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957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673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78488.3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宁波中加低碳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丁一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27M1/02(2006.01);B27K3/52(2006.01);B27K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78488.3,名称为“一种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中加低碳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
步骤一,以实体木材或锯材为原料,浸渍混合树脂改性液,所述混合树脂改性液包含胶粘剂、防腐剂和防护材料;
步骤二,将步骤一中浸渍后的实体木材或锯材干燥到含水率15%-50%;
步骤三,将步骤二中干燥后的实体木材或锯材放入模具中进行热压压制,热压温度为100℃-180℃;所述热压压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热压压力为1-5MPa,时间为5-30分钟,第二阶段热压压力为0.1-1MPa,时间为5-60分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实体木材或锯材的含水率在15%-16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实体木材或锯材在步骤二的浸渍前进行表面刻痕处理。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粘剂为热固型粘合剂。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固型粘合剂是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剂为硼系防腐剂、氨溶烷基胺铜防腐剂中的一种或几种。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护材料为纳米级TiO2、ZnO、SiO2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的干燥为堆垛气干或低温50-80℃窑干。”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O3395108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说明书第10段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3,根据实施例将说明书第10段“在步骤二的浸渍前进行表面刻痕处理”修改为“在步骤一的浸渍前进行表面刻痕处理”,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
步骤一,以实体木材或锯材为原料,浸渍混合树脂改性液,所述混合树脂改性液包含胶粘剂、防腐剂和防护材料;
步骤二,将步骤一中浸渍后的实体木材或锯材干燥到含水率15%-50%;
步骤三,将步骤二中干燥后的实体木材或锯材放入模具中进行热压压制,热压温度为100℃-180℃;所述热压压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热压压力为1-5MPa,时间为5-30分钟,第二阶段热压压力为0.1-1MPa,时间为5-60分钟;
当所述实体木材或锯材的渗透率小于等于10-14㎡时,在步骤一的浸渍前进行表面刻痕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实体木材或锯材的含水率在15%-16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粘剂为热固型粘合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固型粘合剂是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聚酯酸乙烯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剂为硼系防腐剂、氨溶烷基胺铜防腐剂中的一种或几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护材料为纳米级TiO2、ZnO、SiO2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的干燥为堆垛气干或低温50-80℃窑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7也分别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为专利文件,其公开日期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户外用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
步骤一,以实体木材或锯材为原料,浸渍混合树脂改性液,所述混合树脂改性液包含胶粘剂、防腐剂和防护材料;
步骤二,将步骤一中浸渍后的实体木材或锯材干燥到含水率15%一50%;
步骤三,将步骤二中干燥后的实体木材或锯材放入模具中进行热压压制,热压温度为100℃-180O℃;所述热压压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热压压力为1-5MPa,时间为5-30分钟,第二阶段热压压力为0.1-1MPa,时间为5-60分钟;
当所述实体木材或锯材的渗透率小于等于10-14m2时,在步骤一的浸渍前进行表面刻痕处理。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实木门窗用木料压花制备工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0段),所述加工方法的步骤包括:第一,材料尺寸加工;根据下料尺寸将原木锯切成基材;第二,材料湿热软化处理;将基材浸泡于50℃~80℃的热水中1~2天,或者在热水中加入少量氢氧化钠等碱性物质使热水的PH值保持在8-9.5范围内,以缩短浸泡时间,并干燥处理控制基材的含水率将至30%以下;浸泡可以使实木表层的部分木质素在湿热的条件下再流化分配、降解部分半纤维素,降低木材内部纤维素分子之间结壳类物质与其的联系,松弛木材纤维素之间的连接,以减小木材原料后期热压压缩过程中的内应力,提高树脂和温度对压缩木材的固定效果;第三,材料改性处理;将湿热软化处理后的基材浸没于热固性树脂改性剂中1~3h,同时辅以冷-热槽法、真空-加压浸渍法等方式,以获得改性材1;所述热固性树脂改性剂的热固性树脂含量范围是15%~45%;第四,改性材脱水处理;将改性材1置于50℃以下的低温中脱水,使含水率将至20%以下,排出树脂浸渍后木材内的多余水分;第五,改性材模压及树脂定型;将改性材1置于金属热压模2中热压;热压温度范围为105℃~140℃,热压时间范围是2min/mm-5min/mm;在热量的作用下,木材内部的树脂发生的缩聚化学反应,树脂和树脂之间、树脂和木材化学组份之间形成大量的有效的化学键结合,从而固定木材的压缩变形,形成预设的图案,最终实现带立体图案木材的装饰效果。
将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其中木门窗用木料压花制备工艺对应于本申请的浮雕模压板材或型材的制造方法;其原木锯切成基材对应于本申请步骤一中以实体木材或锯材为原料;其“将湿热软化处理后的基材浸没于热固性树脂改性剂中1~3h,同时辅以冷-热槽法、真空-加压浸渍法等方式,以获得改性材1;所述热固性树脂改性剂的热固性树脂含量范围是15%~45%”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浸渍混合树脂改性液”;其“改性材脱水处理;将改性材1置于50℃以下的低温中脱水,使含水率将至20%以下,排出树脂浸渍后木材内的多余水分”对应于本申请步骤二;其“改性材模压及树脂定型;将改性材1置于金属热压模2中热压;热压温度范围为105℃~140℃,热压时间范围是2min/mm-5min/mm”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将步骤二中干燥后的实体木材或锯材放入模具中进行热压压制,热压温度为100℃-180O℃”。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区别在于:
1)本申请限定“户外用浮雕”,对比文件2为“门窗压花”。
2)本申请“所述混合树脂改性液包含胶粘剂、防腐剂和防护材料”,对比文件2未具体公开“热固性树脂改性剂”的具体成分。
3)本申请的热压分为两步,具体为“第一阶段热压压力为1-5MPa,时间为5-30分钟,第二阶段热压压力为0.1-1MPa,时间为5-60分钟”;对比文件2中“改性材模压及树脂定型”未公开具体热压操作步骤。
4)本申请还限定“当所述实体木材或锯材的渗透率小于等于10-14m2时,在步骤一的浸渍前进行表面刻痕处理”,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上述内容。
合议组认为: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主体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掌握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并具有基本的逻辑分析能力。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
第一,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木料压花制备工艺的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应用于各种合适的场合,包括“户外用浮雕”,这种应用场合的改变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种改变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第二,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胶粘剂、防腐剂和防护材料”属于常见的“热固性树脂改性剂”,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将采用常见配方的热固性树脂改性剂的技术启示,即能够获得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采用上述技术特征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第三,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将热压分为两阶段。然而,在模压技术领域,分段模压属于常规模压工艺,本申请说明书也并未记载采用上述技术特征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第四,采用刻痕增加浸渍的渗透效果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结合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实体木材或锯材的含水率在15%-160%;所述胶粘剂为热固型粘合剂;所述热固型粘合剂是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聚醋酸乙烯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所述防腐剂为硼系防腐剂、氨溶烷基胺铜防腐剂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防护材料为纳米级TiO2、ZnO、SiO2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所述步骤二的干燥为堆垛气干或低温50-80℃窑干。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第0010段材料湿热软化处理步骤中,基材含水率为“30%以下”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范围;同时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7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以及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采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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