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行车管理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64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684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9473.2
申请日:2015-06-11
复审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凌云
合议组组长:常青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G07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9473.2,名称为“自行车管理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6:US2002174077A1,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1日;
对比文件3:CN104680412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7:CN10261003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8:CN202584296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2、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包括移动通信设备、云端、自行车和运营策略中心;其中,所述自行车包括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所述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解锁和/或上锁;所述自行车定时向所述云端上报状态信息;
所述自行车还包括防盗装置,所述防盗装置与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电连接,并且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
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
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或者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包括控制单元、传感器装置和通信接口;所述传感器装置和所述通信接口分别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云端进行双向通信;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双向通信;所述传感器装置实时采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并且所述控制单元将所述状态信息处理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发送给所述云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还包括输入装置,所述输入装置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通过所述输入装置将指令或信息输入到所述控制单元以使所述控制单元执行该指令或信息的内容。
4. 如权利要求1到3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状态信息包括解锁状态信息、锁车状态信息、位置信息、骑行距离、骑行时间、骑行速度、电量的一者或多者。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该方法包括:
登录步骤,用于使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建立连接;
提车步骤,用于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发出的解锁指令来解锁所述自行车,使所述自行车处于可用状态;
用车步骤,用于使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采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并将所述状态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
还车步骤,用于在用户骑行结束后,使所述云端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预定步骤,用于提供用户输入的目的地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并使用户在所述可用自行车的范围内预定自行车;
找车步骤,用于在用户到达目的地附近时帮助用户找到其预定的自行车。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该方法还包括:
寻车步骤,用于根据用户的当前位置为用户提供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并引导用户找到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
8. 如权利要求5到7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车步骤包括用于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的暂停步骤。
9.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包括:
登录装置,用于使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建立连接;
提车装置,用于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发出的解锁指令来打开所述自行车,使所述自行车处于可用状态;
用车装置,用于使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采集所述自行车的状 态信息,并将所述状态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
还车装置,用于在用户骑行结束后,使所述云端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还包括:
预定装置,用于提供用户输入的目的地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并使用户在所述可用自行车的范围内预定自行车;
找车装置,用于在用户到达目的地附近时帮助用户找到其预定的自行车。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还包括:
寻车装置,用于根据用户的当前位置为用户提供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并引导用户找到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
12. 如权利要求9到11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车装置包括用于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的暂停装置。
13. 一种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设置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中所包括的自行车上,该设备包括:控制单元、传感器装置和通信接口;所述传感器装置和所述通信接口分别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云端进行双向通信;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双向通信;所述传感器装置采集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并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传送到所述控制单元。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还包括输入装置,所述输入装置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通过所述输入装置将指令或信息输入到所述控制单元以使所述控制单元执行该指令或信息的内容。
15. 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的自行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自行车还包括防盗装置,其中,所述防盗装置与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电连接,并且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自行车管理系统还包括运营策略中心,所述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自行车为定时上报状态信息;(2)服务器对防盗装置的控制至少包括上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自行车的云端管理。(2)如何实现远程锁车。区别技术特征(1)的“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自行车管理系统还包括运营策略中心,所述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云端服务器与用户的移动通信设备、自行车以及运营策略中心连接、从而搭建自行车管理系统。对于自行车上报状态信息的时间和频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信息更新速度的需求而灵活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7所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服务器的指令控制防盗装置的上锁,从而实现远程锁车、远程管理待租自行车。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在或者被对比文件3、6、8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自行车的云端管理。区别技术特征“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云端服务器搭建自行车管理系统。在其采用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其余并列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2)所述状态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自行车的云端管理;(2)如何方便用户查看自行车状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请参见前文并列技术方案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自行车的状态信息直接发送给用户的移动通信设备,使得用户可以直接在移动通信设备上观看自行车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采用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6-8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6、8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8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9-12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装置,其与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一一对应。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从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获得权利要求9-12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装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3-15的技术方案包括了权利要求1的自行车管理系统,基于前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6、3、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同时在权利要求1的自行车管理系统之外所增加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7、8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或者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修改为“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或者,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包括移动通信设备、云端、自行车和运营策略中心;其中,所述自行车包括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所述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解锁和/或上锁;所述自行车定时向所述云端上报状态信息;
所述自行车还包括防盗装置,所述防盗装置与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电连接,并且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
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
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或者,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保护的方案,是由移动通信设备发起的、在与云端通信验证解锁条件收到云端返回验证信息后,通过解锁请求触发云端直接对车辆解锁的解锁控制方案,实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车辆直接实施解锁控制,获取解锁指令的解锁控制过程中仅限于移动终端、云端两端。而对比文件6的自行车解锁控制过程,是由用户先使用移动终端先向车辆发送车辆识别号,等车辆验证通过确定车辆后,用户再分别操作支付介质向车辆写入账户信息由车辆发送给服务器、以及操作移动终端向服务器发送识别号,以配合构成解锁请求,触发在服务器验证从移动终端、车辆两端获取的信息后,在下发解锁指令解锁车辆,是一个需要用户的支付介质、用户的移动电话终端、自行车本身以及运营公司的服务器这四端共同参与完成的解锁验证过程,并且,对比文件6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中,必须移动终端与车辆共同配合发送解锁请求(两者缺一不可),以触发服务器在根据车辆、移动终端两处触发的验证通过后才能解锁车辆,根本无法实现“移动终端经由服务器对车辆直接进行解锁控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车辆解锁控制过程不同。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的自行车租赁系统是一种基于固定租赁点的车辆租赁系统,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基于的无固定租赁点的车辆系统相比,属于系统架构完全不同的系统。对比文件3中的网点租赁设备中包括锁定自行车的锁车位,需要经由网点租赁设备才能使得自行车处于可用状态;并且,基于固定租赁点的车辆租赁系统,也不能提供“随时随地随借随还”的车辆使用服务。
(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与对比文件6的不同,对比文件6的技术方案中移动电话是可以省略的,但支付介质与车辆、服务器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会违背对比文件6给出的“支付介质必不可少而移动电话可以省去”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实现解锁控制过程中所必须的支付介质去掉,适应地将用户使用的移动电话进行改进引入第三方支付,以便能适应性能获取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
(4)对比文件7中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是一个需要用户、手机、车辆的密码锁、无线网络通信中心四端共同参与的解锁验证过程,与对比文件6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相同,存在解锁验证步骤复杂带来的各种缺陷,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可以实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车辆解锁控制过程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包含特征“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因此包含至少两个技术方案,其中方案一包括特征“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所述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方案二包括特征“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方案一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2)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上锁。3)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移动通信设备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因此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云端实现自行车的管理,以及通过移动设备对自行车解锁和/或上锁。方案二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2)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上锁。3)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云端实现自行车的管理,以及通过移动设备对自行车解锁和/或上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7、8公开,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7、8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6、7、8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是利用云端实现对自行车的管理和解锁和/或上锁控制,对比文件6通过运营公司的服务器来实现对自行车的管理和解锁控制。2)根据移动通信设备发出的解锁指令来解锁自行车。3)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云端实现自行车的管理,以及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解锁和查看自行车状态信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8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8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6、8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9-12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装置,其与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一一对应。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从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获得权利要求9-12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装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与对比文件6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自行车的云端管理。区别技术特征“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在其采用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的自行车,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不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3或14的技术方案之外所增加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6、7、8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包括移动通信设备、云端、自行车和运营策略中心;其中,所述自行车包括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所述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解锁和/或上锁;所述自行车定时向所述云端上报状态信息;
所述自行车还包括防盗装置,所述防盗装置与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电连接,并且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
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
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或者,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通知书应当针对本案的原驳回决定所采用的证据组合以及对应的具体评价创造性的理由做出,不应更改证据组合以及具体评价创造性的具体理由,来维持原驳回决定。(2)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的不同,对比文件3中针对固定租赁点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虽然有云端参与,但是对于车辆的解锁指令,并不是由手机与云端验证解锁条件后触发的,云端控制的也是固定租赁点的锁控板并不是车辆,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也不能实现移动终端经由云端对车辆的解锁控制,不可能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启示。(3)在对比文件6的解锁控制过程中,支付介质的作用是记录用户账户信息,而不是进行即时支付;即使将手机支付移用在对比文件6中,来代替支付介质,得到的是要先通过手机进行支付后,才能解锁车辆使用的车辆解锁方案;即使对比文件6中利用手机支付进行代替,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4)对比文件7和8不涉及在手机在于网络中心验证解锁条件后再发送解锁请求触发网络中心生成解锁指令,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在提高安全性的基础上由移动终端经由云端对车辆实施直接控制的技术效果,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车辆解锁控制过程的不同,而该区别并未被对比文件3、7或8公开,通过手机支付代替对比文件6中的支付手段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是具有创造性的。(5)请求人所持有的品牌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所以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和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对比文件6(参见说明书第43-192段、附图1-7)公开了一种移动车辆租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每个租用自行车(以下简称为自行车)1A,1B,1C等接收来自至少两个人造卫星ST1和ST2的无线电波。每个自行车安装有GPS(全球定位系统)设备,该设备可以通过处理由无线电波提供的数据来精确地计算当前位置(说明书第0047段)。自行车1A,1B,1C等中的每一个在指定时刻检测其自身的当前位置。指示检测到的当前位置的信息通过人造卫星发送到自行车租赁系统的运营公司2(说明书第0048段)。运营公司2使用可移动体管理设备。该装置从经由人造卫星发送的自行车1A,1B,1C等接收指示当前位置的信息,并始终准确地管理哪个自行车位于哪个地方。表示从自行车1A,1B,1C等发送的当前位置的信息还包括用于识别自行车1A,1B,1C等中的每一个的可移动体识别信息(说明书第0049段)。当实际租用自行车时,会员使用他或她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3给操作公司打电话。会员通知操作公司2他或她的会员编号或当前位置,并要求提供指示附近自行车位置的位置信息(说明书第0055段)。运营公司2接收从该成员提供指示附近自行车的位置的位置信息的请求,然后基于该成员编号来验证请求者是否是成员。当认证成功时,运营公司2搜索最靠近请求成员的当前位置的可用自行车,并将关于该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发送到请求成员的移动电话终端3(说明书第0056段)。该成员根据来自运营公司2的位置信息到达预期自行车的位置,并将虚拟货币装载到自行车上设置的装载门中。自行车读取存储在虚拟货币中的帐户信息(余额信息)等,并通过诸如电话的通信网络将该信息作为应付信息发送到运营公司2(说明书第0058段)。运营公司2确定请求成员是否可以支付通过租用自行车产生的租赁费用。当应付时,运营公司2发送用于将自行车解锁到自行车的许可信息,该自行车通过通信网络发送应付信息。当接收到许可信息时,自行车自行解锁并且能够由该成员使用自行车(说明书第0059段)。以这种方式,自行车租赁系统的操作公司2可以通过遥控操作解锁自行车。解锁后,系统开始测量解锁自行车的行驶距离(里程)和行驶时间(驾驶时间)(说明书第0060段)。为了停止使用租用的自行车,该成员操纵终端钥匙(服务终止按钮开关)以锁定自行车并通过通信网络将测量的行进距离和行进时间传送给运营公司2。根据传输的行驶距离和行驶时间,运营公司2计算并结算自行车租赁费(说明书第0061段)。自行车租赁系统使用GPS来检测要租用的所有自行车的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通过人造卫星传输到运营公司2,使得可以管理哪个自行车位于哪个位置。可以提供自行车下车服务并快速准确地通知附近自行车位置的成员(说明书第0062段)。诸如已经准备好的电话网络之类的通信网络用于会员的移动电话终端3,自行车1A,1B和1C中的每一个以及运营公司2之间的通信。在会员的移动电话终端3,自行车1A,1B和1C以及运营公司2中可以获得适当的信息通信(说明书第0065段)。锁定控制部分116控制在每个自行车上提供的锁定机构117。在微型计算机111的控制下,锁定控制部分116控制锁定机构117以锁定安装有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的自行车,以禁止使用自行车或解锁自行车以使其能够使用(说明书第0074段)。锁定机构117安装在自行车的前轮和后轮中的任一个或两个上,并锁定或解锁自行车(说明书第0075段)。该自行车租赁系统中的每个租赁自行车都安装有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中的位置测量部分112以指定间隔从人造卫星接收无线电波。位置测量部分112分析从接收的无线电波提供的数据,以检测其自身的准确当前位置,并向微计算机111提供该位置信息(说明书第0091段)。微计算机111经由数据通信部分113发送指示从位置测量部分112获得的当前位置的信息和其自身的识别信息(移动体识别信息)。该信息通过人造卫星发送给运营公司2。图4中的步骤S201的处理包括检测和传送其自身自行车的当前位置。在安装在每个自行车上的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中周期性地执行该过程(说明书第0092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的移动车辆租赁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自行车管理系统,二者属于相同的领域,均为对租赁自行车进行管理的系统。对比文件6的可移动体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自行车。对比文件6的可移动体设备具有安装在自行车上的自行车控制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自行车包括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对比文件6的诸如已经准备好的电话网络之类的通信网络用于会员的移动电话终端3,自行车1A,1B和1C中的每一个以及运营公司2之间的通信。在会员的移动电话终端3,自行车1A,1B和1C以及运营公司2中可以获得适当的信息通信。移动电话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移动通信设备。对比文件6中,锁定控制部分116控制在每个自行车上提供的锁定机构117。在微型计算机111的控制下,锁定控制部分116控制锁定机构117以锁定安装有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的自行车,以禁止使用自行车或解锁自行车以使其能够使用。锁定机构117安装在自行车的前轮和后轮中的任一个或两个上,并锁定或解锁自行车。以上的锁定机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自行车还包括防盗装置,锁定控制部分对应于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锁定控制部分116控制在每个自行车上提供的锁定机构117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防盗装置与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电连接。对比文件6中,当实际租用自行车时,会员使用他或她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3给运营公司打电话。会员通知运营公司2他或她的会员编号或当前位置,并要求提供指示附近自行车位置的位置信息。运营公司2接收从该成员提供指示附近自行车的位置的位置信息的请求,然后基于该成员编号来验证请求者是否是成员。当认证成功时,运营公司2搜索最靠近请求成员的当前位置的可用自行车,并将关于该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发送到请求成员的移动电话终端3。该成员根据来自运营公司2的位置信息到达预期自行车的位置,并将虚拟货币装载到自行车上设置的装载门中。自行车读取存储在虚拟货币中的帐户信息(余额信息)等,并通过诸如电话的通信网络将该信息作为应付信息发送到运营公司2。运营公司2确定请求成员是否可以支付通过租用自行车产生的租赁费用。以上对应于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设备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当应付时,运营公司2发送用于将自行车解锁到自行车的许可信息,该自行车通过通信网络发送应付信息。当接收到许可信息时,自行车自行解锁并且能够由该成员使用自行车。以这种方式,自行车租赁系统的操作公司2可以通过遥控操作解锁自行车。以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移动通信设备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对比文件6中,该自行车租赁系统中的每个租赁自行车都安装有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中的位置测量部分112以指定间隔从人造卫星接收无线电波。位置测量部分112分析从接收的无线电波提供的数据,以检测其自身的准确当前位置,并向微计算机111提供该位置信息。微计算机111经由数据通信部分113发送指示从位置测量部分112获得的当前位置的信息和其自身的识别信息(移动体识别信息)。该信息通过人造卫星发送给运营公司2。图4中的步骤S201的处理包括检测和传送其自身自行车的当前位置。在安装在每个自行车上的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中周期性地执行该过程。以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自行车定时上报状态信息。
权利要求1包含特征“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因此包含至少两个技术方案,其中方案一包括特征“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方案二包括特征“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
方案一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2)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上锁。3)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
因此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云端实现自行车的管理,以及通过移动设备对自行车解锁和/或上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6-29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基于手机APP和云管理平台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包括云管理平台、手机APP和网点租赁设备。网点主控板通过通讯模块连接云管理平台,所述主控板通过锁控板控制自行车上的电子锁的开关;所述的云管理平台具有用户管理系统、租车管理系统、自行车车辆管理系统、车辆调度系统、计时计费系统,站点管理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所述的手机APP通过无线网络连接云管理平台。网点主控板与云管理平台通信并通过单片机控制锁车位车锁开关。主控板与云管理平台通过TCP SOCKET链接,云管理平台统一处理开锁请求,及发送开锁指令。当用户需要租车时,首先通知云管理平台,云管理平台再把开锁指令传递给网点主控板,主控板单片机接收并处理指令,通过485或232通讯方式控制锁控设备打开电子锁,并把电子锁打开状态反馈到云管理平台,云管理平台获取并处理相关数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手机连接云平台实现对自行车的管理控制的技术方案,其中的租车管理系统、自行车车辆管理系统、车辆调度系统、计时计费系统,站点管理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相当于运营策略中心所实现的功能。从而给出了通过云端实现对自行车管理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于手机APP和云管理平台的自行车租赁系统的技术方案应用在对比文件6中,解决对自行车进行远程管理控制的具体技术问题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7(参见说明书第25-33段、附图1)公开的租车管理系统中,当使用者需要归还车辆时,需要将车辆归还至任一车辆停放场地中,以便于他人后续租用。使用者通过该手机13发送一包含车辆识别号A和车辆停放场地识别号B的短信至该无线网络通信中心 11。根据使用者的短信内容,该无线网络通信中心11通过无线网络发送一上锁指令信号至该天线171。该天线171将接收到的该上锁指令信号发送至该车辆通信控制单元173。该车辆通信控制单元173根据该上锁指令信号控制该电子密码锁177上锁,并通过该天线171发射一反馈信号至该无线网络通信中心11以确认该电子密码锁177已上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7公开了手机通过通信中心(即相当于云端)发送上锁指令信号至电子密码锁来实现上锁的技术方案,也即公开了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上锁。因此给出了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中,用户可用手机APP或PC上网完成用户注册并缴纳押金,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会员,便可租赁自行车。使用手机APP租还车步骤如下:(1)下载安装自行车租赁管理系统APP,注册并缴纳押金,对个人账户充值。(2)打开APP并登录系统,点击“我要租车”进入租车界面,选择租赁网点(可用定位系查找最近网点),点击“立即租车”。以上公开了“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对比文件3中,手机APP通过无线网络连接云管理平台。网点主控板与云管理平台通信并通过单片机控制锁车位车锁开关。主控板与云管理平台通过TCP SOCKET链接,云管理平台统一处理开锁请求,及发送开锁指令。当用户需要租车时,首先通知云管理平台,云管理平台再把开锁指令传递给网点主控板,主控板单片机接收并处理指令,通过485或232通讯方式控制锁控设备打开电子锁,并把电子锁打开状态反馈到云管理平台,云管理平台获取并处理相关数据。以上公开了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触发云端将解锁指令直接发送至用户选择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以解锁。即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移动通信设备通过云端实现对自行车的解锁,因此给出了通过云端实现对自行车的解锁的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7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方案二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运营策略中心与所述云端连接,用于为所述云端提供自行车管理策略;所述移动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云端建立通信,所述云端通过无线网络与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建立通信。2)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上锁。3)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其中,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
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云端实现自行车的管理,以及通过移动设备对自行车解锁和/或上锁。
对于上述方案二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其与方案一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相同,参见前文评述。
对于上述方案二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8(参见说明书第15-33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通过用户持有的终端通信设备4发送包含用户特有信息的短信或其它方式给管理中心1,管理中心1收到终端通信设备4发送的信息后,通过设有的授权信息生成器5,将授权信息发送给终端通信设备4。用户通过终端通信设备4获取的授权信息,可以人工在车站内借取或交还自行车,用户也可以通过蓝牙或者Wi-Fi与信息管理器3设有的信息输入单元3-2链接,控制信息管理器3的控制端3-1打开或者关闭电子锁2。用户借取自行车后,通过设于自行车上的信息管理器3的信息输入单元3-2,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或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授予信息管理器3车锁管理密码,在信息管理器3的连接输入器上输入密码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8的终端通信设备对应于移动通信设备,车锁管理密码对应于解锁指令。对比文件8中通过蓝牙或者Wi-Fi与信息管理器3设有的信息输入单元3-2链接,控制信息管理器3的控制端3-1打开或者关闭电子锁2,通过设于自行车上的信息管理器3的信息输入单元3-2,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或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授予信息管理器3车锁管理密码(对应于解锁指令),在信息管理器3的连接输入器上输入密码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以上对应于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经由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包括的所述解锁包括: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所述云端通信以对解锁条件进行验证,在接收所述云端返回的验证信息后,将解锁请求发送到所述云端,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8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8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移动终端对自行车解锁,因此对比文件8给出了由移动终端转发或输入解锁指令的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7、8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合议组认为:(1)、合议组在在复审通知书中采用的对比文件都是沿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而且这些对比文件一直在沿用,作为复审请求人也应当对这两篇证据公开的内容有合理的预期,因此合议组是依据实质审查阶段的事实和证据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作出判断的。
(2)基于前文的评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之一在于采用云端实现对自行车的管理。对比文件3正是采用了手机与云平台实现对自行车的控制,所以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与权利要求6的区别之一。对比文件3虽然是基于固定租赁点的车辆租赁系统,但是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8的技术方案中,锁控装置均是安装在自行车上的。将固定租赁点的集中锁控装置拆分为各个自行车上的单独的锁控装置是容易做到的。所以将上锁或解锁指令发给集中的锁控装置还是发给各个自行车上的单独的锁控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云平台技术与单独的锁控技术相结合也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
(3)对比文件6中,并没有在对自行车解锁前进行支付,只是在解锁前确认账户的余额能够进行支付。将手机支付移用在对比文件6中,来代替支付介质,并不是得到的是要先通过手机进行支付后,才能解锁车辆使用的车辆解锁方案;在对比文件6中利用手机支付进行代替,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车辆解锁控制过程。
(4)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对比文件7公开了通过通信中心(即相当于云端)发送上锁指令信号至电子密码锁来实现上锁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7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移动通信设备经由所述云端对所述自行车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至少包括上锁”。对比文件8公开的内容对应于接收云端发送的解锁指令转发或输入至所述自行车的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触发所述自行车载电子设备解锁所述自行车。所以对比文件8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1方案二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3),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8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移动终端对自行车解锁,因此对比文件8给出了由移动终端转发或输入解锁指令的启示。
(5)并没有证据表明请求人在商业上的成功是由本申请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所以请求人在商业上的成功和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没有必然联系,也不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采纳。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包括控制单元、传感器装置和通信接口;所述传感器装置和所述通信接口分别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云端进行双向通信;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双向通信;所述传感器装置实时采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并且所述控制单元将所述状态信息处理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发送给所述云端”。对比文件6公开的移动车辆租赁系统中,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包括微型计算机111,位置测量部分112,数据通信部分113,行进距离测量部分114。指示由位置测量部分112检测的当前位置的信息被提供给微计算机111的数据通信部分113。数据通信部分113通过使用通信网络,即本实施例中的电话网络,实现与运营公司2或会员的移动电话终端的通信。对比文件6的自行车控制器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的控制单元。对比文件6的位置测量部分和行进距离测量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传感器装置。对比文件6的数据通信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通信接口。数据通信部分113通过使用通信网络,即本实施例中的电话网络,实现与运营公司2或会员的移动电话终端的通信,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云端进行双向通信;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双向通信。由位置测量部分112检测的当前位置的信息被提供给微计算机111,相当于传感器装置实时采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云平台实现对自行车的管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还包括输入装置,所述输入装置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通过所述输入装置将指令或信息输入到所述控制单元以使所述控制单元执行该指令或信息的内容”。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其中信息管理器3的控制端3-1连接电子锁2的受控端。信息管理器3还设有与终端通信设备4通过无线通信链接的信息输入单元3-2。通过设于自行车上的信息管理器3的信息输入单元3-2,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授予信息管理器3车锁管理密码,在信息管理器3的连接输入器上输入密码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状态信息包括解锁状态信息、锁车状态信息、位置信息、骑行距离、骑行时间、骑行速度、电量的一者或多者”。对比文件6公开了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包括位置测量部分112,行进距离测量部分114,行进时间测量部分115。数据通信部分113将指示在指定定时检测到的其自身的当前位置的信息传输到人工卫星的操作公司2。由行驶距离测量部分114测量的里程数被提供给微计算机111并在那里被管理。测量的行进时间被提供给微计算机111并在那里被管理。所以对比文件6公开了位置信息、骑行距离、骑行时间。而解锁状态信息、锁车状态信息、骑行速度、电量等均为自行车管理系统中常规监测的参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6(参见说明书第43-192段、附图1-7)公开了一种移动车辆租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成员注册完成之后,向新成员给予许可号并购买虚拟货币130(步骤S102)。当购买虚拟货币的注册会员130想要在自行车租赁系统中使用自行车时,该会员通过使用他或她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3给操作公司2打电话。通过这样做,该成员通知操作公司2他或她的当前位置,许可号等,并请求检索附近的自行车。即,成员向操作公司2发送自行车检索请求(步骤S103)(说明书第0098段)。操作公司经由数据通信部分213和天线2B将关于附近自行车的位置信息,识别号码(自行车检索号码)等发送到电话网络,最后发送到请求成员的移动电话终端3(步骤S303)(说明书第0099段)。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通过数据通信部分113接收许可信息,并控制锁定控制部分116以解锁自行车的锁定机构117。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中的微计算机111控制行进距离测量部分114以开始测量行进距离并控制行进时间测量部分115以开始测量行进时间(步骤S204)(说明书第0107段)。微计算机111确定成员用户是否已经完成使用自行车,即,是否按下了结束键118(步骤S205)。当作为步骤S205的处理的结果确定结束键118被按下时,微计算机111控制锁定控制部分116,然后控制锁定机构以锁定自行车(步骤S206)。此时,自行车的使用终止(说明书第0109段)。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中的微计算机111经由数据通信部分113将如此测量的行进距离和时间传送到电话网络,然后最终传送到运营公司2(步骤S207)(说明书第0110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的当购买虚拟货币的注册会员130想要在自行车租赁系统中使用自行车时,该会员通过使用他或她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3给操作公司2打电话。通过这样做,该成员通知操作公司2他或她的当前位置,许可号等,并请求检索附近的自行车。即,成员向操作公司2发送自行车检索请求(步骤S103)(说明书第0098段)。操作公司经由数据通信部分213和天线2B将关于附近自行车的位置信息,识别号码(自行车检索号码)等发送到电话网络,最后发送到请求成员的移动电话终端3(步骤S303),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登录步骤中的使所述移动通信设备与服务器建立连接。对比文件6的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通过数据通信部分113接收许可信息,并控制锁定控制部分116以解锁自行车的锁定机构117,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提车步骤中的根据服务器发出的解锁指令来解锁所述自行车,使所述自行车处于可用状态。对比文件6的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中的微计算机111控制行进距离测量部分114以开始测量行进距离并控制行进时间测量部分115以开始测量行进时间(步骤S204),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中的微计算机111经由数据通信部分113将如此测量的行进距离和时间传送到电话网络,然后最终传送到运营公司2,以上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用车步骤中的使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采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并将所述状态信息发送给服务器。对比文件6的微计算机111确定成员用户是否已经完成使用自行车,即,是否按下了结束键118(步骤S205)。当作为步骤S205的处理的结果确定结束键118被按下时,微计算机111控制锁定控制部分116,然后控制锁定机构以锁定自行车(步骤S206)。此时,自行车的使用终止,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还车步骤的用于在用户骑行结束后,使服务器确认锁车状态并结束本次用车。其中运营公司的服务器实现了类似云端的对数据进行收集、处理、转发的功能。
对于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是利用云端实现对自行车的管理和解锁和/或上锁控制,对比文件6通过运营公司的服务器来实现对自行车的管理和解锁控制。2)根据移动通信设备发出的解锁指令来解锁自行车。3)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云端实现自行车的管理,以及通过移动通信设备解锁和查看自行车状态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6-29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基于手机APP和云管理平台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包括云管理平台、手机APP和网点租赁设备。当用户需要租车时,首先通知云管理平台,云管理平台再把开锁指令传递给网点主控板,主控板单片机接收并处理指令,通过485或232通讯方式控制锁控设备打开电子锁。所以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云平台对自行车进行管理的技术方案,给出了通过云端对自行车进行管理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8(参见说明书第15-33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通过用户持有的终端通信设备4发送包含用户特有信息的短信或其它方式给管理中心1,管理中心1收到终端通信设备4发送的信息后,通过设有的授权信息生成器5,将授权信息发送给终端通信设备4。用户通过终端通信设备4获取的授权信息,可以人工在车站内借取或交还自行车,用户也可以通过蓝牙或者Wi-Fi与信息管理器3设有的信息输入单元3-2链接,控制信息管理器3的控制端3-1打开或者关闭电子锁2。用户借取自行车后,通过设于自行车上的信息管理器3的信息输入单元3-2,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授予信息管理器3车锁管理密码,在信息管理器3的连接输入器上输入密码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8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给出了通过移动终端进行解锁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手机APP查看自行车状态信息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8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还包括:预定步骤,用于提供用户输入的目的地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并使用户在所述可用自行车的范围内预定自行车;找车步骤,用于在用户到达目的地附近时帮助用户找到其预定的自行车”。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段):用户可用APP查找各租车网点,使用地图定位查找周边网点,用户预租车时只需选择该网点,点击预租车即可锁定该网点的某辆可用自行车。以上对应于预定步骤,用于提供用户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并使用户在所述可用的自行车的范围内预定自行车。而通过用户输入的目的地来提供可用自行车信息,并且协助用户寻找车辆,属于本领域中利用导航技术为用户导航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方法还包括:寻车步骤,用于根据用户的当前位置为用户提供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并引导用户找到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对比文件6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5-62段):服务器获取用户的会员码及其当前位置信息,当会员码认证通过时,服务器搜索与用户最接近的自行车,并将自行车地址发送给用户。以上对应于寻车步骤,用于根据用户的当前位置为用户提供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的信息。对于“引导用户找到当前位置附近的可用自行车”,属于本领域通过导航技术导航用户寻找自行车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用车步骤包括用于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的暂停步骤”。对比文件8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通过信息管理器设于自行车上,再通过信息管理器控制电子锁开闭,因此可以方便中途锁车;用户借取自行车后,通过设于自行车上的信息管理器3的信息输入单元3-2,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或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授予信息管理器3车锁管理密码,在信息管理器3的连接输入器上输入密码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可以方便在车站外临时锁车。以上对应于所述用车步骤包括用于暂停对所述自行车使用的暂停步骤。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7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2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装置,其与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一一对应。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从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获得权利要求9-12要求保护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的控制装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审查意见请参见权利要求5-8的评述。
10)、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设置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中所包括的自行车上。对比文件6公开了自行车控制器,安装在自行车1A,1B,1C等上的本实施例中的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包括微型计算机111。微计算机111控制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的每个部分(说明书第0067段)。自行车控制器部分11包括位置测量部分112,数据通信部分113,行进距离测量部分114,行进时间测量部分115,锁定控制部分116,锁定机构117(说明书第0068段)。位置测量部分112计算从接收的无线电波提供的数据,以检测本地设备的当前位置,即安装该部分的自行车。指示由位置测量部分112检测的当前位置的信息被提供给微计算机111的数据通信部分113(说明书第0070段)。数据通信部分113将指示在指定定时检测到的其自身的当前位置的信息传输到人工卫星的操作公司2。此外,数据通信部分113通过使用通信网络,即本实施例中的电话网络,实现与运营公司2或会员的移动电话终端的通信(说明书第0071段)。行驶距离测量部114测量自行车的行驶距离(里程)。在该实施例中,例如,基于自行车车轮的周长和转数测量行驶距离。由行驶距离测量部分114测量的里程数被提供给微计算机111并在那里被管理(说明书第0072段)。行进时间测量部分115测量行进时间(驱动时间)并且配备有计时器(时钟电路)。在该实施例中,行进时间测量部分115包括用于检测相关自行车车轮是否在旋转的传感器。本节测量自行车车轮旋转的时间,以确定行驶时间。测量的行进时间被提供给微计算机111并在那里被管理(说明书第0073段)。
经过分析可知,对比文件6中,自行车包括安装在自行车上的自行车控制器11,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设置于自行车管理系统中所包括的自行车上。对比文件6中,参见图2,自行车控制器11设置有微处理器111,行程时间检测单元115内设置有传感器,还设置有通信单元113。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该设备包括:控制单元、传感器装置和通信接口。对比文件6中,微处理器111分别与行程时间检测单元115、通信单元113连接,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所述传感器装置和所述通信接口分别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对比文件6中,微处理器可通过通信单元113向服务器反馈位置信息,接收服务器的解锁指令,因此微处理器通过通信单元113与服务器双向通信。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服务器进行双向通信。对比文件6中,通信单元113与用户手机可通过电话网通信,通过步骤S105-S202、S210-S110可确定通信单元113与用户手机双向通信。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所述控制单元通过所述通信接口与所述移动通信设备进行双向通信。对比文件6中,行程时间检测单元115的传感器检测自行车车轮转动的时长,并将信息反馈至微处理器111处理,微处理器将行程里程和时间通过通信单元113发送给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3的所述传感器装置实时采集所述自行车的状态信息,并且所述控制单元将所述状态信息处理后通过所述通信接口发送给服务器。
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管理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请参见前文。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与对比文件6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6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自行车的云端管理。
对比文件3(CN104680412A)公开了一种基于手机APP和云管理平台的自行车租赁系统及方法(相当于自行车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29段、附图1):参见图1,自行车租赁系统包括了云管理平台(相当于云端)。可见,区别技术特征“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云端服务器搭建自行车管理系统,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6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7、8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还包括输入装置,所述输入装置与所述控制单元连接,通过所述输入装置将指令或信息输入到所述控制单元以使所述控制单元执行该指令或信息的内容”。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自行车管理系统,其中信息管理器3的控制端3-1连接电子锁2的受控端。信息管理器3还设有与终端通信设备4通过无线通信链接的信息输入单元3-2。通过设于自行车上的信息管理器3的信息输入单元3-2,由终端通信设备4与之通信,授予信息管理器3车锁管理密码,在信息管理器3的连接输入器上输入密码控制电子锁2的开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的自行车。“所述自行车还包括防盗装置,其中,所述防盗装置与所述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电连接”的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关于特征“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和/或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包括“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和“自行车车载电子设备根据所述云端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两种方案。对比文件8公开了根据移动通信设备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和/或上锁的方案。对比文件6公开了根据服务器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解锁的方案。对比文件7公开了根据服务器的指令控制所述防盗装置的上锁的方案。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云平台实现对自行车的管理和解锁控制的方案。具体可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3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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