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脂肪酸制备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脂肪酸制备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08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57038
优先权日:2008-11-07
申请(专利)号:201510082098.4
申请日:2009-09-22
复审请求人:SK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伟
合议组组长:刘桂明
参审员:王少华
国际分类号:C07C67/08,C11C3/00,C10L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时,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2098.4,名称为“使用脂肪酸制备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SK化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09年09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其包括在200~350℃的温度和10~35巴的压力下在逆流塔式反应器的每个塔板中进行脂肪酸和醇的逆流型酯化反应的步骤,
其中,将所述脂肪酸的原料进料至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的上部并将醇进料至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的下部;
其中,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具有水平安装的多个塔板以具有多个垂直的隔室;
其中,多个塔板中的每一个在其一端具有敞开部分以使一个隔室与邻接的隔室连通;
其中,两个邻接塔板的敞开部分彼此交错设置;
其中,将所述脂肪酸的原料进料至在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的上部处的顶部隔室,然后按照顺序输送至下面的各隔室,并将所述醇进料至在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的下部处的底部隔室,然后按照顺序输送至上面的各隔室,
其中所述脂肪酸的脂族部分的碳原子数为14~24,和所述醇为具有1~10个碳原子的单价醇,
所述酯化反应不用催化剂或使用金属催化剂实施,其中相对于脂肪酸原料,所述金属催化剂中的金属元素的量为30~200ppm,
其中,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包括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在所述第一反应器中,部分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在所述第二反应器中,来自所述第一反应器的剩余的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所述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彼此连接,
其中,将作为在所述第一反应器处的第一酯化反应的产物的粗制脂肪酸烷基酯进料到所述第二反应器的上部中,并将所述醇进料到所述第二反应器的下部中,使得在所述第二反应器中进行第二酯化反应;
将作为所述第二酯化反应的产物的脂肪酸烷基酯从所述第二反应器的下部排出;
将由所述第二酯化反应产生的水与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从所述第二反应器的上部作为气相排出,然后进料到所述第一反应器的下部中,以与所述脂肪酸进行所述第一酯化反应,
其中所述第二酯化反应在比所述第一酯化反应稍高的压力下进行,和
其中将未反应的过量的醇气体从第二反应器进料到第一反应器中是通过在第二酯化反应与第一酯化反应之间的压力差进行的。
2. 权利要求1的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其中,在每个塔板中,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用于醇气体的通道的多个阀或泡罩。
3. 权利要求1的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其中,由所述酯化反应产生的水与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从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的上部作为气相排出。
4. 权利要求1的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其中,在每个塔板的一端中垂直安装出口堰,所述出口堰的顶部敞开且所述出口堰分割所述隔室和所述塔板的敞开部分,并且当对反应物进行进料时,所述反应物从所述出口堰的顶部溢出并输送至邻接的下面的塔板。
5. 权利要求1的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其中,所述压力为20~30巴。
6. 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装置,包括:
柱状反应器主体;和
多个塔板,其水平安装以在所述反应器主体内具有多个垂直的隔室,且其具有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的气阀,
其中,所述多个塔板中的每一个在其一端具有敞开部分以使一个隔室与邻接的隔室连通;和
两个邻接塔板的敞开部分彼此交错设置;和
将脂肪酸的原料进料到所述柱状反应器主体的上部,并将醇进料到所述柱状反应器主体的下部,以在200~350℃的温度和10~35巴的压力下在所述柱状反应器的每个塔板中进行逆流型酯化反应,
其中,将所述脂肪酸的原料进料至在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的上部处的顶部隔室,然后按照顺序输送至下面的各隔室,并将所述醇进料至在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的下部处的底部隔室,然后按照顺序输送至上面的各隔室,和
其中所述脂肪酸的脂族部分的碳原子数为14~24,和所述醇为具有1~10个碳原子的单价醇,
所述酯化反应不用催化剂或使用金属催化剂实施,其中相对于脂肪酸原料,所述金属催化剂中的金属元素的量为30~200ppm,
其中,所述逆流塔式反应器包括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在所述第一反应器中,部分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在所述第二反应器中,来自所述第一反应器的剩余的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所述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彼此连接,
其中,将作为在所述第一反应器处的第一酯化反应的产物的粗制脂肪酸烷基酯进料到所述第二反应器的上部中,并将所述醇进料到所述第二反应器的下部中,使得在所述第二反应器中进行第二酯化反应;
将作为所述第二酯化反应的产物的脂肪酸烷基酯从所述第二反应器的下部排出;
将由所述第二酯化反应产生的水与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从所述第二反应器的上部作为气相排出,然后进料到所述第一反应器的下部中,以与所述脂肪酸进行所述第一酯化反应,
其中所述第二酯化反应在比所述第一酯化反应稍高的压力下进行,和
其中将未反应的过量的醇气体从第二反应器进料到第一反应器中是通过在第二酯化反应与第一酯化反应之间的压力差进行的。”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对比文件1(US5157168A,公开日1992年10月20日)公开了一种脂肪酸烷基酯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在反应器14的一种典型运行方式中,包含脂肪酸或脂肪酸混合物的液体向下通至逆流的向上流动的气体低级烷醇流,例如甲醇中。每一块塔板15均作为酯化反应区域,其中均包含催化酯化反应的酯化催化剂和反应中释放的水。逆流情况下,酯化反应释放的水气化并随同低级烷醇蒸汽一起向上流动。通过选择合适数量的反应器14中的塔板15,以及设计每个塔板容纳充足的液体容量,可以使得每块塔板能提供必需的保留时间,从而使得产物中包含少于大约1mole%的脂肪酸。图2表示一种反应器14中的塔板15的构造方式。其中横隔膜或隔断50封闭反应器14的截面,其上设有用于液体的下导管52和用于气体的上通管53,隔断50上还设有环绕上通管53的轴向的圆锥片54。气体上通道53将向上的气体引入环形的阀59,其环绕于圆锥片54处。塔板15设有环形的出水堰或挡板62和63以容纳液体。参考数字64表示图2所示的的塔板邻接的上部塔板的下通管(参见第15栏第26行-第17栏第40行,附图2)。其中酯化在80-140℃,0.1-25bar(反应压力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10-35bar的压力部分重叠)下进行,而逆流反应器是由5-20个塔板组成的 (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4行至第7栏第64行)。原料脂肪酸可以为十五烷酸或十六烷酸(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2行),反应催化剂为一种含有磺酸基团和/或羧酸基团的离子交换树脂(参加说明书第7栏第20-25行)。其中十五烷酸或十六烷酸以及甲醇分别落在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脂肪酸和醇的范围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是:1、权利要求1中的反应温度为200-350℃,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温度为80-140℃;2、权利要求1中每一个塔板在其一端具有敞开部分以使一个隔室与邻接的隔室连通,且两个邻接塔板的敞开部分彼此交错设置,对比文件1以液体通道连接相邻隔室,由通道52和64的设置可知二者交错设置;3、权利要求1中不使用催化剂或者使用金属催化剂并进一步限定了金属催化剂中的金属元素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的催化剂为离子交换树脂;4、权利要求1限定逆流塔式反应器包括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中逆流塔式反应器是一个反应器。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101198677A,公开日2008年06月11日)公开了制备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温度为200-350℃(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给出了所述酯化反应可以在200-350℃下进行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温度可以应用于所有相同的酯化反应中,比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酯化反应。而具体到对比文件1所述的逆流酯化反应,反应条件比如温度的选择还需要考虑使所述的原料脂肪酸为液体,原料醇为气体,以使二者发生逆流酯化反应,且能保证生成的水能以气态的形式从该酯化反应体系中移出,以使酯化反应平衡朝着产物酯的方向移动。基于上述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温度范围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反应温度。对于区别2:权利要求1中的敞开部分与对比文件1中的液体通道属于相同功能构件的一般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液体通道位于靠近端部的位置,为了使反应的料液可以更好地从一个塔板流入下一个反应塔板,将该通道设置于端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酯化反应在不使用催化剂的条件下进行(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属于脂肪酸制备脂肪酸烷基酯的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不使用催化剂的反应条件应用于相同的酯化反应中比如对比文件1所述的酯化反应。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金属催化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金属催化剂是本领域用于酯化反应的一般催化剂,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交换树脂存在热稳定性差、寿命短且再循环昂贵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金属催化剂代替离子交换树脂,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反应过程的监测容易调整相应的催化剂含量。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10、26-30行,图2)公开了酯化反应的设备包括第一反应器,用于使脂肪酸原料与醇进行酯化反应,其中总脂肪酸的80%至90%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以及第二反应器,用于将第一反应器中未发生转化的剩余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反应部分(10)连接有醇回收部分(40),以便将反应部分(10)中生成的水和反应部分(10)中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醇/水,3)引入醇回收部分(40)。在醇回收部分(40)中,将醇(2)蒸馏后循环进入反应部分(10)。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第一反应器中得到的产物可以引入第二反应器中反应,第二反应器中的未反应的过量醇又可以引入第一反应器中反应的技术启示。而根据沸点大小,要保持反应的逆流酯化反应的顺利进行,自然是将第一反应器中的产物进料到第二反应器的上部,醇进料到第二反应器的下部。虽然对比文件2是将醇蒸馏后回用,且没有提到回用至第一还是第二反应器或者二者的结合,然而,根据反应过程可知,第一反应器中完成总脂肪酸的80%至90%转化,为了提高反应转化率,第二反应器中加入了过量的醇,则第二反应器顶部醇含量较高而水蒸汽含量较少。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醇以气态的方式引入反应器,而对比文件2是将第二反应器顶部气态的醇和水蒸馏后循环使用,而将醇引入对比文件1所述反应器则需要再进行加热气化的操作,考虑到第二反应器顶部水蒸汽含量较少,为了简化操作,将第二酯化反应产物的脂肪酸烷基酯从第二反应器下部排出,将水与未反应的过量醇从第二反应器上部作为气相排出进料到第一反应器下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方便气体的引入,第二反应器采用较第一反应器更高的压力,通过压力差将未反应的过量醇气体转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塔板结构,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每个塔板中,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用于醇气体的通道的多个阀或泡罩”。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阀59。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阀的数量,但为了使醇气体均一地进入隔室与脂肪酸反应而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多个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述1所述,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在塔板上安装了出口堰,并对出口堰也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栏第33行至37行,附图2)公开了当液体的量高于液体通道52的上部的水平面56时,液体才会溢出并输送至临接的下面的塔板。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出口堰以使得液体料能停留在塔板上反应一段时间并积累到一定量后可以顺利溢出,进入下一个塔板反应,防止短传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反应压力20-30bar。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压力与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压力部分重叠。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是用于制备生物柴油的脂肪酸烷基酯的装置。其为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制备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的装置。基于上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第二反应器塔顶得到气态的醇/水混合物,蒸馏后得到的醇以液态的方式回用。然而,对比文件1中醇以气相的形式从反应器的下部通入,与自上而下流动的酸逆流反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酯化工艺进行改进的过程中,容易想到,直接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醇回收利用的方式的话,其过程为将第二反应器塔顶醇/水混合物蒸馏后得到的醇再次气化才能引入第一逆流反应器中,这种蒸馏冷凝再气化的过程无疑是繁琐和浪费能量的。在第二反应器的醇/水混合物中醇大过量,即使不经过蒸馏,也不会影响第一反应器中的酯化速率的情况下,直接将醇/水混合物引入第一逆流反应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了方便气体的引入,将第二反应器的操作压力设为高于第一反应器以利用压力差将第二步的顶部混合气引入第一反应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第二反应器的压力等于或低于第一反应器,为方便物料从第一反应器流入第二反应器,而在两个反应器均为逆流反应器的体系中,由于醇是作为气体直接由第二反应器回用到第一反应器中,而第一反应器是将液态的未反应完全的脂肪酸引入第二反应器,压力对脂肪酸的引入影响相对较小,综合考虑压力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将第二反应器的压力高于第一反应器效果更好。因此,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SK化学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权利要求1逆流塔式反应器包括两个,对比文件1的两个反应器仅有一个是逆流塔式反应器,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两个逆流塔式反应器。(2)在对比文件1和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来自第二逆流塔式反应器的再循环的醇送至第一逆流塔式反应器。(3)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醇以气体形式再循环至反应器,在对比文件1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第二酯化反应产生的水与过量醇作为气相从第二反应器上部进料到第一反应器下部。对比文件对于第一和第二反应器压力给出了相反的教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逆流塔式反应器,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两个反应器,第一反应器中得到的产物可以引入第二反应器中反应,第二反应器中的未反应的过量醇又可以引入第一反应器中反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两个反应器都设置成逆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酯化反应的设备包括第一反应器,用于使脂肪酸原料与醇进行酯化反应;以及第二反应器,用于将第一反应器中未发生转化的剩余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反应部分(10)连接有醇回收部分(40),以便将反应部分(10)中生成的水和反应部分(10)中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醇/水,3)引入醇回收部分(40)。在醇回收部分(40)中,将醇(2)蒸馏后循环进入反应部分(10)。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第一反应器中得到的产物可以引入第二反应器中反应,第二反应器中的未反应的过量醇又可以引入第一反应器中反应的技术启示。(3)根据沸点大小,要保持反应的逆流酯化反应的顺利进行,自然是将第一反应器中的产物进料到第二反应器的上部,醇进料到第二反应器的下部。虽然对比文件2是将醇蒸馏后回用,且没有提到回用至第一还是第二反应器或者二者的结合,然而,根据反应过程可知,第一反应器中完成总脂肪酸的80%至90%转化,为了提高反应转化率,第二反应器中加入了过量的醇,则第二反应器顶部醇含量较高而水蒸汽含量较少。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醇以气态的方式引入反应器,而对比文件2是将第二反应器顶部气态的醇和水蒸馏后循环使用,而将醇引入对比文件1所述反应器则需要再进行加热气化的操作,考虑到第二反应器顶部水蒸汽含量较少,为了简化操作,直接将其进料到第一反应器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方便气体的引入,第二反应器采用较第一反应器更高的压力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第二反应器的压力等于或低于第一反应器,比如为方便物料从第一反应器流入第二反应器,而在两个反应器均为逆流反应器的体系中,由于醇是作为气体直接由第二反应器回用到第一反应器中,而第一反应器是将液态的未反应完全的脂肪酸引入第二反应器,压力对脂肪酸的引入影响相对较小,综合考虑压力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将第二反应器的压力高于第一反应器效果更好,即:为了适应对比文件1中的逆流反应方法相应改变对比文件2中的两反应器的设置条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涉及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对比文件1(US5157168A,公开日1992年10月20日)公开了一种脂肪酸烷基酯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在反应器14的一种方式中,包含脂肪酸或脂肪酸混合物的液体向下通至逆流的向上流动的低级醇的蒸汽流,例如甲醇中。每一块塔板15均作为酯化反应区域,其中均包含催化酯化反应的酯化催化剂和反应中释放的水。逆流情况下,酯化反应释放的水气化并随同低级烷醇蒸汽一起向上流动。通过选择合适数量的反应器14中的塔板15,以及设计每个塔板容纳充足的液体容量,可以使得每块塔板能提供必需的保留时间,从而使得产物中包含少于大约1mol e%的脂肪酸(参见第16栏12-68行)。图2表示一种反应器14中的塔板15的构造方式,其中横隔膜或隔断50封闭反应器14的截面,其上设有用于液体的下导管52和用于气体的上通管53,隔断50上还设有环绕上通管53的轴向的圆锥片54。气体上通道53将向上的气体引入环形的阀59,其环绕于圆锥片54处。塔板15设有环形的出水堰或挡板62和63以容纳液体。参考数字64表示图2所示的塔板邻接的上部塔板的下通管(参见第15栏第26行-第17栏第40行,附图2)。其中酯化在80-140℃,0.1-25bar下进行(反应压力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10-35bar的压力部分重叠),而逆流反应器是由5-20个塔板组成的 (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4行至第7栏第64行)。原料脂肪酸可以为十五烷酸或十六烷酸(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2行),反应催化剂为一种含有磺酸基团和/或羧酸基团的离子交换树脂(参加说明书第7栏第20-25行)。其中十五烷酸或十六烷酸以及甲醇分别落在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脂肪酸和醇的范围内。权利要求1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反应温度为200-350℃,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温度为80-140℃;②权利要求1中每一个塔板在其一端具有敞开部分以使一个隔室与邻接的隔室连通,且两个邻接塔板的敞开部分彼此交错设置,而对比文件1以液体通道连接相邻隔室,由通道52和64的设置可知二者交错设置(参见第15栏第26行至31行,附图2的内容);③权利要求1中不使用催化剂或者使用金属催化剂并进一步限定了金属催化剂中的金属元素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的催化剂为离子交换树脂;④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逆流塔式反应器包括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并且限定了第一和第二反应器的物料的进料、出料方式,以及水和醇混合物的循环方式,两个反应器中反应的压力关系(所述第二酯化反应在比所述第一酯化反应稍高的压力下进行),而对比文件1中逆流塔式反应器是一个反应器。针对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CN101198677A,公开日2008年06月11日)公开了制备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温度为200-350℃(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给出了所述酯化反应可以在200-350℃下进行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该温度可以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原料的酯化反应中,至于对比文件1涉及的逆流酯化反应,该温度范围的选择同样能够适用于逆流酯化反应,且能保证生成的水能以气态的形式从该酯化反应体系中移出,以使酯化反应平衡朝着产物酯的方向移动,即选择应用该温度范围并不会造成逆流酯化反应不能进行,或者明显影响其进行。针对区别特征②,权利要求1中的敞开部分与对比文件1中的液体通道属于相同功能构件的一般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液体通道位于靠近端部的位置,为了使反应的料液可以更好地从一个塔板流入下一个反应塔板,将该通道设置于端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针对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酯化反应在不使用催化剂的条件下进行(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属于脂肪酸制备脂肪酸烷基酯的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不使用催化剂的反应条件应用于相同的酯化反应中,例如对比文件1的反应。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金属催化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金属催化剂是本领域用于酯化反应的一般催化剂,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交换树脂存在热稳定性差、寿命短且再循环昂贵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金属催化剂代替离子交换树脂,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其中适当的金属元素的含量。针对区别特征④,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10、26-30行,图2)公开了酯化反应的设备包括第一反应器,用于使脂肪酸原料与醇进行酯化反应,其中总脂肪酸的80%至90%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以及第二反应器,用于将第一反应器中未发生转化的剩余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反应部分(10)连接有醇回收部分(40),以便将反应部分(10)中生成的水和反应部分(10)中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醇/水,3)引入醇回收部分(40)。在醇回收部分(40)中,将醇(2)蒸馏后循环进入反应部分(10)。对比文件2给出了第一反应器中得到的产物可以引入第二反应器中继续进行反应,并且第二反应器中的未反应的过量醇又可以引入第一反应器中反应的技术启示。而根据对比文件1涉及的逆流酯化反应,对于一个塔板上的酯化反应而言,脂肪酸是从上部进料的,醇是从下部进料的,而对于包含多个该酯化反应塔板的反应器而言,脂肪酸同样是在反应器的顶部进料,醇在反应器的底部进料。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选择经过两个反应器后的产物的出料方式,例如:从第二反应器的下部排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两个反应器的原料、产物的进料和出料方式。对于水和醇混合物的循环方式,以及两个反应器中反应的压力关系。对比文件2是将醇蒸馏后再循环进入反应部分,虽然对比文件2说明书部分没有明确公开其循环进入的是第一和/或第二反应器。但是其图2中标注了3a可以返回到第一反应器中(3a为水和未反应的过量醇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循环使用原料醇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直接将反应部分生成的水和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引入到第一反应器中,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其使用的是醇的蒸汽流,即为气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将该混合物直接以气相的方式引入第一反应器,进而继续进行逆流反应。对于两个反应器中反应的压力关系,以及过量的醇气体引入第一反应器的方式,而为了方便气体的引入,第二反应器采用较第一反应器更高的压力,通过压力差将未反应的过量醇气体转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且,不同反应器中的压力存在差异,也并不会导致这些反应器中的酯化反应不能进行。此外,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出这种压力差的选择使得本申请的方法具有何种其它的有益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塔板结构,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每个塔板中,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用于醇气体的通道的多个阀或泡罩。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阀59。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阀的数量,但为了使醇气体均一地进入隔室与脂肪酸反应而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多个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栏第33行至37行,附图2)公开了当液体的量高于液体通道52的上部的水平面56时,液体才会溢出并输送至临接的下面的塔板。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出口堰,以使得液体料能停留在塔板上反应一段时间并积累到一定量后得以顺利溢出,然后进入下一个塔板进行反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反应压力20-30bar。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压力与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压力存在重叠,而且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该类型反应的适当的压力范围。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涉及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装置,其中的技术特征:“柱状反应器主体”,“多个塔板,其水平安装以在所述反应器主体内具有多个垂直的隔室,且其具有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的气阀”限定了装置的结构,而其它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相同或者本质上相同。上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酯化反应装置为柱反应器,例如:具有5-20个水平安装的塔板,从而形成多个垂直的隔室,且每个塔板上有水平安装的气体通道,且在靠近塔板端位附近有连接邻接隔室的敞开的液体通道,且相邻的塔板的液体通道彼此交错设置,且脂肪酸原料从塔板的上部进料,醇原料从塔板的下部的进料,在80-140℃,0.1-25bar反应条件下在每个塔板上进行逆流型酯化反应(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3行至第7栏第64行,第15栏第26行至31行,附图2)。此外,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内容,对比文件1和2已经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6的相关装置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逆流塔式反应器,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两个反应器,第一反应器中得到的产物可以引入第二反应器中反应,第二反应器中的未反应的过量醇又可以引入第一反应器中反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至少已经给出了可以通过两个反应器来进行该类型酯化反应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来选择反应器的类型,来进一步改进该类酯化反应。其次,对比文件2是将醇蒸馏后再循环进入反应部分,虽然对比文件2说明书部分没有明确公开其循环进入的是第一和/或第二反应器。但是其图2中标注了3a可以返回到第一反应器中(3a为水和未反应的过量醇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此外,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循环使用原料醇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直接将反应部分生成的水和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引入到第一反应器中进行循环使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的反应器的特点,也能够想到引入的需要是气态的醇原料来进行相应的酯化反应,即使对比文件2使用或者回收的是液态的醇,也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醇原料循环使用来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逆流反应器中,选择同样以气态的方式,并且采用和对比文件1中相同的进料方式来进行进料,即从第一反应器的下部进料,作为原料来进行对应的逆流反应。其与对比文件1中还存在的其它进料方式不相矛盾,这种进料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的。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的反应方式和逆流反应器的特点,以及对比文件2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引出的醇是可以来自反应器的上部。对于两个反应器中反应的压力关系,将过量的醇气体引入第一反应器时,为了方便气体的引入,第二反应器采用较第一反应器更高的压力,通过压力差将未反应的过量醇气体转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第二反应器的压力等于或低于第一反应器,比如为方便物料从第一反应器流入第二反应器,而在两个反应器均为逆流反应器的体系中,由于醇是作为气体直接由第二反应器回用到第一反应器中,而第一反应器是将液态的未反应完全的脂肪酸引入第二反应器,压力对脂肪酸的引入影响相对较小,即使考虑到压力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使第二反应器的压力高于第一反应器,而不同反应器中的压力存在差异,也并不会导致这些反应器中的酯化反应不能进行。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出这种压力差的选择使得本申请的方法具有何种其它的有益效果,或者解决了何种其它的技术问题,例如:反应压力差的设置使得其方法得到的产品具有相对现有技术更低的总酸值等。此外,本申请说明书表1记载了实施例1-3和对比例1-6的实验条件和结果数据,其中对比例1-3涉及的是间歇法,对比例4-6涉及的是连续法,使用的均是搅拌罐式反应器CSTR,均为一步反应进行酯化。根据表1的数据,实施例1-3的总酸值优于对比例4-6,实施例1-3的总酸值记载的均是低于0.4,而对比例1-3为0.34或0.36,不能确定其和对比例1-3之间的差异,而根据表1中的其它参数,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必然优于对比例1-3的方法,此外,对比例1-6的反应并不是逆流酯化反应。因此,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方法或者相关的权利要求6的装置相对现有技术具有何种程度上的有益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应器7和14,反应器7为并流塔式反应器,反应器14为逆流塔式反应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个反应器,例如连续搅拌罐式反应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反应器类型不同,对比文件1的反应器之间类型也不同。此外,反应器的数量和类型的组合也存在多种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并流塔式反应器替换为逆流塔式反应器从而得到两个串联的逆流塔式反应器。(2)表1的数据证实采用本发明的反应器,具有更高的转化率和更低的总酸值,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于醇的进料,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者暗示第二酯化反应产生的水与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的流向方式。对比文件2中的3a是来自于蒸馏柱13,并非直接来自于第二反应器。对比文件1的两个反应器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进料方式。(4)对于第一和第二酯化反应的压力关系,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第二酯化反应在比第一酯化反应稍高的压力下进行,对比文件2则是第二酯化反应的压力等于或小于第一酯化反应的压力,均给出了反向的教导,而且对比文件1中第二反应器的醇还需要一系列的处理才送到第一反应器中。此外,本申请的进料方式使工艺简化、高效和节省费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分案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时,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涉及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脂肪酸烷基酯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在反应器14的一种方式中,包含脂肪酸或脂肪酸混合物的液体向下通至逆流的向上流动的低级醇的蒸汽流,例如甲醇中。每一块塔板15均作为酯化反应区域,其中均包含催化酯化反应的酯化催化剂和反应中释放的水。逆流情况下,酯化反应释放的水气化并随同低级烷醇蒸汽一起向上流动。通过选择合适数量的反应器14中的塔板15,以及设计每个塔板容纳充足的液体容量,可以使得每块塔板能提供必需的保留时间,从而使得产物中包含少于大约1mol e%的脂肪酸(参见第16栏12-68行)。图2表示一种反应器14中的塔板15的构造方式,其中横隔膜或隔断50封闭反应器14的截面,其上设有用于液体的下导管52和用于气体的上通管53,隔断50上还设有环绕上通管53的轴向的圆锥片54。气体上通道53将向上的气体引入环形的阀59,其环绕于圆锥片54处。塔板15设有环形的出水堰或挡板62和63以容纳液体。参考数字64表示图2所示的塔板邻接的上部塔板的下通管(参见第15栏第26行-第17栏第40行,附图2)。其中酯化在80-140℃,0.1-25bar下进行(反应压力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10-35bar的压力部分重叠),而逆流反应器是由5-20个塔板组成的 (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64行至第7栏第64行)。原料脂肪酸可以为十五烷酸或十六烷酸(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1-2行),反应催化剂为一种含有磺酸基团和/或羧酸基团的离子交换树脂(参加说明书第7栏第20-25行)。其中十五烷酸或十六烷酸以及甲醇分别落在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脂肪酸和醇的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反应温度为200-350℃,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温度为80-140℃;(2)权利要求1中每一个塔板在其一端具有敞开部分以使一个隔室与邻接的隔室连通,且两个邻接塔板的敞开部分彼此交错设置,而对比文件1以液体通道连接相邻隔室,由通道52和64的设置可知二者交错设置(参见第15栏第26行至31行,附图2的内容);(3)权利要求1中不使用催化剂或者使用金属催化剂并进一步限定了金属催化剂中的金属元素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的催化剂为离子交换树脂;(4)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逆流塔式反应器包括第一反应器和第二反应器,并且限定了第一和第二反应器的物料的进料、出料方式,以及水和醇混合物的循环方式,两个反应器中反应的压力关系(所述第二酯化反应在比所述第一酯化反应稍高的压力下进行),而对比文件1中逆流塔式反应器是一个反应器。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备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温度为200-350℃(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给出了所述酯化反应可以在200-350℃下进行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该温度可以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原料的酯化反应中,至于对比文件1涉及的逆流酯化反应,该温度范围的选择同样能够适用于逆流酯化反应,且能保证生成的水能以气态的形式从该酯化反应体系中移出,以使酯化反应平衡朝着产物酯的方向移动,即选择应用该温度范围并不会造成逆流酯化反应不能进行,或者明显影响其进行。
针对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中的敞开部分与对比文件1中的液体通道属于相同功能构件的一般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液体通道位于靠近端部的位置,为了使反应的料液可以更好地从一个塔板流入下一个反应塔板,将该通道设置于端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酯化反应在不使用催化剂的条件下进行(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属于脂肪酸制备脂肪酸烷基酯的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不使用催化剂的反应条件应用于相同的酯化反应中,例如对比文件1的反应。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金属催化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金属催化剂是本领域用于酯化反应的一般催化剂,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交换树脂存在热稳定性差、寿命短且再循环昂贵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金属催化剂代替离子交换树脂,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其中适当的金属元素的含量。
针对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10、26-30行,图2)公开了酯化反应的设备包括第一反应器,用于使脂肪酸原料与醇进行酯化反应,其中总脂肪酸的80%至90%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以及第二反应器,用于将第一反应器中未发生转化的剩余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反应部分(10)连接有醇回收部分(40),以便将反应部分(10)中生成的水和反应部分(10)中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醇/水,3)引入醇回收部分(40)。在醇回收部分(40)中,将醇(2)蒸馏后循环进入反应部分(10)。
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第一反应器中得到的产物可以引入第二反应器中继续进行反应,并且第二反应器中的未反应的过量醇又可以引入第一反应器中反应的技术启示。
而根据对比文件1涉及的逆流酯化反应,对于一个塔板上的酯化反应而言,脂肪酸是从上部进料的,醇是从下部进料的,而对于包含多个该酯化反应塔板的反应器而言,脂肪酸同样是在反应器的顶部进料,醇在反应器的底部进料。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选择经过两个反应器后的产物的出料方式,例如:从第二反应器的下部排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两个反应器的原料、产物的进料和出料方式。
对于水和醇混合物的循环方式,以及两个反应器中反应的压力关系。对比文件2是将醇蒸馏后再循环进入反应部分,虽然对比文件2说明书部分没有明确公开其循环进入的是第一和/或第二反应器。但是其图2中标注了3a可以返回到第一反应器中(3a为水和未反应的过量醇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循环使用原料醇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直接将反应部分生成的水和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引入到第一反应器中,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其使用的是醇的蒸汽流,即为气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将该混合物直接以气相的方式引入第一反应器,进而继续进行逆流反应。
对于两个反应器中反应的压力关系,以及过量的醇气体引入第一反应器的方式,而为了方便气体的引入,第二反应器采用较第一反应器更高的压力,通过压力差将未反应的过量醇气体转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且,不同反应器中的压力存在差异,也并不会导致这些反应器中的酯化反应不能进行。此外,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也看不出这种压力差的选择使得本申请的方法具有何种其它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塔板结构,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每个塔板中,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用于醇气体的通道的多个阀或泡罩。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阀59。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阀的数量,但为了使醇气体均一地进入隔室与脂肪酸反应而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多个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栏第33行至37行,附图2)公开了当液体的量高于液体通道52的上部的水平面56时,液体才会溢出并输送至临接的下面的塔板。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出口堰,以使得液体料能停留在塔板上反应一段时间并积累到一定量后得以顺利溢出,然后进入下一个塔板进行反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反应压力20-30bar。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压力与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压力存在重叠,而且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该类型反应的适当的压力范围。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涉及制备用于生物柴油燃料的脂肪酸烷基酯的装置,其中的技术特征:“柱状反应器主体”,“多个塔板,其水平安装以在所述反应器主体内具有多个垂直的隔室,且其具有以规则间距分散安装的气阀”限定了装置的结构,而其它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相同或者本质上相同。
上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酯化反应装置为柱反应器,例如:具有5-20个水平安装的塔板,从而形成多个垂直的隔室,且每个塔板上有水平安装的气体通道,且在靠近塔板端位附近有连接邻接隔室的敞开的液体通道,且相邻的塔板的液体通道彼此交错设置,且脂肪酸原料从塔板的上部进料,醇原料从塔板的下部的进料,在80-140℃,0.1-25bar反应条件下在每个塔板上进行逆流型酯化反应(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3行至第7栏第64行,第15栏第26行至31行,附图2)。此外,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内容,对比文件1和2已经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6的相关装置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陈述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反应器的内容。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10、26-30行,图2)公开了酯化反应的设备包括第一反应器,用于使脂肪酸原料与醇进行酯化反应;以及第二反应器,用于将第一反应器中未发生转化的剩余脂肪酸转化为脂肪酸烷基酯。反应部分(10)连接有醇回收部分(40),以便将反应部分(10)中生成的水和反应部分(10)中未反应的过量的醇的混合物(醇/水,3)引入醇回收部分(40)。在醇回收部分(40)中,将醇(2)蒸馏后循环进入反应部分(10)。即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第一反应器中得到的产物可以引入第二反应器中继续进行反应,并且第二反应器中的未反应的过量醇又可以引入第一反应器中反应的技术启示,或者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使用两个反应器进行反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涉及的逆流酯化反应,其也使用了逆流塔式反应器。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两个逆流塔式反应器来进行同样的酯化反应。即使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反应器的数量和类型的组合存在不同的选择,但是,在进行酯化反应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进行这种简单的组合选择,即将对比文件2的两个反应器替换为同样能够进行酯化反应的逆流塔式反应器。
对于醇的进料,对比文件2图2中标注了3a可以返回到第一反应器中(3a为水和未反应的过量醇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循环使用原料醇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图2中标注了3a的方向,从第二反应器返回蒸馏柱13,然后返回第一反应器,或者可以进入到蒸馏柱14,如下图:
。来自于蒸馏柱13的3a可以返回到第一反应器中,而来自第二反应器的3a进入到蒸馏柱13,至少可以认为3a是被返回到第一反应器中。即使3a并非直接来自于第二反应器,但是其也是从第二反应中返回(来源于第二反应器),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可以循环使用原料醇的技术启示。即使对比文件1存在不同的进料方式,但是在选择对比文件1的逆流塔式反应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选择逆流的进料方式,来循环利用返回的原料醇。
对于第一和第二酯化反应的压力关系,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压力关系。但是,在回流气体醇时,为了气体更好的流动,需要存在压力差,而第二反应器采用较第一反应器更高的压力,通过压力差将未反应的过量醇气体转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由于对回流的醇进行了处理,或者状态不同,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的体系压力差给出了相反的教导。而采用对比文件1的逆流反应器时,对比文件1中进料的醇使用的是气态的方式(蒸汽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利用压力差来进行气体的流动进料。
对于表1的效果数据,如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表1记载了实施例1-3和对比例1-6的实验条件和结果数据,其中对比例1-3涉及的是间歇法,对比例4-6涉及的是连续法,使用的均是搅拌罐式反应器CSTR,均为一步反应进行酯化。根据表1的数据,实施例1-3的总酸值优于对比例4-6,实施例1-3的总酸值记载的均是低于0.4,而对比例1-3为0.34或0.36,不能确定其和对比例1-3之间的差异,而根据表1中的其它参数,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必然优于对比例1-3的方法,并且,对比例1-6的反应并不是逆流酯化反应。因此,不能确定权利要求涉及的方法或者相关的装置相对现有技术具有何种程度上的有益效果或者改进。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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