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89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625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5619.4
申请日:2016-02-22
复审请求人:浙江诚信包装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庆华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王芳
国际分类号:B41M1/10(2006.01);B41M1/30(2006.01);B41M3/00(2006.01);B41M5/00(2006.01);B41M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5619.4,名称为“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浙江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诚信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段(即第1-3页);2017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444288Y,公开日为2001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539651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预设凹版印刷机和喷印机;
2)设计可变的产品信息图文;
3)将步骤2)中设计的产品信息图文输送至凹版印刷机上;
4)取透明或半透明的薄膜,凹版印刷机在薄膜的内侧面逐色印刷设计产品图文;
5)在薄膜的内侧面转印光电感应色标;
6)将步骤5)中的薄膜输送至喷印机,喷印机上的光电感应装置检测到薄膜上的光电感应色标后启动,在薄膜的内侧面预定位置喷印UV墨水,并可在薄膜的外侧面识别出设计好的可变的产品信息图文;
7)通过紫外光灯固化UV墨水;
8)将步骤7)中的薄膜翻转180゜放置在凹版印刷机上;
9)在薄膜外表面印刷刮刮油墨,使刮刮油墨局部或全部覆盖住薄膜内侧面喷印的可变的产品信息图文;
设计产品图文信息直接印制在用于包装用薄膜上;薄膜记载信息可根据设计自动变换,印刷中通过电感应装置自动检测印刷,从而实现连续印刷;其中的步骤1)和步骤2)可以互换,步骤3)至步骤9)在步骤1)和步骤2)之后顺序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薄膜为可在凹版印刷机和喷印机上进行连续加工的热缩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的喷印加工速度为60至200m/min。”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通过凹版印刷机与喷印机组合实现产品信息图文的可变性,薄膜记载信息可根据设计自动变换;并包括如下步骤:首先(1)预设凹版印刷机和喷印机,(2)设计可变的产品信息图文,两步骤可互换,随后(3)将产品信息图文输送至凹版印刷机上;(4)凹版印刷机在薄膜的内侧面逐色印刷设计产品图文;(5)在薄膜的内侧面转印光电感应色标;(6)将薄膜输送至喷印机,喷印机上的光电感应装置检测到薄膜上的光电感应色标后启动,在薄膜的内侧面预定位置喷印UV墨水;(7)通过紫外光灯固化UV墨水;(8)将薄膜翻转180゜放置在凹版印刷机上印刷刮刮油墨;印刷中通过电感应装置自动检测印刷,从而实现连续印刷;并且步骤(3)至(9)在步骤(1)和(2)之后顺序进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胶印机将底纹印制于纸张上,并通过喷墨头喷印号码,底纹与号码组成的信息可根据设计自动变换,采用柔印对已印制好的数据信息部位进行局部的隔离油印制和银浆印制,且作用也是通过组合印刷实现产品信息图文的可变性,而其他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当在薄膜的内侧面凹印主色图文时,同时转印光电感应色标,能为后续的喷印定位做准备,提高喷印效果;(2)对比文件中有效信息藏匿于多层图案中的某一层,印刷次数多且印刷步骤无法自由变换,而本申请内外两侧均有印刷内容;(3)对比文件1、2的印刷步骤无法自由变换,而本申请步骤4-6可同时进行也可自由调整顺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多色套印、叠印,还是不同印刷方式之间的联机印刷(如凹印喷墨),在前一次印刷图文的同时,印制对位或套准标识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针对热缩膜进行表里印刷,即进行内外两侧印刷;(3)本申请的步骤4-6可分别概括为:步骤4“薄膜内侧面凹印主色图文”、步骤5“薄膜内侧面转印色标”、步骤6“检测色标后进行内侧面喷印”;且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明确记载“步骤3)至步骤9)在步骤1)和步骤2)之后顺序进行”;可见“本申请步骤4-6可同时进行也可自由调整顺序”是无法实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使用喷印机印刷可变信息图文,薄膜记载信息可根据设计自动变换;在薄膜的内侧面转印光电感应色标;将薄膜输送至喷印机,喷印机上的光电感应装置检测到薄膜上的光电感应色标后启动,在薄膜的内侧面预定位置喷印UV墨水,通过紫外光灯固化UV墨水,印刷中通过电感应装置自动检测印刷,从而实现连续印刷;2)使用凹版印刷机印刷其他图案和刮墨,在印刷刮墨时,将薄膜翻转180゜放置在凹版印刷机上;3)薄膜也可半透明,刮刮油墨也可局部覆盖住产品信息图文,预设印刷机的步骤和设计图文的步骤可互换。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喷墨头印刷可变图文且作用相同,而其他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在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印刷领域,将可变信息精准印刷在预定区域中以免泄密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是多色套印、叠印,还是不同印刷方式之间的联机印刷(如凹印和喷墨打印),在前一次印刷图文的同时,印制对位或套准标记以用于下一次印刷中进行对位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该热收缩膜标签1背面上,依次印刷第一层黑色系图案10、第二层蓝色系图案11、红色系图案12及黄色系图13,最后再印刷上一层白色之底色层14,藉由黑、蓝、红、黄色系图案10、11、12、13而组合成一彩色之图案A,于黑色系图案10上可印制奖品名称15,而其他蓝、红、黄色系图案11、12、13位于奖品名称15处则保持透明,可于彩色图案A上显现出醒目之奖品名称15,由此可见,由于除黑色系图案10外的各层在奖品名称15处保持透明,所以即使变更印刷步骤也不会影响该标签功能和效果,至于印刷次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实际需要省略一些颜色,这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针对热缩膜进行表里印刷,即进行内外两侧印刷;(3)关于本申请中的步骤1、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印刷机在热收缩标签上印刷图文,其必然具有预设印刷机和设计图文这两个步骤,基于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可以按实际情况安排这两个步骤的先后顺序;关于本申请中的步骤4-6,它们可分别概括为“薄膜内侧面凹印主色图文”、“薄膜内侧面转印色标”、“检测色标后进行内侧面喷印”,基于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如果未转印色标,则无法进行“检测色标后进行内侧面喷印”,另外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0]段以及权利要求1都明确记载“步骤3)至步骤9)在步骤1)和步骤2)之后顺序进行”,由此可见本申请步骤4-6不可同时进行,也不可自由调整顺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与薄膜的材料和薄膜输送速度等有关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了薄膜的材料为PETG材料,通过转辊将薄膜输送至喷印机,将薄膜输送速度设置为80m/min。通过调整薄膜输送速度来配合不同材料的薄膜、不同材料的薄膜与转辊之间的摩擦力大小、不同喷印步骤,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情况进行的设置。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手段来说,更加明确薄膜的材料和速度,依次结合整个喷印步骤,来使整个过程中薄膜的张紧程度适中保持一个基本恒定的状态,因此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预设凹版印刷机和喷印机;
2)设计可变的产品信息图文;
3)将步骤2)中设计的产品信息图文输送至凹版印刷机上;
4)取透明的用于矿泉水瓶产品标贴的PETG材料的薄膜,通过凹版印刷机在薄膜的内侧面逐色印刷设计产品图文;
5)在薄膜的内侧面转印光电感应色标;
6)通过转辊将步骤5)中的薄膜输送至喷印机前面,薄膜输送速度为80m/min,喷印机上的光电感应装置检测到薄膜上的光电感应色标后启动,在薄膜的内侧面预定位置喷印UV墨水,UV墨水喷印后可在薄膜的外侧面透射出薄膜上对应产品信息图文;
7)通过紫外光灯固化UV墨水;
8)将步骤7)中的薄膜翻转180゜放置在凹版印刷机上;
9)在薄膜外表面印刷刮刮油墨,使刮刮油墨局部或全部覆盖住薄膜内侧面喷印的可变的产品信息图文;
设计产品图文信息直接印制在用于包装用薄膜上;薄膜记载信息可根据设计自动变换,印刷中通过电感应装置自动检测印刷,从而实现连续印刷;其中的步骤1)和步骤2)可以互换,步骤3)至步骤9)在步骤1)和步骤2)之后顺序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薄膜为可在凹版印刷机和喷印机上进行连续加工的热缩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的喷印加工速度为60至200m/min。”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特征“可在薄膜的外侧面透射出薄膜上对应产品信息图文”已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用于矿泉水瓶产品标贴的PETG材料”、“通过转辊输送”、“薄膜输送速度为80m/min”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3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一步指出:在印刷领域中,对长条形介质(如卷状的纸张或薄膜)进行印刷时,通过转辊进行输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且为避免介质在整个印刷过程中受到过大的张力而拉断,或由于张力过小而松弛,通常都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如介质的材料特性、厚度、工艺流程以及生产效率等)对转辊的间距、输送速度等参数进行合理选择、调整,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有的能力。而将薄膜输送速度具体设置为80m/min也未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效果,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了薄膜的材料为PETG材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管针对什么材料的薄膜,其薄膜输送速度都是100m/min以上,以提高印刷效率。而本申请中不仅考虑到薄膜的材料是PETG材料,而且考虑到在喷印前所需经过的步骤,将薄膜输送速度设置为80m/min,在80m/min的速度下,输入的薄膜降低了与转辊之间打滑的可能性,而且薄膜输送过程中的张紧程度适中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即使经过定位、定位后的启动喷印,都不会影响薄膜的前一段的张紧程度,而且不会造成喷印图案错位。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手段来说,更加明确薄膜的材料和速度,依次结合整个喷印步骤,来使整个过程中薄膜的张紧程度适中保持一个基本恒定的状态,因而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变信息刮墨标签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CN2444288Y,公告日为2001年08月22日)公开了一种可刮奖的多层印刷包装用热收缩膜标签套的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预设印刷机(隐含公开);设计由黑、蓝、红、黄色图案10、11、12、13组合成的图案A和奖品名称15(相当于可变的产品信息图文);将图案A和奖品名称15输送至印刷机(隐含公开);取透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7-18行提及了“热收缩膜标签背面……位于奖品名称处保持透明(不印刷有任何颜色)”,由此可知热收缩膜在印刷前是透明的,并且必定能在薄膜的外侧面透射出产品信息图文)的热收缩膜标签1(相当于薄膜),在印刷机在热收缩膜标签1的背面(即内侧面)逐色印刷图案A和奖品名称15;在热收缩膜标签1的正面印刷刮墨16,使刮墨16完全覆盖奖品名称15,如此印刷刮墨16后,无法透视得知奖品名称15的内容,以确保机密性,当刮除刮墨16时,可从正面识别出奖品名称15,其中,上述预设印刷机的步骤和设计图文的步骤位于其他步骤之前(隐含公开),上述热收缩膜标签套用于饮料瓶产品标贴(由此必然也能用于矿泉水瓶产品标贴)(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说明书第4页第1段及附图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使用喷印机印刷可变信息图文,薄膜记载信息可根据设计自动变换;在薄膜的内侧面转印光电感应色标;将薄膜输送至喷印机,喷印机上的光电感应装置检测到薄膜上的光电感应色标后启动,在薄膜的内侧面预定位置喷印UV墨水,通过紫外光灯固化UV墨水,印刷中通过电感应装置自动检测印刷,从而实现连续印刷;2)使用凹版印刷机印刷其他图案和刮墨,在印刷刮墨时,将薄膜翻转180゜放置在凹版印刷机上;3)薄膜为PETG材料,刮刮油墨也可局部覆盖住产品信息图文,预设印刷机的步骤和设计图文的步骤可互换;4)通过转辊输送薄膜,薄膜输送速度为80m/min。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连续且精准地印刷出大量的可变信息图文;合理选择标签的材质和刮墨的印刷方式、材料的输送方式及速度。
对比文件2(CN1539651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7日)公开了一种刮开式有奖发票组合印刷新工艺,包括如下步骤:通过胶印将印件上底纹图案用胶印技术印制于纸张上;将需要印制的数据信息(如号码)输入到数码处理器,数码处理器则将信息分别传送到喷墨头和数码监控器,喷墨头对纸张进行信息的喷印,然后进行刮墨的印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喷墨头印刷可变图文,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自动连续印刷可变信息图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喷墨印刷可变图文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自动连续印刷可变图文信息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之上,在标签打印领域内,利用光电感应色标进行打印定位是常用的定位手段,因而为了使可变的产品信息图文印刷在预定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薄膜的内侧面转印光电感应色标来进行定位;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选择标签的图案和刮墨的印刷方式(如使用凹版印刷机进行印刷)、印刷油墨(如UV油墨)、固化装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热收缩膜标签1的背面印刷图案A和奖品名称15并在热收缩膜标签1的正面印刷刮墨16,因此,在热缩膜的背面印刷可变信息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薄膜翻转180゜放置在印刷机上,以在热缩膜的正面印刷刮墨,并按实际需要选择通过转辊输送薄膜,并合理设置输送速度;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需求选择PETG材料并选择刮刮油墨局部覆盖住产品信息图文,并按照实际情况使预设印刷机的步骤和设计图文的步骤可互换,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薄膜的种类进行了限定,可在凹版印刷机和喷印机上进行连续加工的热缩膜是本领域常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产品的实际情况选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喷印加工速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情况进行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了薄膜的材料为PETG材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管针对什么材料的薄膜,其薄膜输送速度都是100m/min以上,以提高印刷效率。而本申请中不仅考虑到薄膜的材料是PETG材料,而且考虑到在喷印前所需经过的步骤,将薄膜输送速度设置为80m/min,在80m/min的速度下,输入的薄膜降低了与转辊之间打滑的可能性,而且薄膜输送过程中的张紧程度适中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即使经过定位、定位后的启动喷印,都不会影响薄膜的前一段的张紧程度,而且不会造成喷印图案错位。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手段来说,更加明确薄膜的材料和速度,使整个过程中薄膜的张紧程度适中保持一个基本恒定的状态,因而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需求选择各种塑料作为薄膜材料,如PVC、PETG等材料,并综合考虑薄膜的材料特性、厚度、强度、所受张力、工艺流程以及生产效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输送速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有的能力,80m/min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本申请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喷印加工速度为60至200m/min”,而本申请的实施例1中采用了PETG材料作为薄膜材料,并将输送速度设为80m/min,本申请的实施例2中采用了PVC材料作为薄膜材料,且其余部分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采用PETG材料相对于PVC材料有任何优点,也没有记载采用80m/min这一速度相对于其他速度有任何优点,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中不仅考虑到薄膜的材料是PETG材料,而且考虑到在喷印前所需经过的步骤,将薄膜输送速度设置为80m/min,在80m/min的速度下,输入的薄膜降低了与转辊之间打滑的可能性,而且薄膜输送过程中的张紧程度适中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即使经过定位、定位后的启动喷印,都不会影响薄膜的前一段的张紧程度,而且不会造成喷印图案错位”这一效果没有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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