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87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73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37213.7
申请日:2016-07-08
复审请求人:东华大学 上海雷靖雨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5/02,B32B27/08,B32B27/12,B32B27/36,B32B27/40,B32B33/00,B32B37/06,B32B37/10,D03D15/00,D03D15/08,A45B25/18,A45B2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37213.7,名称为“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华大学和上海雷靖雨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5228821A 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2018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其特征在于:伞面由里层和表层组成,其中里层为聚酯织物层,外层为TPU或PU膜;所述聚酯织物层由经纱与纬纱交织而成,其中经纱为50-85D/30-300F的涤纶长丝,纬纱为150-300D/30-300F涤纶黑色低弹丝;经丝密度为65-120牙,纬丝密度为55-90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其特征在于:所述TPU或PU薄膜为20-35g/m2。
3. 一种如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的制备方法,包括: (1)将经纱、纬纱交织得到聚酯织物层; (2)将TPU膜或PU膜与聚酯织物层进行层压复合,即得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层压复合为复合压力为5-6MPa、复合温度为70-85℃,车速8-20m/min。”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现有制备遮阳、防紫外伞处理工序长、效果不佳、手感差、持久性低的问题,与对比文件2主要提高遮阳效果的目的有差异。本申请只是聚酯织物与PU膜或TPU膜的复合,能以较短的工序达到良好的效果,对比文件2为含有氧化钛的织物、含有氧化钛的合成树脂膜、含有炭黑的合成树脂膜三者的复合,工艺复杂;②本申请的阳伞面料里层为聚酯织物层,外层为无任何添加的TPU或PU膜,遮阳、遮光、防紫外的机理是从织物本身的抗紫外线性能、面料的组织结构、织物颜色出发,而不是通过添加剂获得。而对比文件2的织物和合成树脂膜含有氧化钛,作用机理与本申请不同;③本申请的外层为无任何添加的TPU或PU膜,成膜性好,可以提供持久的防泼水、防风、耐磨性能。而对比文件2在合成树脂中添加炭黑、氧化钛等颗粒性物质,成膜性下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7 月1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具体指出了:(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处理工序长、效果不佳、手感差、持久性低”的问题是相对于本申请记载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伞面布经过多次涂层处理才能达到遮阳、遮光、防紫外线的效果,不仅涂层厚重、手感不佳,而且随着使用时间的推延,抗紫外线的效果会逐步减弱,不够稳定”而言(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图1中,遮阳用多层片材是将纤维布帛1和遮光性优异的合成树脂膜2层合一体化而构成(即仅由纤维布帛1和合成树脂膜2构成)”(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附图1),而且对比文件2也是采用层压方法复合,并未经过多次涂层处理,因此对比文件2也能够解决现有阳伞面料“处理工序长、效果不佳、手感差、持久性低”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2中含有炭黑的合成树脂膜3是在另一种实施方式中提及(参见说明书附图2);
(2)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3中并未记载织物层和膜层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并不能排除织物层和膜层含有氧化钛的技术方案。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纤维布帛1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即涤纶)编织或织造而得到,如本申请所记载“在没有经过处理的纤维中,以涤纶纤维的抗紫外线性能为最好”,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使用假捻加工纱以高密度进行织造或编织,能够使得遮光性进一步提高;如果纱纤度比20分特细,则不易得到充分的强度和遮光性;为了获得遮光性,织物的覆盖系数优选为1300以上,且2800以下”(参见说明书第0042-0044),因此,对比文件2也能能够通过织物本身的抗紫外线性能和面料的组织结构获得遮阳、遮光、防紫外性能,而织物的颜色越深遮阳、防紫外线效果越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3)、如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3中并未记载膜层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膜层具有更好的成膜性以及防泼水、防风、耐磨性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只是聚酯织物与PU膜或TPU膜的复合,能以较短的工序达到良好的效果,对比文件2为含有氧化钛的织物、含有氧化钛的合成树脂膜、含有炭黑的合成树脂膜三者的复合,工艺复杂;②本申请的阳伞面料里层为聚酯织物层,外层为无任何添加的TPU或PU膜,遮阳、遮光、防紫外的机理是从织物本身的抗紫外线性能、面料的组织结构、织物颜色出发,而不是通过添加剂获得。而对比文件2的含有二氧化钛的面料不同。本申请的膜层具有更好的成膜性以及防泼水、防风、耐磨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2018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遮阳用多层片材及使用其而成的遮阳伞、帐篷、油布、顶篷、帽子和女用遮阳伞,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0058段,附图1):
在图1中,遮阳用多层片材是将纤维布帛1和遮光性优异的合成树脂膜2(其以10质量%以上且70质量%以下的比例含有氧化钛)层合一体化而构成,作为所使用的合成树脂膜的合成树脂,例如可举出聚氨酯树脂、热塑性弹性体等。所使用的合成树脂膜的厚度可以根据用途进行适当调整,一般而言,优选为15-200μm,如果合成树脂膜的厚度过厚,则制造成本变高,如果遮光层过薄,则呈现出无法得到充分的遮光性的趋势。作为所使用的纤维布帛的材料,例如可使用对合成纤维复丝等进行编织或织造而得到的纤维布帛,作为合成复丝,例如可优选使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合成纤维。此外,可优选使用假捻加工纱,通过使用假捻加工纱以高密度进行织造或编织,能够利用假捻加工纱所具有的纱条的卷曲效果使得遮光性进一步提高。所使用的纱纤度,如果作为伞布,则优选为20分特(decitex)以上且180分特以下,如果纱纤度比20分特细,则不易得到充分的强度和遮光性,如果超过180分特,则呈现出纤维布帛变重的趋势,作为复丝的长丝数,优选为6根-144根。作为制造遮阳多层片材的方法,可使用通常的层压方法,即,使用层压机将纤维布帛1利用聚氨酯系粘合剂与含有氧化钛的合成树脂膜2及遮光性优异的含有炭黑的合成树脂膜3层合一体化。对于遮光性而言,遮光率优选为95%以上,紫外线屏蔽率也优选为95%以上。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5-0050还公开了织物的经纱密度和纬纱密度,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的纤维布帛是由经纱与纬纱交织而成。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的阳伞面料,由纤维布帛1和合成树脂膜2组成,纤维布帛1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编织或织造而得到(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聚酯织物层),合成树脂膜2的合成树脂可选自聚氨酯树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PU膜);作为伞布,所使用的纱纤度优选为20分特(decitex)以上且180分特以下(与本申请中150-300D的范围部分重叠),作为复丝的长丝数,优选为6根-144根(与本申请中30-300F的范围部分重叠)。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本申请中聚酯织物层为里层,PU膜为外层,并限定了经纱纤度、经纬丝密度以及经纬纱类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阳伞面料的防水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将防水的PU膜设置在聚酯织物层外侧以使阳伞面料具备防水性能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本申请中经纱的纤度范围落入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纤度范围内进行常规选择即可获得本申请中限定的经纱纤度范围,并且对于阳伞面料,采用涤纶长丝和涤纶黑色低弹丝作为纱线原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再次,对比文件2(参见其第0042段)还公开了:通过使用假捻加工纱以高密度进行织造或编织,能够利用假捻加工纱所具有的纱条的卷曲效果使得遮光性进一步提高,至于具体的经丝密度和纬丝密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遮光性进行调节。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TPU(热塑性聚氨酯)膜,但其公开了合成树脂膜2的合成树脂可选自热塑性弹性体,而TPU是一种常见的热塑性弹性体,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合成树脂可选自聚氨酯树脂、热塑性弹性体的情况下,进一步选择TPU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合成树脂膜2的克重,但其公开了(第0036段):合成树脂膜的厚度可以根据用途进行适当调整,一般而言,优选为15-200μm,如果合成树脂膜的厚度过厚,则制造成本变高,如果遮光层过薄,则呈现出无法得到充分的遮光性的趋势,而合成树脂膜的克重取决于其厚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遮光性对合成树脂膜的厚度与克重进行调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遮阳、遮光、防紫外线阳伞面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遮阳、遮光、防紫外线的阳伞面料的层压方法,使用层压机将纤维布帛1利用聚氨酯系粘合剂与含有氧化钛的合成树脂膜2层合一体化(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2),纤维布帛1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编织或织造而得到(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1)。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5-0050还公开了织物的经纱密度和纬纱密度,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的纤维布帛是由经纱与纬纱交织而成。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复合压力、复合温度以及车速都是层压复合工艺中常见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记载外层材质为TPU或PU膜,并未对其添加剂进行限定,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该外层材质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使用相应的功能助剂(即添加剂),也就是说,包含添加剂的TPU或PU膜也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范围之内;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纤维布帛1可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即涤纶)编织或织造而得到,如本申请所记载“在没有经过处理的纤维中,以涤纶纤维的抗紫外线性能为最好”,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使用假捻加工纱以高密度进行织造或编织,能够使得遮光性进一步提高;如果纱纤度比20分特细,则不易得到充分的强度和遮光性;为了获得遮光性,织物的覆盖系数优选为1300以上,且2800以下”(参见说明书第0042-0044),因此,对比文件2也能够通过织物本身的抗紫外线性能和面料的组织结构获得遮阳、遮光、防紫外性能,而织物的颜色越深遮阳、防紫外线效果越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2)、如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3中并未记载膜层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膜层具有更好的成膜性以及防泼水、防风、耐磨性能。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2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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