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12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473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0151.X
申请日:2015-03-31
复审请求人:广州益牲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军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赵学武
国际分类号:A23K1/18,A23K1/16,A23K1/00,A61K36/899,A61P3/02,A61P15/08,A61P43/00,A61P39/00,A61P37/04,A61P1/14,A61P7/00,A61P15/06,A61P13/12,A61P1/00,A61P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5条第1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0151.X,名称为“一种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州益牲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15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为由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项、说明书第1-179段(即说明书第1-17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每1000重量份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包括以下重量份组分:64.5~101.1份复合维生素、5~10份复合氨基酸、75~110份多糖、819.6~725.8份复合中药发酵细粉,其中,每1000重量份的复合 中药发酵细粉由以下中药原料经和5~10份葡萄糖过发酵得到:白术100~120份、艾叶100~120份、当归50~70份、川芎:35~60份、党参80~100份、黄芪100~70份、陈皮100~80份、谷芽150~120份、松针粉250~200份、甘草30~50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维生素包括以下重量份组分:10~15份规格为50万IU/g的维生素A乙酸酯粉剂、20~30份DL-ɑ-生育酚乙酸酯重量百分比含量为50%的DL-ɑ-生育酚乙酸酯粉剂、5~8份规格为50万IU/g的维生素D3粉剂、0.5~1.0份亚硫酸氢钠甲萘醌、1.0~2.0份盐酸硫胺、1.5~2.5份核黄素、1.0~1.5份盐酸吡哆醇、0.2~0.5份氰钴胺质量百分比含量为2%的氰钴胺制剂、10~15份泛酸钙、10~15份烟酸、0.3~0.6份D-生物素质量百分比含量为2%的D-生物素制剂、5~10份甜菜碱。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氨基酸为蚕蛹复合氨基酸。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糖包括以下重量份组分:25~35份酵母细胞壁多糖、50~75份果寡糖。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8~12重量份蛋氨酸锌、2.5~5重量份酵母硒、25~35份二氢吡啶。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抗氧化剂。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氧化剂包括0.3~0.8份亚硫酸氢钠、0.1~0.3份BHT。
8.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备方法具体为:
预混合步骤:按照重量份称取复合维生素、复合氨基酸以及部分复合中药发酵细粉预混合;
混合步骤:按重量份称取多糖和余量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与上述经过预混合的物料进行混合得产品。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混合步骤中,还加有抗氧化剂,所述的抗氧化剂具体为0.3~0.8份亚硫酸氢钠、0.1~0.3份BHT,所述的预混合步骤中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的重量为抗氧化剂、复合维生素、复合氨基酸的总重。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合步骤中,还加有8~12重量份蛋氨酸锌、2.5~5重量份酵母硒、25~35份二氢吡啶。
11.根据权利要求8~10任一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通过以下步骤制备:
步骤1:将中药原料制备成为细粉后与葡萄糖混合得到细粉混合物并倒入带搅拌浆的发 酵罐,边搅拌边添加煮沸饮用水至细粉混合物含水量35~40%,停止搅拌密闭至细粉混合物温度降至40℃±2℃;
步骤2:边搅拌边加入两次继代后的纳豆芽孢杆菌菌悬液、地衣芽孢杆菌菌悬液,纳豆芽孢杆菌菌悬液、地衣芽孢杆菌菌悬液的重量分别为加水前的细粉混合物重量1.0%,搅拌均匀,保持38-40℃,期间每隔2小时搅拌5分钟,并保持通风以提供充足氧气。
步骤3:好氧发酵36h后,搅拌降温至34±2℃,加入两次继代后的嗜酸乳杆菌菌悬液,嗜酸乳杆菌菌悬液的重量为加水前的细粉混合物的重量的1.0%,再密闭静止厌氧发酵72h;
步骤4:将经步骤3得到的混合物摊平放凉;
步骤5:将步骤4得到的混合物真空干燥至含水量≤8%,得到复合中药发酵细粉。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细粉的粒径为40目。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豆芽孢杆菌菌悬液的活菌数为2.5×108CFU/g;所述的纳豆芽孢杆菌菌悬液的活菌数为2.5×108CFU/g;所述的嗜酸乳杆菌菌悬液的活菌数为5.0×108CFU/g。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中纳豆芽孢菌活菌数≥1.20×1010CFC/g,地衣芽孢杆菌活菌数≥5.00×109CFC/g,嗜酸乳杆菌活菌数≥8.00×109CFC/g。
15.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在母猪饲料中添加相当于母猪饲料重量0.2%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有:对比文件1(CN10368927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公开了一种微生物发酵母猪饲料添加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被发酵的中草药配方不同,权利要求1还添加了多糖、采用复合氨基酸替代了单独使用的赖氨酸和蛋氨酸,未再单独添加维生素叶酸和泛酸钙,未使用有机酸和玉米蛋白粉,原料的重量配比有所不同。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母猪用制剂的构成基础上,根据母猪的不同症候和保健功效的不同需要,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很容易想到可以更换其他具体所需的中草药配方,以及对产品组合物中其他原料因需进行取舍调整从而得到功效有不同侧重的母猪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以为市场提供类似产品的多种产品选择。对于被发酵中药的配方,对比文件2(补中益气汤,《中兽医学》,刘忠杰等,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6月第4版,公开日为2011年06月30日,第319-320页)公开了一种补中益气汤配方,构成为:炙黄芪90g、党参60g、白术60g、当归60g、陈皮60g、炙甘草45g、升麻30g、柴胡30g。主治脾胃气虚下陷诸症、子宫脱垂等。随后公开还可以对其中组成进行加减,如可以加入焦艾(即艾叶),补气安胎(参见第319页补中益气汤)。在后有关治疗胎前产后诸疾的药方中还有用到艾叶(参见第320页四物汤)、川芎(参见第320页四物汤、泰山磐石散)补气提气,而根据母猪的实际症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补中益气汤的方剂上进行灵活加减或类似功效的药物替换从而获得还具有补充健脾助消化的谷芽、增强食欲的松针粉以及添加艾叶安胎和川芎补气,而替换同样具有提升正气作用的升麻和柴胡,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3(CN104012807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公开了一种由复合维生素、复合氨基酸、多糖和中药提取物混合制成的畜禽用抗病毒复合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为简化配方使配方中各种类类别清晰以及考虑实际所需营养和功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照对比文件3的配方中种类类别进行归类使用并考虑营养均衡性采用复合氨基酸、不添加单独的维生素以及有机酸和玉米蛋白粉,并同样使用多糖以增强母猪免疫力并兼具提高其繁殖性能,各原料调整后的功效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原料的重量份配比可结合功效需要等实际通过常规调整具体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属于该领域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生物发酵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以及权利要求8先后混合原料的步骤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的评述详见权利要求1;对于制备方法,将不同原料分批次进行混合以利于混合的均匀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不同原料先后混合的混合方法。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4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该领域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剂的应用,由说明书第0038段中的记载可知,该制剂可减少怀孕母猪便秘、腹泻等各种常见疾病的发生,因而它是以有生命的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用于治疗疾病,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广州益牲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对权利要求做出的修改方式,但未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组方不同于本申请,对于本申请药物配比没有相关的启示。与对比文件2相比,由于整体的药物配伍不同,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的药物配比没有技术启示。另外,本发明使用的松针粉除了具备增强食欲功效外,它能够为微生物生长提供良好的营养物质,提升发酵效果,这在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也不存在技术启示。(2)本发明提供的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吸收率较未发酵前高3倍以上,在使用未发酵前方剂三分之一的剂量使用即可达到甚至超过未发酵前方剂使用的效果,节约了用药成本和大量中药材资源。与未添加酵母细胞壁多糖和果寡糖的组相比,添加酵母细胞壁多糖和果寡糖的组显示出发酵中草药制剂功效显著提高的效果。因此,本发明提供的发酵中草药制剂具有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均已在其实审阶段的两次意见陈述书中涉及,对于这些意见,实审阶段已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逐一进行了详细的答复;即便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也仅属于权利要求的简单合并,并不能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和简单实验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以有生命的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可用于治疗疾病,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使用有益菌对中草药原料进行发酵使得中药成分更易于吸收利用同时积累有益菌和有益代谢产物,发挥中药成分与益生菌的双重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中兽医学中的补中益气汤,再结合艾叶安胎、川穹补气、谷芽健脾助消化、松针增强食欲的常识性作用,以及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在畜禽饲料中添加多糖如果寡糖可以提高动物免疫力的技术启示,可以容易地获得本申请所述母猪专用发酵中草药制剂的技术方案,并能够预期获得其技术效果。对于松针能够提升发酵效果的表述,由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通过对比试验证实该提升效果,因此该表述不予接受。(2)关于发酵中草药制剂与未发酵中草药制剂的效果比较数据,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通过梯度试验筛选出所述制剂在饲料中的适宜用量比例,因此有理由认为以0.2%添加的用量比例是最佳的,而0.6%的添加量并非是该制剂使用的最佳添加比例。关于添加多糖组比未添加多糖组取得更优的试验结果,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发酵中草药能够提高产仔数和成活率,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中草药制剂能够补中益气、补气安胎,同时果寡糖具有提高免疫力的作用,酵母细胞壁多糖具有改善肠道菌群、促进免疫等作用,因此本申请中所述添加多糖组优于未添加多糖组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0项,2页),所作修改具体是:将原权利要求2-5的技术特征写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根据新的权利要求1对原权利要求4的内容进行适应性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2-5、10,将原权利要求15的主题名称“应用”修改为“使用方法”;并重新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顺序编号。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每1000重量份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包括以下重量份组分:8~12重量份蛋氨酸锌、2.5~5重量份酵母硒、25~35份二氢吡啶、64.5~101.1份复合维生素、5~10份复合氨基酸、75~110份多糖、819.6~725.8份复合中药发酵细粉,其中,每1000重量份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由以下中药原料经和5~10份葡萄糖过发酵得到:白术100~120份、艾叶100~120份、当归50~70份、川芎:35~60份、党参80~100份、黄芪100~70份、陈皮100~80份、谷芽150~120份、松针粉250~200份、甘草30~50份;所述的复合维生素包括以下重量份组分:10~15份规格为50万IU/g的维生素A乙酸酯粉剂、20~30份DL-ɑ-生育酚乙酸酯重量百分比含量为50%的DL-ɑ-生育酚乙酸酯粉剂、5~8份规格为50万IU/g的维生素D3粉剂、0.5~1.0份亚硫酸氢钠甲萘醌、1.0~2.0份盐酸硫胺、1.5~2.5份核黄素、1.0~1.5份盐酸吡哆醇、0.2~0.5份氰钴胺质量百分比含量为2%的氰钴胺制剂、10~15份泛酸钙、10~15份烟酸、0.3~0.6份D-生物素质量百分比含量为2%的D-生物素制剂、5~10份甜菜碱;所述的复合氨基酸为蚕蛹复合氨基酸;所述的多糖包括以下重量份组分:25~35份酵母细胞壁多糖、50~75份果寡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抗氧化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氧化剂包括0.3~0.8份亚硫酸氢钠、0.1~0.3份BHT。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备方法具体为:
预混合步骤:按照重量份称取复合维生素、复合氨基酸以及部分复合中药发酵细粉预混合;
混合步骤:按重量份称取蛋氨酸锌、酵母硒、二氢吡啶、多糖和余量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与上述经过预混合的物料进行混合得产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混合步骤中,还加有抗氧化剂,所述的抗氧化剂具体为0.3~0.8份亚硫酸氢钠、0.1~0.3份BHT,所述的预混合步骤中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的重量为抗氧化剂、复合维生素、复合氨基酸的总重。
6. 根据权利要求4~5任一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通过以下步骤制备:
步骤1:将中药原料制备成为细粉后与葡萄糖混合得到细粉混合物并倒入带搅拌浆的发 酵罐,边搅拌边添加煮沸饮用水至细粉混合物含水量35~40%,停止搅拌密闭至细粉混合物温度降至40℃±2℃;
步骤2:边搅拌边加入两次继代后的纳豆芽孢杆菌菌悬液、地衣芽孢杆菌菌悬液,纳豆芽孢杆菌菌悬液、地衣芽孢杆菌菌悬液的重量分别为加水前的细粉混合物重量1.0%,搅拌均匀,保持38-40℃,期间每隔2小时搅拌5分钟,并保持通风以提供充足氧气。
步骤3:好氧发酵36h后,搅拌降温至34±2℃,加入两次继代后的嗜酸乳杆菌菌悬液,嗜酸乳杆菌菌悬液的重量为加水前的细粉混合物的重量的1.0%,再密闭静止厌氧发酵72h;
步骤4:将经步骤3得到的混合物摊平放凉;
步骤5:将步骤4得到的混合物真空干燥至含水量≤8%,得到复合中药发酵细粉。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细粉的粒径为40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豆芽孢杆菌菌悬液的活菌数为2.5×108CFU/g;所述的纳豆芽孢杆菌菌悬液的活菌数为2.5×108CFU/g;所述的嗜酸乳杆菌菌悬液的活菌数为5.0×108CFU/g。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中药发酵细粉中纳豆芽孢菌活菌数≥1.20×1010CFC/g,地衣芽孢杆菌活菌数≥5.00×109CFC/g,嗜酸乳杆菌活菌数≥8.00×109CFC/g。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母猪饲料中添加相当于母猪饲料重量0.2%的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旨在证明本申请所述中草药制剂的性能,与对比例1相比,本申请所述中草药制剂添加量在0.2%时,效果好于对比例1添加0.6%的效果,因此本申请所述发酵中草药制剂具有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0项,2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9段(即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母猪专用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生物发酵母猪饲料添加剂,由微生物发酵中草药混合物后,再与复合维生素、叶酸、玉米蛋白粉、赖氨酸、蛋氨酸、泛酸钙、L-乳酸、柠檬酸混合制备而成;其中,中草药混合物含有板蓝根、大青叶、紫苏、干姜、肉桂、甘草、蒲公英、陈皮、党参。按重量比,取发酵产物30-50份,与复合维生素5-7份、叶酸3-8份、玉米蛋白粉15-20份、赖氨酸5-10份、蛋氨酸8-12份、泛酸钙2-3份、L-乳酸10-15份、柠檬酸2-3份混合制得微生物发酵母猪饲料添加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5)。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经微生物发酵中草药混合物、复合维生素、氨基酸、有机酸、蛋白粉进行混合得到的母猪复合维生素发酵中草药制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发酵的中草药配方有所不同,发酵中使用了一定比例的葡萄糖;(2)制剂中还添加了多糖、蛋氨酸锌、酵母硒和二氢吡啶,限定了多糖、复合氨基酸及复合维生素的具体种类及用量,各原料的重量配比有所不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母猪用制剂的构成基础上,根据母猪生产和保健功效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中草药原料进行替换或增加,从而得到组成有所不同的母猪用发酵中草药制剂。对于中药组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补中益气汤配方,构成为:炙黄芪90g、党参60g、白术60g、当归60g、陈皮60g、炙甘草45g、升麻30g、柴胡30g。主治脾胃气虚及气虚下陷诸症,证见子宫脱垂等。还可以对其中组成进行加减,如可以加入焦艾(即艾叶),补气安胎(参见第319页补中益气汤)。在后有关治疗胎前产后诸疾的药方中还有用到艾叶(参见第320页四物汤)、川芎(参见第320页四物汤)行气补血,而根据母猪的实际症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补中益气汤的方剂上进行灵活加减或类似功效的药物替换从而获得还具有补充健脾助消化的谷芽、增强食欲的松针粉以及添加艾叶安胎和川芎补气,而替换同样具有提升正气作用的升麻和柴胡,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发酵时,葡萄糖属于常用的发酵原料,可以为微生物提供碳源,其用量比例也可以根据常规用量结合简单实验加以筛选而获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添加剂中添加了泛酸钙、叶酸以及复合维生素,所述复合维生素含有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D3、维生素K3、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6)。由于烟酸、生物素属于饲料中常用的维生素,甜菜碱属于饲料中常用的添加剂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母猪营养需要对复合维生素的构成进行常规选择并确定其适宜添加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由复合维生素、蚕蛹复合氨基酸、多糖和中药提取物混合制成的畜禽用抗病毒复合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所述多糖由果寡糖和糖萜素组成(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5、6)。由于酵母细胞壁多糖也是常用的功能性多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选择使用,并具体确定构成配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由于蛋氨酸锌、酵母硒和二氢吡啶均为饲料中常用的添加物,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使用。同时,上述原料的重量份配比可通过常规用量结合简单实验即可确定。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和简单实验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抗氧化剂的使用及其种类配比。而这些原料及其用量均属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通过常规选择与简单实验即可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制剂的制备方法,包括:①取赖氨酸、蛋氨酸、泛酸钙、L-乳酸、柠檬酸溶于水;②将溶液输入喷雾制粒塔,与辅料一起进行喷雾制粒;③将发酵产物在常温下离心干燥,制备成粉末状;④将步骤②制得颗粒、步骤③制得的粉末与复合维生素、叶酸、玉米蛋白粉混合制得微生物发酵母猪饲料添加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与用量比例上与对比文件1存在差异;(2)原料混合的先后步骤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内容。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将不同原料分批次进行混合以利于混合的均匀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不同原料先后混合的混合方法。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和简单实验而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限定了抗氧化剂的组成与比例以及相应的添加步骤。由于这些抗氧化剂成分均属于饲料中的常用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常规选择使用并常规确定重量份用量,同时结合操作习惯和经验确定混合时的添加步骤,其效果都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复合中药发酵细粉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酵中草药混合物的具体步骤为:(1)按比例称取中草药后混合,加适量水,文火煎煮35分钟后,滤去药渣,制成汤剂;加入按重量计的葡萄糖1%、酵母膏0.5%、低聚麦芽糖0.5%、K2HPO4 0.3%,用NaOH调节pH;所得混合物在121℃在高压灭菌15-20分钟;(2)将活化后的两歧双歧杆菌、乳酸杆菌、含纳豆芽胞杆菌和产朊假丝酵母,分别以体积百分数3-5%接种到汤剂中,恒温摇床发酵,温度28℃-37℃,时间为36-48小时,得发酵产物(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4)。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发酵中草药混合物的制作方法是将中草药加水煎煮后取汤剂,加入葡糖等促进发酵的物质后灭菌,之后接入益生菌液体培养,再进行常温干燥,制成粉末状。同时,将中药制成汤剂或直接将中药制成细粉后作为发酵底物均属于本领域对中药进行发酵的两种常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常规选择将中药原料制成细粉并同样加入利于益生菌生长的碳源葡萄糖,加水满足发酵对湿度的要求后接入益生菌进行发酵的方式,这种方式属于常规的益生菌发酵中药的方式,而益生菌的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识和具体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能够容易确定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同样选择纳豆芽孢杆菌、还可以常规选择地衣芽孢杆菌、选择嗜酸乳杆菌作为乳酸杆菌的具体选择。根据选用菌种的发酵特性而确定好氧或厌氧条件属于适应性操作,不同菌种先后发酵的顺序可通过常规选择确定,通常以芽孢杆菌发酵在先以其强大蛋白酶系等分解酶对底物大分子降解,也利于在后乳酸杆菌对底物的进一步吸收利用产生益生菌素或有机酸,这属于本领域常识。发酵的时间和温度可结合菌体生长特点常规调整确定。发酵后将混合物真空干燥以获得干粉状态与其他成分混合得到混合物产品属于常规操作。其他技术特征如含水量、接种比例、搅拌、通风、摊平放凉等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简单实验或技术常识即可确定的常规参数或操作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9分别对粉碎粒径与活菌含量作出进一步限定,而粉碎粒径与活菌含量均可以根据具体需要以及益生菌发酵中的常规经验、对产品益生菌含量的具体要求通过简单实验即可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剂的使用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所述制剂不具备创造性,将该制剂用于饲料制备或者在饲料中以一定比例使用该制剂均属于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说明书提供的试验数据中,对比例1是将未发酵中草药 多糖按照0.6%的比例添加,对比例2是将发酵中草药(未加多糖)按照0.2%的比例添加,试验组是将发酵中草药 多糖按照0.2%的比例添加。由于中草药与多糖均存在最适用量,过多或过少添加时效果均不如以最适添加量添加,而中草药与多糖共同使用时也需要确定最佳配比与最适添加量。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通过梯度试验筛选出所述制剂在饲料中的适宜用量比例,因此有理由认为以0.2%添加的用量比例是最佳的,而0.6%的添加量并非是该制剂使用的最佳添加比例。由此可知,本申请所述中草药制剂组以0.2%的比例添加时效果好于以0.6%添加的对比例1,该试验结果并不能确证本申请所述发酵中草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全部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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