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冷却机组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冷却机组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71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699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9539.2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红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闫磊
国际分类号:F25B41/00,F25B1/00,F25B4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9539.2,名称为“一种冷却机组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 104676797 A,公开日为2015年6月3日)、对比文件2(CN 203395990 U,公告日为2014年1月15日)、对比文件3(CN 204574588 U,公告日为2015年8月19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9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比,二者内容完全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理由为:(1)对比文件2需要实现两个支路的切换,但也仅仅在压缩机支路上压缩机的前端设置控制阀实现两个支路的切换,因此为了实现对比文件2的两个支路的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必要也没有动机在两个支路前设置三通阀;(2)通过现有公知常识性证据2仅能得出排气逆止阀位于压缩机下游,但不能推理出,排气逆止阀位于油分离器的下游管路上,即无法推理出“压缩机和第一单向阀之间还设有油分离器”是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首次创新发现在低温情况下制冷剂会向油分离器迁移,长时间后,冷却机组的第二制冷循环回路会出现制冷剂不足甚至衰减为零的技术问题。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冷却机组,所述机组包括由压缩机(1)、冷凝装置、蒸发装置和膨胀阀(10)组成的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组还包括并联设置在所述压缩机(1)两端的第一支路和并联设置在所述膨胀阀(10)两端的第二支路,在所述第二支路上设置有制冷剂泵(9)和第一电磁阀(7),在所述膨胀阀(10)的进口或出口管路上设置有第二电磁阀(8);且所述第一支路通过三通阀(12)连接到所述压缩机(1)的进口或出口管路上;
其中,在所述压缩机(1)的出口端还设置有第一单向阀(3),且在所述压缩机(1)和所述第一单向阀(3)之间还设置有油分离器(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装置、所述制冷剂泵和所述蒸发装置组成自然冷却循环回路。
3.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所述的冷却机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支路上设置有第二单向阀(4)。
4.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所述的冷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磁阀(7)设置在所述制冷剂泵(9)的进口端,且所述第二电磁阀(8)设置在所述膨胀阀(10)的进口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所述的冷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装置包括风冷冷凝器(5)和风机(6);且所述蒸发装置包括壳管蒸发器(11),以及所述膨胀阀(10)包括电子膨胀阀。
6. 一种冷却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针对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冷却机组进行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和自然冷却循环回路之间的切换控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冷却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三通阀(12)对所述第一支路和压缩机(1)所在管路进行分别导通或关闭;通过第一电磁阀(7)对所述第二支路进行导通或关闭,通过第二电磁阀(8)对所述膨胀阀(10)所在管路进行导通或关闭,以实现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和自然冷却循环回路之间的切换。
8. 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冷却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三通阀(12)将所述压缩机(1)所在管路导通时,所述第一支路关闭,且此 时第二电磁阀(8)打开使得所述膨胀阀(10)所在管路导通,第一电磁阀(7)关闭使得所述第二支路关闭,实现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导通,进行压缩制冷循环。
9. 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冷却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三通阀(12)将所述压缩机(1)所在管路关闭时,所述第一支路导通,且此时第二电磁阀(8)关闭使得所述膨胀阀(10)所在管路关闭,第一电磁阀(7)导通使得所述第二支路导通,实现自然冷却循环回路导通,进行自然冷却循环。
10. 据权利要求6-9之一所述的冷却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在所述压缩机(1)的出口端还设置有第一单向阀(3)时,阻断了制冷剂流回压缩机的路径,防止了制冷剂向压缩机的迁移。
11. 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冷却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在所述压缩机(1)和所述第一单向阀(3)之间还设置有油分离器(2)时,阻断了制冷剂流回油分离器的路径,防止了制冷剂向油分离器的迁移。
12. 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冷却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支路上设置有第二单向阀(4)时,使制冷剂只能单向流通,防止压缩机运行制冷时制冷剂从压缩机(1)排气口流向吸气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8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工商业用制冷空调设备维护维修技术》,张朝晖等,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19-123页,2014年6月30日),同时引入新的一篇公知常识性证据3(《中国机械行业标准汇编:冷冻空调设备卷》,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械工业出版社,第523-535页,2013年1月1日),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回应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在压缩机支路上设置控制阀的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得出采用三通阀这种既经济又有效的技术方案,三通阀的作用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但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设置、如何设置并非其公知的技术内容;(2)公知常识证据2仅能证明压缩机出口设置油分离器,但不能证明在压缩机和单向阀之间还设置有油分离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9段(第1-8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
(二)创造性的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却机组。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在技术领域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更多的技术特征,且公开了在制冷剂泵制冷循环模式下防止制冷剂回流至压缩机的技术措施,因此将对比文件2确定为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制冷循环空调机组(也是一种冷却机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7]段,附图1):其包括由压缩机A1、冷凝器A2、膨胀阀A3和蒸发器B1组成的压缩制冷循环回路,还包括并列设置在压缩机A1两端的压缩机旁通管路16(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支路)和并联设置在膨胀阀A3两端的第一旁通管路15(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支路),第一旁通管路15上设有制冷剂泵C1和优选为液管电磁阀的第一控制阀C3(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电磁阀),在压缩机A1的进口端设有优选为气管电磁阀的第二控制阀C4、出口端设有第二止回阀A5(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单向阀),在压缩机旁通管路16上设有第一止回阀C5(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单向阀),第二止回阀A5能防止制冷剂泵制冷循环时制冷剂经第一止回阀C5后回流至压缩机A1中,第二控制阀C4能进行压缩机制冷循环与制冷剂泵制冷循环模式的切换。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在于:(1)膨胀阀的进口或出口管路上设置有第二电磁阀:(2)第一支路通过三通阀连接到压缩机的进口或出口管路上;(3)压缩机和第一单向阀之间还设有油分离器。据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控制膨胀阀所在管路的通断、如何实现压缩机制冷与制冷剂泵制冷循环模式切换的可靠替换、如何确保压缩机制冷循环时润滑油返回到压缩机且在制冷剂泵制冷循环时制冷剂不会回流至油分离器。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开关式调节制冷量的制冷系统(具体见说明书第[0004]、[0009]-[0010]段,附图1):冷凝器2和蒸发器3之间通过管道串接若干个并联的膨胀阀4a和4b,膨胀阀4a串接电磁阀5a,膨胀阀4b串接电磁阀5b,电磁阀5b关闭使得膨胀阀4b停止工作,这时只有膨胀阀4a和电磁阀5a工作,根据附图1的运行方向看,电磁阀5a和5b分别设于膨胀阀4a和4b的进口管路上。对比文件3膨胀阀所在管路上设置电磁阀能方便有效地控制其所在管路的通断,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2),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了相关意见(具体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通过在压缩机支路上设置控制阀实现两个支路的切换,这是本领域中实现两个并联支路切换的一种方式,而三通阀是一种本领域公知并已广泛应用于两个并联支路通断切换的控制阀,如公知常识性证据3(《中国机械行业标准汇编:冷冻空调设备卷》,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械工业出版社,第523-535页,2013年1月1日)中所述,在小型制冷系统中,两位三通电磁阀已广泛应用,其具有一个进口,两个出口。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三通阀的性能和作用,将其替换用于对比文件2中两个并联支路的通断切换控制是容易想到的,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并且对比文件2的并联支路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一进、两出的连接情况,使用三通阀亦或是使用支路上设置控制阀来控制通断均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二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区别特征(3),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了相关意见(具体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公知常识性证据2(《工商业用制冷空调设备维护维修技术》,张朝晖等,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19-123页,2014年6月30日)公开了,在压缩机出口设置油分离器以分离压缩机排气中携带的润滑油,使得进入冷凝器的制冷剂纯净,并避免润滑油进入系统。也就是说,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开了在制冷系统的压缩机出口设置油分离器以确保润滑油能返回到压缩机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已意识到在压缩机制冷循环切换至制冷剂泵制冷循环(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制冷循环)后,会出现制冷剂回流至压缩机所在支路的技术问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2想到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机组中设置油分离器时,由于只有压缩机所在循环回路才需要进行油气分离,才需要润滑油返回至压缩机,故该油分离器必然设于压缩机出口处,也就是压缩机所在支路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也能意识到,当运行制冷剂泵制冷循环模式时,也会出现制冷剂回流至油分离器的技术问题,此时将油分离器设于第二止回阀A5和压缩机A1之间是借助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就能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最直接途径之一,故上述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此项主张也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能显而易见的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二电磁阀设于膨胀阀出口”、“三通阀连接到压缩机的出口管路上”的并列技术方案,由于将相应的电磁阀或三通阀设于膨胀阀或压缩机出口是基于上述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的简单变型,故该并列技术方案也同样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冷凝器A2、制冷剂泵C1和蒸发器B1组成了制冷剂泵制冷循环(对应于本申请的自然冷却循环)回路,且压缩机旁通管路16上设有第一止回阀C5。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上):优选为液管电磁阀的第一控制阀C3设于制冷剂泵C1的进口端;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在膨胀阀4a和4b的进口端设置电磁阀5a和5b;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上述内容所起的作用都是为了控制制冷剂泵和膨胀阀所在支路的通断,这与本申请相关技术手段所起作用相同,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上):冷凝器A2为风冷冷凝器,并还包括风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然冷却风冷冷水机组(参见说明书第[0047]-[0050]段,附图1):蒸发器为壳管式蒸发器7,膨胀阀为电子膨胀阀5;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1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冷却机组的控制方法,其针对权利要求1-5之一的冷却机组进行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和自然冷却循环回路之间的切换控制。对比文件2在公开一种多制冷循环空调机组的同时也公开了这种机组的控制方法(参见同上):对该空调机组(也是一种冷却机组)进行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和制冷剂泵制冷循环(对应于本申请的自然冷却循环)回路的切换。由于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冷却机组已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和制冷剂泵制冷循环回路的组成,以及三通阀、电磁阀的基本通断功能能够得到权利要求7-9进一步限定的方法步骤,即通过三通阀分别实现压缩机所在管路和并联设置在压缩机两端的支路的通断,通过对应的电磁阀实现膨胀阀所在管路和并联设置在膨胀阀两端的支路的通断,进而实现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和制冷剂泵制冷循环回路的切换。具体的,压缩制冷循环时,需要压缩机和膨胀阀工作,故三通阀使得压缩机所在管路导通,其两端并联的支路关断,同时膨胀阀所在管路的电磁阀打开,该管路导通,而膨胀阀两端并联的支路上的电磁阀关闭使得该支路关断,由此,压缩制冷循环回路导通;制冷剂泵制冷循环时,无需压缩机和膨胀阀工作,故三通阀使得压缩机所在管路关断,其两端并联的支路导通,同时膨胀阀所在管路的电磁阀关闭,该管路关断,而膨胀阀两端并联的支路上的电磁阀打开使得该支路导通,由此,制冷剂泵制冷循环回路导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的必然效果,即油分离器设置于压缩机和第一单向阀之间时,当冷却机组进行自然冷却循环,第一单向阀阻断了制冷剂流回油分离器的路径,防止了制冷剂向油分离器的迁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以及附图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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