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废弃矿井废水污染防治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63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74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4594.9
申请日:2015-10-18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冰华
合议组组长:任平平
参审员:张旭波
国际分类号:E21F17/00(2006.01);E21F17/1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未能从现有技术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以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4594.9,名称为“一种废弃矿井废水污染防治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8段(第1-4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5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幅(第1页)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4818144A,公开日为1989年04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废弃矿井废水污染防治和避免透水事故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矿山固体废弃物、胶凝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制备浆料,将上述浆料输送至岩体内的矿井巷道内,采用制备的浆料以一定间隔距离由里向外修建一定厚度封闭隔离固化体,密闭隔离固化体之间形成隔室,对废弃矿井进行栓塞封闭,采空区和隔室内的积水被栓塞密闭,既解决了废弃矿井积水易造成下层服役矿井透水事故,又实现了对废弃矿井废水污染的防治,所述矿山固体废弃物为废石、尾矿、冶炼渣和煤矸石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所述胶凝剂为水泥、石灰、粉煤灰、炉渣、火山灰、黄土、沥青、环氧树脂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所述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的质量比例为1/100~100/1;所述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混合物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50/1;所述封闭隔离固化体间隔距离为1~5000m;所述封闭隔离固化体厚度为0.1~500m。”
驳回决定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将矿山固体废弃物、胶凝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制备浆料;矿山固体废弃物为废石、尾矿、冶炼渣和煤矸石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的质量比例为1/100~100/1;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混合物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50/1;封闭隔离固化体间隔距离为1~5000m;封闭隔离固化体厚度为0.1~500m。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所需浆料以及如何设定封闭隔离固体的相关参数。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混凝土浆料,二者仅在于浆料的粗骨料不一致,而矿井条件下使用矿山固体废弃物作为粗骨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常规废弃材料的利用;其中,废石、尾矿、冶炼渣和煤矸石均为常规的矿山固体废弃物,而矿山固体废弃物与胶凝剂、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混合物与水的质量比均为常规技术参数,结合实际需要可配比确定;封闭隔离固体的间隔距离、厚度亦属于常规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两者的填充物不同,本申请利用了矿井废弃物并解决了矿井水污染问题;(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填充物具体构造不同;(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封堵方式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解决的技术问题,二者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其用于处理井下岩层渗出的不饱和盐水或其他废弃液体等,显然公开了本申请的矿井废水,即二者都是为了防止此类污染问题;对比文件1同样采用了封闭隔离手段,都能对井下废水污染形成有效防治;(2)关于技术方案,申请人认为二者所使用的填充物不同,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石子为粗骨料,虽未公开使用矿山固体废弃物作为浆料的粗骨料,但这是技术人员的常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节约成本、容易获得等角度容易想到使用现场的固体废弃物,这也是当前矿山发展的常规思路,即尽可能消化废弃物,无需额外存储场地且能回收利用,例如井下充填浆料,其常规粗骨料即为井下固体废弃物;对于井下充填料浆液的质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均需要进行相关试验来确定,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井下输送、结构体强度、成本等方面,而经过常规配比试验技术人员即能确定出合适的比例,这不存在技术问题,而固化体的间隔距离、厚度均是结合现场情况的常规限定数值;关于封堵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仅限定了“以一定间隔距离由里向外修建一定厚度封闭隔离固化体”,显然这一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并无实质性区别,申请人的质疑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该方法用于废弃矿井和避免透水事故,采空区和隔室内的积水被栓塞密闭,解决了废弃矿井积水易造成下层服役矿井透水事故;(2)将矿山固体废弃物、胶凝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制备浆料;矿山固体废弃物为废石、尾矿、冶炼渣和煤矸石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所述胶凝剂为水泥、石灰、粉煤灰、炉渣、火山灰、黄土、沥青、环氧树脂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的质量比例为1/100~100/1;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混合物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50/1;封闭隔离固化体间隔距离为1~5000m;封闭隔离固化体厚度为0.1~500m;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经济有效的废弃矿井回填以及材料和配比的选择;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用于废弃的矿井用于避免透水事故;对比文件1中隔室之间注入疏水材料彻底隔绝废水,为了简便结构,将其简化为双层封堵,从而采空区和隔室内的积水被栓塞密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矿井条件下使用矿山固体废弃物作为粗骨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对常规废弃材料的利用;封闭隔离固体的材料组份及配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封闭隔离固体的间隔距离、厚度亦属于常规参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用于矿井废水的防治,本申请利用了矿井废弃物,但在矿井回填时为了利用矿井废弃物节省其他物料的使用而采用矿井废弃物作为回填材料的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采用混凝土修建坝体的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矿井废弃物加上胶凝剂和水用于修建封闭隔离固化体;(2)充填材料采用矿山固体废弃料、胶凝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制备浆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申请对于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的选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浆料各部分的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选择的,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的封堵是通过修建两个坝体并在两个坝体之间注入密度较小的疏水材料将废水封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对结构进行相应简化,设置双层封堵结构,即封闭隔离固化体;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未限定封闭隔离固化体的个数,但根据需要封堵的空间的大小设置封闭隔离固化体的个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封堵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迅涨的洪水对山体的矿井巷道内渗透冲击以及核废弃物泄露等问题,本申请为了解决以矿山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制备浆料、采用间隔方式修建密闭隔离固化体、对废弃矿井进行间隔栓塞密闭封堵、实现对矿井废水污染有效防治的方法;(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填充物不同;(3)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封堵方式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4页(第1-28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5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图1)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废弃矿井废水污染防治和避免透水事故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涌水隔离坝,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一段公开了,用于地下环境中有害泄露的控制,特别是矿井通道中有害盐水的隔离,即对比文件1同样用于矿井废水污染防治,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栏第57行-第3栏第38行及附图1):将破碎或破损的盐岩9移除,并在该区域修建第一坝体5(即封闭隔离固化体),第一坝体由不透水材料例如浇筑混凝土(浇筑混凝土需要制备混凝土浆料,然后将浆料输送到巷道内修建坝体,即公开了将上述浆料输送至岩体内的矿井巷道内)制成,第二坝体6建造方式与第一坝体5类似并且与第一坝体间隔设置,从图中可看出坝体5、6具有一定厚度(即公开了采用制备的浆料以一定间隔距离由里向外修建一定厚度封闭隔离固化体),两个坝体建造完成后,压缩柴油燃料或类似疏水材料8被注入其中(即密闭隔离固化体之间形成隔室),阻止通道1中的有害物质泄漏,实现了有害泄露的隔离(即矿井废水污染的防治);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该方法用于废弃矿井和避免透水事故,对废弃矿井进行栓塞封闭,采空区和隔室内的积水被栓塞密闭,解决了废弃矿井积水易造成下层服役矿井透水事故;(2)将矿山固体废弃物、胶凝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制备浆料;矿山固体废弃物为废石、尾矿、冶炼渣和煤矸石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所述胶凝剂为水泥、石灰、粉煤灰、炉渣、火山灰、黄土、沥青、环氧树脂中的一种或者几种;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的质量比例为1/100~100/1;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混合物与水的质量比为1/100~50/1;封闭隔离固化体间隔距离为1~5000m;封闭隔离固化体厚度为0.1~500m。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废弃矿井废水进行污染防治和避免透水事故。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了“对矿井井口进行封闭的方法能有效防止矿井废水外排,而且能通过隔绝空气抑制矿物中有害重金属元素的溶出,解决废弃矿井废水污染问题,但废弃矿井内大量积水易引起溶岩坍塌,而且在下层矿井挖掘、开采过程中,废弃矿井内大量积水易通过矿区地层裂隙和断层涌入下层矿井,造成下层服役矿井透水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与财产损失”,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以矿山固体废弃物和胶凝剂为原材料制备浆料,采用间隔方式由里向外沿废弃矿井修建密闭隔离固化体,对废弃矿井进行间隔栓塞密闭,实现对矿井废水污染的有效防治和避免透水事故。在本申请中,通过修建多个密封隔离固化体形成多个隔室,不但能有效防治废水污染,而且由于单个隔室的透水量小,从而避免对下层服役井造成透水事故。在对比文件1中,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矿井通道有害物泄漏的问题,而且绝不允许有害物泄漏到地底,因此,不存在如何解决废弃矿井积水易造成下层服役井透水事故的问题,两者所针对的技术问题有所不同,由此,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有所区别。在对比文件1中,要防止有害物的泄漏,需要对矿井通道进行封堵,修建两层坝体,中间注入疏水材料(例如柴油),通过采样装置13实时监测盐水的泄露,一旦发现泄露,盐水则通过集水坑阀门排出,从而防止周围围岩的任何泄露,即对比文件1本质上是通过对矿井通道或地下储存区域的井口进行封堵来避免有害物的泄漏,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井口封闭的方法类似,并且其修建两层坝体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封堵有害物沿着矿井通道泄漏,而并无将有害物分成若干个隔室以减少有害物数量以避免在向底层泄漏时出现透水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均不相同。
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获得对废弃矿井内间隔修建密闭隔离固化体,对废弃矿井进行间隔栓塞密闭封堵以避免透水事故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既解决了废弃矿井积水易造成下层服役矿井透水事故,又实现了对废弃矿井废水污染的防治,故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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