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边机送板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磨边机送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63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670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2010.6
申请日:2016-08-04
复审请求人:岑溪市藤超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娟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24B9/06(2006.01);B24B4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2010.6,名称为“磨边机送板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岑溪市藤超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4日,公布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0001-0010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CN203212055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25日(下称对比文件1);
2.CN2328468Y,公告日为1999年07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磨边机送板装置,包括带有支架的上下设有输送辊的输送通道,所述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辊的轴线方向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方向形成倾角a,倾角a在89°~70°的范围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磨边机送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所述磨边砂轮连接在电动机的输出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磨边机送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边砂轮靠近所述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倾斜角度在0°~10°范围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3合并形成新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输送辊上下设置,实现输送与夹紧,提高输送力,避免振动,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实现了石材磨边,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上述启示;本申请砂轮是同时向X、Y两个方向倾斜,Y方向的倾斜保证排屑,解决“拉丝”问题,X方向倾斜使磨削频率不同,实现磨削平面平实光滑,对比文件2仅公开X方向倾斜。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磨边机送板装置,包括带有支架的上下设有输送辊的输送通道,所述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辊的轴线方向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方向形成倾角a,倾角a在89°~70°的范围内;所述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所述磨边砂轮连接在电动机的输出轴上;所述磨边砂轮靠近所述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倾斜角度在0°~10°范围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均为通过输送辊倾斜设置实现物料纠偏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的输送纠偏机构用于解决本申请纠偏定位的问题,并且在现有技术启示下能够想到设置砂轮和夹送辊,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砂轮倾斜以实现磨削平面平实光滑的构思启示下,从单方向倾斜以解决单方向拉丝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联想到不同方向倾斜可以解决不同方向拉丝的方式从而将砂轮设置为同时向不同方向倾斜,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输送辊倾斜设置来实现物料纠偏定位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这种纠偏送板机构应用于磨边机,两排输送辊的磨边机是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砂轮回转中心平面的倾斜设置以实现磨削平面平实光滑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将砂轮设置为同时向其他方向倾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发明构思不同,在其基础上不存在设置磨边砂轮的动机;(2)对比文件2不能就“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作出技术启示和教导;(3)本申请对输送通道的输送角度以及磨边砂轮的倾斜位置进行组合,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磨边机送板装置,对比文件1(CN203212055U)公开了一种硬纸板输送纠偏机构,其实质公开了一种送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1]段、附图1-2):包括带有机架1(相当于支架)的设有传动辊3(相当于输送辊)的输送通道,传动辊3的轴线方向与输送通道的输送方向形成95°-110°的倾斜角(此处用β表示)。
由于两直线间夹角为互为补角的两个角(用α和β表示),通常选择其中的锐角来表示倾角大小,所以传动辊3的轴线方向与输送通道的输送方向形成锐角倾角α,倾角α=180°-倾角β=85°~70°(位于89°~70°范围内)。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送板装置用于磨边机,输送通道一侧设置有磨边砂轮,输送辊为上下设置;(2)所述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所述磨边砂轮连接在电动机的输出轴上;所述磨边砂轮靠近所述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倾斜角度在0°~10°范围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进行磨边。
对于区别特征(1),很多加工机械都需要板材输送机构,为实现磨边机的送板,将具备送板功能的硬纸板输送纠偏机构应用于磨边机,并根据磨边加工的需求在输送通道一侧设置磨边砂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此基础上,为实现磨边过程中工件输送的稳定性,根据输送过程中磨削工况与输送阻力,将输送辊设置为上下布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2328468Y)公开了异形石材磨边机磨削头角度调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说明书第1页第3行至第2页第8行,附图1-3):磨轮(即磨边砂轮)轴线不再垂直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而是偏离2°~8°,这样任一磨粒的旋转轨迹所处平面(即磨边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形成一个2°~8°的夹角(位于1°~40°范围内)。上述方案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调节磨轮的角度来消除石材表面存在平行线状的磨痕(即横向拉丝现象),提高光泽度和平滑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磨轮倾斜以实现磨削平面平实光滑的启示下,将砂轮设置为同时向其他方向倾斜,如在靠近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根据磨削的需求与磨边轮的驱动需求,对磨边轮的具体类型、驱动方式、工件与磨轮的连接方式以及磨轮的倾斜角度进行设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发明构思不同,在其基础上不存在设置磨边砂轮的动机;(2)对比文件2未公开“磨边砂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夹角,夹角在1°~40°范围内”;(3)本申请对输送通道的输送角度以及磨边砂轮的倾斜位置进行组合,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1)现有的磨边机一般都包括板料输送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硬纸板输送纠偏机构,其中明确公开了板片材在输送中,因摩擦力不均匀走过一段行程后会产生偏离位置的现象,而其提供的纠偏机构采用将输送途中的传动辊倾斜设置的方式,使硬纸板滑上传动辊后会平行侧移,直到侧边贴靠到纠偏挡板,再直线行进,避免了现有技术中喇叭口式挡板归拢纠偏的缺陷,即请求人提到的尖角撞击(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6】段)。同时本申请的磨边机送板装置也是输送辊的轴线方向与所述输送通道的输送方向形成倾角,使输送辊对石板的输送偏向磨边砂轮一侧,将石板不断地推向磨边砂轮。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送板装置,其通过输送辊倾斜设置来实现物料纠偏定位的构思与本申请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这种送板纠偏机构应用于磨边机,以解决本申请纠偏定位的问题,而磨边机在输送通道一侧设置磨边砂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磨轮(即磨边砂轮)轴线调整出一个倾斜角度,即磨轮轴线不再垂直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而是偏离2°~8°,这样任一磨粒的旋转轨迹所处平面(即磨边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形成一个2°~8°的夹角,从而解决了石线表面存在的平行线状的磨痕(横向拉丝)、影响光泽度和平滑度的问题,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调节磨轮的角度来防止磨削面凹凸不平,所以给出了技术启示,两者的区别仅仅是磨边砂轮与工件间相对运动的形成方式不同,在本申请中是通过工件在输送通道上的运动实现的,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磨边轮的直线运动实现的,所以对比文件2的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对应于本申请的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方向,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任一磨粒的旋转轨迹所处平面(即磨边轮的回转中心平面)与磨轮的直线运动方向(对应输送通道的输送平面)形成一个2°~8°的夹角(位于1°~40°范围内),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磨轮倾斜以实现磨削平面平实光滑的启示下,将砂轮设置为同时向其他方向倾斜,比如在靠近输送通道的部分倾斜向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对输送通道的输送角度以及磨边砂轮的倾斜进行组合,使磨边质量提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缺少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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