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析编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视频分析编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23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731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80074847.9
申请日:2011-11-14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7/18,H04N21/44,H04N21/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74847.9,名称为“视频分析编码”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11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5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09322881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1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8、15。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特征“视频分析数据被用来确定是否整个帧需要被编码或者是否只需要对帧的部分进行编码”,可以看出,本申请中,在其中整个帧需要编码的情形中,对整个帧的编码可被省去,而在帧的部分(而非整个帧)需要被编码的情形中,仅对这些部分执行编码,因此编码粒度在“整个帧”与“帧的部分”之间动态地切换,带来了编码上的灵活性并提升编码性能,其显然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驳回决定中所出现的对比文件(US5896176A、CN1420691A)仅仅涉及对帧内的部分进行编码,也就是说其编码粒度被限于比一个帧小的单元,与在“整个帧”与“帧的部分”的编码粒度之间切换毫不相关。基于上述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8、15。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新并入的特征“在飞行中”更好地反映出这样的事实:在本申请方案中,可在“整个帧”粒度与“帧的部分”粒度之间实时地切换;以及“双层级模式(两个层级:判断帧是否包含运动区域;在“整个帧”与“帧的部分”粒度之间切换)”。编码粒度在系统操作运行中(即,在飞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在“整个帧”与“帧的部分”之间选择性地进行,也即是“动态地切换”,其中实际情况可以是可用的电池电力、用户选择以及可用带宽。本申请方案基于系统操作运行中各种情况的实时动态变化(即,选择性进行),改变编码粒度,这最终将提升编码性能。双层级模式带来了编码系统的提升。基于上述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8、15,在权利要求1、8、15中增加特征“其中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来体现”。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方法,包括:
与编码的媒体关联地执行媒体的视频分析;
确定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所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以及
将视频分析数据以及其中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描述所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中的至少一者存储到计算机可访问介质,
其中所述视频分析数据被用来在飞行中确定是否整个帧需要被编码或者是否只需要对帧的部分进行编码,并且其中不被编码的那些部分被存储,从而允许在解码期间简单地复制未被编码的部分,
并且其中执行所述视频分析还包括分析帧以确定是否超出阈值的运动存在,
其中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来体现。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提供帧以指示什么类型的视频分析信息与所述编码的媒体一起被包括。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提供多个可选的分析类型以编码。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提供帧以标识所述编码的媒体中的对象。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帧以标识对象包括标识编码的媒体的帧,标识所述编码的媒体帧内的对象,以及提供给出关于标识的对象的信息的描述符。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提供帧以指示所述媒体中被跟踪的对象的移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提供置信指示符以指示多么确定是对所述媒体中的对象的标识。
8.一种设备,包括:
存储器;
处理器,其中所述处理器用于:
与编码的媒体关联地执行媒体的视频分析;
确定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所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以及
将视频分析数据以及其中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描述所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中的至少一者存储到计算机可访问介质,
其中所述视频分析数据被用来在飞行中确定是否整个帧需要被编码或者是否只需要对帧的部分进行编码,并且其中不被编码的那些部分被存储,从而允许在解码期间简单地复制未被编码的部分,
并且其中执行所述视频分析还包括分析帧以确定是否超出阈值的运动存在,
其中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来体现。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进一步用于提供帧以指示什么类型的视频分析信息与所述编码的媒体一起被包括。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进一步用于提供多个可选的分析类型以编码。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进一步用于提供所述分析信息中的帧以标识所述编码的媒体中的对象。
12.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进一步用于提供具有编码的媒体的帧,以指示所述媒体中被跟踪的对象的移动。
13.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进一步用于提供与关于所述媒体中描述的对象的元数据的视频分析有关的信息的帧。
14.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进一步用于提供关联于所述编码的媒体存储的分析信息的概要。
15.一种编码器,包括:
处理器,用于针对编码的媒体执行视频分析;用于确定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个:其中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所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用于将视频分析数据以及其中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描述所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中的至少一者存储到计算机可访问介质;以及
耦合至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视频分析数据被用来在飞行中确定是否整个帧需要被编码或者是否只需要对帧的部分进行编码,并且其中不被编码的那些部分被存储,从而允许在解码期间简单地复制未被编码的部分,
并且其中执行所述视频分析还包括分析帧以确定是否超出阈值的运动存在,
其中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来体现。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提供视频分析信息,所述视频分析信息指示所述编码的媒体中包括什么类型的视频分析信息。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提供多个可选的分析类型以编码。
18.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提供帧以标识所述编码的媒体中的对象。
19.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提供帧以指示所述媒体中被跟踪的对象的移动。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编码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提供置信指示符,所述置信指示符指示多么确定是对所述媒体中的对象的标识。
21.一种或多种其上存储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当由计算机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2.一种设备,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5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分析、存档和报警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8]、[0067]-[0198]段及说明书附图1-48):视频监视系统包括视频编码器,用于对视频监视摄像机收集的视频进行编码;视频分析引擎,其被连接到视频监视摄像机以分析视频监视摄像机收集的视频,并且产生由视频导出的数据;至少一个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其被连接到至少一个视频监视系统网络以存储视频监视摄像机收集的视频和视频分析引擎产生的数据,并且接收和处理针对视频和数据的查询;由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分析引擎214连续分析视频监视摄像机的特定编程视图所采集的视频,以产生轨迹(公开了与编码的媒体关联地执行媒体的视频分析),并且由分析而导出的数据接着被传送到电子数据库系统220以便在数据库服务器222中存储(公开了将视频分析数据存储到计算机可访问介质);每个轨迹包括轨迹数据,并且捕获对象在视频监视摄像机的视场内的活动,轨迹数据至少包括指向包含对象的视频段的指针,还可以包括位置数据,迹线数据,运动数据,可视特征,例如,颜色纹理和形状,以及对象类或标识;除了指向视频段的指针之外,轨迹数据也可以包括数字视频片段,关键帧,前景模型和背景模型;从视频分析引擎214输出的基本轨迹被表示成XML文档,在这个特定可选实施例中,存在3个种类的XML文档:轨迹摘要文档,轨迹数据文档和背景图像文档;每当人进入视场时产生轨迹,并且也产生该事件的关键帧,轨迹包含轨迹摘要信息,轨迹摘要信息至少包括指向关键帧的指针;数据库服务器也包含分别由指向视频段和关键帧的指针构成的表718、720(由图17A可以看出,关键帧表720包括帧号);在图12中描述了按照本发明操作的视频监视系统的唯一轨迹标识符550,并且通过组合唯一视图标识符552,相对于标准参考时间553的轨迹创建时间的秒数,和视频分析引擎轨迹计数器的计数554;“计数”指示几乎同时发生的对象,事件或活动的多个出现,计数用于区别在这种情形中产生的多个轨迹;以下查询发现包含特定对象(例如特定汽车)或特定个人(例如特定的人)的轨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确定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的至少一个,将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中的至少一者存储到计算机可访问介质;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来体现;(2)权利要求1中视频分析数据被用来在飞行中确定是否整个帧需要被编码或者是否只需要对帧的部分进行编码,并且其中不被编码的那些部分被存储,从而允许在解码期间简单地复制未被编码的部分,并且其中执行所述视频分析还包括分析帧以确定是否超出阈值的运动存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视频分析以及如何提高编码效率的同时提高解码码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轨迹数据至少包括指向包含对象的视频段的指针,轨迹摘要信息至少包括指向关键帧的指针,数据库服务器也包含分别由指向视频段和关键帧的指针构成的表718、720且表720包括帧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指针标识描述对象的视频帧以及将这些指针构成表且表中包括帧号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采用列表形式描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并存储该列表,以标识出这些帧,从而便于视频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视频分析引擎轨迹计数器的计数,计数用于区别在这种情形中产生的多个轨迹,且图41b公开了“在2004-07-21 00.00.0和2004-07-21 23.00.00.0之间有145个轨迹”,并且对比文件1能够查询发现包含特定对象(例如特定汽车)或特定个人(例如特定的人)的轨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采用计数来描述对象的数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以上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丰富视频分析的内容,当仅描述某一对象的数量时,对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进行计数并存储该计数,从而标识出包含该对象的帧的数量以便于视频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分析引擎214连续分析视频监视摄像机的特定编程视图所采集的视频,以产生轨迹,每个轨迹包括轨迹数据,轨迹数据至少包括指向包含对象的视频段的指针,并且在各个实施例中还可以包括位置数据,迹线数据,运动数据,可视特征和对象类或标识,特定数据模型中,轨迹数据510能够由4个部分构成:视频媒体512;背景信息514;对象信息516和轨迹摘要信息518;在图17中提供了根据本发明的方法和设备形成的数据库服务器222的表格体系结构705的示意描述,存在对应于轨迹摘要信息710、轨迹数据信息712和背景图像信息714的表,数据库服务器也包含分别由指向视频段和关键帧的指针构成的表718、72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体现视频分析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视频帧的实质也是矩阵,为了方便分析数据的调用与传输,将上述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的形式来体现,从而提供帧以指示什么类型的视频分析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视频进行分析获取分析数据,且关联执行编码与分析,由于高效低码率一直是编码技术中关注的问题,而通过区分帧内感兴趣区域和非感兴趣区域来进行不同的编码以提高编码效率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且基于前后帧进行运动区域判断来确定哪些区域需要进行编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编码效率,在现有帧上相对于后继帧进行帧分析(如对现有帧和后继帧进行分析),判断是否超出阈值的运动存在,基于视频分析数据在飞行中来确定是否整个帧需要被编码或者是否只需要对帧的部分进行编码,是本领域中为了提高编码效率所采用的惯用手段。此外,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中,解码端通常使用编码端在编码过程中记录的各种信息,以确保解码结果的准确性,并且未编码的部分通常表明该部分与先前帧的对应部分相同或类似,在此情况下,存储未被编码的部分,解码端采用简单复制该未被编码的部分以提高解码效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至少一个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其被连接到至少一个视频监视系统网络以存储视频监视摄像机收集的视频和视频分析引擎产生的数据;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分析引擎214连续分析视频监视摄像机的特定编程视图所采集的视频,以产生轨迹,每个轨迹包括轨迹数据,轨迹数据至少包括指向包含对象的视频段的指针,并且在各个实施例中还可以包括位置数据,迹线数据,运动数据,可视特征和对象类或标识,特定数据模型中,轨迹数据510能够由4个部分构成:视频媒体512;背景信息514;对象信息516和轨迹摘要信息518;在图17中提供了根据本发明的方法和设备形成的数据库服务器222的表格体系结构705的示意描述,存在对应于轨迹摘要信息710、轨迹数据信息712和背景图像信息714的表,数据库服务器也包含分别由指向视频段和关键帧的指针构成的表718、720(公开了指示什么类型的视频分析信息与所述编码的媒体一起被包括)。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视频帧的实质也是矩阵,为了方便分析数据的调用与传输,将上述指示以帧的形式体现,从而提供帧以指示什么类型的视频分析信息与所述编码的媒体一起被包括,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轨迹数据至少包括指向包含对象的视频段的指针,并且在各个实施例中还可以包括对象类;特定数据模型中,轨迹数据510能够由4个部分构成:视频媒体512;背景信息514;对象信息516和轨迹摘要信息518;以下查询发现包含特定对象(例如特定汽车)或特定个人(例如特定的人)的轨迹(公开了提供多个可选的分析类型)。此外,为了方便分析数据的调用与传输,进行相应的编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轨迹数据至少包括指向包含对象的视频段的指针;每当人进入视场时产生轨迹,并且也产生该事件的关键帧,轨迹包含轨迹摘要信息,轨迹摘要信息至少包括指向关键帧的指针;特定数据模型中,轨迹数据510能够由4个部分构成:视频媒体512;背景信息514;对象信息516(公开了标识所述编码的媒体中的对象;标识编码的媒体的帧,标识编码的媒体帧内的对象,提供给出关于标识的对象的信息的描述符)和轨迹摘要信息518。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视频帧的实质也是矩阵,为了方便分析数据的标识的调用与传输,提供帧来标识对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分析引擎214连续分析视频监视摄像机的特定编程视图所采集的视频,以产生轨迹,每个轨迹包括轨迹数据,轨迹数据至少包括指向包含对象的视频段的指针,并且在各个实施例中还可以包括位置数据,迹线数据,运动数据,可视特征和对象类或标识(公开了指示所述媒体中被跟踪的对象的移动)。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视频帧的实质也是矩阵,为了方便分析数据的标识的调用与传输,提供帧来指示上述移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采用置信指示符指示可靠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视频分析中,设置置信指示符以指示多么确定是对媒体中对象的标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分析、存档和报警方法和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至少一个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公开了存储器),视频分析引擎214(公开了处理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8中确定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的至少一个,将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中的至少一者存储到计算机可访问介质;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来体现;(2)权利要求8中视频分析数据被用来在飞行中确定是否整个帧需要被编码或者是否只需要对帧的部分进行编码,并且其中不被编码的那些部分被存储,从而允许在解码期间简单地复制未被编码的部分,并且其中执行所述视频分析还包括分析帧以确定是否超出阈值的运动存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视频分析以及如何提高编码效率的同时提高解码码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12分别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针对权利要求2-4、6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轨迹数据包括分析的各类数据及标识,且将数据进行存储的基础上,由于视频帧的实质也是矩阵,为了方便分析数据的调用与传输,提供帧以指示与关于媒体中描述的对象的元数据的视频分析有关的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轨迹数据包括分析的各类数据及标识的基础上,提供关联于所述编码的媒体存储的分析信息的概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编码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至少一个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公开了耦合至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视频分析引擎214(公开了处理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5中确定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的至少一个,将描述对象的帧的数量的计数或者描述对象的帧的序列号的列表中的至少一者存储到计算机可访问介质;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来体现;(2)权利要求15中视频分析数据被用来在飞行中确定是否整个帧需要被编码或者是否只需要对帧的部分进行编码,并且其中不被编码的那些部分被存储,从而允许在解码期间简单地复制未被编码的部分,并且其中执行所述视频分析还包括分析帧以确定是否超出阈值的运动存在;(3)权利要求15中编码器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视频分析以及如何提高编码效率的同时提高解码码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将处理与存储功能集合于编码器中,即在编码器中设置处理器和存储器以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6-20分别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针对权利要求2-4、6、7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或多种其上存储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视频监视系统200包含连接到至少一个系统总线302的至少一个数据处理器301,其中数据处理器301通过该系统总线302可以寻址这里简称为存储器303的存储器子系统303;存储器303可以包含RAM,ROM和固定和活动盘和/或磁带;存储器303被假定存储至少一个程序,该程序包括用于使得数据处理器301执行基于本发明的教导的方法的指令(公开了一种或多种其上存储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指令当执行时使处理器执行方法)。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分析、存档和报警方法和设备,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中,视频分析信息被表示为元帧的形式,而这种元帧是根据不同特性进行了分类,使得能够根据分类迅速定位查找到所需信息,显然能够提高编码效率。而对比文件1并未揭示或示教特征“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来体现”。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视频监视系统的视频分析引擎214连续分析视频监视摄像机的特定编程视图所采集的视频,以产生轨迹,每个轨迹包括轨迹数据,轨迹数据至少包括指向包含对象的视频段的指针,并且在各个实施例中还可以包括位置数据,迹线数据,运动数据,可视特征和对象类或标识,特定数据模型中,轨迹数据510能够由4个部分构成:视频媒体512;背景信息514;对象信息516和轨迹摘要信息518;在图17中提供了根据本发明的方法和设备形成的数据库服务器222的表格体系结构705的示意描述,存在对应于轨迹摘要信息710、轨迹数据信息712和背景图像信息714的表,数据库服务器也包含分别由指向视频段和关键帧的指针构成的表718、720。可见,对比文件1中对用于视频分析的不同视频分析信息也进行了分类,公开了体现视频分析信息,而且本领域中提供帧来指示类型是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由于视频帧的实质也是矩阵,为了方便分析数据的调用与传输,将上述视频分析信息以若干元帧的形式来体现,从而提供帧以指示什么类型的视频分析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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