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连接耳蜗植入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069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478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922.8
申请日:2013-08-16
复审请求人:领先仿生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昆
合议组组长:胡燕
参审员:王晓渊
国际分类号:A61N1/36,A61N1/375,H01R13/66,A61N1/378,H01R13/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9228,名称为“可连接耳蜗植入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领先仿生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US 2006/0183965A1,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7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记载的连接器组件为单独的模块,其中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到耳蜗植入模块且其包括第一感应线圈,第二连接器组件连接到可植入模块,第一连接器组件与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的连接;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植入听觉刺激模块包括第一感应线圈,可植入听力模块包括第二感应线圈,第一感应线圈与第二感应线圈可拆卸连接以使得植入听觉刺激模块与可植入听力模块通过感应线圈进行电力传输;(2)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并且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各模块结构;如何设置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连接方式。但是,上述区别特征(1)和(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2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7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统,包括:
耳蜗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在患者内并且包括耳蜗植入电路,所述耳蜗植入电路构造成将表示一个或多个音频信号的电刺激施加给所述患者;以及
第一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一感应线圈;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构造成与联接到可植入模块的包括第二感应线圈的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以便于在所述可植入模块和所述耳蜗植入模块之间通过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进行电力传输,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并且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构造成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连接时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的第二感应线圈形成感应连接。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包括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包括构造成将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固定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的磁体和锁定部件中的至少一个。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耳蜗植入电路还构造成:
检测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连接;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接收来 自于所述可植入模块的电力信号;以及
解调所述电力信号。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通过电缆与所述耳蜗植入模块联接。
7. 一种系统,包括:
耳蜗植入模块,构造成可植入患者内并且包括耳蜗植入电路,所述耳蜗植入电路构造成将表示一个或多个音频信号的电刺激施加给所述患者;和
第一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一感应线圈;
可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以及
第二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可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二感应线圈;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构造成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以便于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进行电力的感应传输,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并且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植入模块包括可植入电池。
9.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植入模块包括可植入声音处理器。
10.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不进行物理接触。
11.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连接器组 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
12.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
13.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包括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使得在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气密密封的罩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
14.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还包括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使得在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气密密封的罩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
15.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通过磁连接被固定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
16.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机械地紧固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
17.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植入模块通过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的感应传输调制从所述可植入模块传输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的电力信号;并且
所述耳蜗植入电路解调所述传输的电力信号。
18.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构造成便于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进行数据信号的感应传输。
19. 一种系统,包括:
可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患者内并且构造成将电力传输到耳蜗植入模块;
第一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可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一感应线圈;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构造成与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的包括第二感应线圈的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以便于通过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在所述可植入模块和所述耳蜗植入模块之间进行电力的传输,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并且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
20. 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植入模块包括可植入电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接收线圈202在人体内,发射线圈102在人体外,两个线圈之间存在皮肤的隔离,因此无法实现两个线圈的围绕,从而无法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故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修改权利要求,故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依然存在,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接收线圈202是埋设在患者的皮肤170之外的,对比文件1的发射线圈102适于与接收线圈202产生感应联接,无论如何两个线圈102和202都应该至少经由皮肤170彼此隔离,要想得到本申请的方式,需要将线圈102穿刺皮肤107使得一个线圈能够径向围绕另一个线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的时候根本不会进行类似改造。
但是:首先,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B可知,发射线圈102与接收线圈202均在皮肤170之下,这和本申请的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在皮肤之下是一样的,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仅接收线圈202埋设在皮肤之下;其次,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感应线圈122与感应线圈202可通过建立感应链路连接,特别的,可将感应线圈122配置为覆盖在感应线圈202上。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将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相围绕的方式建立感应链路,具体的为在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第二连接器组件时,两个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并使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共同轴线径向围绕第二感应线圈;或者,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共同轴线径向围绕第一感应线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有单独的第一连接器组件,其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而且第一感应线圈被包括在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中,以及,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构造成与联接到可植入模块的包括第二感应线圈的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2)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系统内各部分的结构,以及如何设置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的连接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20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该感应线圈202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之中取出并放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之外,设置一单独的第一连接器组件,使得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位于患者体内,且包含该感应线圈202,并且使得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相连,从而拆卸和更换更为灵活,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122,并且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将该感应线圈122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取出并放于该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之外,设置一单独的第二连接器组件,使得该第二连接器组件包含该感应线圈122,并使得该第二连接器组件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相连,以及使得第一连接器组件和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相连,从而拆卸和更换更为灵活,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感应线圈122与感应线圈202可通过建立感应链路连接,特别的,可将感应线圈122配置为覆盖在感应线圈202上,且两个感应线圈间可部分地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围绕嵌套的方式使得两个感应线圈间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从而形成感应链路以传输电力,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至于具体环绕嵌套的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例如,可以是第一感应线圈围绕第二感应线圈,即,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第二感应线圈围绕第一感应线圈,即,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2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中加入了“第一磁体”和“第二磁体”,以及“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磁体和所述第二磁体在它们之间形成磁性连接,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并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4中“磁体”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系统,包括:
耳蜗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在患者内并且包括耳蜗植入电路,所述耳蜗植入电路构造成将表示一个或多个音频信号的电刺激施加给所述患者;以及
第一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一磁体;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构造成与联接到可植入模块的包括第二感应线圈和第二磁体的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以便于在所述可植入模块和所述耳蜗植入模块之间通过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进行电力传输,
在所述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磁体和所述第二磁体在它们之间形成磁性连接,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
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并且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构造成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连接时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的第二感应线圈形成感应连接。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包括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包括构造成将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固定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的锁定部件。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耳蜗植入电路还构造成:
检测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连接;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接收来自于所述可植入模块的电力信号;以及
解调所述电力信号。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通过电缆与所述耳蜗植入模块联接。
7. 一种系统,包括:
耳蜗植入模块,构造成可植入患者内并且包括耳蜗植入电路,所述耳蜗植入电路构造成将表示一个或多个音频信号的电刺激施加给所述患者;和
第一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一磁体;
可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以及
第二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可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二感应线圈和第二磁体;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构造成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以便于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进行电力的感应传输,
在所述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磁体和所述第二磁体在它们之间形成磁性连接,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
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并且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植入模块包括可植入电池。
9.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植入模块包括可植入声音处理器。
10.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不进行物理接触。
11.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
12.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
13.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包括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使得在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气密密封的罩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
14.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还包括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使得在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气密密封的罩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
15.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通过磁连接被固定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
16.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机械地紧固到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
17.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可植入模块通过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的感应传输调制从所述可植入模块传输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的电力 信号;并且
所述耳蜗植入电路解调所述传输的电力信号。
18. 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构造成便于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进行数据信号的感应传输。
19. 一种系统,包括:
可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患者内并且构造成将电力传输到耳蜗植入模块;
第一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可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一磁体;
其中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构造成与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的包括第二感应线圈的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以便于通过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在所述可植入模块和所述耳蜗植入模块之间进行电力的传输,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还包括第二磁体,
在所述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磁体和所述第二磁体在它们之间形成磁性连接,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
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
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并且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
20. 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植入模块包括可植入电池。”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补入到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中两个线圈之间存在皮肤的隔离,因此修改后的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US 2006183965 A1 公开日:2006年08月17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6]段,附图1-3):
该系统包括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其被植入在患者颅内,并将表示音频信号的电信号施加给患者;由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施加给患者的是电信号,因此可知该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必然含有相应的电路,并具体地由该电路将电信号施加给患者,这可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唯一确定(即权利要求1中的:耳蜗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在患者内并且包括耳蜗植入电路,所述耳蜗植入电路构造成将表示一个或多个音频信号的电刺激施加给所述患者);
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202(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感应线圈),该感应线圈202也被植入人体内;
可植入听力模块100(即权利要求1中的可植入模块)中包含一感应线圈122(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感应线圈),该感应线圈122也被植入人体内,并且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所述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可通过感应线圈202和122建立感应通路以传输电力和/或驱动信号(即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可植入模块和所述耳蜗植入模块之间通过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进行电力传输);
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通过磁体208和108同轴地固定在一起(即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
磁体108和208用于将感应线圈122和202固定(即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第一磁体和第二磁体,所述第一磁体和所述第二磁体在它们之间形成磁性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有单独的第一连接器组件,其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而且第一感应线圈被包括在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中,以及,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构造成与联接到可植入模块的包括第二感应线圈的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2)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3)第一磁体被包括在第一连接器组件内,第二磁体被包括在第二连接器组件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系统内各部分的结构,如何设置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的连接方式,如何具体设置两个磁体,以及如何设置两个线圈的具体缠绕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20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该感应线圈202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之中取出并放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之外,设置一单独的第一连接器组件,使得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位于患者体内,且包含该感应线圈202,并且使得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相连,从而拆卸和更换更为灵活,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122,并且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将该感应线圈122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取出并放于该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之外,设置一单独的第二连接器组件,使得该第二连接器组件包含该感应线圈122,并使得该第二连接器组件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相连,以及使得第一连接器组件和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相连,从而拆卸和更换更为灵活,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感应线圈122与感应线圈202可通过建立感应链路连接,特别的,可将感应线圈122配置为覆盖在感应线圈202上,且两个感应线圈间可部分地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围绕嵌套的方式使得两个感应线圈间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从而形成感应链路以传输电力,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至于具体环绕嵌套的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例如,可以是第一感应线圈围绕第二感应线圈,即,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第二感应线圈围绕第一感应线圈,即,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磁体108和208用于将感应线圈122和202固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一磁体设置在第一连接器组件内,将第二磁体设置在第二连接器组件内,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并且,管状结构的缠绕方式是常见的缠绕方式,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两个线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以满足实际的连接需要,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可通过感应线圈202和122建立感应通路以传输电力和/或驱动信号。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防止患者体内流体接触线圈,在第一连接器组件上设置包括围绕第一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锁定部件将第一连接器组件和第二连接器组件进行固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可通过感应线圈122和202建立感应通路以传输电力和/或驱动信号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耳蜗植入电路设置为检测第一连接器组件和第二连接器组件的连接以在连接时接收来自可植入模块的电力信号以及解调该电力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感应线圈122可通过电缆126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连接。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采用电缆连接第一连接器组件和耳蜗植入模块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6]段,附图1-3):
该系统包括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其被植入在患者颅内,并将表示音频信号的电信号施加给患者;由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施加给患者的是电信号,因此可知该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必然含有相应的电路,并具体地由该电路将电信号施加给患者,这可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唯一确定(即权利要求7中的:耳蜗植入模块,构造成可植入患者内并且包括耳蜗植入电路,所述耳蜗植入电路构造成将表示一个或多个音频信号的电刺激施加给所述患者);
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202(即权利要求7中的第一感应线圈),该感应线圈202也被植入人体内;
一可植入听力模块100被植入人体内(即权利要求7中的:可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该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122(即权利要求7中的第二感应线圈),该感应线圈122相应地也被植入人体内,并且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所述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可通过感应线圈202和122建立感应通路以传输电力和/或驱动信号(即权利要求7中的: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和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之间进行电力的感应传输);
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通过磁体208和108同轴地固定在一起(即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
磁体108和208用于将感应线圈122和202固定(即权利要求7中的:具有第一磁体和第二磁体,所述第一磁体和所述第二磁体在它们之间形成磁性连接)。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7中具有单独的第一连接器组件,其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而且第一感应线圈被包括在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中,以及,还具有单独的第二连接器组件,联接到所述可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二感应线圈,并且,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构造成与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2)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3)第一磁体被包括在第一连接器组件内,第二磁体被包括在第二连接器组件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系统内各部分的结构,如何设置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的连接方式,如何具体设置两个磁体,以及如何设置两个线圈的具体缠绕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20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该感应线圈202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之中取出并放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之外,设置一单独的第一连接器组件,使得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位于患者体内,且包含该感应线圈202,并且使得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相连,从而拆卸和更换更为灵活,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122,并且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将该感应线圈122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取出并放于该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之外,设置一单独的第二连接器组件,使得该第二连接器组件也位于患者体内,且包含该感应线圈122,并使得该第二连接器组件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相连,以及使得第一连接器组件和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相连,从而拆卸和更换更为灵活,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感应线圈122与感应线圈202可通过建立感应链路连接,特别的,可将感应线圈122配置为覆盖在感应线圈202上,且两个感应线圈间可部分地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围绕嵌套的方式使得两个感应线圈间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从而形成感应链路以传输电力,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至于具体环绕嵌套的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例如,可以是第一感应线圈围绕第二感应线圈,即,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第二感应线圈围绕第一感应线圈,即,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磁体108和208用于将感应线圈122和202固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一磁体设置在第一连接器组件内,将第二磁体设置在第二连接器组件内,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并且,管状结构的缠绕方式是常见的缠绕方式,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两个线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以满足实际的连接需要,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包括可植入电池140。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包括可植入的声音信号处理器150。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感应线圈间可部分地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将第一感应线圈设置为与第二感应线圈不进行物理接触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感应线圈122置于感应线圈202上。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设置为将第二感应线圈围绕第一感应线圈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感应线圈122置于感应线圈202上。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设置为将第一感应线圈围绕第二感应线圈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防止患者体内流体接触线圈,在第一连接器组件上设置包括围绕第一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使得在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气密密封的罩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防止患者体内流体接触线圈,在第二连接器组件上设置包括围绕第二感应线圈的基本气密密封的罩,使得在第一连接器组件被连接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气密密封的罩的至少一部分设置在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磁体108和208用于将感应线圈122和202固定在一起。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第一连接器组件和第二连接器组件机械地固定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可通过感应线圈122和202建立感应通路以传输电力和/或驱动信号。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可植入模块设置成通过两个感应线圈之间的感应传输调制从可植入模块传输到耳蜗植入模块的电力信号,并将耳蜗植入电路设置为解调所传输的电力信号,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8)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可通过感应线圈122和202建立感应通路以传输电力和/或驱动信号。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利用感应通路进行数据信号的感应传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9)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6]段,附图1-3):
该系统包括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即权利要求19中的耳蜗植入模块),其被植入在患者颅内,并将表示音频信号的电信号施加给患者;由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施加给患者的是电信号,因此可知该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必然含有相应的电路,并具体地由该电路将电信号施加给患者,这可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唯一确定;
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202(即权利要求19中的第二感应线圈),该感应线圈202也被植入人体内;
一可植入听力模块100被植入人体中,并可向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供电(即权利要求19中的:可植入模块,构造成被植入患者内并且构造成将电力传输到耳蜗植入模块),该可植入听力模块100包含一感应线圈122(即权利要求19中的第一感应线圈),该感应线圈122也相应地被植入人体内,并且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所述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可通过感应线圈122和202建立感应通路以传输电力和/或驱动信号(即权利要求19中的:通过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在所述可植入模块和所述耳蜗植入模块之间进行电力的传输);
感应线圈122和感应线圈202通过磁体208和108同轴地固定在一起(即权利要求19中的:所述第一和第二感应线圈都围绕一共同轴线);
磁体108和208用于将感应线圈122和202固定(即权利要求19中的:具有第一磁体和第二磁体,所述第一磁体和所述第二磁体在它们之间形成磁性连接)。
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9中具有单独的第一连接器组件,其联接到所述可植入模块并且构造成被植入所述患者内,而且第一感应线圈被包括在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中,以及,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还构造成与联接到所述耳蜗植入模块的包括第二感应线圈的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连接;(2)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3)第一磁体被包括在第一连接器组件内,第二磁体被包括在第二连接器组件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9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系统内各部分的结构,如何设置第一感应线圈和第二感应线圈的连接方式,如何具体设置两个磁体,以及如何设置两个线圈的具体缠绕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122,并且感应线圈202和感应线圈122可拆卸地连接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该感应线圈122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中取出并放于该可植入听力模块100之外,设置一单独的第一连接器组件,使得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位于患者体内,且该第一连接器组件包含该感应线圈122,并使得该第一连接器组件与可植入听力模块100相连,从而拆卸和更换更为灵活,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中包含一感应线圈20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将该感应线圈202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之中取出并放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之外,设置一单独的第二连接器组件,使得该第二连接器组件包含该感应线圈202,并且使得该第二连接器组件与植入听觉刺激模块200相连,以及使得第一连接器组件和第二连接器组件可拆卸地相连,从而拆卸和更换更为灵活,这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感应线圈122与感应线圈202可通过建立感应链路连接,特别的,可将感应线圈122配置为覆盖在感应线圈202上,且两个感应线圈间可部分地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围绕嵌套的方式使得两个感应线圈间存在一定间隙而不接触,从而形成感应链路以传输电力,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至于具体环绕嵌套的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例如,可以是第一感应线圈围绕第二感应线圈,即,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二感应线圈,或者,第二感应线圈围绕第一感应线圈,即,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相对于所述共同轴线径向围绕所述第一感应线圈,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磁体108和208用于将感应线圈122和202固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一磁体设置在第一连接器组件内,将第二磁体设置在第二连接器组件内,使得在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磁性连接被配置成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并且,管状结构的缠绕方式是常见的缠绕方式,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两个线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以满足实际的连接需要,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植入听力模块100包括可植入电池140。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到,新补入到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中两个线圈之间存在皮肤的隔离,因此修改后的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审查意见如下:
首先,新补入的技术特征中,具有磁性连接功能的第一磁体和第二磁体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磁体108和208用于将感应线圈122和202固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便很容易想到,使得第一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一磁体,使得第二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二磁体,从而使得在第一连接器组件连接至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时,所述第一磁体和所述第二磁体在它们之间形成磁性连接,以固定所述第一连接器组件和所述第二连接器组件之间的连接;同时,虽然“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这一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管状结构的缠绕方式是常见的缠绕方式,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两个感应线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所述第一和/或第二感应线圈包括缠绕成管状结构的导电线圈,以满足实际的连接需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对比文件1中两个线圈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皮肤的隔离,这是因为,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以及附图2和3所公开的内容可知,线圈122和线圈202均在人体内,这与本申请中两个线圈均在人体内的情况相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一个线圈在体外,一个线圈在体内,也正因如此,所述的两个线圈之间不存在皮肤的隔离,两个线圈完全可以设置成筒形并嵌套,并非必须以面对面的方式布置。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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