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检查数据的提供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30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74056
优先权日:2013-01-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176.X
申请日:2013-12-11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琼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Q10/06,F02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176.X,名称为“检查数据的提供”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7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0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的驳回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US5931877A,公告日为1999年08月03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标识信息通过计算机处理器接收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并由计算机处理器处理所述追加数据以确定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寿命;(2)其中所述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US2002/0087578A1,公开日为2002年07月04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确定逻辑包括处理器,被配置成确定正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的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通信电路,所述通信电路被配置成向数据供应者查询至少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至少一个人机接口被配置成在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呈现所述追加数据、与所述追加数据相关的信息或两者,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由处理器进行处理以确定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检查设备具体包括的装置,从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的一件检查设备接收对于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的请求;从多个数据源收集所述追加数据,并由处理器对收集的追加数据进行处理以确定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7、9、11-12、14-16、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10、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一件检查设备上实施用于执行设备检查过程的方法,包括:
经由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计算机处理器提供标识信息,所述标识信息被配置成标识至少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标识信息通过计算机处理器接收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以及
通过所述计算机处理器在所述检查设备上呈现所述追加数据,并由计算机处理器处理所述追加数据以确定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
其中所述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以数据查询的形式向数据供应者服务提供所述标识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所述标识信息包括:确定所述检查过程的当前步骤并提供与所述当前步骤相关的标识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
提供标识所述检查过程的概要的标识信息;以及
接收与所述检查过程的概要相关的追加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追加数据包括接收与所述检查过程相关的引导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追加数据包括:
接收与如下项相关的数据:要在所述检查过程期间检查的对象,所述检查过程中涉及的特定一件设备,与所述检查过程相关的历史检查数据,或其任意组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将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所述追加数据并排呈现用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的指令。
8. 一种用于执行设备检查过程的检查设备,包括:
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
步骤确定逻辑,包括处理器,所述步骤确定逻辑被配置成确定正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的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
通信电路,所述通信电路被配置成向数据供应者查询至少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并从所述数据供应者接收所述追加数据;以及
至少一个人机接口,所述至少一个人机接口被配置成在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呈现所述追加数据、与所述追加数据相关的信息或两者,并由处理器进行处理以确定所述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检查设备,其中所述步骤确定逻辑包括:
输入装置,所述输入装置被配置成接收输入,所述输入指定所述检查计划的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以及
中断所述输入的逻辑。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检查设备,其中所述输入装置包括小键盘、触摸屏、基于硬件的输入结构、基于软件的输入结构、麦克风或其任意组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检查设备,其中所述通信电路被配置成:
直接查询所述数据供应者;或
经由所述检查装置外部且可通信地耦合到所述数据供应者的装置查询所述数据供应者;或者两者兼之。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检查设备,其中所述追加数据包括可呈现给所述人机接口、用于后续处理的处理器或两者的音频、视频、图像或其任意组合。
13. 一种系统,包括:
数据供应者,所述数据供应者包括计算机硬件,被配置成:
从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的一件检查设备接收对与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的请求,所述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
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收集所述追加数据;以及
用于向所述追加数据的请求者提供所述收集的追加数据,并由处理器对所述收集的追加数据进行处理以确定被检查的设置的剩余使用寿命。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数据源包括至少一个包含与如下项相关的数据的数据仓库:所述检查过程期间检查的对象,所述检查过程期间使用的检查装置;或与所述检查过程相关的历史数据;或其任意组合。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数据供应者被配置成经由从独立于所述请求者且可通信地耦合到所述请求者和所述数据供应者的装置的通路向所述请求者提供所述所收集的追加数据。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计算机硬件的所述数据供应者是基于云的数据供应者。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所述一件检查设备被配置成:
从所述数据供应者请求所述追加数据;
从所述数据供应者接收所述所收集的追加数据;以及
呈现所述所收集的追加数据以及被检查的设置的剩余使用寿命。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包括第二件检查设备,其中所述第二件检查设备被配置成充当通路,所述通路用于在所述一件检查设备不直接可通信地耦合到所述数据供应者时,向所述一件检查设备提供所述追加数据。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件检查设备被配置成向处理器呈现所述所收集的追加数据进行所述处理。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包括:代表通过所述检查过程检查的对象的总体部分,代表所述对象的部件的部件部分,关于所述部件的检查的特定步骤,或代表所述检查过程的结束的结束部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对权利要求1,增加特征“确定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并至少使用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所述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对权利要求8,增加特征“所述检查设备的位置以及至少基于所述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对权利要求13,增加特征“所述请求包括至少使用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并将主题名称由“一种系统”修改为“一种检查系统”。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检查设备的位置与所述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之间存在任何关系,更不会公开或涉及由计算机处理器处理所述追加数据以确定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在一件检查设备上实施用于执行设备检查过程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并至少使用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所述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
经由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计算机处理器提供标识信息,所述标识信息被配置成标识至少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标识信息通过计算机处理器接收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以及
通过所述计算机处理器在所述检查设备上呈现所述追加数据,并由计算机处理器处理所述追加数据以确定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
其中所述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
“8. 一种用于执行设备检查过程的检查设备,包括:
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
步骤确定逻辑,包括处理器,所述步骤确定逻辑被配置成确定所述检查设备的位置以及至少基于所述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正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的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
通信电路,所述通信电路被配置成向数据供应者查询至少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并从所述数据供应者接收所述追加数据;以及
至少一个人机接口,所述至少一个人机接口被配置成在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呈现所述追加数据、与所述追加数据相关的信息或两者,并由处理器进行处理以确定所述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
“13. 一种检查系统,包括:
数据供应者,所述数据供应者包括计算机硬件,被配置成:
从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的一件检查设备接收对与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的请求,所述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其中所述请求包括至少使用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
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收集所述追加数据;以及
用于向所述追加数据的请求者提供所述收集的追加数据,并由处理器对所述收集的追加数据进行处理以确定被检查的设置的剩余使用寿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便携式装置14上附带的摄像头为监控诊断中心提供视觉信息。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便携式装置上附带的摄像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查设备可以是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射线摄影装置;而管道探测镜、涡流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是检测设备故障的常见硬件仪器。(2)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检修辅助件优选是手持计算机,例如由计算机系统制造的手持单元,其包含测试模块,识别故障的系统组件,并通过内置测试标志标识特定的故障或不正常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手持计算机内部存在处理器(相当于经由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计算机处理器提供标识信息,所述标识信息被配置成标识至少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由于标识信息标识的是检查过程中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了收到特定的追加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至少部分基于标识信息接收与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收到来自特定技术人员的信息请求后,中央数据库根据传输的故障和诊断故障提取正常的维修程序,包括所有最新的修正数据,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手持单元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人员可以请求维修或维护信息,历史维护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可以通过最新的修正数据及历史维护数据确定出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这是常见的判断设备寿命的方法,因此,通过在手持设备上设置计算程序通过修正数据及历史维护数据来确定检测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是自动化确定寿命的常规操作。(3)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参见第[0002]-[0006]段),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高效率的数据反馈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本申请中的“确定所述检查设备的位置,并至少使用所述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所述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与发明构思无关,为了更便捷地执行检查过程,即确定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根据检查设备的位置来确定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
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0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5931877A,公告日为1999年08月03日;
对比文件2:US2002/0087578A1,公开日为2002年07月04日。
2.1 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一件检查设备上实施用于执行设备检查过程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飞机和军事武器的维修系统,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第1栏15-30行,3栏50-60行,4栏17-19行,5栏61-68行,6栏1-2行):便携式检修辅助件(PMA)被技术人员用于远程故障检修,该PMA能够为技术人员提供维护程序,解释和零件清单的功能(相当于一种在一件检查设备上实施用于执行设备检查过程的方法),便携式检修辅助件优选是手持计算机,例如由计算机系统制造的手持单元,其包含测试模块,识别故障的系统组件,并通过内置测试标志标识特定的故障或不正常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手持计算机内部存在处理器(相当于经由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计算机处理器提供标识信息,所述标识信息被配置成标识至少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在收到来自特定技术人员的信息请求后,中央数据库根据传输的故障和诊断故障提取正常的维修程序,包括所有最新的修正数据,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手持单元,手持单元向技术人员呈现正确的数据列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确定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并至少使用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所述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标识信息通过计算机处理器接收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以及通过所述计算机处理器在所述检查设备上呈现所述追加数据,并由计算机处理器处理所述追加数据以确定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2)所述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取与标识信息相关联的追加数据以及如何确定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2)检查设备可以采用何种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识别故障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第[0028]段):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便携式装置14上附带的摄像头为监控诊断中心提供视觉信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供具有摄像功能的检查设备。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便携式装置上附带的摄像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查设备可以是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射线摄影装置;而管道探测镜、涡流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是检测设备故障的常见硬件仪器。
对于区别特征(1):在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上述区别特征(1)的作用在于通过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检查过程的步骤,标识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并且基于标识信息来获得可以用来确定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的追加数据,对比文件1尽管公开了增加内置标识,但该标识的作用在于标记故障或不正常功能,而不是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因而对比文件1也没有确定检查设备的位置的动机,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确定检查设备的位置,从而也没有公开根据检查设备的位置来确定检查过程的步骤或部分,没有动机对检查过程中可能未出现问题的步骤或部分去获得追加数据,由此判断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收到来自特定技术人员的信息请求后,中央数据库根据传输的故障和诊断故障提取正常的维修程序,包括所有最新的修正数据,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手持单元,以及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从客户中心24和MDSC 20返回给手持单元的信息包括推荐的维修和相关技术文档,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关于上述信息的获取均是针对被检查设备的故障进行的,没有动机对检查过程中可能未出现问题的步骤或部分加标记,从而依据该标记来获得追加数据,由此判断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从而实现提高检查人员和设备的使用效率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正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才能够实现提高检查人员和设备的使用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7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执行设备检查过程的检查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识别设备故障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0]、[0038]、[0039]、[0044]、[0045]、[0094]段):当要检查机车时,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检查程序会被发送到便携式终端,当在计算机上执行时,计算机程序代码会被配置为特殊的逻辑电路(相当于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检查过程),维修信息库中的所有信息可以被技术人员搜索的关键词,可搜索的功能可以轻松访问特定的技术信息,以提高修复的准确性,并且所有数据都被链接便于导航和定位,技术人员查询维修信息库中的数据,当机车维修人员遇到困难时,会接收机车检查信息,识别机车问题的标准检查过程,并将该过程以步骤的形式呈现给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便携式装置14上附带的摄像头为监控诊断中心提供视觉信息。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处理器和通信电路,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计算机上执行时,计算机程序代码会被配置为特殊的逻辑电路,而计算机必然包括处理器,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维修技术人员远程接收机车检查信息,因此,必然具有通信电路。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2)步骤确定逻辑被配置成确定正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的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追加数据至少与所述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呈现所述追加数据、与所述追加数据相关的信息或两者;由处理器进行处理以确定被检查的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检查设备可以采用何种设备;(2)如何获取追加数据以及如何确定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便携式装置14上附带的摄像头为监控诊断中心提供视觉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查设备可以是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射线摄影装置;而管道探测镜、涡流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是检测设备故障的常见硬件仪器。
对于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上述区别特征(2)的作用在于通过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并且基于特定步骤或部分来获得可以用来确定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的追加数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从客户中心24和MDSC 20返回给手持单元的信息包括推荐的维修和相关技术文档,但对比文件2中关于上述信息的获取均是针对被检查设备的故障进行的,没有动机对检查过程中可能未出现问题的步骤或部分去获得追加数据,由此判断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从而实现提高检查人员和设备的使用效率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8正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才能够实现提高检查人员和设备的使用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9-12
从属权利要求9-12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8,在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检查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识别设备故障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7]段):技术人员可以请求检查过程中的维修或维护信息,历史维护数据,一旦服务店收到该请求,将它发送至手持单元,由于该服务店可以将数据发送给手持单元,则其必然具备包含软硬件的计算机,可以通过网络访问监测和诊断中心收集的数据。维修信息库中的所有信息可以被技术人员搜索的关键词,可搜索的功能可以轻松访问特定的技术信息,以提高修复的准确性,并且所有数据都被链接便于导航和定位,技术人员查询维修信息库中的数据,当机车维修人员遇到困难时,会接收机车检查信息。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便携式装置14上附带的摄像头为监控诊断中心提供视觉信息。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检查设备包括管道探测镜、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涡流装置、射线摄影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2)从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的一件检查设备接收对与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的请求,所述请求包括至少使用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从一个或多个数据源收集所述追加数据;以及用于向所述追加数据的请求者提供所述收集的追加数据,并由处理器对所述收集的追加数据进行处理以确定被检查的设置的剩余使用寿命。
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检查设备可以采用何种设备;(2)如何获取追加数据以及如何确定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维修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便携式装置14上附带的摄像头为监控诊断中心提供视觉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查设备可以是计算机引导的摄像机、射线摄影装置;而管道探测镜、涡流装置或超声波检查装置是检测设备故障的常见硬件仪器。
对于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1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上述区别特征(2)的作用在于通过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并且基于特定步骤或部分来获得可以用来确定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的追加数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从客户中心24和MDSC 20返回给手持单元的信息包括推荐的维修和相关技术文档,但对比文件2中关于上述信息的获取均是针对被检查设备的故障进行的,没有动机对检查过程中可能未出现问题的步骤或部分去获得追加数据,由此判断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从而实现提高检查人员和设备的使用效率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3正是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才能够实现提高检查人员和设备的使用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从属权利要求14-20
从属权利要求14-20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3,在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
(1)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便携式检修辅助件优选是手持计算机,例如由计算机系统制造的手持单元,其包含测试模块,识别故障的系统组件,并通过内置测试标志标识特定的故障或不正常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手持计算机内部存在处理器(相当于经由所述一件检查设备的计算机处理器提供标识信息,所述标识信息被配置成标识至少使用所述检查设备执行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由于标识信息标识的是检查过程中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了收到特定的追加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至少部分基于标识信息接收与特定步骤或部分相关的追加数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收到来自特定技术人员的信息请求后,中央数据库根据传输的故障和诊断故障提取正常的维修程序,包括所有最新的修正数据,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手持单元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人员可以请求维修或维护信息,历史维护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可以通过最新的修正数据及历史维护数据确定出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这是常见的判断设备寿命的方法,因此,通过在手持设备上设置计算程序通过修正数据及历史维护数据来确定检测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是自动化确定寿命的常规操作。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尽管公开了增加内置标识,但该标识的作用在于标记故障或不正常功能,而不是检查过程的特定步骤或部分,因而对比文件1也没有确定检查设备的位置的动机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确定检查设备的位置,从而也没有公开根据检查设备的位置来确定检查过程的步骤或部分,没有动机对检查过程中可能未出现问题的步骤或部分去获得追加数据,由此判断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收到来自特定技术人员的信息请求后,中央数据库根据传输的故障和诊断故障提取正常的维修程序,包括所有最新的修正数据,将这些数据发送到手持单元,以及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从客户中心24和MDSC 20返回给手持单元的信息包括推荐的维修和相关技术文档,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关于上述信息的获取均是针对被检查设备的故障进行的,没有动机对检查过程中可能未出现问题的步骤或部分加标记,从而依据该标记来获得追加数据,由此判断被检查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从而实现提高检查人员和设备的使用效率的技术启示。
(2)原审查部门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参见第[0002]-[0006]段),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高效率的数据反馈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可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本申请中的“确定所述检查设备的位置,并至少使用所述检查设备的位置确定所述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与发明构思无关,为了更便捷地执行检查过程,即确定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根据检查设备的位置来确定检查过程的检查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通过确定检查设备的位置,从而确定检查目前处于何步骤或部分来获取追加数据,因此,确定检测设备的位置与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由于无需技术人员手动输入目前检查的是何种设备或处于检查的哪一阶段,因此,能够提高检查人员的效率。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理由及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2015年07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0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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