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消息队列下发消息的方法和消息下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38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791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0179.7
申请日:2015-03-24
复审请求人:新余兴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琼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12/58H04L12/8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一部分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结合两篇对比文件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0179.7,名称为“用于消息队列下发消息的方法和消息下发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新余兴邦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实质审查过程中,使用了对比文件1:CN101582786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8日;对比文件2:CN103986653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对比文件3:CN103458384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CN103458384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消息队列下发消息的方法,包括:
(1)接收所述消息进入所述消息队列的请求,获取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根据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所述消息的优先级,根据所述消息的优先级将所述消息插入到所述消息队列中;
(2)将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按所述优先级顺序地下发;
其中,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优先级在每次消息的下发后进行更新;
所述步骤(2)中,当下发所述消息队列中的消息失败时,根据获取的该消息当前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将该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所述消息队列, 将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顺序进行下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1)中的消息队列保存在缓存区,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接收所述消息入列的请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消息的优先级是通过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所述消息的时间系数的乘积确定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时间系数在每次消息下发后进行更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2)包括:将所述消息进行封装、转换成可识别的推送实体,将所述推送实体提交到运营网关,由所述运营网关下发所述推送实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2)还包括,将所述下发消息的状态信息存入消息状态库;和/或
通过线程监听缓存区内的所述消息队列,根据所述消息队列中所述各个消息的优先级下发所述各个消息。
7. 消息下发装置,包括:
优先级确定单元(11),接收所述消息进入所述消息队列的请求,获取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根据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所述消息的优先级,根据所述消息的优先级将所述消息插入到所述消息队列中;
消息下发单元(12),将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按所述优先级顺序地下发;
其中,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优先级在每次消息的下发后进行更新;
所述优先级确定单元(11)包括:
优先级更新单元(111),当下发所述消息队列中的消息失败时,根据获取的该消息当前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按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所述消息队列,和
消息封装单元(112),将所述消息进行封装、转换成可识别的推送实体,提交到运营网关,以由所述运营网关下发所述推送实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消息的优先级是固定的,而本申请优先级是计算出的动态值,两者有实质区别。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3和实质审查过程中使用的对比文件2,即,对比文件2:CN103986653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对比文件3:CN103458384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5-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还指出:为了加快审查,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和7中将根据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所述消息的优先级具体限定为消息的优先级等于消息的权重×消息当前时间系数,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4中的特征,以及有关“所述时间系数为消息在队列中的时间”的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7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和4,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至少具有区别特征a),确定消息优先级的方式,具体基于两种因素:消息的权重和消息在队列中的时间。区别特征b),对于发送失败的消息的应对方式,具体为:根据获取的该消息当前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将该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所述消息队列,并进行顺序下发。上述区别特征a)和b)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即使将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确定报文的优先级的方式”替换对比文件3中的“确定短信息优先级顺序的方式”,所得也并不同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a。再次,即便将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确定报文的优先级的方式”替换对比文件3中的“确定短信息优先级顺序的方式”得到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a。本申请权1依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b的存在。而对比文件3中明确给出了两种用于应对短信息发送失败的方式,因此在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对比文件3中给出的方案。此外,对比文件3中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进行改进以得到区别特征b,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为:
“1. 用于消息队列下发消息的方法,包括:
(1)接收所述消息进入所述消息队列的请求,获取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根据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所述消息的优先级,根据所述消息的优先级将所述消息插入到所述消息队列中;所述消息的优先级是通过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所述消息的时间系数的乘积确定的;所述时间系数为消息在队列中的时间;
(2)将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按所述优先级顺序地下发;
其中,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时间系数在每次消息下发后进行更新,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优先级在每次消息的下发后进行更新;
所述步骤(2)中,当下发所述消息队列中的消息失败时,根据获取的该消息当前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将该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所述消息队列, 将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顺序进行下发。”
“5. 消息下发装置,包括:
优先级确定单元(11),接收所述消息进入所述消息队列的请求,获取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根据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所述消息的优先级,根据所述消息的优先级将所述消息插入到所述消息队列中;所述消息的优先级是通过所述消息的权重和所述消息的时间系数的乘积确定的;所述时间系数为消息在队列中的时间;
消息下发单元(12),将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按所述优先级顺序地下发;
其中,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时间系数在每次消息下发后进行更新,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优先级在每次消息的下发后进行更新;
所述优先级确定单元(11)包括:
优先级更新单元(111),当下发所述消息队列中的消息失败时,根据获取的该消息当前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按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所述消息队列,和
消息封装单元(112),将所述消息进行封装、转换成可识别的推送实体,提交到运营网关,以由所述运营网关下发所述推送实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核实,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986653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3:CN103458384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消息队列下发消息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企业短信息发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14-22段、图1-2):如图1和2所示,本发明的企业短信息发送系统,包括数据维护单元、短信处理单元、调度发送单元、存储单元,其中:短信处理单元,用于短信息发送对象、优先级别、发送接口的设置和短信息内容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添加至存储单元中的短信息发送队列;调度发送单元,循环读取存储单元保存的短信息发送队列数据,根据短信息数据大小或发送接口设置选择调用普通短信或彩信发送接口并发送,自动接收和记录短信网关返回的短信息状态报告,发送成功则将相应短信息从发送队列删除,如果短信发送失败则调整对应短信息的优先级别并重新进入短信息发送队列等待(相当于当下发所述消息队列中的消息失败时,将该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所述消息队列,将队列中的各个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顺序进行下发,并且当短消息发送成功时从发送队列删除,短消息发送失败时调整短消息的优先级并重新进入短信息发送队列也相当于所述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优先级在每次消息的下发后进行更新),直到短信息发送成功;短信处理单元中处理结果添加至存储单元中的短信息发送队列,其添加过程是包括下列步骤:进入等待队列,新增短信发送等待数据并写入发送信息,写入发送内容,写入发送时间,保存短信发送等待数据,添加说明:新增一条短信等待发送数据后写入发送号码、发送内容并通过Hibernate将数据保存至数据库,其中短信息发送队列是根据短信息发送等待数据优先级与发送时间排序,优先级别高的在前面、发送时间早的在发送时间迟的前面(相当于获取消息的权重和时间系数,根据所述消息的优先级将消息插入到消息队列中,将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按照优先级顺序地下发)。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接收消息进入队列的请求。2)所述消息的优先级是通过所述消息的时间系数的乘积确定的,所述时间系数为消息在队列中的时间,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时间系数在每次消息下发后进行更新。3)下发失败的消息也是根据该消息当前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将该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消息队列,按当前的优选级顺序下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克服现有技术中消息延时长的问题,以及消息发送失败后如何发送处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接收消息进入队列的请求以执行后续相应操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段,第81-93段):为了兼顾公平性,避免出现优先级较低的报文长时间等待一直得不到转发的情况,本发明综合考虑报文的排队等待时间和优先级加权系数,重新计算一个报文权重。即当上一个报文转发结束,网络节点不是单纯地根据报文的优先级选择下一时隙需要转发的报文,而是综合考虑报文的排队等待时间和优先级权重,重新计算报文的一个综合权重w,并选择当前时刻综合权重最大的报文进行转发。对比文件2第90段的公式(5)即表达了由等待时间和权重的乘积来计算综合权重的内容,并且时间系数为消息在队列中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14-17段)公开了如下特征:短信息发送队列是根据短信息发送等待数据优先级与发送时间排序,优先级别高的在前面、发送时间早的在发送时间迟的前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根据消息等待数据优先级权重和发送时间排序。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消息队列中的各个消息的优先级在每次消息的下发后进行更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3),为提高消息发送失败后对消息传输的效率,对下发失败的消息按照之前的消息一样,根据该消息当前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将该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消息队列,按当前的优选级顺序下发消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其获得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完全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14-17段)公开了如下特征:短信处理单元,用于短信息发送对象、优先级别、发送接口的设置和短信息内容的处理,调度发送单元循环读取存储单元保存的短信息发送队列数据(相当于将消息队列保存在缓存区),根据短信息数据大小或发送接口设置选择调用普通短信或彩信发送接口并发送,调用普通短信或彩信发送接口组装发送参数后通过HttpConnection(一种HTTP协议)调用短信发送接口传输参数并获取发送结果,即对比文件3中也公开了通过应用程序接口来接收发送消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2、14-17段)公开了如下特征:企业短信系统是基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直接提供的短信接口,短信处理单元中处理结果添加至存储单元中的短信息发送队列,新增短信发送等待数据并写入发送信EAPPSMSSendWaiter wt = new EAPPSMSSendWaiterImpl();//实体实例化,调度发送单元根据短信息数据大小或发送接口设置选择调用普通短信或彩信发送接口并发送,自动接收和记录短信网关返回的短信息状态报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14-17段)公开了如下特征:存储单元,与所述数据维护单元、短信处理单元和调度发送单元链路连接,以保存维护数据、短信息发送队列和短信息状态报告,数据维护单元将维护完成的数据保存至存储单元,短信处理单元将处理结果添加至存储单元中的短信息发送队列。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网络通信领域中,为了采用消息队列作为主要的通信机制,采用通过线程监听缓存区内的消息队列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消息下发装置,其除了包括与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下发消息方法步骤(1)和(2)相对应的优先级确定单元、消息下发单元和优先级确定单元之外,还包括消息封装单元,用于将所述消息进行封装,转换成可识别的推送实体,提交到运营网管,以由所述运营网管下发所述推送实体。关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可以参照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用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优先级确定单元、消息下发单元和优先级确定单元以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另外,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2、14-17段)已经公开了企业短信系统是基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直接提供的短信接口,短信处理单元中处理结果添加至存储单元中的短信息发送队列,新增短信发送等待数据并写入发送信EAPPSMSSendWaiter wt = new EAPPSMSSendWaiterImpl();//实体实例化,调度发送单元根据短信息数据大小或发送接口设置选择调用普通短信或彩信发送接口并发送,自动接收和记录短信网关返回的短信息状态报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设置相应的消息封装单元,用于将所述消息进行封装,转换成可识别的推送实体,提交到运营网关以完成下发。由此,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得到权利要求5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等待时间和权重的乘积来计算综合权重的内容,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方案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3(参见其说明书第14-17段)公开了如下特征:短信息发送队列是根据短信息发送等待数据优先级与发送时间排序,优先级别高的在前面、发送时间早的在发送时间迟的前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根据消息等待数据优先级权重和发送时间排序。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提高消息发送失败后对消息传输的效率,对下发失败的消息按照之前的消息一样,根据该消息当前的权重和时间系数确定该消息当前的优先级,将该消息按当前的优先级重新插入消息队列,按当前的优选级顺序下发消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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