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压值的最大值与原所述安全过压值之间;或所述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压值的最小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压值作为新的所述安全欠压值,所述替代电压值取于该预设时 间内所述工作电压值的最小值与原所述安全欠压值之间;
所述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
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还包括一执行模块,所述控制终端接收到对应的所述过流保护信号时,控制对应的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
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对应配置有一智能断路器,所述执行模块与所述安全监控模块配置于所述智能断路器中,所述安全监控模块与所述执行模块连接通讯,当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所述过流保护信号至所述执行模块时,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
7. 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功率学习系统,包括若干家庭用电负载和一控制终端,所述家庭用电负载配置有一安全监控模块,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全监控模块采集对应家庭用电负载的工作电功率值且配置有安全电功率值,当所述工作电功率值大于所述安全电功率值时,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一过载保护信号至控制终端;
所述家用设备安全电功率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所述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所述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所述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功率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功率值作为新的所述安全电功率值,所述替代电功率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功率值的最大值与原所述安全电功率值之间;
所述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 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
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还包括一执行模块,所述控制终端接收到对应的所述过流保护信号时,控制对应的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
每一所述家庭用电负载对应配置有一智能断路器,所述执行模块与所述安全监控模块配置于所述智能断路器中,所述安全监控模块与所述执行模块连接通讯,当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所述过流保护信号至所述执行模块时,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判断是否过流,若过流则采取相应措施,并未公开通过不停的计算更新电流、电压或功率阈值的步骤,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定时采集电流值、电压值或功率值,并结合采集到的值去更新阈值,使得断路器适应多种设备的保护,应用领域更加广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计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559090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
2.1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小型多功能智能断路器(参见说明书第2-40段,图1),其中电流采样电路采集负载线路上的电流信号并发送至主控制模块10,主控制模块10根据接收到的电流信号,判断线路是否发生过载,如果是则发送脱扣脉冲信号(相当于安全监控模块采集对应家庭用电负载的工作电流值且配置有安全电流值,当所述工作电流值大于所述安全电流值时,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一过流保护信号)给脱扣电路30(相当于执行电路),使脱扣电路30上的脱扣线圈动作,从而使断路器跳闸(相当于智能断路器功能);主控制模块10根据接收到的电压信号,判断线路是否发生欠压/过压,如果是则发送脱扣脉冲信号至脱扣电路10,使脱扣电路10上的脱扣线圈动作,从而使断路器跳闸;主控制模块10通过通讯模块60主动发送故障报警信息至外部控制设备(相当于安全监控模块发送一过流保护信号至控制终端);外部控制设备(相当于控制终端)通过通讯模块60查询和设置断路器的参数包括动作电流阈值和/或漏电动作阈值和/或电压保护阈值和/或额定电流和/或额定漏电电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控制终端接收到对应的所述过流保护信号时,控制对应的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2)家用设备安全电流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所述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所述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所述处理模块求取所述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流值用于作为新的所述安全电流值,所述替代电流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之间;所述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确定由哪个功能模块发出控制执行命令;(2)设置安全电流以满足用电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主控制模块控制执行跳闸动作,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外部控制设备可以查询和设置断路器的参数,即,外部控制设备可以实现远程控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由外部控制设备发出控制执行命令,且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外部控制设备设置动作电流阈值,但是其未公开安全电流值具体是如何设置的,而本申请是通过预设时间内的实际工作电流值经一定的计算逻辑后不断更新替代的,而且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了根据家用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动态调整安全电流值的技术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该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解决了根据家用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动态调整安全电流值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使得系统工作更加安全可靠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2 由于权利要求2-5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家用设备安全电压学习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小型多功能智能断路器,具体参见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控制终端接收到对应的所述过流保护信号时,控制对应的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2)家用设备安全电压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所述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所述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所述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压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压值作为新的所述安全过压值,所述替代电压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压值的最大值与原所述安全过压值之间;或所述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压值的最小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压值作为新的所述安全欠压值,所述替代电压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压值的最小值与原所述安全欠压值之间;所述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确定由哪个功能模块发出控制执行命令;(2)设置安全电压/电流以满足用电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具体参见上述意见2.1。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外部控制设备设置动作电流/电压阈值,但是其未公开安全电压/电流值具体是如何设置的,而本申请是通过预设时间内的实际工作电压/电流值经一定的计算逻辑后不断更新替代的,而且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6解决了根据家用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动态调整安全电压/电流值的技术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该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6解决了根据家用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动态调整安全电流/电压值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使得系统工作更加安全可靠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6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家用设备安全功率学习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小型多功能智能断路器,具体参见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控制终端接收到对应的所述过流保护信号时,控制对应的所述执行模块跳断所述家庭用电负载与电源之间的连接;(2)所述安全监控模块采集对应家庭用电负载的工作电功率值且配置有安全电功率值,当所述工作电功率值大于所述安全电功率值时,所述安全监控模块发送一过载保护信号至控制终端;(3)家用设备安全功率学习系统还包括对应每一所述安全监控模块设置的计时模块以及处理模块,所述计时模块配置预设时间,所述处理模块求取预设时间内工作电功率值的最大值,并生成一替代电功率值作为新的所述安全电功率值,所述替代电功率值取于该预设时间内所述工作电功率值的最大值与原所述安全电功率值之间;所述处理模块配置有一基准差值,当所述预设时间内的所述工作电流值的最大值与所述安全电流值的差值小于基准差值时,生成的所述替代电流值等于原所述安全电流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确定由哪个功能模块发出控制执行命令;(2)设置安全功率/电流以满足用电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且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具体参见上述意见2.1。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压、电流信号作控制参数,由于功率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控制参数,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采用功率作为控制参数,且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外部控制设备设置动作电流/电压阈值,但是其未公开安全功率/电流值具体是如何设置的,而本申请是通过预设时间内的实际工作功率/电流值经一定的计算逻辑后不断更新替代的,而且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7解决了根据家用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动态调整安全功率/电流值的技术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未给出该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7解决了根据家用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动态调整安全电流/功率值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使得系统工作更加安全可靠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7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相关评述
原审查部门认为:定时采集电流值、电压值或功率值,并结合采集到的值去更新阈值,使得断路器适应多种设备的保护,应用领域更加广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计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可知,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对家用设备的安全电流、电压、功率进行采集,并根据实时采集的结果更新预设的安全电流、电压、功率设置值,对此,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外部控制设备设置动作电流/电压阈值,但是其未公开安全电流/电压/功率值是通过预设时间内的实际工作电流/电压/功率值经一定的计算逻辑后不断更新替代的,而且基于该特征,权利要求解决了根据家用设备的实际用电情况动态调整安全电流/电压/功率值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使得系统工作更加安全可靠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申请日2016年08月31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