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城市管理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城市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73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518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1947.6
申请日:2016-07-04
复审请求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治国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50/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1947.6,名称为“一种城市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城市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移动终端,所述服务器与所述移动终端通讯连接,所述移动终端包括登录模块和运行模块,所述运行模块包括问题上报单元、自动派发单元、处理问题单元、附件单元、办件查询单元、办件统计单元、GPS单元;
所述服务器分别与所述登录模块、运行模块建立通讯连接;
所述GPS单元分别与所述问题上报单元、自动派发单元、附件单元相通讯连接;
所述登录模块将用户输入的用户登录信息数据发送至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基于所述用户登录信息数据的权限信息数据,所述登录模块将所述权限信息数据传送至所述运行模块,所述运行模块依据所述权限信息数据执行显示及运行单元工作;所述用户登录信息数据包括用户名、登录密码;所述权限信息数据包括权限密钥;
所述问题上报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接收用户输入的上报问题信息数据,将所述上报问题信息数据通过HTTP协议发送至所述自动派发单元;
所述自动派发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接收所述问题上报单元提供的上报问题信息数据并通过HTTP协议自动分派到处置人员的处理问题单元中;
所述处理问题单元,处置人员将问题处理结果录入所述处理问题单元,反馈显示给用户;
所述附件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展示所有办件位置及办件属性信息;
所述办件查询单元,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查询数据请求,接收所述服务器提供的办件属性信息并进行显示;
所述办件统计单元,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统计数据请求,接收所述服务器提供的统计分析信息并进行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城市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报问题信息数据包括问题类型、问题描述、问题地址、问题图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城市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办件属性信息包括办件编号、上报时间、当前状态、当前处理人、办件问题描述、办件位置描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通过设有相互连接的问题上报单元、自动派发单元、附件单元以及GPS单元的移动终端,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用户不仅能在问题发生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进行上报,同时处置人员也能根据用户定位信息、上报问题信息、附件信息快速前往事发地点进行处置。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问题的上报和派遣同样由其他工作人员完成,且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具有移动办公需求,但对比文件1中上报问题按照职责分配给相应部门进行处置,即使将对比文件1的问题上报单元和自动派发单元集成于移动终端中,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1也是不相同的,对比文件2也并未公开对上报问题的用户通过GPS进行定位以便于工作人员处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用户在巡视过程中可以随时通过移动终端的问题上报单元进行问题的上报,并且在上报问题的同时,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从而可以准确定位问题发生地点,自动派发单元在接收上报问题信息数据进行自动分派时,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根据用户GPS位置信息将上报问题信息数据自动分派到距离问题发生地点最近的处置人员的处理问题单元中,从而便于处置人员能够快速到达问题发生地点对问题进行处理,大大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所述上报问题单元和自动派发单元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并不会想到在上报问题时通过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更不会想到利用GPS单元获取用户位置信息并根据位置信息进行问题的自动派发的手段,并通过该手段解决目前城市管理系统现有技术中仍然存在的从上报问题至办结办件效率低下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利用卫星定位服务器来定位执法人员并为外部系统提供实时定位、轨迹查看服务的技术手段,但是,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如何获取办件位置、如何设置办件属性信息,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对办件位置进行定位,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如何根据办件位置自动派发办件,即通过GPS单元定位用户位置实现城市管理问题的自动派发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的惯用技术手段,即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的几个功能模块并未统一集成在运行模块中,有部分在服务器中,随着电子化办公和移动化办公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本领域技术人员或许可以想到将在服务器端实现的派发、查询、统计等功能集成在终端中,但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功能集成在终端中,也无法实现根据用户的GPS定位信息上报问题以及自动派发上报问题,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发明提出的城市管理系统,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进而实现“巡查发现问题—上报问题—派件处置—反馈结果”的全链条扁平化和精细化,优化城市管理手段,产生了提升快速处置问题能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积极技术效果。本发明能够实现高效率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对社会和公众意义非常重大。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城市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移动终端,所述服务器与所述移动终端通讯连接,所述移动终端包括登录模块和运行模块,所述运行模块包括问题上报单元、自动派发单元、处理问题单元、附件单元、办件查询单元、办件统计单元、GPS单元;
所述服务器分别与所述登录模块、运行模块建立通讯连接;
所述GPS单元分别与所述问题上报单元、自动派发单元、附件单元相通讯连接;
所述登录模块将用户输入的用户登录信息数据发送至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基于所述用户登录信息数据的权限信息数据,所述登录模块将所述权限信息数据传送至所述运行模块,所述运行模块依据所述权限信息数据执行显示及运行单元工作;所述用户登录信息数据包括用户名、登录密码;所述权限信息数据包括权限密钥;
所述问题上报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接收用户输入的上报问题信息数据,将所述上报问题信息数据通过HTTP协议发送至所述自动派发单元;
所述上报问题信息数据包括问题类型、问题描述、问题地址、问题图片;
所述自动派发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接收所述问题上报单元提供的上报问题信息数据并通过HTTP协议自动分派到处置人员的处理问题单元中;
所述处理问题单元,处置人员将问题处理结果录入所述处理问题单元,反馈显示给用户;
所述附件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展示所有办件位置及办件属性信息;
所述办件属性信息包括办件编号、上报时间、当前状态、当前处理人、办件问题描述、办件位置描述;
所述办件查询单元,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查询数据请求,接收所述服务器提供的办件属性信息并进行显示;
所述办件统计单元,向所述服务器发送统计数据请求,接收所述 服务器提供的统计分析信息并进行显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1:CN101807270A,公开/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5023085A,公开/公告日为2015年11月04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城市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城市管理移动督办系统(相当于城市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7]-[0026]段、第[0051]-[0083]段):城市管理移动督办系统,包括服务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服务端通讯的移动终端,移动终端包括登录模块、运行模块和统计查询模块,所述的运行模块包括查看单元、督办单元和协调通报单元;登录模块、运行模块、统计查询模块分别与服务端建立连接,进行数据交换,登录模块与服务端建立连接,发送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至服务端,接收服务端返回的基于用户名的权限信息;运行模块的督办单元接收用户输入的督办意见,发送至服务端,协调通报单元接收用户输入的协调通报意见,发送至服务端,查看单元向服务端发送数据请求,接收服务端提供的城市管理问题的属性信息,包括上报人、上报时间、上报照片及处理流程;统计查询模块向服务端发送数据请求,接收服务端返回的对城市管理问题的统计分析和分类查询信息;运行模块、统计查询模块与登录模块相连接,接收基于用户名的权限信息。基于城市管理移动督办系统的城市管理移动督办方法,包括:(1)、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按照责任网格巡视,把巡视遇到的各种问题上报到服务端,形成案卷(相应于问题上报单元),服务端通过内置的程序,将上报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转发给各个部门进行处置(相应于自动派发单元),服务端记录每个案卷的处理流程,包括上报时间、转发时间以及意见、责任部门处理时间以及意见、结案情况,按照各类别形成统计报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能记录案卷流程,则意味着必然有处置人员将处理结果进行录入,即相应于处理问题单元,处置人员将问题处理结果录入所述问题处理单元,反馈显示给用户),并对各个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2)、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移动终端程序,经与服务端的交互确定用户的操作权限;(3)、用户按照操作权限通过运行模块的查看单元查看城市管理问题状况;(4)、用户按照操作权限通过运行模块的督办单元发送督办意见;(5)、用户按照操作权限通过运行模块的协调通报单元,针对某个案卷,进行协调征集意见;(6)、用户按照操作权限通过统计查询模块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和分类查询(相应于办件查询单元和办件统计单元)。其中,登录模块与服务端建立连接,发送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至服务端(相当于用户登陆信息数据包括用户名、登录密码)。
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具有附件单元,展示所有办件位置及办件属性信息,运行模块还包括GPS单元,GPS单元分别和所述问题上报单元、自动派发单元、附件单元相通讯连接,问题上报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将所述上报问题信息数据通过HTTP协议发送至所述自动派发单元;所述自动派发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并通过HTTP协议自动分派,所述附件单元,通过所述GPS单元获取用户GPS位置信息;(2)问题上报单元、自动派发单元、附件单元、办件查询单元、办件统计单元和GPS单元等都集成于移动终端的运行模块中,对比文件1中这些功能单元比较分散,有些在移动终端中,有些在服务器端;(3)权限信息数据包括权限密钥,所述上报问题信息数据包括问题类型、问题描述、问题地址、问题图片,所述办件属性信息包括办件编号、上报时间、当前状态、当前处理人、办件问题描述、办件位置描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如何通过GPS准确定位代办件的位置和相应信息,以及通过何种协议进行信息发送接收,以提高办件的准确性和效率;(2)实现模块功能集成化和完善化,更加便捷;(3)如何提高安全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城市状态移动督办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0]-[0077]段):该系统包括:城市状态模块,用于案件查询、管理人员动态、视频监控和GPS监控,还包括卫星定位服务器, 用于提供GPS、北斗卫星定位服务,负责采集各执法车辆、各执法人员的位置信息,存储、分析,并为外部系统提供实时定位、轨迹查看服务。具体地,从卫星定位服务器中读取人员定位数据,根据用户分配的管辖范围、管辖部门权限,得到管辖人员范围,并提取人员定位数据,在地图中定位。例如,获取当前时间所有户外工作人员的当前位置,根据登录用户的管辖范围,过滤掉超出权限的户外人员,对权限范围内的人员位置,在地图中进行定位展示。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卫星定位服务器来定位执法人员并为外部系统提供实时定位、轨迹查看服务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办件位置也进行定位和展示,以及将GPS单元集成于一个模块中和其他功能性单元相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外,采用HTTP协议进行信息和数据的接受和发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上的上述几个功能未统一集成在运行模块中,有部分在服务器中,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随着电子化办公和移动化办公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将在服务器端实现的一些派发、查询、统计等功能同样也能够便捷地进行移动化查询,根据需求而将多个同级别功能都集中在终端的运行模块中,使得功能模块化、集中化、完善化,增加移动办公的便捷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权限信息中包括权限密钥以用于增强安全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在上报问题时必然要上报问题的类型,具体内容,地址以及图片等,这些是了解问题所必要的基本信息,相应地。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必然也要对待处理的事项进行信息加工,例如为其编号,确认上报的时间,状态,处理人员,位置等等,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等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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