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24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65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33841.4
申请日:2014-07-14
复审请求人:湖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加松
合议组组长:吴顺华
参审员:富佳玉
国际分类号:C07D0213/69;C07D213/64,C07D213/74,C07D213/70,C07D237/14,C07D277/56,C07D239/47,C07D213/85,C07C69/767,C07C67/08,;A01N43/78,A01N43/58,A01N43/40,A01N37/12,A01N43/54,;A01P7/02,A01P7/04,A01P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主题为化合物用途时,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落入具有所述用途的通式化合物定义范围中的具体化合物,即使该现有技术中没有具体公开证实所述化合物用途的试验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该现有技术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化合物具有所述用途,则认为该化合物用途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33841.4,名称为“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7-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9-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4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0001-0227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其特征在于用通式(I)表示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
其中:
I.Q选自以下基团Q1a、Q1b或Q1c:
Q1a中R代表C1-C6烷氧基、C1-C6烷硫基、C1-C6烷胺基、C3-C6链烯氧基、C3-C6链烯硫基、C3-C6链烯胺基、C3-C6链炔氧基、C3-C6链炔硫基、C3-C6链炔胺基、苯氧基;Q1a中R’代表氢;Q1a中NO2代表5-NO2或3-NO2;
II.R1和R2代表氢;R3代表氢或卤素;R4,R5,R6和R7是相同或不同的,并代表卤素;
III.X,Y和Z代表O;
IV.n代表1的整数;
上面给出的化合物(I)的定义中,所用术语不论单独使用还是用在复合词中,代表如下取代基:
卤素:指氟、氯、溴、碘;
烷基:指直链或支链烷基;
链烯基;指直链或支链并可在任何位置上存在有双键;
链炔基;指直链或支链并可在任何位置上存在有三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其特征在于通式(I)所示化合物中:
I.Q选自以下基团Q1a、Q1b或Q1c:
Q1a中R代表C1-C4烷氧基、C1-C4烷硫基、C1-C4烷胺基、C3-C6链烯氧基、C3-C6链烯硫基、C3-C3链烯胺基、C3-C6链炔基氧基、苯氧基;Q1a中R’代表氢;Q1a中NO2代表5-NO2或3-NO2;
II.R1,R2和R3代表氢;R4,R5,R6和R7代表卤素;
III.X和Y,Z代表O;
IV.n代表1。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其特征在于通式(I)所示化合物中:
I.Q选自以下基团Q1a:
Q1a中R代表C1-C4烷氧基、C1-C4烷硫基、C1-C4烷胺基;Q1a中R’代表氢;Q1a中NO2代表5-NO2;
II.R1,R2和R3代表氢,R4,R5,R6和R7代表氯;
III.X和Y,Z代表O;
IV.n代表1。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其特征在于通式(I)所示化合物是: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烯丙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苯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胺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甲硫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硫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正丙硫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3-溴-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3-氯-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3,6-三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3-氯-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甲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丙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仲丁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叔丁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甲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3,6-三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正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3,6-三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正丁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烯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炔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硫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式(I)所示的化合物通过下面所示的反应制备得到,
反应式1-1:
反应式1-2:
反应式2:
反应式3:
在溶剂N,N-二甲基甲酰胺或四氢呋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二氯乙烷、甲苯、正已烷、石油醚中,于0℃~体系回流温度,用碱氢化钠或三乙胺、吡啶、碳酸钾、氢氧化钾、碳酸氢钠、碳酸钠、氢氧化钠处理式(II)和(III)的化合物(反应式1-1)或式(IV)和(V)的化合物,得式(I)所示的化合物;
在溶剂甲醇或乙醇、N,N-二甲基甲酰胺、四氢呋喃、二氯甲烷、氯仿、二氯乙烷、甲苯 中,于室温至溶剂回流温度,用碱碳酸钾或氢氧化钾、碳酸氢钠、碳酸钠、氢化钠、氢氧化钠处理式(VI)和(VII)的化合物得式(VIII)的化合物,然后再在溶剂甲苯或四氯化碳中,于室温至溶剂回流温度,用叔胺三乙胺或吡啶作催化剂,用磺酰氯或氯气、次氯酸叔丁酯对式(VIII)的化合物进行氯化反应,得式(II)的化合物;
在无溶剂或在溶剂N,N-二甲基甲酰胺或四氢呋喃、二氯甲烷、氯仿、二氯乙烷、甲苯中,在室温到溶剂回流温度下,在碱碳酸钾或氢氧化钾、碳酸氢钠、氢化钠、三乙胺、吡啶、碳酸钠、氢氧化钠存在下,式(V)化合物与式(IX)化合物反应,得式(III)的化合物;
在溶剂N,N-二甲基甲酰胺或甲醇、乙醇、四氢呋喃、二氯甲烷、二氯乙烷、甲苯、正已烷、石油醚中,于0℃~体系回流温度,用碱氢化钠或三乙胺、吡啶、碳酸钾、氢氧化钾、碳酸氢钠、碳酸钠、氢氧化钠处理式(II)和式(X)的化合物,得式(IV)的化合物;
式中Q、R1、R2、R3、R4、R5、R6、R7、n、X、Y、Z具有权利要求1中所给定义,L为离去基团氯或溴、磺酸酯。
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用于制备具有杀虫或杀菌活性的药物的用途。
7.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在7.5~2250克有效成分/公顷用量下具有杀虫生物活性。
8.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用于制备具有杀虫活性的药物的用途。
9. 一种杀虫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作为活性组分的如权利要求1或2、4所述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和可接受的载体,组合物中活性组分的重量百分含量为0.5~90%。
10. 一种杀虫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和可接受的载体,组合物中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的重量百分含量为0.5~90%。”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7-8请求保护化合物的用途。该化合物被对比文件1(CN1169147A ,公开日为1997年12月31日)所公开,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此类化合物用于农业的杀虫剂/杀螨剂的活性组分时的用量,与权利要求7的范围重叠。因此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通式(I)所示的二氯烯丙醚化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吡啶环上取代基不同:权利要求1的吡啶环至少一个取代基为硝基而对比文件1上述化合物吡啶环取代基为3-溴-5-三氟甲基,且除对比文件1上述具体化合物公开的基团外,权利要求1的通式还可以选自其他基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具有杀虫、杀螨活性的其他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式化合物,并对通式化合物中取代基做出了限定。在化学领域中,为了制备活性相同或相近的化合物通常保持母核不变取代基进行替换或简单结构修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式中作出常规选择,或采用其他类似基团进行替换进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选择范围仅是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进一步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化合物的用途;权利要求9-10请求保护杀虫组合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此类化合物可用于农业的杀虫剂/杀螨剂的活性组分的用途,并给出了其用量范围。在所使用的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9-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的替代制备方案。对比文件2(CN101337940A, 公开日为2009年01月07日)公开了一种具有杀虫活性的含氮杂环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其与权利要求5具有完全相同的反应流程,其具体的反应参数也几乎相同,其区别仅在于最终产物中吡啶环上取代基不同:权利要求5中吡啶环上存在硝基取代,而对比文件2中化合物取代基中没有硝基。权利要求1或2的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认为:由于申请人所提供证据中的化合物结构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并不相同,其不能用来证明对比文件1存在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权利要求7和8中的具体化合物,也公开了该化合物的使用用量(与权利要求7数值范围交叉重叠),而其所述“本发明的化合物包含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新颖性适用于单独对比,不需要结合其他现有技术,无论对比文件1是否针对“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进行合成实验和活性测定,在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上述技术内容基础上权利要求7、8的新颖性不能被认可。从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此类化合物构效关系密切,由当前说明书中记载的活性数据来看并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范围内所有化合物都具备杀菌、杀虫和杀螨活性的结论,也不能得出当前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化合物整体相对于对比文件1都取得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结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页包括7项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文本,其修改如下:删除原权利要求1-3,只保留本申请权4中具体化合物;并对于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即新的权利要求2即为原权利要求5,新的权利要求3即为原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4-5即为原权利要求7-8,权利要求6-7即为原权利要求9-10。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其特征在于用通式(I)表示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是: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烯丙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苯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胺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甲硫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硫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正丙硫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3-溴-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3-氯-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3,6-三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3-氯-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甲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丙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仲丁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叔丁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甲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3,6-三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正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3,6-三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正丁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烯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炔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硫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对于含有硝基的二氯丙烯类化合物未公开其物化参数、结构确证数据及生物活性数据,即并未实质公开这些化合物,且对比文件1的申请人住友公司在其相关工作和对该类化合物的构效关系研究,得出Pyridalyl中吡啶环上的三氟甲基是该类化合物活性所需要的活性基团,并且吡啶环上的三氟甲基被硝基替换不利于其杀虫活性,正因如此,住友公司在对比文件1中,尽管提及含硝基的二氯丙烯类化合物,但未就含硝基的二氯丙烯类化合物进行实质公开。尽管对比文件1的表格化合物公开了本申请提及的“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但并未对该化合物进行实质公开,也就谈不上公开其用途;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当本发明化合物用作用于农业的杀虫剂/杀螨剂的活性成分时,其用量通常为每10公亩0.1-100克(相当于1-1000克/公顷)”,可以理解为上述结论在通常情况下是正确的,但并不是对于对比文件1中所有化合物都正确,更谈不上上述结论可以适用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实质公开的化合物。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4和5具有新颖性;②从效果来看:与对比文件1的最优化合物Pyridalyl相比较,本申请化合物如化合物28等对粘虫、赤拟谷盗、西花蓟马等的活性都要更胜一筹,且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针对这几种害虫的活性数据。另外,本申请化合物42不仅具有优异的杀鳞翅目害虫如粘虫等的活性,同时还具有显著的杀同翅目害虫如蚜虫的活性,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标明其化合物具有杀同翅目害虫的活性,并且事实上对比文件1化合物也没有明显杀同翅目害虫的活性;另外本申请还未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杀菌活性,对比文件1也没有涉及杀菌活性内容,另外对比文件1最优化合物啶虫丙醚在相同条件下却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杀菌活性;③尽管对比文件1中也列出了含硝基吡啶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但对比文件1中不仅没有对硝基吡啶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进行实质性公开,且提及的硝基吡啶二卤烯丙醚中的吡啶也仅限于如下4种结构:5-NO2吡啶、5-NO2-4-CH3吡啶、3-NO2-5-Br吡啶和3-NO2-4-CH3吡啶,可以说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硝基吡啶二卤烯丙醚,其中的吡啶的6-和3-都是未取代的氢或者是3-NO2-6-H;不同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文件化合物其结构特征是基于硝基吡啶的二氯烯丙醚,特别是其吡啶环是3-NO2-6-YR〞(Y=O、S、NH)、5-NO2-6-YR〞(Y=O、S、NH)或5-NO2-3-卤素等的二氯烯丙醚,吡啶环不同于苯环,吡啶类化合物的合成要么从头构建吡啶环,要么基于吡啶环进行吡啶环上相关取代或加成反应,且吡啶环上的加成或取代反应方法和条件也会因为取代基的不同而完全不同。我们知道在吡啶环上构建CF3和在吡啶环上构建NO2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上已述及对比文件1并未就任何一个硝基吡啶二卤烯丙醚进行实质性公开,从对比文件1我们无从知道硝基吡啶二卤烯丙醚类化合物的合成与生物活性情况。对比文件1甚至还给出硝基不利于其活性的结论。因此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给发明人以任何启示得到本申请,相反本申请的设计理念还突破了对比文件1的构效关系结论。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文献中的化合物的母核结构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化合物不同,其中的结论在母核不同的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该结论同样适用于本申请的结构,因此,认为该文献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即认为硝基的存在会降低杀虫活性并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实施例所记载内容不能得出当前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化合物整体相对于对比文件1都取得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结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4和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化合物相比,具有相同用途和相同母核结构,区别仅在于吡啶环上的取代基不同:权利要求1的吡啶环上至少有一个取代基为硝基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化合物吡啶环上的取代基为三氟甲基。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仅记载了部分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化合物36(啶虫丙醚)具有更好的杀虫或杀菌效果,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类化合物构效关系密切,由当前说明书中记载的数据来看并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范围内所有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都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结构中含有硝基吡啶基团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结构中含有硝基吡啶基团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用作杀虫剂的教导;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非常多的取代基的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保持母核不变的情况下,对取代基进行替换或简单结构修饰来制备活性相同或相近的化合物,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有能力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取代基选择范围内进行选择,从而获得如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并能够预料其同样具有杀虫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化合物的用途;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包含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此类化合物用于农业的杀虫剂/杀螨剂,并公开了其用量范围。因此在化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包含具体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具体化合物,并且公开了该化合物用于杀虫的用途,而所述用途的实现是将所述化合物制备成杀虫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如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首先,根据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文献资料,结论的得出只是基于化合物20和21之间的比较,并不具有普适意义;其次,该文献中的底物与本申请的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两者母核不同,因此,上述期刊文献中的结论即使被认可,其也仅适用于该文献中的化合物,在母核不同的情况下也不能被认定为该结论同样适用于本申请化合物,因此,不能认为该文献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最后,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本申请的化合物28的结构,并给出了该类化合物的制备手段,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实际公开了该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以毫无疑义地获得该化合物,并且能够确定其杀虫活性(详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鉴于此,权利要求4和5不具备新颖性;(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取代基范围内选择获得如本申请所述的化合物,并且本申请所记载的实验数据不能得出当前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化合物整体相对于对比文件1都取得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结论。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包括7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而言,其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化合物进一步缩小到实施例中较对比文件1中最佳活性化合物三氟甲吡醚具有更好杀虫或杀菌活性的化合物,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7无修改。
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如下:
“1. 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其特征在于用通式(I)表示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是: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异丙氧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胺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甲硫基-3-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3-溴-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3-氯-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甲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乙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丙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叔丁氧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烯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6-炔丙胺基-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对于含有硝基的二氯丙烯类化合物未公开其物化参数、结构确证数据及生物活性数据,即并未实质公开这些化合物;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不严谨、不科学、不负责任,表现在:结构通式重复;恶意列举大量表格化合物;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当本发明化合物用作用于农业的杀虫剂/杀螨剂的活性成分时,其用量通常为每10公亩0.1-100克(相当于1-1000克/公顷)”,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杀虫剂的用量会低至每10公亩0.1克剂量。对比文件1表格中的上万的化合物,经过文献调研和复审请求人的研究工作,可以知道这些化合物的杀虫活性都不如三氟甲吡醚;(2)住友公司的文献Pest Manag Sci 60:25-34中得出Pyridalyl中吡啶环上的三氟甲基是该类化合物活性所需要的活性基团,并且吡啶环上的三氟甲基被硝基替换不利于其杀虫活性。在此相反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尝试硝基取代化合物。而本申请发明人通过长达十余年的研究,才发现硝基取代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其不仅具有优于或相当于三氟甲吡醚的杀虫活性,且其合成工艺较三氟甲吡醚简便,合成成本也低。对比文件1表格化合物仅破坏本申请化合物28的结构新颖性,但不能破坏本申请化合物28用途的新颖性,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并不能够确定本申请化合物28的杀虫活性。基于上述分析,住友公司在对比文件1中,尽管提及含硝基的二氯丙烯类化合物,但未就含硝基的二氯丙烯类化合物进行实质公开,也就谈不上公开其用途;因此权利要求4和5具有新颖性。(3)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化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化合物具有更好的杀虫或杀菌活性,且其合成工艺较现有技术中化合物简便,成本经济。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2页包括7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4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0001-0227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再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要求保护的主题为化合物用途时,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落入具有所述用途的通式化合物定义范围中的具体化合物,即使该现有技术中没有具体公开证实所述化合物用途的试验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该现有技术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化合物具有所述用途,则认为该化合物用途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1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在7.5~2250克有效成分/公顷用量下具有杀虫生物活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杀虫活性的通式(I)所示的二氯烯丙醚类化合物,并且给出了通式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16页,第149-163页),其中作为通式(I)化合物的典型例子,公开了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8页表30续表第8行),在此基础上,虽然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在对比文件1中仅以表格形式公开,并未在具体实施例中公开,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制备方法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获得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即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已经被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关于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杀虫活性的用途,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杀虫活性的通式(I)化合物,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有落入通式(I)定义范围内的化合物均具有杀虫活性,而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在对比文件1中作为示例被列于表格中,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作为示例的化合物通常被认为是优选的化合物,即表格中的化合物会被本领域技术人员默认为是具有较好杀虫活性的优选化合物,因此,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具有杀出活性已经被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其次,对比文件1中关于杀虫/杀螨活性还具体公开了:“当本发明的化合物用于农业的杀虫剂/杀螨剂的活性成分时,其用量通常为每10公亩0.1-100克”(经计算每公顷1-1000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9页第11-12行),而权利要求4的用量范围为7.5~2250克/公顷,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用量范围重叠,即用量范围并未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2.2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用于制备具有杀虫活性的药物的用途。”根据与权利要求4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主题为组合物时,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该组合物中活性分化合物以及该化合物的用途,并且给出了其可以作为组合物使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则认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
3.1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杀虫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有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和可接受的载体,组合物中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的重量百分含量为0.5~90%。”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化合物2,6-二氯-4-(3,3-二氯烯丙氧基)苯基3-(5-硝基-2-吡啶基氧)丙基醚用于杀虫的用途,而所述用途的实现是将所述化合物制备成杀虫组合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当本发明的化合物用于农业的杀虫剂/杀螨剂的活性成分时,其用量通常为每10公亩0.1-100克(经计算每公顷1-1000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9页第11-12行),每种制剂通常含有量为0.01%-95%(重量)的本发明化合物作为活性成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5页第2段),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具体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活性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权利要求7的含量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范围内进行的选择,但所选择的范围本身比较宽泛,几乎包括了所有可能的含量范围,而且也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范围非常接近,因此,上述含量范围不同并没有给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及的住友公司的文献Pest Manag Sci 60:25-34指出三氟甲基是活性必须而硝基不利于杀虫活性,其针对的化合物结构与本申请并不相同,该文献化合物结构如下:
得出硝基不利于杀虫活性而三氟甲基为必须基团其实验依据如下
首先,该结论的得出只是基于两个具体化合物20和21之间的比较,并不具有普适意义,即不能由此得出只有含有三氟甲基的化合物才具有杀虫活性而含有硝基的化合物不具有杀虫活性的结论。而本领域公知,化合物的活性依赖于所有基团整体配合所产生的效果,在一个特定结构中硝基的存在相对于该位点为三氟甲基活性弱并不能认定在所有该类化合物中硝基替换三氟甲基都会导致活性降低;其次,该文献中的底物与本申请的结构存在明显差异,本申请结构如下:
两者母核不同,因此,上述期刊文献中的结论即使被认可,其也仅适用于该文献中的化合物,并不具有普适意义,在母核不同的情况下也不能被认定为该结论同样适用于本申请化合物,因此,不能认为该文献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最后,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本申请化合物28的结构,并给出了该类化合物的制备手段,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实际公开了该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以毫无疑义地获得该化合物,并且能够确定其杀虫活性(详见权利要求4的评述部分),鉴于此,权利要求4和5不具备新颖性。
在该化合物以及其用途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所述用途是通过将所述化合物制备成杀虫组合物而实现的情况下,包含该化合物的杀虫剂组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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