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鼻腔清洗压力泵自动调节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29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710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171484.4
申请日:2017-11-10
复审请求人:高萍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琼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K9/62,A61H3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由于说明书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则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171484.4,名称为“鼻腔清洗压力泵自动调节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萍。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8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分案申请递交日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摘要附图。
具体的驳回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中具有“现场环境图像中的对象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对象数量指的是图像中何种对象的数量。例如在行人检测中,图像中的行人为图像中的对象,车位检测中,图像中的车位为图像中的对象。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未记载该对象为图像中哪种类型的物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鼻腔护理领域获取的鼻腔环境图像中的对象具体指的是什么,因此也不清楚如何确定其中的对象数量。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原审查部门并没有准确站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图像处理领域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是,每一个图像由前景和后景组成,将图像剥离后景后的前景是由多个对象分别占据的多个区域组成,每一个区域仅仅包括对应的对象目标,在没有特定限定对象类型的前提下,图像中的对象数量指的就是其前景中所有类型的对象的总数,在利用这一总数进行后续处理时,复审请求人没有必要进行具体对象类型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技术特征“现场环境图像中的对象数量”在图像处理领域中本身是清楚的;(2)基于百度百科关于图像对象的解释,“图像对象检测是利用图像处理与模式识别等领域的理论和方法,从图像中定位感兴趣的目标,需要准确地判断每个目标的具体类别,并给出每个目标的边界框”(参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图像对象检测/22099354);同时,搜狐科技关于对象检测算法的描述,对象检测(object detection)算法图解(参见http://www.sohu.com/a/281542250_465959),也介绍了对各种类型对象的检测方式;(3)原审查部门并没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进行任何针对性的评述,只是照抄前次通知书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谨慎地认为,这种评述方式是不符合专利局的评述规范的,原审查部门应至少给出相应证据或进行针对性的评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认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除鼻腔内部构造外,鼻窦内聚集的大量过敏源和细菌、病毒和脓涕等等,在使用图像传感器对鼻腔内部环境成像时,图像中必然包括鼻腔内部环境中的所有存在的对象,但如果只要是存在的对象,就认为其将影响特征抽象隐含层数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在检测时,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象的数量应当是上述所有对象的数量总和,但本申请并未具体限定是何种对象,因此,由于对象的不确定性,也不清楚如何来确定对象的数量,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背景部分是像素点的像素值在相对较小范围内变化的成片区域,但同时复审请求人又指出:将过敏源、细菌、病毒和脓涕中的一种或多种归位于背景部分;(2)、只要是存在的对象,就认为其将影响特征抽象隐含层数量是合理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相同,即:
分案申请递交日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由于说明书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则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1 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和2中记载了“现场环境图像中的对象数量”,首先,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除鼻腔内部构造外,鼻窦内聚集的大量过敏源和细菌、病毒和脓涕等等,在使用图像传感器对鼻腔内部环境成像时,图像中必然包括鼻腔内部环境中的所有存在的对象,但如果只要是存在的对象,就认为其将影响特征抽象隐含层数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在检测时,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象的数量应当是上述所有对象的数量总和,但本申请并未具体限定是何种对象,因此,由于对象的不确定性,也不清楚如何来确定对象的数量,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认为:背景部分是像素点的像素值在相对较小范围内变化的成片区域,但同时复审请求人又指出:将过敏源、细菌、病毒和脓涕中的一种或多种归位于背景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过敏源、细菌、病毒和脓涕在个体鼻腔中形成的形状或大小或体积各不相同,因此,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视为背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前景,本申请并未给出标准,就算上述某一种由于像素值的范围变化大而被视为前景,细菌和病毒类可能也没法从像素值上进行区分,而且由于现有技术也未给出检测不确定对象的数量的方法,也会导致后续确定对象数量的不确定性。
(2)复审请求人认为:只要是存在的对象,就认为其将影响特征抽象隐含层数量是合理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说明书第[0027]段:基于所述图像分辨率确定模型的对应的特征抽象隐含层数量,其中,所述图像分辨率越高,对应的特征抽象隐含层数量越多,由此可以看出,隐含层的数量是由分辨率确定的,即使分辨率再高,也不一定能计数不确定的对象,由此得出存在的对象必然影响隐含层的数量的结论,而且只要是存在的对象就增加隐含层的数量,必然导致计算量成倍增加,这显然也不符合常理。
综上,合议组对复申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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