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58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672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51807.9
申请日:2016-05-23
复审请求人:宁波中加低碳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丁一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27N3/04(2006.01);B27N3/08(2006.01);B27N3/18(2006.01);E04F13/075(2006.01);E04F15/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51807.9,名称为“一种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中加低碳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木纤维或植物纤维为原料,用喷嘴向管道中输送的纤维喷洒着色料、胶粘剂、防腐剂和助剂;
2)将步骤1)得到的含胶纤维在120-160℃条件下悬浮干燥0.1-0.5分钟,使纤维含水率降低到5-10%;
3)将步骤2)得到的干燥纤维按产品厚度和密度的要求铺装成单位面积规定重量的板坯,所述铺装的方式为水平气流铺装;
4)将步骤3)得到的板坯放入平板压机或者装有浮雕模具的压机中进行热压,热压温度为130-160℃,热压压力为1-5MPa,热压时间为1-2分钟/毫米板厚;
5)将步骤4)得到的板材锯裁成长条或方块,在正面和侧边涂饰耐候防水涂料;
所述步骤1)中的助剂为纳米TiO2、纳米SiO2和纳米ZnO中的两种或三种的混合物;
所述步骤5)中的耐候防水涂料为含氟的丙烯酸涂料;
所述着色料的用量为1-10kg/m3,所述胶粘剂的用量为300-700kg/m3,所述防腐剂的用量为10-70kg/m3,所述助剂的用量为0.1-5kg/m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在气流干燥机中进行。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胶粘剂为热固型粘合剂。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固型粘合剂为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防腐剂为硼系防腐剂如硼砂或硼酸锌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所述步骤5)中的耐候防水涂料为含氟的丙烯酸涂料”的技术特征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以“所述步骤5)中的耐候防水涂料为含氟的丙烯酸涂料”作为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 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木纤维或植物纤维为原料,用喷嘴向管道中输送的纤维喷洒着色料、胶粘剂、防腐 剂和助剂;
2)将步骤1)得到的含胶纤维在120-160℃条件下悬浮干燥0.1-0.5分钟,使纤维含水率 降低到5-10%;
3)将步骤2)得到的干燥纤维按产品厚度和密度的要求铺装成单位面积规定重量的板 坯,所述铺装的方式为水平气流铺装;
4)将步骤3)得到的板坯放入平板压机或者装有浮雕模具的压机中进行热压,热压温度 为130-160℃,热压压力为1-5MPa,热压时间为1-2分钟/毫米板厚;
5)将步骤4)得到的板材锯裁成长条或方块,在正面和侧边涂饰耐候防水涂料;
所述步骤1)中的助剂为纳米TiO 2、纳米SiO 2和纳米ZnO中的两种或三种的混合物;所述着色料的用量为1-10kg/m 3, 所述胶粘剂的用量为300-700kg/m 3,所述防腐剂的用量为 10-70kg/m 3, 所述助剂的用量为0.1-5kg/m 3;所述热固型粘合剂为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所述步骤1)中的防腐剂为硼系防腐剂如硼砂或硼酸锌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 步骤2)在气流干燥机中进行。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骤1)中的胶粘剂为热固型粘合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骤5)中的耐候防水涂料为含氟的丙烯酸涂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其实际的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木纤维或植物纤维为原料,用喷嘴向管道中输送的纤维喷洒着色料、胶粘剂、防腐剂和助剂;
2)将步骤1)得到的含胶纤维在120-160℃条件下悬浮干燥0.1-0.5分钟,使纤维含水率降低到5-10%;
3)将步骤2)得到的干燥纤维按产品厚度和密度的要求铺装成单位面积规定重量的板坯,所述铺装的方式为水平气流铺装;
4)将步骤3)得到的板坯放入平板压机或者装有浮雕模具的压机中进行热压,热压温度为130-160℃,热压压力为1-5MPa,热压时间为1-2分钟/毫米板厚;
5)将步骤4)得到的板材锯裁成长条或方块,在正面和侧边涂饰耐候防水涂料;
所述步骤1)中的助剂为纳米TiO2、纳米SiO2和纳米ZnO中的两种或三种的混合物;所述着色料的用量为1-10kg/m3,所述胶粘剂的用量为300-700kg/m3,所述防腐剂的用量为10-70kg/m3,所述助剂的用量为0.1-5kg/m3;所述热固型粘合剂为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所述步骤1)中的防腐剂为硼系防腐剂如硼砂或硼酸锌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所述步骤5)中的耐候防水涂料为含氟的丙烯酸涂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在气流干燥机中进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对于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2019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为公开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公开号为CN105150350A的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为公开日期为2016年03月09日,公开号为CN105382911A的中国专利文献。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关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经查,对比文件1(CN105150350A)公开了一种高防潮中高密度纤维板的制造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段)。制造一种型号为2440×1220×18mm的高防潮板,包括以下操作步骤:(1)削片:将木材原料通过削片机削成木片,该木材原料包括由枝丫材、木芯、板边和木片组成的木材加工剩余物;(2)筛选:从削好的木片中筛选出长为20毫米米,宽为10毫米,厚为2毫米的木片,并除去其中的杂质及金属硬物;(3)蒸煮软化:将步骤(2)所得的木片放入蒸煮缸蒸煮,蒸煮温度为165℃,蒸煮压力为7.5巴,时间为2分钟;(4)热磨:步骤(3)所得的蒸煮软化好的木片放入磨室热磨,磨室压力为8.5巴,温度为165℃,磨室将木片分离成纤维;(5)施防水剂:将防水剂通过输送泵经喷嘴雾化后,加入湿纤维输送管道,与步骤(4)所得的湿纤维均匀混合;防水剂施加量为干纤维质量的1.2%;(6)施胶:将高防潮胶粘剂通过输送泵经喷嘴雾化后,加入湿纤维输送管道,与步骤(5)所得的湿纤维均匀混合;高防潮胶粘剂施加量为干纤维的10%;高防潮胶粘剂为授权公告号为CN103666348、授权公告日为2015.03.11的专利产品;(7)施加固化剂和染料:通过输送泵分别将氯化铵溶液固化剂与绿色染料通过输送泵经喷嘴雾化后,加入湿纤维输送管道,与步骤(6)所得的湿纤维均匀混合;氯化铵溶液固化剂的施加量为每方板1.8kg,绿色染料的施加量为0.8kg/m3;(8)干燥:将步骤(7)所得的湿纤维进入干燥管道进行干燥,干燥入口温度120℃,干燥出口温度50℃,干燥后的纤维进入纤维存储仓;(9)风选负压:纤维存储仓的纤维在铺装前通过风选管道,将杂质及粗大纤维筛选出来,风选负压为-7帕至-15帕;(10)铺装:将施胶纤维经铺装成型,通过调整铺装重量,得到中高密度的板坯,铺装纤维含水率8%;(11)预压:将步骤(10)所得的板坯经预压机预压,得到到排气充分、厚度均匀的板坯,预压压力为5MPa,厚度压缩比为2.5,厚度压缩比为板坯预压前厚度与板坯预压后厚度之比;(12)热压:将步骤(11)所得的毛板热压得到合格板材,板材密度为730kg/m3,板材含水率为4%,热压因子为6mm/s;热压温度为:第一阶段200℃;第二阶段200℃;第三阶段190℃;第四阶段160℃;热压压力为:高压段1.5Mpa,传热段0.1Mpa,定厚段0.2Mpa;(13)将步骤(12)中完成热压的板材进行冷却,冷却时间为24小时~168小时;(14)砂光裁边:板材冷却后经砂光机砂光并锯切成规格板材;(15)包装:将锯切后的规格板材按要求标识、包装,即得。
又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农作物秸秆来制备建筑外墙保温板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0016段)。该方法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通过切铡粉碎处理、混合开松、气流铺装、针刺成毡、施胶固化和阻燃与防腐/防霉处理、切块成型等工艺过程,最终制成具有阻燃和隔音功能的轻质耐久建筑外墙保温板。原材料秸秆为麦秸、稻秆、棉秆等各种农作物秸秆中的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具体制备过程如下:(1)切铡粉碎处理:将秸秆使用各种切铡机和粉碎机将秸秆制成纤维、刨花以及各种不同尺寸的秸秆短料,秸秆短料一般是指长度在3-5厘米的秸秆碎料。(2)混合开松:在秸秆短料中加入秸秆短料重量10-30%的合成纤维,使用混合开松机械进行混合开松,使成为均匀混合料。所述合成纤维为聚乙烯、聚丙烯、聚酯中的一种。与常规人造板设备相比,采用无纺织设备的优点是可以把按常规方法难以混合的长短纤维均匀地混合在一起。(3)气流铺装:使用混杂纤维气流铺装机进行铺装,根据物料形态和进给量的大小,调节进风量,使之达到规定板坯厚度,形成均匀分布的混杂纤维板坯。该步骤可以把难以混合的长短纤维均匀的混合在一起,高效率地满足生产要求。(4)针刺成毡:使用针刺机进行两到三次的针刺处理,针刺密度为每平方厘米5-10根,制成混合纤维毡。针刺成毡将不能成型的散碎秸秆纤维制成具有一定形态和强度的毡子。(5)施胶固化和阻燃与防腐/防霉处理,可采用两种方式:或通过喷胶或浸胶或涂胶方式将混有阻燃剂与防腐/防霉剂的复合胶粘剂加入针刺成毡得到的混合纤维毡中,然后通过热压处理方式进行热压成型;或通过喷胶或浸胶或涂胶方式将胶粘剂加入针刺成毡得到的混合纤维毡中,通过热压处理方式进行热压成型,再喷涂阻燃剂、防腐/防霉剂。所述胶粘剂的加入重量为混合纤维毡的5-10%,所述阻燃剂与防腐/防霉剂的加入重量为混合纤维毡的10-15%。所述胶粘剂为酚醛树脂、间苯二酚树脂、异氰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所述阻燃剂为磷氮系阻燃剂、发泡阻燃剂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所述防腐/防霉剂为硼系和卤素以及其它有机和无机防腐/防霉剂。阻燃剂与防腐/防霉剂之间可为任意比例,具体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而定。所述热压处理的热压温度为100-200℃(优选为100-160℃),板面热压压力为0.1-5.0MPa(优选为0.1-2.0MPa),处理时间为10-40分钟(优选为15-30分钟)。施胶固化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加秸秆纤维的毡强度,使其达到建筑外墙保温板的强度指标要求;阻燃和防腐/防霉处理是进一步提高该产品的防火等级和使用耐久性。
3.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以木纤维或植物纤维为原料,用喷嘴向管道中输送的纤维喷洒着色料、胶粘剂、防腐剂和助剂;2)将步骤1)得到的含胶纤维在120-160℃条件下悬浮干燥0.1-0.5分钟,使纤维含水率降低到5-10%;3)将步骤2)得到的干燥纤维按产品厚度和密度的要求铺装成单位面积规定重量的板坯,所述铺装的方式为水平气流铺装;4)将步骤3)得到的板坯放入平板压机或者装有浮雕模具的压机中进行热压,热压温度为130-160℃,热压压力为1-5MPa,热压时间为1-2分钟/毫米板厚;5)将步骤4)得到的板材锯裁成长条或方块,在正面和侧边涂饰耐候防水涂料;所述步骤1)中的助剂为纳米TiO2、纳米SiO2和纳米ZnO中的两种或三种的混合物;所述着色料的用量为1-10kg/m3,所述胶粘剂的用量为300-700kg/m3,所述防腐剂的用量为10-70kg/m3,所述助剂的用量为0.1-5kg/m3;所述热固型粘合剂为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所述步骤1)中的防腐剂为硼系防腐剂如硼砂或硼酸锌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所述步骤5)中的耐候防水涂料为含氟的丙烯酸涂料。
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其高防潮中高密度纤维板的制造方法对应于本申请的板的制造方法;其施防水剂、施胶、施加固化剂和染料的步骤对应于本申请所述“以木纤维或植物纤维为原料,用喷嘴向管道中输送的纤维喷洒着色料、胶粘剂”的步骤;其干燥、铺装、热压步骤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干燥、铺装、热压步骤;其砂光裁边对应于本申请锯裁成长条或方块的步骤。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
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体应用于“户外用地砖和地板及外墙挂板”;对比文件1未公开。
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加入“防腐剂和助剂”;对比文件1未公开。
本申请权利要求1“悬浮干燥0.1-0.5分钟,使纤维含水率降低到5-10%”;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干燥方式、时间以及目标含水率。本申请权利要求1“铺装的方式为水平气流铺装”;对比文件1未公开具体铺装方式。本申请权利要求1“热压温度为130-160℃,热压压力为1-5MPa,热压时间为1-2分钟/毫米板厚”;对比文件1的热压参数与之不同。
本申请权利要求1包括“在正面和侧边涂饰耐候防水涂料”的步骤;对比文件1未公开。
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步骤1)中的助剂为纳米TiO2、纳米SiO2和纳米ZnO中的两种或三种的混合物;所述着色料的用量为1-10kg/m3,所述胶粘剂的用量为300-700kg/m3,所述防腐剂的用量为10-70kg/m3,所述助剂的用量为0.1-5kg/m3;所述热固型粘合剂为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所述步骤1)中的防腐剂为硼系防腐剂如硼砂或硼酸锌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所述步骤5)中的耐候防水涂料为含氟的丙烯酸涂料”;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
将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其制备建筑外墙保温板材的方法对应于本申请的板的制造方法;施胶固化和阻燃与防腐/防霉处理的步骤对应于本申请所述施加“胶粘剂、防腐剂”的步骤;其铺装、热压步骤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铺装、热压步骤;其“通过热压处理方式进行热压成型,再喷涂阻燃剂、防腐/防霉剂”的步骤对应于本申请“在正面和侧边涂饰耐候防水涂料”的步骤。
通过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比较,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采用植物纤维和有机材料为原料制造合成板材,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中未具体公开板材的具体用途,对比文件2中指出其板材用于建筑外墙。在对比文件1、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将上述合成板材用于其他适合的场合,例如户外用地砖、底板或外墙挂板。
对比文件1中获得木纤维的方法为“蒸煮软化”,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判断其所获得的木纤维可能存在含水率过高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干燥方式及参数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即权利要求1所述步骤2)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水平气流铺装属于常见的铺装方式,在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铺装步骤的情况下,上述铺装方式属于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胶粘剂为酚醛树脂、间苯二酚树脂、异氰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阻燃剂为磷氮系阻燃剂、发泡阻燃剂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所述防腐/防霉剂为硼系和卤素以及其它有机和无机防腐/防霉剂。阻燃剂与防腐/防霉剂之间可为任意比例”、“所述热压处理的热压温度为100-200℃(优选为100-160℃),板面热压压力为0.1-5.0MPa(优选为0.1-2.0MPa),处理时间为10-40分钟(优选为15-30分钟)”。在此基础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体的热压参数,助剂选择及用量、热固性粘合剂选择及用量、防腐剂选择、胶黏剂用量、色料用量等均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耐候防水涂料为含氟的丙烯酸涂料”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结合技术方案的应用场合进行恰当选择,这种选择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结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步骤2)在气流干燥机中进行。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技术方案的应用要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上述选择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